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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的守法难题
——以决策心理为视角

2020-06-06张晓笑陈林林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守法公民决策

张晓笑,陈林林

(1.浙江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及法律体系必须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风险。风险可能触发危机,突如其来的危机会将国民抛入一种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紧急状态中。(1)本文所讨论的紧急状态,指的是因为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造成一系列难以预见的、急迫的、具有破坏性的后果而使社会所陷入的一种区域性或全域性非常规生产生活状态。这个概念与通常《宪法》《戒严法》研究中作为政府行使超法律的紧急权力理由的紧急状态并非同一谱系。现代法治社会包含两副面孔:除了习以为常、秩序井然的常态生活外,突发的、紧急状态下的社会生活也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评估一国的法治程度与法治效果,不仅要考察日常状态下的法治状况,也需要关注紧急状态下的法治状况。法治实践所面临的挑战莫过于生活在已建立完备法律体系之国家的公民不遵守法律。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今天,有必要将日常状态下的公民守法行为与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守法行为区别对待。研究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守法行为,是评估法治社会如何应对紧急状态的最佳视角。

这便是法治社会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守法难题。申言之,现代法治社会必然存在日常与紧急两种生活状态。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思维倾向往往决定其行为策略带有激进与破坏的特点,法律的实效相应被削弱。倘若紧急状态不能在短时内解除,且任由冲撞法律的失范行为自我生长,则法治社会的内聚力将被破坏殆尽,因此公民守法问题的研究需要特别着眼于社会生活的紧急状态。

二、 紧急状态与“系统一”

人类如何行为?被赋予法治国公民身份的个人如何安排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行动?传统决策理论通常以理性选择模型来解释。然而理性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表示不同的内容,即便是同样的人也会在不同语境中改变其含义。可以这么讲,有些使用理性概念的人一旦被追问准确意思就只能含糊其辞[1]。随着理性自身的有限性特征被纳入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型之中,认知心理学关于人类思维过程的理论成果便成为我们研究行为决策的重要分析工具。决策是对行为的选择——决策者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思维则是在众多潜在可能性之间(可能的行动、信念或者个人目标间)进行发现和选择的一种方法[2]。由是观之,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观点仅是一种若干信念与目标构成的特定决策组合。常态社会里,法律是为了达成特定的人类目标以及指引公民行为而创制的社会制度[3],规则本身就是行动的理由。但是紧急状态下,这种规则内在信念与目标的特定组合被破坏,守法者将会重新做出行为决策。

(一) 双重加工模型

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是一套复杂的信息加工系统[4]。大量研究表明人类认知的信息加工过程极其复杂,大体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工作机制。第一种方式是一个快速、无意识且内隐的过程;而第二种方式则是一个缓慢、有意识且可以表现出来的过程,心理学中通常以“双重加工模型”统称这类理论,并用“系统一”指称第一种决策思维,“系统二”指称第二种决策思维。“双重加工模型”的应用相当广泛,它在认知科学乃至大众传媒中影响深远。也有一些倡导现新现实主义风格的法律理论家据此分析司法过程,提出了若干有意思的看法[5-6]。

由于“系统一”往往自动发生,以并行加工的方式运作,不需要人类花费精力去启动与维持,因此,通过“系统一”做出的决策具有速度快、信息容量大的特点。自动运行对“系统一”而言是一个极为重要且极具辨识度的属性。正是由于这个属性,“系统一”决策下的行为往往带有本能性、直觉性的特点。这些行为是以模块的形式先天地封装在人类头脑之中的[7]。“系统二”则是一种与“系统一”截然不同的思维加工过程。它是人类有意识地加工信息的方式,能够被表达出来,因而是可控的过程。从进化心理学角度看,“系统二”出现的时间晚近许多,心理学家普遍认为这是人类特有的思维加工过程。其特有属性是加工缓慢,且总是以串行加工的方式进行,需要用到工作记忆系统[8-9]。因此,这种思维决策过程的信息容量是有限的。尽管存在弱点,但其对人类的推理、判断与决策而言却十分重要,尤其是高级的抽象推理功能与假设性思维功能,完全无法被“系统一”替代。

心理学实验已经证明人类思维过程中的确存在两个不同的加工系统[10],这两个系统总是在人类头脑中争夺决策与行动的控制权[11]。我们认为,是否选择遵守法律的行为决策同样是以“系统一”和“系统二”两种加工完成。当决策者所处的社会环境进入紧急状态时,他的行为决策往往采用“系统一”加工,换言之,此时“系统一”取得了决策与行动的控制权。

一个可取的办法是,重复检验!例如,在上面的问题中,一个非肝癌患者,检验呈阳性(+)的可能性是百分之十,两次检验结果都呈阳性(+)的可能性,就只有百分之一了,这个可能性就很小了.从而表明,如果一个人做两次检验,结果都呈阳性(+),他极可能患癌症.

