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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视野下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概述

2020-06-08吴美萍

中国文化遗产 2020年2期
关键词:定期检查维护监测

吴美萍

摘要:预防性保护这个概念源自欧洲遗产保护领域,现今在博物馆馆藏文物领域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规范性参考框架,而在建筑遗产领域则是相对比较新的概念,自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作为专题研究被学术界讨论。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是在对建筑保护和建筑修复的长期争论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一个概念,并历经多年实践逐渐自成体系而成为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一支。目前就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义本身虽尚未形成定论,但就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三个层次、重要组成部分和相关行动等方面己基本形成国际共识。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历史发展脉络可分成:奠定现代理论基础(19世纪中叶-1960年代),现代实践摸索之始——文物古迹监护和计划性保护(1970年代),保护的重新定义和新技术方法的纳入(1980-1990年代),21世纪逐渐自成体系等四个阶段。在博伊托、布兰迪和费尔登等学者的保护理论的引领下,自1970年代意大利、比利时、英国等欧洲国家在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方面进行了相关实践,UNESCO、IOCROM、ICOMOS等国际组织针对环境风险灾害和建筑遗产本体损毁这两条主线开展国际联合实践和研究探讨行动,提炼各国的成功经验和理论,通过国际行动和发布国际文件推广至全球。这些均促进了当今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体系的构成,其概念和框架还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关键词:预防性保护;建筑遗产;灾害预防;监测,维护;定期检查

引言

预防性保护作为一个外来词,来自英文“preventive conservation”的直译,其作为专业术语于1970年代出现在博物馆领域,1990年代出现在考古遗址领域,20世纪末21世纪初开始被建筑遗产领域广泛讨论。

若论其现代起源,馆藏文物领域的预防性保护可追溯到威尼斯艺术品修复师彼得罗·爱德华(PietroEdwards,1744-1821)于18世纪末提出的“要在充分了解艺术品保存现状条件(包括对材料和潜在威胁的研究等)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修复的理念,以及1850年英国国家美术馆成立专门委员会后委托其三名委员之一的科学家迈克尔·法拉第(IVlichael Faraday,1791-1867)通過实验研究伦敦大雾、煤烟、天然气照明和表面涂清漆和不同清洁方法对历史画作颜色变化的影响。建筑遗产领域预防性保护的现代起源可追溯至19世纪中叶法国修复建筑师欧仁·艾马纽埃尔·维奥莱-勒-杜克(Eugene Emmanuel Viollet-le-Duc,1814-1879)将建造技术研究以及材料/技术创新纳入建筑遗产修复工程的科学态度,以及英国遗产保护专家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于1849年在其著作《建筑的七盏明灯》(The Seven Lamps ofArchitecture)提出的以保养替代修复的保护理念和其追随者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1834-1896)于1877年创立“古建筑保护协会”(Society for theProtec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SPAB)以主张通过日常维护以避免修复。从其起源可见馆藏文物与建筑遗产在预防性保护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重在研究艺术品的最佳保存现状条件,后者则重在科学分析、新技术应用和强调保养替代修复以保护不同阶段信息真实性的措施,两者不同在其后期实践中均得以体现。

1930年在罗马召开的第一届艺术品保护科学方法研究的国际会议上明确提出“博物馆应建立最利于艺术品保护的加热、照明和空气(干湿度、纯度)条件”以及“任何清洁和修复工作都要在进行全面科学检查后才能进行”。为后期博物馆艺术品基于微环境控制进行预防性保护实践奠定了基础。1931年于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大会上通过的《雅典宪章》则明确指出“通过建立长期的定期维护系统来避免(文物古迹)面临的危险”,鼓励通过多学科(物理、化学和自然科学等)合作研究文物古迹损毁机理以制定合适的保护方法,基本奠定了后期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实践的基调。

预防性保护在馆藏文物领域的应用和系统研究要早于建筑遗产领域,目前针对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已形成明确的定义和工作框架,而针对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尚未形成非常明确的定义和工作框架。本文就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概念范畴已形成的国际共识,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历史发展脉络,意大利、比利时、英国三国的相关实践以及国际联合实践和研究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从纵向时间和横向空间两个维度为更好地理解和认知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提供些许参考。

一、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概念范畴

2008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保护委员会(ICOM-CC)通过《关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术语的决议》,其中就四个基本术语——“保护(conservation)”“预防性保护(preventive conservation)”“补救性保护(remedialconservation)”“修复(restoration)”进行了定义,指出“第一个术语包括了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所有保护措施和行动,其他三个术语则是定义了三组行动”。此决议主要是针对可移动文物的,虽然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在针对不同术语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和具体做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此决议对三组保护行动的分类基本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所共同接受,因此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预防性保护在保护框架中的一个总体定位。

较之馆藏文物,建筑遗产所处的环境随时变化且难以控制,加之建筑遗产的使用需求、方式和社会作用也完全不同,因此针对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在其概念定义和操作范畴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异。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自21世纪初成为专题研究,近二十年以来,不同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定义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的概念,其中最具代表的学者包括:意大利学者斯特法诺·戴拉·托雷(stefano Della Torre,1955-)及其团队基于意大利本土在灾害风险研究和预防以及区域性保护规划方面的积累和试点项目,强调将保护视为一个长期过程而非某特定时刻发生的事件,提出基于长期愿景的计划在实现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中的重要性,认为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包括:环境灾害风险评估、监测和管理,灾害发生前的灾害风险预防,灾害发生后的及时防范及对应预防性保护设计方法探讨,对建筑遗产本体损毁进行诊断、监测和定期检查,对建筑遗产本体和所处环境景观进行有计划性的维护,以及基于科学技术精密测绘建立知识管理系统和互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等;比利时学者库恩拉德·范·巴伦(Koenraadvan Balen,1956)及其团队基于比利时在文物古迹定期检查和维护控制方面的长期实践以及对建筑遗产结构和材料病害和损毁机理的长期研究,强调保护应遵循“病历查阅-诊断-治疗-控制”。的步骤,认为长期持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专项监测、有计划的干预措施、社会民众参与的有效途径挖掘和相关管理程序制定等方面是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两位学者及其团队有近二十年的长期合作,彼此互相影响,学术观点交叉渗透,共同奠定了当今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研究基础。由于意大利和比利时两国在自然地理条件、保护历史传统、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两位教授及其团队对建筑遗产保护的理解、定位和实施要求也各具特点:托雷教授视保护为一个长期过程需与社会及环境共同演变,重视通过高科技的互通互操作性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有效的共进式的计划性保护;巴伦教授认为预防性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他对传统工艺的延续、提高基层民众意识、挖掘民众参与的有效路径和管理模式、借鉴传统预防/保健医学等更为热衷。但他们都追求对真实性的保护,认为预防性保护较之修复及其他保護行动更能实现对真实性的延续。

