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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概念意义探析

2020-06-08崔花

文教资料 2020年9期
关键词:朝鲜族

崔花

摘    要: 民族称谓词“朝鲜族”是一个使用时间长、频率高、范围广的固有名词。本文就“朝鲜族”一词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其概念意义有无变异的现象进行探析,通过语义成分分析法和纵向比较法,得出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概念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变异,这一变异使这一称谓词向更加清晰、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方向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 称谓词    朝鲜族    概念意义

朝鲜族是迁入和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朝鲜族”这一称谓词从1949年左右启用到现在,已使用了七十余年的时间,属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出现的使用时间久的单词之一。称谓词“朝鲜族”作为一个固有名词、文化名词、政治名词,其使用频率高、范围广,在国内和国际各类公文及日常生活中均常用。从语义学视角观察,某一单词的语义是根据语言环境的不同而变异的,概念意义也不例外。但是关于这一单词的概念意义,本文未查阅到从语言学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和归纳的文献,也未查阅到对其概念意义的变异现象进行分析和比较的文献。因此,本文就称谓词“朝鲜族”的使用初期和现阶段的概念意义进行分析和比较,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启示。

一、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出现背景

朝鲜族迁入和融入中国的历史,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最普遍的观点是把朝鲜族迁入中国的时期看作始于清末驰禁时期,1910年至1945年为迁入高峰①(85),根据这一观点,朝鲜族迁入和融入中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朝鲜族在中国定位为少数民族身份,命名为“朝鲜族”的时间与朝鲜族迁入中国的历史相比相对较短,是新中国成立的时候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才得以确定其合法地位的,具体以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朝鲜族代表朱德海作为十名少数民族代表之一参加此次会议为标志②。这一标志性事件之前,1948年12月,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明确宣布:“确定居住在延边境内的朝鲜(族)人民,承认为中国境内之少数民族,是中华民主共和国的一部分。民主政府按民族平等的原则,给予朝鲜(族)人民地权、人权、财权,并保持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凡是过去居住在延边地区并在土改中已向当地民主政府正式加入户籍者,为中国公民(包括城镇在内),凡未正式加入户籍或新由朝鲜来居者,为朝鲜侨民。”③(59)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在1950年编写的《各种统计表》中记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东北朝鲜族人口为1100657人④。

朝鲜族在中国确定其合法地位之后,朝鲜族作为中国少数民族受到了政府的保护,其少数民族身份也得到巩固,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在1952年和1958年先后建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区”(后改为自治州)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举措极大地增强了朝鲜族对中国的归属感,也坚定了朝鲜族在中国生活和发展的信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56年8月形成的《关于识别国籍及处理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回国等内部问题工作暂行办法》⑤(73),进一步明确了“朝鲜族”的外延的同时也进一步巩固了朝鲜族的中国公民身份和中国少数民族身份。

二、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初期概念意义

本文根据1956年的文件《关于识别国籍及处理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回国等内部问题工作暂行办法》中重申的1953年的原则和处理意见,对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初期概念意义进行分析和归纳。

第一,上述文件是针对从朝鲜半岛迁入的与朝鲜半岛人有血缘关系的人群的国籍识别依据,因此,本文得出如下(1)所示义项。

(1)[+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

即,与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的有无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

第二,根据上述文件中提到的“1949年10月1日为时间界线区分来华朝鲜人国籍归属的基本原则”,本文得出如下(2)所示义项。

(2)[+建国之前定居中国]

即,新中国成立之前定居与否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如果满足不了此条件则要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构成称谓词“朝鲜族”的概念。如:新中国成立之前定居中国的与朝鲜半岛人有血缘关系的人的后代就需要满足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根据上述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家庭久居东北,已加入中国籍,后去朝鲜但未领有朝鲜公民证者,仍是中國籍朝鲜族;家住朝鲜,本人来东北经商或居住者,应算作朝鲜侨民”,本文得出如下(3)所示义项。

(3)[+中国籍]