(二) 紧急状态对“系统一”的触发

紧急状态会使置身其中的人们产生焦虑、疑惧、愤怒、哀伤、麻木等情绪。当这些情绪占据人们的心理高地后,会悄无声息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若以双重加工模型还原思维过程,那么这些情绪的作用就是帮助“系统一”拿下了人类头脑的控制权。

人们在高度情绪化的时候总是以武断的、自我的、欠考虑的方式思考问题。情绪越强烈,他们就越这么思考,而且愈发坚信自己的思维方式毫无疑问是有效的[12]。在许多心理学家看来,情绪加工本就是“系统一”的一部分。信息刺激的情绪化部分比非情绪化部分更容易引起自动加工,也即不需要“系统二”的深度加工[13]。神经科学的实验证明情绪对海马体记忆的唤起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14-15]。换言之,情绪会影响头脑中信息的存储与调取。研究还发现杏仁体能够在认知意识起作用以前就自动地回应刺激的情绪化内容。它增强了情绪刺激的知觉编码,通过对情绪刺激的自动加工使这类信息更容易吸引我们的注意[16]。因此,情绪能够让“系统一”这台机器快速运转起来,而情绪化刺激越多,则“系统一”就能越轻易地取得行为决策的决定权。紧急状态之下的公民面临大量情绪刺激,需要消化远高于日常生活的情绪信息,自然会运用“系统一”做出行为选择。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人类适应环境的表现。

进化留给人类两条路:第一条是快速反应(依赖的信息越少越好),当然也有很高的错误风险;第二条是缓慢反应(尽可能整合最大的数据库),但决策会变得准确而灵活[17]。从适应环境、实现生存目标的角度看,高强度的情绪唤起是一项重要的机制,可以使人类在资源与计算能力均有限的条件下适应不可预测的复杂环境(例如进入紧急状态的社会)——其机制正是以抑制全面权衡的思维倾向来加速决策过程。某种意义上讲,情绪唤起系统的作用就是根据环境刺激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引导完成最有可能成功的行为[18-19]。如果外界环境传递的信号首先激发了人类情绪,例如蝗灾诱发了人们对粮食短缺的恐慌,那么情绪唤起模块就立马投入工作,催促“系统一”自动而快速地做出反应:抢购粮食。如果外界环境并未激发人类情绪,那么“系统二”就可以正常运行:粮食买多少吃多少,吃完再买,吃个新鲜。因此,人们在紧急状态下启用“系统一”实际上是进化规律的必然要求,是生存本能使然。

紧急状态下的决策过程也不仅仅是情绪刺激使“系统一”在与“系统二”的较量中胜出。实际上,“系统二”在这种环境下本身已处于“死机”状态,未能有效发挥制约“系统一”的作用。因为“系统二”需要使用容量有限的中央工作记忆系统,而“系统一”则不需要。实验研究发现,在面临同一项流畅度测试任务时,工作记忆容量较低的被试总是依赖自动激活系统来提取类型化样本,而工作记忆容量较高的被试则会及时采用控制性注意去引导他们的搜索活动。随着实验过程中作为干扰条件的其他任务被添加进来,那些具有较高工作记忆容量的被试的表现明显受到了影响,反而是具有较低工作记忆容量的被试没有受到干扰[20-21]。这类实验证明外界输入的信息量与决策任务数量能够对工作记忆容量相关的思维过程产生巨大影响。简言之,超载的信息与超负荷的决策任务会使“系统二”失灵。在当前信息交换速度指数级增加的今天,每个人都在以私人定制的方式接受四面八方涌来的信息,紧急状态的出现无疑会进一步造成信息大爆炸,最后头脑在超负荷运转的压力下,“系统二”也就失去了对行为决策的控制。