目前为止,就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义本身尚未形成定论,达成共识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三个层次(引用公共卫生学中疾病预防的三级预防来说明):“初级预防——对产生不良影响(健康退化)诱因的预防;二级预防——通过监测手段及早发现不良影响引起的症状;三级预防——采取措施以避免不良影响的扩散或产生新的副作用”;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自然/人为)灾害风险评估、监测和管理,灾害前预防,灾害后风险防范中的预防评估和保护设计,对遗产本体的定期检查和专项监测,对本体及所处环境景观长期持续的维护保养,互通互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管理措施和政策的制定以及其他有计划的干预措施;

实现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相关行动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法的纳入,区域性专项规划的探讨,深入研究建筑遗产材料/结构(自身)病害和损毁机理,深入研究突发灾害对建筑遗产结构的影响以及实现降低其脆弱性的对应的保护设计方法,应用成熟的数字工具(GIS、关系型数据库等)和开发新的工具软件,开发互通、互操作性信息管理系统,研究预防性保护的经济效益,探讨有效的管理决策途径,探讨建筑遗产使用者、所有者及所有利益相关者自下而上的参与模式等。

二、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脉络简述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其相关做法有些可以追溯到古时代。比如,狄奥多里克大帝(Theodoric theGreat,493-526)就曾明确指出对现存建筑维护的重要性,18世纪的英国管家手册里就详细介绍了如何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维修。等。结合西方遗产保护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可视为是基于欧洲现代保护理论和实践逐渐发展形成的理念,其发展可简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19世纪中叶1960年代:奠定现代理论基础

19世纪中叶,法国修复建筑师欧仁·艾马纽埃尔·维奥莱勒杜克提出对建造技术的研究是理解建筑遗产历史至关重要的方法,并强调在修复工程中使用当代新材料和技术创新手段。虽然他主持的大部分修复工程因恢复到某一特定样式而被称之为“风格式修复”且饱受争议,但其对建造技术历史的科学研究态度以及积极利用最新材料/技术以协助修复的方法则一定程度体现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建筑遗产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的早期尝试。“风格式修复”影响了整个欧洲直至1970年代战后重建结束。作为反修复代表的英国遗产保护专家约翰·拉斯金在其著作《建筑的七盏明灯》中“记忆之明灯”一章中写道“妥善保养您的老房子,您就不需要修复它们。及时给屋顶换几片铅板,及时清理水管中的枯叶乱枝,就会免除屋顶和墙体变成废墟的可能。”拉斯金的追随者威廉·莫里斯主张“通过日常保养延缓衰败”“以保护代替修复”。

这两派的方法和理念深深影响了欧洲的保护学者,是现代保护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意大利建筑保护专家卡米洛·博伊托(Camillo Boito,1836-1914)综合这两派观点并提出遗产保护不仅需要基于对过去艺术和历史的了解而且还要基于对最先进技术和科学实践的了解,德国建筑师海尔曼·穆特塞尔斯(HermanMuthesius,1861-1927)在1902年宣称“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维护而不是重建”,意大利学者古斯塔沃·乔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1873-1947)提出“科学性修复”并强调日常维护的重要性,切萨雷·布兰迪(Cesare Brandi,1906-1988)在其著作《修复理论》中提出“预防性修复”并用专门一章讨论,等等。其中,乔万诺尼和布兰迪的理念后来分别在《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里得以部分呈现,1964年《威尼斯宪章》提出“真实性”概念并明确“持续维护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关键”。这些学者的理念和《威尼斯宪章》中的“真实性”概念为接下来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相关实践摸索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准则。

(二)1970年代:现代实践摸索之始——文物古迹监护和计划性保护

1973年,荷兰建筑师瓦尔特·克雷默(WalterKramer,1937-2010)创立“文物古迹监护”(Monumentenwacht,MOWA)机构,专门从事对文物古迹的定期检查、维护和必要的小型维修工作,这是欧洲最早将建筑遗产维护作为一项专业工种并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专项负责的最早尝试。1976年,当年协助布兰迪整理《修复理论》书稿、时任意大利中央修复研究院(Istituto Centrale del Restauro,ICR)院长的意大利保护专家乔凡尼·乌尔巴尼(GiovanniUrban,1925-1994)向意大利文化部提交“翁布里亚区文化遗产规划保护试点项目”,该项目旨在从区域性层面分析文化遗产面临的各类风险(地质、地震、气象灾害、空气污染、人口减少等)、评估文化遗产现状损毁的各类因素并力图通过前瞻性的规划制定系统的维护计划、监测方案和其他对策(乌尔巴尼计划先以翁布里亚区为试点进而慢慢推广到整个意大利),该项目是意大利本土最早将建筑遗产和其所处环境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就保护问题进行讨论的尝试之一,与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年《阿姆斯特丹宣言》中所提的“一项新的防护和整体性保护政策”互相回应。这些事件可视为是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现代实践摸索的开始。