即,中国籍的有无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

第四,根据上述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一家分住两国者,主要成员在朝鲜居住者应当作朝鲜侨民,主要成员久居东北,其居住中国的成员,则为中国籍朝鲜族;如划分不清者,应根据自愿原则处理”,本文得出如下(4),(5)所示两组义项集合。

(4)[+分居两国],[+主要成员居住中国]

(5)[+分居两国],[-主要成员居住中国],[-主要成员居住朝鲜半岛国家],[+自愿]

即,家庭成员分居两国的前提下,[+主要成员居住中国]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主要成员既不在中国又不在朝鲜半岛国家的条件下,[+自愿]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

第五,根据上述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凡父母双方俱有中国国籍,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朝鲜境内所生子女,即为中国籍朝鲜族。凡父或母一方为朝鲜国籍,其所生之子女生在朝鲜而现来中国者,应当做朝鲜侨民;生在中国者,应为中国籍朝鲜族,当其年满18岁愿变更国籍时,应按自愿原则办理”,本文得出如下(6),(7)所示两组义项集合。

(6)[+父母均为中国籍]

(7)[+父母一方为中国籍],[+中国出生]

即,[父母双方均为中国籍]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充分条件,父母中只有一方是中国籍的条件下,[+中国出生]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初期概念意义如下图1所示:

图1    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初期概念意义

如图1所示,民族称谓词“朝鲜族”在使用初期,形成其概念意义的义项共有十个,分别分布于四个层级。这些义项中,{[+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中国籍]}是构成民族称谓词“朝鲜族”最直接的必要条件义项;{[+建国之前定居中国],[+父母均为中国籍]}是构成“中国籍”的充分条件义项;{[+分居两国],[+主要成员居住中国]}是构成“中国籍”的必要条件义项;{[+分居两国],[-主要成员居住中国],[-主要成员居住朝鲜半岛国家],[+自愿加入中国籍]}是构成“中国籍”的必要条件义项;{[+中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籍]}是构成“中国籍”的必要条件义项。

三、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现阶段概念意义

本文从1980年以后在国内发生的关于朝鲜族的三个具有影响力的事件为依据探析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现阶段的概念意义,其三个事件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通过,使构成“中国籍”的义项和条件发生了变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二,本溪县人民政府在批复同意朴堡大队朴姓居民恢复朝鲜族民族成分,更加丰富了构成“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的义项和条件。1983年9月3日,本溪县山城子公社管委会向本溪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我社朴堡大队朴氏居民要求恢复朝鲜族的请示报告》,本溪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恢复其朝鲜族身份。

第三,《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过,使构成称谓词“朝鲜族”的义项和条件发生了变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上述三个事件在国内的影响力及意义较大,可以推论这些事件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概念意义也会起作用。因此,本文根据上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关于我社朴堡大队朴氏居民要求恢复朝鲜族的请示报告》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对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现阶段概念意义进行分析和归纳。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本文得出如下(8),(9)所示两组义项集合。

(8)[+父母双方均为中国籍]

(9)[+父母一方为中国籍]

即,[+父母双方均为中国籍]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充分条件,[+父母一方为中国籍]也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的充分条件。这里的(9)与构成称谓词“朝鲜族”的初期概念意义的义项不同,少了[+中国出生]的必要条件义项。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新中国成立之前定居中国或家庭成员分居两国的情况已失效,已不列入构成“中国籍”的义项。

第三,根据《关于我社朴堡大队朴氏居民要求恢复朝鲜族的请示报告》⑥,可以得出如下(10),(11),(12)所示三组义项集合。

(10)[+朝鲜半岛姓氏]

(11)[±朝鲜半岛习俗]

(12)[±朝鲜半岛文物]

即,根据朴堡大队朴姓居民恢复朝鲜族民族成份的事件,[+朝鲜半岛姓氏]是构成“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的必要条件义项;“朝鲜半岛习俗”和“朝鲜半岛文物”是构成“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的既不必要又不充分的条件义项。这个事件是没有文献根据的情况下根据民族特征申请朝鲜族身份的极特殊案例,因此,通过这个事件得出的义项不能适用于称谓词“朝鲜族”现阶段概念意义的构成义项,但是这些义项丰富了处在发展过程中的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概念意义的构成。