紧急状态下的情绪化反应本来就会激活“系统一”,而“系统二”又不适时地“死机”,此消彼长之下,“系统一”就这样被紧急状态全面触发了。更复杂的是,被触发的“系统一”又会反过来加剧和维持情绪,一个死循环就此产生。研究发现,日常生活中的情绪往往被各种事件的无意识解读触发。如果一个人把直接作用于他的某个行为解读为没有根据的做法或者解读为惩罚,那么他就会感到生气;如果他把同样的行为解读为对生命的严峻威胁,那么他就会感到恐惧。这种自发的、无意识的解读高效地触发了情绪,而且自动化程度之高及速度之快,完全抑制了审慎的分析性思维[12]。紧急状态下大量信息的涌入让许多公民失去了平日的冷静沉稳(“系统二”被抑制),做出许多情绪化的判断与决定(“系统一”思维支配下的必然反应),而这些行为真实威胁着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与立场。

三、 “系统一”与守法的紧张关系

紧急状态下公民采取的“系统一”决策是典型的启发式判断,势必引起一系列偏差,而这些偏差在行为选择上体现出来的效果正是与遵守法律相冲突的。具体到公民为何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喝下毒酒地往圣苏格拉底与霍姆斯笔下预测法官裁判的坏蛋或许有不同的看法。对于公民为何守法的研究,本身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主流法律理论曾提出过多种学说,传统上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法律正当论、暴力威慑论等[22]。更新近地,发展出了惩罚威慑模型、社会规范模型、声誉维护模型等[23]。对公民守法行为的不断认知,推动了守法理论的发展,也能为实现公民更好地守法提供对策。近三十年来,社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进化心理学、道德心理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知识不断被引入法学研究,形成了行为法学、神经法学等研究进路,为理解守法行为提供了新的启示[23]。比如一项最新研究是根据人类决策和行动中的思维特征——自动化加工与启动效应,提出通过设计出迎合人类本能和思维惯性的守法认知界面,实现守法与守规行为的自动化[23-24]。由此可见,“双重加工模型”对于更进一步发现和理解公民守法与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潜力,从而能为促进公民守法提供更切实的建议。

当法治社会进入紧急状态时,“系统一”主导下的启发式判断会带来种种认知偏差,动摇公民遵守法律的原始动机,有时甚至对法律价值构成直接挑战。最终,这些认知偏差诱导人们做出一系列违法行为——更确切地讲,与日常状态相比,人们违法的概率大大提高。

(一) 易得性启发式与歧视

在生活中,大数量群体中的个体比小数量群体中的个体更容易回想起来,发生频率高的事件比发生频率低的事件更容易想象,经常一起发生的事情总是被认为具有联系。基于这种预设,人们会根据思维过程中提取、建构或结合信息的难易程度,反过来估计某一群体的数量,某个事件的可能性,或者某些事件同时发生的频率[25]。这就是“易得性启发式”(availability heuristic)判断在起作用。有时人们需要评估事件发生的频率,能够快速利用的资源就是记忆。记忆中保存了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里积累的大量信息。它就像一个简易便携的数据库,在里面稍加检索便可为判断提供依据。如果提取某种信息很容易,人们会倾向于判断该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反之,如果提取某种信息很不流畅,则人们倾向于判断该事件发生频率较低。简单来讲,人们会以对某事物的熟悉程度为基础判断其发生的频率。例如,“你可以很轻松地回想起引起自己注意的突出事件。好莱坞明星的离婚事件和政客的性丑闻事件格外引人注目,想到这些实例并不难。因此,你很容易夸大好莱坞离婚事件和政客性丑闻事件的频率”[26]。

易得性启发式包含了七个子加工过程:(1)在长时记忆中获取或存储相关信息;(2)保持存储信息,同时伴随一些遗忘;(3)情境再认,包含与决策相关的信息;(4)探测记忆或提供记忆线索以找到相关信息;(5)提取或激活与记忆探测相匹配的项目;(6)评估提取的便捷性(可能基于回忆的数量、速度或信息的主观生动性);(7)基于感知到的提取便捷性来估计频率和概率[27]。其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易得性启发式判断的流程图