(三)1980-1990年代:保护的重新定义和新技术方法的纳入

进入1980年代,经过1960-1970年代的保护工程实践,布兰迪的修复理论和《威尼斯宪章》的局限性凸显出来。同时自1970年代以来对大气污染、环境退化、地球资源有限论以及地震给建筑遗产带来的巨大破坏,学术界开始反思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重新定义和探讨建筑遗产保护的不同方法。1982年时任ICCROM主任的英国建筑师伯纳德·费尔登(Bernard M.Feilden,1919-2008)出版著作《历史建筑保护》,指出“保护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程度的干预,取决于历史建筑的物理条件、损毁原因和预期的未来环境”,将保护工程分为七种不同程度的干预,即“预防损毁、保存现状、结构加固、修复、(功能)更新、复建和重建”,明确“预防损毁”包括环境控制和基于定期检查的预防性维护。此外,1970-1980年代全球各地发生的地震给建筑遗产带来的巨大破坏,建筑遗产保护界开始思考如何应对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1987年费尔登主笔的《两次地震之间:地震带的文化资产》(Between TwoEarthquakes:Cultural Property in Seismic Zones)出版,作为地震多发地区如何开展建筑遗产保护的指导手册,分别就地震发生前、中、后如何开展建筑遗产保护行动展开论述。费尔登的保护理论为大部分欧美遗产保护学者所尊崇,其著作及所撰手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980年代建筑遗产保护界对预防本体损毁和应对自然环境灾害的思考。

进入1990年代,各类突发灾害给建筑遗产带来的毁灭性破坏被进一步关注,同时随着电脑信息技术和现代测量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进入建筑遗产领域,区域层面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防范以及本体结构/材料层面的损毁分类、分析和诊断都得以开展。如:1990年由意大利中央修复研究院启动的“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项目开启了基于GIS技术从区域层面对建筑遗产面临的环境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测的先河;1994-1998年期间由德国、瑞典、挪威和波兰四国联合开展的针对欧洲木构建筑遗产的“文化建筑外部木构件的保护现状和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系统”项目以及由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荷兰联合开展的针对欧洲砖构建筑遗产的“古代砖结构损毁评估专家系统”项目,引领了后期对建筑遗产本体的持续监测和损毁诊断方面的研究以及相应软件系统和技术工具的开发。此外,以UN、UNESCO、IC CROM、ICOMOS、IUCN等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围绕建筑遗产环境风险防范和本体损毁预防这两条主线组织开展了系列行动。

(四)21世纪逐渐自成体系

进入21世纪,随着2003年《文化遗产的风险分析模型》专著的出版和2005年世界遗产监测机制的确立,文化遗产的风险评估方法逐渐得以普及,以世界遗产地为首的文化遗产风险管理和监测也得以实施。此外,“文物古迹监护”(Monumentenwacht,MOWA)机构的定期检查经过四十余年的实践成为一种成功模式被推广到欧洲不同国家,这些都促进了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成为专题研究。2006年,关于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专题研究项目获得欧盟FP6科研框架计划资助,2009年“文物古迹遗址的预防性保护、监测和日常维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UNESCO Chair on Pmventive Conservation,Monitoring and Maintenance of Monuments and Sites.PRECOM3OS)成立,自此,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迅速发展,通过开展国际联合研究项目和召开系列国际会议,各国成功实践经验被归纳和推广,定期检查、维护、监测、风险防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法理念被纳入,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逐渐自成体系,成为建筑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一支。

三、不同国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活动

(一)意大利

论及意大利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需要介绍前文提到的两位对意大利建筑遗产保护界产生深远影响的学者:一位是建筑遗产保护专家卡米洛·博伊托教授,另一位是切萨雷·布兰迪。

博伊托強调建筑遗产保护/修复师必须具有全面的艺术史学素养、科学分析建筑遗产的严谨和统筹安排保护修复工程的综合素质,他的理念通过其四十余年的建筑遗产保护教学生涯@深深影响了几代意大利保护学者@。他的教学遗产也在米兰理工大学不同时代的建筑保护课程设置中得以体现,如1950年代初的建筑保护课程就强调对文物古迹的结构分析并选择最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修复工程,1970年代末开始对建筑遗产及其建成环境进行综合研究并开设了关于损毁分析和先进保护技术应用的相关课程,1980年代后期开设“建成环境的加固和适应性”“历史建筑材料损毁和诊断”等课程,及当代强调通过各类先进科学技术对建筑遗产结构、材料、损毁进行分析研究以及强调建筑遗产保护应与社会、环境共同演变并探讨基于数字技术的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这些理念和方法在斯特法诺·戴拉-托雷所提倡的预防性和计划性保护中都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

布兰迪在1940-1950年代期间陆续发表了关于探讨艺术品(包括被视为艺术品的纪念性建筑)保护的文章和论述,其相关论述于1963年集结出版,即《修复理论》,该书对意大利本土的遗产保护界影响深远。书中有专门一章讨论“预防性修复”,他认为当时遗产界的“心态只注重极端紧急和不可推迟紧急情况下的干预措施”,而“这种极端紧急修复很少能完全保存艺术品”,因此遗产界“(个人或者组织)应将预防性修复放在第一位”;他指出“预防性修复应该包括保养、消除危险和确保有利条件”,要实施预防性修复,就要开展三个方面的研究:“对影响艺术品美学和史实之双重本质的条件因素的研究,对材料情况的研究,对可能危害或直接威胁其保存的环境条件的研究”。他以罗马圣安德列大教堂(sant' Andrea della Valle)为例,指出建筑遗产即使在其本体得以保存的情况下,如果其所处的历史环境空间改变同样还是会对构成其美学本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实现预防性修复的“第一方面的研究需要研究者基于其美学和历史敏锐性而做出恰当的评估,而其他两个方面的研究因借助实际的调研和科学的分析而相对更客观”。布兰迪的预防性修复理念直接促进了当年作为他助手的乌尔巴尼先生后来对威胁意大利文化遗产保存环境因素的专题研究,包括1976年开始的“翁布里亚区文化遗产计划性保护试点项目”,这可以看作是意大利进行“计划性保护”和灾害风险防范研究的早期尝试。1976年弗留利(Friuli)和1980年伊尔皮尼亚(Irpinia)两处发生地震,恰好证实了从区域层面开展计划性灾害防范工作的必要性,1983年乌尔巴尼策划了专题展览“应对地震风险的建筑遗产保护”。1987年基于过去十年总结的“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Peruna carta del rischio del patrimonio culturale/for arisk map of cultural heritage)研究报告,被纳入当年由意大利文化和环境保护部出版的《大事记:记忆的未来》(Memorabilia:ilfuturo della memoria),并最终由法律84/90启动,其科学研究工作则委派中央修复研究院负责。1990年“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Risk Mapof Cultural Heritage)项目正式启动。