第四,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规定,本文得出如下(13),(14)所示两组义项集合。

(13)[+法律上的父母]

即,[+法律上的父母]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直系血缘关系不再是构成称谓词“朝鲜族”的必要条件义项。

第五,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的规定,本文得出如下(15)所示义项。

(15)[+父母一方为朝鲜族],[+自愿]

即,[+父母一方为朝鲜族]和[+自愿]共同构成称谓词“朝鲜族”概念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现阶段概念意义如图2所示:

图2    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现阶段概念意义

如图2所示,民族称谓词“朝鲜族”在现阶段,形成其概念意义的义项共有八个,分别分布于四个层级。这些义项中,[+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和[+中国籍]共同构成民族称谓词“朝鲜族”最直接的必要条件义项;[+法律上的父母为朝鲜族]的血缘关系是构成新增人口“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的必要条件义项;[+父母均为中国籍]和[+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均是构成“中国籍”的充分条件义项。

四、结语

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现阶段概念意义与初期概念意义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构成概念意义的层级没变,义项少了两个。其次,初期阶段以构成“中国籍”的义项数量占绝对比重,现阶段构成“中国籍”的义项数量和构成“朝鲜半岛人的血缘关系”的义项数量比重基本均衡。再次,初期阶段的概念意义以居住地为中国的人群属性为中心内容,现阶段的概念意义以新生人口的属性为中心内容。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归纳和比较可以得出民族称谓词“朝鲜族”的概念意义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向更加清晰、合理的方向发展的结论。

注释:

①赵刚,汪晶石.民族政策与我国跨界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

②金东和(l992:420)撰写的《闪光的青春》有会后朱德海指出:“我们朝鲜族人民为了获得彻底的解放,同反动的封建军阀、日本侵略者及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长期的英勇不屈的斗争,终于迎来了今天的胜利。我们朝鲜族不再是任人欺侮和奴役的民族了,我们同其他民族一样,已经成为新中国的堂堂正正的主人。我们之所以能有今天,应当感谢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感谢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的内容。

③孙春日,沈英淑.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J].东疆学刊,2006(04).

④东北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编.各种统计表[Z].1950.

⑤沈志华.东北朝鲜民族居民跨境流动:新中国政府的对策及其结果(1950—1962)[J].史学月刊,2011(11).

⑥朴堡大队的朴氏居民主张其朝鲜族身份的理由有如下七方面:①朴门姓氏是朝鲜族和汉族唯一有区别的姓氏;②朝鲜族风俗是同姓不通婚;③朴门家谱有头戴马尾冠,身着高丽服的朝鲜族神头;④据一些老人和化皮峪大队王君弟回忆,老朴家过去结婚时,先拜高丽坟,后拜祖坟;⑤在朴堡大队周围及其他一些地方,多年来经常发现朝鲜人坟里的石臼以及经专家鉴定的高丽陶器等遗物;⑥据朴文善老人回忆,过去曾保留过高丽铜碗,现已散失;⑦从移居到我地区的移民时间看,朴氏十五代,吴氏(满族)十三代。本文认为,这些内容中②-⑤的内容属于民间习俗相关的内容;⑦属于定居中国的时间相关的内容,但是这一内容作为已取得中国籍的公民来说是多余的解释。

参考文献:

[1]赵刚,汪晶石.民族政策与我国跨界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以中国朝鲜族为例[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

[2]金东和.闪光的青春[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1992.

[3]孙春日,沈英淑.论我国朝鲜族加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过程[J].东疆学刊,2006(04).

[4]东北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处.各种统计表[Z].1950.

[5]沈志华.东北朝鲜民族居民跨境流動:新中国政府的对策及其结果(1950~1962)[J].史学月刊,2011(11).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编号:1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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