从其子过程构成以及加工流程中不难看出,初始记忆存储状况、记忆线索质量以及提取的便捷性都将影响最终关于频率/概率的判断。若得不到恰当处理,就会导致认知偏差。易得性启发式至少与三种类型的偏差存在密切关联。第一,非常显著的信息更容易获得,从而会对判断过程施加不当影响;第二,信息提取过程中的偏差本身会形成一个不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库;第三,信念与价值观等主体自身的认知框架会强化某种证据的易得性,进而左右判断过程[28]。因此,生动性强的信息或者认知主体非常关心的信息会被易得性启发式放大,而与这类信息或特征相伴随的事物就会在认识上被捆绑起来,这样刻板印象就形成了。

如果以易得性启发式及其偏差的分析框架审视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社会紧急状态,就可清楚看到社会刻板印象甚至歧视态度是如何形成的,这对危机管理具有重要启示。以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为例。在某个时间点,美国政府及其领导下的专业组织开始通过官方媒体向美国乃至全球通报本·拉登及基地组织是恐怖罪行的重大嫌疑者。此消息随即传遍社交网络,部分有影响力的网络意见领袖与时事评论员向公众投递中东地区基地组织杀害美国人或文明冲突等信息。因此,舆论在第一时间形成了“中东地区+穆斯林+恐怖袭击”的信息组合。美国社会则充斥着震惊、愤怒与伤痛等情绪,对境内的外籍尤其是中东人士开始用别样的眼光来审视。可以说,该事件发生的初期经历了一个高密度危机信息传播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中东地区+穆斯林+恐怖袭击”始终占据头条新闻的位置。这就导致了“中东地区+穆斯林+恐怖袭击”三个特征持续同时地刺激着人们的头脑,使得同时提取关于“中东地区+穆斯林+恐怖袭击”的信息变得极为容易。在易得性启发式的作用下,人们根据两个特征联系的强度推断两者同时发生的频率极高。中东人士或穆斯林几乎被等视为恐怖主义者。现代传媒手段让公众能及时获取信息,也让新闻中心事件的各种特征被极为生动地传递给每个普通人。双子塔倒塌的画面,惊人的死亡人数,悲伤欲绝的破碎家庭给美国人民留下深刻印象,信息的生动性能够大大提高易得性[29-30],而易得性启发式则催生并凝固了中东人士/穆斯林与恐怖袭击的刻板印象。这就使许多美国民众在态度上开始排斥中东人士/穆斯林,最终诱发了一系列歧视,而这显然在多方面与美国法律的自由平等精神相冲突。

紧急状态催生的歧视非常普遍,公共卫生事件中也特别容易到观察到此类现象。诚然,歧视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上自然有明确的评价。然而歧视的态度若得不到遏制,歧视行为的呈现形式将难以类型化,难以穷尽。更何况我们从新闻中看到的往往是一般公众的歧视行为,执法者、司法者又将如何带着歧视态度公正执法、公正司法?易得性启发式在生态理性层面有助于频率判断,经常发生的事当然比不常发生的事更容易回想起来。但容易回想起来的事是否一定经常发生?容易想到一起存在的两个事物是否一定具有密切联系?毫无疑问,“易得性还会受到与真实频率无关因素的影响。一旦易得性启发式被适用,这些因素就会影响群类频率的感知,影响事件的主观概率。最终,易得性启发式的应用会引起系统性偏差。”[25]

(二) 框架效应与激进行为

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向其臣民发布,以暴力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后来遭到哈特的质疑,他认为这种以强制为核心的主权者命令模型不能有效解释法律的性质。不过,强制虽然不能证成法律义务,但公民守法的行为选择却不可能不顾及强制这种后果。因此,分析紧急状态下的守法问题势必要考察强制在公民心中的位置及其变化。决策理论恰有一项相关的重要发现——同样的决策任务会因为表述的不同而对决策者产生不同影响,决策者会在决策选项上发生明显的偏好转向。这就是所谓的框架效应:决策框架的改变会引起决策行为的偏好改变,即在一个积极决策框架(收益或生存)下,人们的行为通常具有规避风险的倾向,但在一个消极决策框架(损失或死亡)下,人们的行为则具有追求风险的倾向。