“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项目促进了意大利从国家层面开展文化遺产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和对文化遗产现状(损毁)有效而及时的评估。该项目的思路对意大利乃至欧洲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直接促进了后来意大利学者进行分类型(不同类型不可移动文物/不同类型灾害风险和损毁类型)、分区域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比如:(1)安托尼诺·吉奥费雷(Antonino Giuffr e,1945)教授于1990年代开始对意大利不同地区的砖石建筑的力学性能进行专题研究;(2)斯特法诺·戴拉·托雷教授自1999年提出计划性保护理念,开始在伦巴第大区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包括2000年的“计划式维护信息系统”(Scheduled Maintenance InformationSystem,s.I.R.Ma.P),该系统一方面是作为“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国家信息系统对应的地方信息系统,另一方面是推广有计划性的维护工作,2001年开发的“应用于计划性保护的区域信息系统(RegionalInformation System for Planned Conservation,s.I.R.Co.P.)”在伦巴第大区进行推广实践,2003年伦巴第大区颁布“保护计划导则”,旨在通过保护计划在地域层面和文物本体层面实施风险管理战略从而促进当地建筑遗产的计划性保护工作;(3)自2003年起地震工程大学实验室联合体(The LaboratoriesU niversity Network Of seismic engineering.ReLUIs)开始对砖构建筑的力学性能、地震响应分析、结构脆弱性和加固技术等方面进行实验分析,并通过评估20世纪下半叶多次震后的加固方法,明确了教堂和宫殿这两类建筑遗产结构的脆弱机制和对应可行的地震防范方法等等。

2004年意大利颁布《关于文化遗产和景观的国家法典》(National Code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Landscape),指出“保护是通过整合、协调和计划性地开展研究、预防、维护和修复行动而实现的”,由此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分为预防、维护和修复行动,其中,预防主要是针对文化遗产所处环境的灾害风险的行动,维护主要是针对文化遗产本体现状的行动。在此框架下,一些适用于国家/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部门的新工具/项目也随之产生。比如:由意大利国家抗震集团(NationalGroup Against Earthquake,GNDT)开发的第一个关于历史砖构建筑材料和墙体性能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加深了人们对建筑遗产面临灾害时脆弱性的认知,由此促进了专类灾害监测的项目,如:国家地球物理和火山学研究所(NFational Institute for Geophysics and Volcanology,INGV)现今开展的对意大利全国地震和火山活动的24小时监测以及对地球固/液体部分等方面的监测;自2005年起斯特法诺·戴拉·托雷教授及其团队开始在伦巴第区不同省份开展文化区项目,一方面用以实施预防性和计划性保护(包括对文化线路的维护、历史建筑的定期检查和预防性地震评估等),另一方面旨在通过整合文化遗产资源以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固;2008年意大利制定了“与新的建筑技术标准相一致的评估和降低文化遗产地震风险的指南”(Lince Guida per la valutazionee riduzione del rischio sismico del patfimonio cultumlea]iineate alle nuove Norme tecniche per 1e costruzioni/Guidelines for assessing and reducing the seismic risk0f cultural heritage aligned with the new technical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根据规定,即使在很难对不同类型建筑遗产面对地震的脆弱性风险指数进行明确分级的情况下,所有的保护工程都必须对建筑遗产地震风险进行分级,这是强制性的要求;2012年建筑师罗伯托·切奇(Roberto Cecchi,1949)和保罗·加斯帕罗里(Paolo Gasparoli,1952)出版著作《受保护建筑的预防性和计划性维护:用于制定检查活动和维护规划的方法论工具》(Preventive and Planned Maintenanceof Protected Buildings:Methodological Tools for theDevelopment of Inspection Activities and MaIntenancePlans),成为指导建筑遗产维护工作的主要工具;2016年翁布里亚地震后,于21世纪初编制、对意大利地震区域建筑遗产保护现状进行分类的《建筑手册》再次受到关注,不同专家机构提议要将此工具手册纳入建筑遗产安全评估系统等等。

(二)比利时

1975年,在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期间,时任ICOMOS秘书长的比利时保护专家雷蒙德·勒麦尔(Raymond M.Lemaire,1921-1997)在接受采访时说到“我们一来就想老建筑必须要修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些正在进行修复工程的建筑根本就不需要修复。我们首要是要保护建筑。要做到这个,我们需要做维护。”1980年代,库恩拉德·范·巴伦教授提出建筑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信息收集-分析-诊断-治疗-控制”的保护流程。这两位专家的观点为此后比利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践奠定了基调。