在紧急状态下,许多行为选择都明显受到框架效应的影响,会把是否遵守法律简化为违法后果的利弊计算。易言之,决策者会以损失的认知框架解读周围的信息,法律强制也就变成了一种损失风险。在比较两种损失时,如果一种是确定的损失,而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损失风险,框架效应会让决策者产生损失厌恶倾向,去追求不确定的损失风险。这种追求风险的行为决策若以法律的角度予评价,往往是违法可能性比较高的激进行为。

例如,处于紧急状态的社会容易产生物资紧缺的情况,由此所引发的对紧急救援物资的截留、抢夺等激进行为就体现了启发式思维所引起的框架效应的影响。在突发自然灾害等事件中,某些地方政府或地方组织为何公然截留途经本地的应急救援物资?因为其面临着一种损失框架下的两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不截留物资,继而就会出现本地的物资紧缺问题。鉴于事件的突发性与社会影响的剧烈程度,地方政府会判断一旦本地出现物资短缺,势必激发地方民众的恐慌与暴乱,无论是决策者个人政治命运还是地方经济民生,都将遭受严重损失。第二个选项是截留救援物资,这固然是违反法律的,但地方政府认为当此社会大混乱之际,法律问题未必会受到关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关注),因此法律的强制后果即便是损失,也不过是种不确定的风险而已。这样简单一比较,自然不难做出违法截留物资的决定。另外,应急管理过程中某些执法人员的激进执法行为也是如此。在其看来,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管理不作为是一种确定的损失,政治生活中会遭受处分,若造成不可预测的连锁反应后果,更会受到公众的责难;而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固然是违法的,但也有一定概率获得原谅,因而只是不确定风险。两相比较,便选择追求风险。其他民众也一样会因框架效应做出追求风险的激进行为。在一次紧急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如实汇报病情或行程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为何有人选择隐瞒?因为在其认知框架内,瞒报的违法后果是不确定的损失风险,而如实汇报面临的隔离成本以及熟人歧视等社会成本则是确定的损失,所以自然产生风险寻求的倾向。

(三) 快速节俭启发式与法律义务

法学家们普遍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实证主义者认为规范性意味着法律能够提供一种独立于内容的行动理由。法律向不同的人提出各种不同的要求,这些行为要求可以没有任何共同点,但是法律对此有个相同的预期——那就是法律意图本身就是人们这么做的理由[31]。然而,如果在马路上随机拦下十个人,恐怕至少有九人会表示根本不关心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此事的吊诡之处在于:一方面,法学家们分析出法律具有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行为决策中并没有太强的存在感。抛开法学前见来考察公民的守法行为之决策,公民对法律的服从不妨用单一理由决策模型予以解释——其中,法律义务只是一种心理排序。

心理学家从生态适应性的角度出发对启发式判断进行评估,认为“系统一”在进化过程中已经发展出一套高效的启发式,称为快速节俭启发式(Fast and Frugal Heuristics)[32]。这类启发式的特点是只需少量信息和少量计算就能做出决策。因为它总是基于某一条线索快速判断,所以被称为单一理由决策,以一种简易的树状决策图来表示。医生诊断心脏病人的决策树,总是被用来直观地展示快速节俭启发式的单一理由决策过程[33],如图2所示。

图2 识别心脏病的单一理由决策树

一般而言,行为策略包含搜索信息、终止搜索及做出决策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均遵循特定规则。搜索规则指导如何搜索信息,终止规则确定何时停止搜索,决策规则决定如何利用搜索到的信息做出行为选择。应用快速节俭启发式的单一理由决策,医生(决策者)一开始只搜索一条线索——病人的最低收缩压是否大于91。如果得到否定反馈,则不再需要其他线索,立马停止搜索,并据此做出判断,该病人属于心脏病高危患者。如果得到肯定反馈,再次搜索下一条线索——年龄是否超过62.5岁。如果得到否定反馈,则不再寻找其他线索,并据此得出结论,该病人患心脏病风险较低。如果得到肯定反馈,就需要进一步搜索下一条线索——是否窦性心搏过速,是则判断患病风险高,否则判断患病风险低。这样的决策过程非常简单,但十分贴近真实世界。盖格伦泽认为它略过了大量可以被当作决策依据的检测指标,通过三个问题是与否的问答来摒弃大量信息,而且这个过程是循次第展开的,可能在第一个问题之后就立马结束,不需要综合三个指标的值进行加权或求和。其快速体现在不涉及大量计算过程,其节俭体现在只搜索部分有效信息[34]。当然,这也引起许多人对其判断准确性的怀疑。