1993年弗兰芒区对1976年颁布的《关于文物古迹以及城市和乡村景观的保护法令》(Decmet tot beschermingvan monumenten en stads en dorpsgezichten)进行修订,指出受保护文物古迹的所有者/使用者有维护的义务,包括对文物古迹的外部风貌、内部空间结构、植被、开放空间等方面进行维护,同时还就专类建筑遗产如烟囱、钟楼、墓地、工业考古遗址等做了专门的规定。1995年该法令又进行修订,明确针对保护类建筑遗产的维护资助,与修复资助并列并分别制定管理方法(这是一个转折点,反映了弗兰芒区政府层面对开展预防性保护的认知意识)。1997年弗兰芒区议会802号文件上指出“为了制定可持续的政策,促进预防性维护政策非常重要”。2004年对1995年法令进行修订,明确弗兰芒政府应该鼓励“长期维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指出对非保护类建筑遗产的维护资助。不过2010年修订的法令则规定弗兰芒政府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的文物古迹不再提供维护资助(除了那些“非经济目的”性的文物古迹),这部分文物古迹的维护资助由地方政府来落实。总的来说,维护资助和修复资助并列分开,这样的政策大大促进了弗兰芒区建筑遗产维护工作的开展,而且相对于修复资助的复杂申请程序和未知的漫长等待批复时间,维护资助的申请程序简单,批复时间也短。2015年,弗兰芒区的《不可移动遗产法令》(2013Onroerend erfgoed decreet)相关条款再次发生变化,取消了受保护文物古迹的维护资助金,但同时也规定了针对维护补助金的两种申请程序:第一种简单申请程序(90天内批复)所批的补助金可用于维护和小型维修,资助上限为2.5万欧元(但是由建筑遗产所有者进行的特定维护则不再享受政府资助);第二种申请是针对大型建筑遗产(群)的长期维护资助,其资助金额没有上限,但其等待批复时间较长,有时可能长达几年。2019年,某些补助金额有所降低,但如果可以证明在过去六年一直有很好维护建筑遗产,则可以额外获得10%的补助金。在其他两个区:布鲁塞尔区政府没有设立单独的维护补助金,维护和修复补助金受同一财务支持系统制约;瓦隆区政府设有维护补助金,最多补助金额为2.2万/欧元。尽管如此,这三个区政府都倾向于采取预防性保护和维护的政策,规定对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其所有者/使用者都有维护的义务,保护当局明确修复工程只有在预防性的系统维护完成之后才能进行。

1990年代初,弗兰芒区政府开始筹划要制定关于文物古迹的维护资助政策。此消息被几位保护专家获知,由此于1991年在弗兰芒区成立了与荷兰同名的机构——“文物古迹监护”,强调“预防胜于治疗”,注重通过定期检查和必要维护以预防文物古迹损毁,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文物古迹的结构现状进行定期的系统检查,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专业检查报告,必要时进行小型维护工程(如换屋面瓦、修排水管等)以及为解决损毁问题及可能的大型修复工程提供建议等。除了关注受法律保护的保护类文物古迹,该机构还关注大量的非保护类历史建筑,还设有一套专门针对非保护类历史建筑的维护资助系统。该机构根据弗兰芒区保护政策的变化而对工作范畴进行不断扩充和相应调整。该机构的专业检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为用户自行开展小型维护、制定维护计划和获取政府维护资助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是政府保护管理部分决定是否要拨给维护资助以及资助数额多少和时间长短的最主要的专业凭证。“文物古迹监护”机构在用户、政府保护管理部门和专业维护人员之间的桥梁作用显而易见。“文物古迹监护”机构成功实施也促进了比利时其他区同类机构的成立,如瓦隆区区域研究所(Institute du Patrimoine WaHon)于2006年成立了维护部(Cellule de maintenance),专门负责推广日常维护理念、制定相关政策和专业导则等工作。

自21世纪初,库恩拉德·范·巴伦教授及其团队基于以往研究以及弗兰芒区“文物古迹监护”机构的多年实践,首次把预防性保护、日常维护和监测纳入一个系统进行综合研究。2007-2008年间,先后组织召开了两届“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与监测论坛”(SeminarsOn PREventive COnservation and Monitoring Of theArchitectural Heritage,SPRECOMAH),2009年3月成功申请了“文物古迹遗址的预防性保护、监测和日常维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这一教席的主要合作者包括比利时弗兰芒区“文物古迹监护”机构和厄瓜多尔昆卡大学等,通过联合开展研究项目和举办系列国际会议,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逐步形成体系,从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层面展开研究讨论,目前已完成的研究项目包括:实现预防性保护的技术手段(监测/数字技术/工具软件等),预防性保护中的社会参与战略,从地区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去如何定位和实施文物古迹的预防性保护等。

(三)英国

19世纪中后叶英国遗产保护专家约翰·拉斯金提倡的以保养替代修复以及威廉·莫里斯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以专门从事日常保养类保护工作,对后来英国遗产保护实践均产生了深远影响。“以保护代替修复”成为基调,英国学者开始对保护进行重新定义,其中对英国建筑保护界影响比较大的是英国建筑师伯纳德·费尔登的保护理论。1979年时任ICCROM主任的伯纳德·费尔登出版了小册子《文化资产保护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Property),在此基础上于1982年出版著作《历史建筑保护》,指出“保护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程度的干预,取决于历史建筑的物理条件、损毁原因和预期的未来环境”,并分为七种不同程度的干预:“预防损毁、保存现状、结构加固、修复、(功能)更新、复建和重建”,其中“预防损毁”包括环境控制和基于定期检查的维护保养。环境控制则包括:内部湿度、温度和光照的控制,外部纵火、偷盗和破坏行为的预防,工业环境中降低空气污染和交通振动的措施,地面沉降等。费尔登强调对历史建筑结构和材料损毁原因分析的重要性,指出定期检查是基础,是开展预防性维护的第一步,并用专门一章介绍了如何开展历史建筑的预防性维护。费尔登的保护理论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后来英国建筑遗产保护实践基础。