不少规范主义立场的法学家似乎预设了公民对是否遵守法律及如何遵守的审慎思考。其实生活场景中的许多决定并不是有意识做出的,守法行为也不例外。因为决策需要占用心理资源,需要时间成本,所以多数人会选择回避不必要的决策,尽量走捷径。紧急状态之下,决策时间压力增大,“系统一”起主导作用,决策时采用快速节俭启发式便是必然。戈德斯坦(Daniel G. Goldstein)等学者将人们遵守的规则分为三大类:一级规则(来自行为者自身的道德感),二级规则(行为者参与的契约性规则),三级规则(社会施加在行为者身上的规则,行业规则、法律均属此类)。据此,可用单一理由决策树还原人们如何在特定环境中用快速节俭启发式做出行为选择[35],如图3所示。

图3 行为选择的单一理由决策树

当社会因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动乱而进入紧急状态,人们也随之被迫进入一种紧急的、全新的生活场景。这一生活场景易引发焦虑情绪,让每一个行为决定都处于高强度的时间压力之下。这时,快速节俭启发式是人们适应环境变化的重要手段。人们首先会检索个人经验库中储备的记忆信息,寻找以前是否遇到过同样的情形。但紧急状态并非常态,多数人很少遇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状况,多数具有地域性特征,影响范围较小,对仅从新闻中了解这些事件的个体决策者而言并没有太大帮助。加之不同事件间或多或少存在差异,而信息量指数级增长与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让个人的有效记忆期限变短,即便此前经历过类似自然灾害或类似公共卫生事件,留下印象的可能也主要是某些触动情绪的片段。在个体决策者面对情况有所变化的紧急状态时,仍然容易陷入茫然。

当没有先前的经历为行为提供参考时,人们开始搜索下一条线索——是否有现成的一级规则可作依据。一级规则就是个人道德感。人们的道德感主要来自日常生活场景,比如偷盗是公认的可耻行为,虐待老人往往引起公愤。然而,对于是否要去抢购物资,个人道德感似乎帮不上忙。只好继续搜索下一条线索——是否有其他人的行为可以参照。紧急状态下,所有人都面临全新的生存环境,每个人都在观望,故而也就没有他人的行为可以模仿。至此,人们才会去寻找有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实际上,这个时候法律是缺失的。首先,紧急状态方面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同时也存在没有有效落实的问题。诸多应急预案无法引导整个社会的妥善运作,例如物资的集中与分配体系如何在道路因灾受阻的情况下高效协同运转?县乡基层组织如何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基层医院卫生所如何应对激增的问诊人数?其次,法律规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而“系统一”支配下的公民并没有动机与精力去搜索记忆里保留信息之外的法律。一个看到人们因物资短缺抢购物资,而将自己囤积的过期物资高价出售的人,很少会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因此,对紧急状态下的公民而言,法律多数时候是空白的。几番寻找决策依据而不得,于是,根据快速节俭启发式,人们停止继续搜寻线索并开始“自由活动”。

“自由活动”意味着外部规则的约束减弱,而外部规则实际上代表着“系统二”加工的产物,所以“自由活动”下的公民便再次失去获得提醒慎思的机会。群体开始分化出先行者与模仿者两类人。先行者积极运用“系统一”做出一个个启发式判断,歧视行为、激进行为便相应而生,违法的概率也大大提升。模仿者相对保守,在第一次运用快速节俭启发式无果后并没有“自由活动”,而是选择等待一段时间继续运用快速节俭启发式。这一次,他们身边已经出现先行者。故而搜索第三条线索时,模仿者注意到先行者的行为选择可以作为参照,于是立马停止搜索并做出决定——模仿先行者。这样,模仿者跟着先行者一起挑战法律的现象便容易大面积出现。