1984年英国遗产(Engfish Heritage)发起“濒危遗产”(Heritage at Risk)项目,1987年拯救英国遗产(SAVE Britain's Heritage)开始编辑濒危建筑目录,1991年英国遗产出版第一批伦敦在录建筑遗产濒危目录,1992年开始陆续出版全英国的在录建筑遗产濒危目录,1998年正式建立濒危建筑遗产登录系统,旨在关注那些因为破坏、被忽视、商业发展等因素而受到威胁的在录建筑遗产。对于登录在册的濒危建筑遗产,则依据不同类型、不同受威胁因素而采取对应措施进行保护,例如,对那些因废弃而破败的濒危建筑遗产则鼓励通过赋予新功能的方式进行保护。据统计,1998年登录在册的1930处濒危建筑遗产,经过20年的对应性处置,至2018年超过三分之二已经处于安全状态。

1999年“维护我们的遗产”(Maintain ourHerRage,Moll)成立,旨在开展预防性维护工作,以避免历史建筑损毁及之后的修复工程。尽管英国有着很强的预防性维护的学术基础(从约翰·拉斯金、威廉·莫里斯到伯纳德·费尔登),但由于缺乏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助支持,MoH预防性維护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20022003年,Moll效仿荷兰文物古迹监护机构MOWA模式在巴斯开展试点项目,对72座在录建筑遗产进行专业检查,结果显示每次检查费高达1100欧元(远高于市场价100欧元),因为经济上的不可行,试点项目没能继续。2007年,MoH在格洛斯特教区开展“排水沟清理”(Gutter-Clear)项目,提供专门针对宗教建筑排水沟和屋顶的检查和清理服务,并制定专门的营销策略以吸引更多的宗教建筑(使用者/所有者)加入,该项目取得较大成功,目前在其他教区也开始开展类似项目。

自21世纪初,梅·凯萨(May Cassar)教授及其团队开始研究建筑遗产因气候变化引发的各类灾害及其预防措施,20022007年间,其团队参与了气候变化和历史环境(Climate Change and HistoricEnvironment)项目和诺亚方舟项目——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遗产和文化景观的影响(Global ClimateChange Impact On Built Heritage and CulturalLandscape)。2008年开始就历史建筑的环境监测技术展开系列研究,先后做过多个关于文化遗产环境监测的项目,如:“基于智能传感系统的文化遗产环境监测”(Cultural Heritag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ithIntelligent Sensor Systems,2008-2010),“空气污染对文化遗产影响的评估技术和工具”(TEACHTechnologies and Tools for the Assessment Of AirPollution Impact On Immoveable and MoveableCultural Heritage,2008-2011)和探讨远程无线监测技术的“无障碍遗产”(Accessible Heritage,20102013)。近几年开始整合环境监测数据开发针对建筑遗产的建筑信息模型以协助维护规划的制定,2015-2016年间开展研究项目“用于遗产科学实践的建筑信息模型工作流程分析”(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BIM)Workflow Analysis for Heritage SciencePractice)。另外,英国不同区域针对当地不同灾害展开对应的预防措施研究,如约克老城在2015年洪水后开始探讨洪水灾害预防问题,提出“社区参与和对灾害风险文化的理解是促进约克老城灾害预防措施和减少建筑遗产脆弱性的关键所在”,强调通过数字技术(开发网络应用程序,如WebGIS)和参与式规划提高社区的灾害防范能力。

四、国际联合实践和研究

(一)国际联合实践

1931年的《雅典宪章》鼓励建立定期维护系统、研究文物古迹损毁机理和提倡技术研究、教育培训的国际合作,1964年《威尼斯宪章》提出“真实性”和“共同遗产”并明确“持续维护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关键”。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关于受公共/私人工程威胁的文化资产的保护建议》,明确了“文化资产的保护/挽救措施应具有预防性和补救性”,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国家层面的建议》,指出成员国应展开跨政府、跨国家的国际合作,“应对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细致、持续的维护以避免其损毁恶化导致必须进行昂贵的行动,应通过定期检查对遗产的组成部分进行定期监测”“应采取措施保护其文化和自然遗产免受现代文明发展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机器和车辆带来的冲击和振动)”“应采取措施预防污染危害和进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这些国际文件为后期的国际联合实践和研究奠定了基调。

国际联合实践主要由UNESCO、ICOMOS、ICCROM、IUCN等国际机构牵头组织展开,基本分两条主线进行发展:第一条主线是针对环境风险灾害预防措施的实践探讨,从1990年代的风险防范到2000年后的风险管理;第二条主线是针对建筑遗产本体损毁预防措施的实践探讨,从1990年代开始的预防性维护和监测到2000年后遵循“病历查阅-诊断-治疗-控制”保护步骤而综合开展定期检查、系统监测和持续维护的预防性保护(见表1)。

1.国际联合实践一:针对环境灾害的风险防范和灾害管理

1970-1980年代在世界各地发生多次地震,面对地震给建筑遗产带来的巨大破坏,UNESCO、ICOMOS、ICCROM等国际机构开始举办专题研讨会@以寻找对策。1987年ICCROM和GCI(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联合出版费尔登主笔的《两次地震之间:地震带的文化资产》。1987年ICOMOS通过《历史城镇和城市地区的保护宪章》(华盛顿宪章),指出“持续维护对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市地区至关重要”,提出应针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制定适应性的预防和修缮措施。1989年欧盟召开“关于欧洲建筑遗产免受自然灾害的管制措施”会议固,联合国决议通过“减少自然灾害国际十年(19901999)”计划。

1993年欧盟通过“保护建筑遗产免受自然灾害的建议”。1996年,世界文物古迹基金会推出“世界文物古迹监护”计划以帮助需要采取紧急保护行动的文物古迹,同年蓝盾国际委员会成立,旨在保护受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威胁的世界文化遗产,并先后在世界各地组织召开相关主题的国际研讨会。1997年ICOMOS成立“风险防范国际委员会”。1998年,ICOMOS针对1997年意大利翁布里亚区地震对建筑遗产造成的破坏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发表《阿西西宣言》(Declaration ofAssisi),强调“预防性措施”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指出灾害前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防性措施”;同年国际遗产保护专家赫布·司多尔(Herb Stovel,1948-2012)出版《风险防范: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手册》,用以指导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者如何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灾害。1999年,联合国发起“灾害风险降低战略”,ICOMOS发起“濒危遗产”项目。