四、 回应守法难题的对策建议

“系统一”具有快速、自动、无意识加工信息的特点,因而紧急状态下被这种决策方式支配的公民容易突破法律设置的边界,给法治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对于紧急状态下所出现的许多违法行为与事件应该如何应对?实际上,许多长期从事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或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等课题研究的专家学者们对此种紧急状态问题早已有深入的思考与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于应对历次紧急事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在此提出若干对策以回应紧急状态下的守法难题,亦是立足既有研究基础上结合决策心理学的视角在论证上稍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 事前制定完善应急措施

此处所谓的应急措施是指为应对紧急状态出现而预先实施的体系性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特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毋宁将其作广义界定,涉及为应对紧急状态时可能出现的情况而事先所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乡村自治规范、行业规范与行为指南等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也涉及日常演练与培训等措施。在如何依法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这个问题上,目之所及,无不强调应急预案的重要性。依本文的分析,事前的应急措施之所以重要,乃在于它是理性反思、科学分析的产物,换言之它是“系统二”的决策结果。

紧急状态下公民容易违反法律,其根本原因是决策环境突变,造成“系统一”压制“系统二”,公民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行为。学界对“系统一”诱发的认知偏差有长期研究,在如何抑制偏差的对策上也存在较普遍的共识,最重要的就是以各种方式发挥“系统二”的矫正作用。拿计算机信息加工过程作比喻,紧急状态时过量信息输入易引起内存超载,核心计算部件(“系统二”)死机,于是轻量级自动化模块(“系统一”)接管加工任务。为了兼顾重新启用“系统二”以监督“系统一”的信息加工结果与适应环境信息超载两个目标,可以尝试在紧急状态时接入自启动的外部硬盘(应急措施)。这种自启动的外部硬盘存储量大,平时不影响计算机正常工作,必要时则可即插即用。这便是应急措施所特有的改善决策的意义。若能及时建立并充分完善应急措施,就可以使“系统二”以另一种方式起作用,有效地纠正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决策偏差,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1. 制定体系化的紧急状态法律。迫于时间压力,一旦社会进入紧急状态,公民会采用快速节俭启发式做出行为选择,而法律作为三级规则是一条会被检索的线索。之所以出现不遵守法律的现象,是因为个体决策者无法有效访问法律并根据法律规则安排行为。这就提示我们重新认识“健全法律制度”这一老生常谈的对策,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紧急状态本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只着眼于日常法律法规的制定,而应当加强制定针对紧急状态时期的法律。十年前我国已经有各层次、各种类应急预案240多万个[36],可知现有的应急预案数目不少。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建立的紧急状态法律显得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37]。由此所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普通人难以快速简便地把握应急预案或是紧急状态法律的重点内容。虽然理论上法律不会因为公众不熟悉而失去其规范性,但在非理性决策条件下公众不熟悉法律必然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发。因此,在宪法与立法法的框架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紧急状态时期的特别法律体系,无疑是今后应当重视的工作。其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知晓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可否认,法律职业主义与法治的群众路线之间存在张力。两者间的平衡点却不可武断地认为是固定不变的。面向常态社会的法律宣传和面向紧急状态的法律宣传应区分开来,前者可以让法律职业群体担任信息媒介,而后者需要公众直接调取法律信息。在运用启发式进行单一理由决策时,公众会采纳为行为根据的法律必须是能够快速搜索到的信息,否则就会立刻转向下一条线索。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制定法律法规以外,还需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在日常生活里就知晓当社会出现紧急状态时,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要求是什么。

2. 加强针对性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制定针对特定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应急预案向来是应急管理的重中之重。紧急状态的一大特点是决策任务的时间压力大。在有时间压力的情况下,公民的行为决策更愿意依赖认知负担较轻的启发式[38-39]。所以来自认知研究方面的建议都主张延长决策时间,缓解时间压力,从而为“系统二”的理性分析争取启动机会,监督与纠正启发式带来的偏差。然而,紧急状态造成的时间压力问题并没有轻松的对治之道。应急预案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并不占用决策者的现场决策时间。拥有预案的决策者不需要思考该做什么,对照预案立刻开展行动即可。