进入21世纪,降低文化遗产灾害风险的行动也进一步开展,相关国际文件(宣言/建议/声明/手册)和研究报告也得以发表。2005年联合国组织召开世界减灾会议并开设“文化遗产的风险管理”专会场,2006年“文化遗产与风险管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在日本立命馆大学成立,同年ICCROM、UNESCO和世界遗产中心联合出版《将传统知识体系与文化和自然遗产关注融入风险管理战略》。2007年ICOMOS出版《文化遗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和预防的限制》,世界遗产委员会同年通过“世界遗产地降低风险战略”,2009年通过“加强世界遗产的灾害风险降低:奥林匹亚国际合作草案”。2010年后相关著作相继出版,如:2010年UNESCO出版《世界遗产地的灾害风险管理》(Managing Disaster Risks for World Heritage),2013年日本立命馆大学城市文化遗产减灾中心出版《城市文化遗产的灾害风险管理》(Disaster RiskManage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Urban Areas)和《遗产和复原》(Heritage and Resilience),2016年ICCROM出版《文化遗产风险管理指南》(A Guideto Risk Manage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自此以世界遗产地为首的文化遗产风险管理体系逐渐完善。

2.国际联合实践二:针对本体损毁风险的监测、预防性维护和预防性保护

1993年UNESCO世界遗产中心联合(英国)世界保护监测中心(World Conservation MonitoringCenter)组织召开“关于世界遗产地的监测方法:途径和手段的探索”国际会议,就“系统监测”“临时监测”和“管理监测”形成定义,并建议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在其世界遗产地实施监测并定期报告。1996年ICOMOS成立“建筑遗产结构分析和修复国际科学委员会”。1998年伯纳德·费尔登出版《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导则》(Management Guidelinesfor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Sites),指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要遵循“调查研究-评估定性-分析诊断制定战略”的步骤,明确世界文化遗产地要开展预防性维护并指出具体实施方法。1999年ICCROM联合ICOMOS和世界遗产中心发起“监测参考手册”准备计划,旨在介绍文化遗产监测规划的重要原则及其应用于不同类型文化遗产(历史城市、考古遗址和文化景观),2000年基本完成了关于历史城市监测规划的重要原则编写。1999年ICOMOS通过《历史木构建筑的保护准则》(ICOMOS Principles for the Preservationof Historic Timber Structure),指出“在任何干预之前必须要对木构建筑的损毁原因和结构问题做一个彻底而准确的诊断”,提出持续监测和日常维护是木构建筑保护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2003年ICOMOS通过《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構修复准则》(Principles forthe Analysis,Conservation and Structural Restoration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又称ISCARSAH准则),提出“病历查阅-诊断-治疗-控制”的保护流程,即,“收集数据和信息对损毁病害原因进行分类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法对干预手段的有效性进行控制”。2005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明确世界遗产监测包括“反应性监测”“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和“世界遗产除名”,之后通过实践和改进不断得以完善。自2006年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成为一个专题研究,2007-2008年间,欧盟资助在比利时和法国连续召开两届“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与监测论坛”。2009年比利时鲁汶大学雷蒙德·勒麦尔国际保护中心联合比利时弗兰芒区“文物古迹监护”机构和厄瓜多尔昆卡大学成功申办了“文物古迹遗址的预防性保护、监测和日常维护联合国教科文教席”,在此框架下,2010-2014年鲁汶大学联合世界遗产中心以及中亚五国开始以丝绸之路为例探讨“利用地理空间内容管理系统将监测纳入跨国世界遗产申请程序”。2017年ICOMOS通过新的《木构建筑遗产保护准则》(ICOMOS Principles for theConservation of Wooden Built Heritage),指出“必须建立定期监测和日常维护的持续战略,以便推迟更大干预措施的需要”。

这两条主线并行发展又时有交叉和互相渗透,比如,2012年ICOMOS ICORP“风险防范国际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声明》就指出“持续维护、监测和评估对实现文化遗产风险的可持续管理至关重要”,2017年ICOMOS召开CIPA ICORP ISCARSAH联合会议,旨在综合协调精密测绘、风险管理、结构分析诊断等多方面信息和行动以促进文化遗产保护。这些交叉渗透也可以从以下开展的国际联合研究项目中得以体现。

(二)国际联合研究项目

1.国际联合研究项目概述

1990年代文化遗产开始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官方作用,自此欧盟科研框架计划(简称FP)下设有专门针对文化遗产的科研项目经费,鼓励欧盟各国研究机构通过国际合作研究探讨遗产保护的通用方法。除了欧盟科研框架计划的国际联合研究项目,还有其他跨区域、跨国合作项目。其中与预防性保护相关的项目见表2。

2.基于数字技术的工具软件开发和基于成功实践的专业模式推广

这些国际联合研究项目中有很多项目都基于计算机技术开发了系列工具软件,其中19941998年间的Woodassess项目开发了WETCORR持续监测系统和基于GIS的GISWOOD评估系统,“古代砖结构损毁评估专家系统”项目开发了基于病害数据库的“砖结构损毁诊断系统”(Masonry Damage Diagnostic System,MDDS)专家系统软件,这几个工具软件后来被广泛应用和深化,也为后面新工具的开发奠定了坚实基础,后来MDDS被升级为“文物古迹诊断和保护系统”(Monument DiagnoNs and Conservation System,MDCS)并于2015年上线成为一个线上技术支持平台。后期的许多国家联合研究项目在进一步综合的基础上开发了涵盖持续监测、基于GIs的风险分布评估和病害数据库的综合系统,如20072016年VLIR cPM项目开发了能用于遗产城市预防性保护CityGML-ADE数据模型。另外,欧洲各国也结合本土项目开发了用于预防性和计划性保护的信息系统和工具软件,如意大利自2001年开始着手开发的建成遗产信息模型/管理系统(BuiltHeritage Information Modelling/Mariagement)以在伦巴第区的文化区项目中得以应用,西班牙自2005年开发投入使用的“遗产监测系统”(Monitoring HeritageSystem,MHS)和目前正在开发的集人工智能技术的计算机新预测模型。近几年随着建筑遗产精密测绘技术(如三维激光扫描仪、正射投影、多光谱相机等)的迅速推广应用,一些研究项目开始尝试将测绘结果与3D建模、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Modelling,BIM)相结合开发专门针对建筑遗产的历史/遗产建筑信息模型(Historic/Heritage BuildingInformation Modelling,HBIM),并将之与虚拟现实(Visual Reality,VR)、增强现实(AugmentedReality,AR)等人工智能技术以及结合GIS等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基于各类数字技术的集成工具软件,以改善建筑遗产的维护过程,促进建筑遗产的监测和预防性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

自2006年以来,以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在欧洲及世界各地得以召开,除此以外一些主要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国际会议也设有关于预防性保护的专题和专会场。其中大部分会议都是基于“文物古迹遗址的预防性保护、监测和日常维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PRECOM3OS)这个国际平台的学术网络合作,召开地以欧洲国家为主,也有数个在南美洲和亚洲召开。以2019年WTA-PRECOM3OS国际会议为例,WTA一个强调建筑遗产保护工程质量、旨在建立建筑遺产保护行业标准体系的国际协会,WTA的2019年年会与PRECOM3OS联合召开,这不是偶然,是希望基于各自平台的优势展开新一轮合作,两者联手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加强保护工程质量也是实现预防性保护的一个途径的认可,因为保护工程质量高意味着遗产在短期内不用大修,这无疑是使得文物历史信息不经常受到保护工程破坏的重要途径之一。另外,在此次会议上,有专门针对“文物古迹监护”机构实践的专题活动,来自欧洲各国的从事建筑遗产专业检修的机构汇聚一堂,介绍和分享各自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专业检修工作已经成为一种模式在欧洲得以推广,由于各国社会文化背景不一,各机构/项目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尽相同,因此,一类模式的推广和实施需要结合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及保护管理体制因地适宜地开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预防性保护是根植于欧洲现代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土壤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专业术语,历史上出现的其他相关术语有:如19世纪中叶拉斯金提倡的保养(Care)、1950-1960年代布兰迪的预防性修复(Preventive Restoration)、1970年代乌尔巴尼的计划性保护(Programmed Conservation)、1980年代费尔登的预防性维护(Preventive Maintenance)、1999年代斯特法诺·戴拉·托雷提出的计划性保护(PlannedConservation)等。自197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的相关实践和自1990年代以来的国际联合研究实践,均促进了当今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体系的构成,其概念和框架还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我们可以看出,学者理论和重要项目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如:博伊托、布兰迪和费尔登等学者的保护理论为后期意大利、英国乃至欧洲展开的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意大利“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和欧盟“古代砖结构损毁评估专家系统”项目为后期欧洲各国及其联合展开的研究项目提供了引领性的思路,意大利的地震灾害监测和防范以及荷兰、比利时“文物古迹监护”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为后期欧洲各国提供了成功实践的参考。我们也可以看出国际机构(如UNESCO、ICCROM、ICOMOS等)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他们提炼各国经过实践的成功经验和理论,通过国际行动和发布国际文件推广到全球,各成员国再结合各国情况进行本土化,比如,从1984年英国发起的“濒危遗产”到1999年ICOMOS发起的同名项目和2005年开始的“濒危世界遗产目录”再到不同国家发起的类似项目,从1982年费尔登提出“预防性维护”到1998年《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导则》中明确世界文化遗产地要开展预防性维护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法再到2012年意大利本土建筑师出版的用于指导意大利建筑遗产预防性维护的著作《受保护建筑的预防性和计划性维护:用于制定检查活动和维护规划的方法论工具》,从1980年代库恩拉德·范·巴伦教授提出的“信息收集分析诊断治疗控制”保护流程到2003年ICOMOS《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准则》中提出的“病历查阅诊断治疗控制”保护流程再到比利时“文物古迹监护”机构将该保护流程纳入其日常工作体系中等等,我们都可以看出知识信息经由“地方/国家一国际一地方/国家”实现传递共享、国际化、本土化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漫长而不易,需要学者的努力、实践的摸索、项目的引领、技术的支撑和政策的引导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凝聚方能水到渠成。

总的来说,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是在对建筑保护和建筑修复这两者的长期争论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一个概念,并历经多年实践逐渐自成体系而成为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一支。虽然欧洲各国在对其定义和实践方面均有不同侧重点,但无疑都将其视之为能够实现遗产真实性最大化的最佳途径,都一致认为其成功实施离不开对建筑遗产本体结构、材料和其社会功能以及建筑遗产保护整体过程的科学认知,而这些都需要借助于先进技术设备对建筑遗产及其所处环境进行精密测绘、调查分析和科学评估,从而认清在不同保护阶段所面临的可能风险因素并通过适当的干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手段进行预防性和计划性的处理,当今的三维建模、虚拟现实、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以及GIS等各类信息管理系统的互通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从而使得开发基于各类数字技术的集成工具软件成为可能,也使得立足于系统性思维和长期愿景的预防性保护的实现成为可能。众所周知,同一概念和方法技术在不同国家的推广,需要结合其特有的历史、文化、经济、法律、政治、社会背景及其保护管理体制进行综合考虑,然而技术无国界、方法可共享、经验可借鉴,因此更多需要的是整体综合性的视野以及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和以人为本的思考,在中国要实现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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