既然应急预案的决策意义是缓解时间压力,那么预案的制定、管理与培训都不能偏离这个特点。首先,应急预案的类型应当更为丰富。紧急状态时,并不仅仅是政府官员面临该如何行为的问题,全民皆面临这样的问题。是故,只有指导政府官员行为的应急预案体系其实算不上完备,其他决策者的时间压力仍然得不到有效缓解。其次,应急预案内容需要时时更新与维护,确保科学性与合法性。紧急状态真正来临时,应急预案将以“系统一”的方式发挥“系统二”的作用,事关重大。保证预案内容是理性分析与成熟判断的产物,是一个社会的应急管理之根本,所以有必要根据社会生活、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时时予以调整修正。最后,应急预案应配合日常培训与演练进行完善。应急预案制定之后如果没有配套的培训与演练,无法起到缓解时间压力的效果。此外研究表明,训练与反馈是完善决策能力的有效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抑制启发式倾向[40-41]。应对紧急状态的演练不但能够帮助各类决策者熟悉决策环境,还能帮助他们熟悉自己的决策过程,了解直觉与理性如何影响自己的判断。也因为对决策环境与决策过程了然于胸,决策者的心理时间就会相对延长——几秒钟的决策时间在新手看来很仓促,但在经验丰富的老手眼里就很充裕。

(二) 事中规范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在紧急状态中的影响力毋庸置疑。这更让我们警惕这种力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这把双刃剑可以有效引导公民守法,也可以强化信息刺激加剧激进行为的产生。心理学家认为一个人如何做出决策,取决于任务特征与个体差异[42]。紧急状态下的行为决策任务恐怕没有那么容易改变,但是决策环境的改善的确有助于减少决策偏差,在本文的语境里就是降低行为违法的概率。新闻宣传报道之所以重要,正因为它营造的信息场域就是公众的决策环境。

1. 宣传报道应遵守法律。紧急状态时的宣传报道是人们的主要信息来源,具有塑造人们对特定事件与行为的认知的效果。公众心目中的“他人”形象除个人社交网络中的“他人”外,还有来自新闻报道的“他人”,有时候后者甚至被解读为“社会”本身。这一点在个体决策者运用快速节俭启发式时影响甚大,因为决策者面对突发紧急事件时往往会产生模仿他人的倾向以减少行为选择的心理负担。如果新闻媒体塑造的“他人”突破法律规则,那么大量模仿者就会出现,大面积违法现象就会产生。对治紧急状态下的守法难题,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谨慎审查宣传报道的合法性,防止出现违法的“他人”形象。

2. 创造抑制偏差的环境。迫使人们反问自己所采用的决策方法的目标有助于抑制偏见[43-44]。不少认知偏差的产生源自属性替代。然而许多现实环境中的决策者并没有意识到属性替代的发生,反而相信自己的判断很准确。强迫反思的方法可以让决策者注意到自己正在应用的启发式,进而了解这种节省时间或心理资源的启发式容易产生误判。宣传报道应当利用紧急状态时与公众的密切联系,通过积极营造态度友好的环境等方式弘扬法律价值与法律精神。例如,对于因易得性启发式造成的歧视或敌视态度,可以在报道福岛核泄漏时向公众介绍易得性启发式,提前告知可能产生的歧视态度及其认知发生机制。这样,充分的暴露能够唤起公众的警觉,审查自己的态度与决策。这种利用易得性启发式反向抑制认知偏差的典型做法,国外立法者运用法律纠正偏见时已经采纳应用[45]。

框架效应的抑制与消除也可以充分发挥宣传报道的影响作用。具体来讲,媒体在报道紧急事件时应注意以积极框架描述个体决策者的行为选项,最好详细阐述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带来的有益结果,辩证分析激进行为的利弊。如以民众挖断公共道路为例,消极框架看到不阻隔人员来往造成致命传染病流行的确定损失,而违法断路则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也可能法不责众含糊了事,因而只是不确定的损失风险,自然会选择追求风险。如果媒体的宣传报道侧重讲述公民遵守紧急状态法律法规并按照应急预案行动能够带来的收益,分析挖断道路既不利于医疗生活物资进出,也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统一管理,那么公众就能以积极框架看待此类事件,降低做出过激行为的可能性。

总之,决策环境是左右个体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在紧急状态时如能合法科学地运用宣传工具,便可有效应对守法难题,稳定秩序。反之,偏离客观科学合法等标准的报道,或者试图利用公众非理性情绪的宣传,很有可能被这股非理性力量反噬,重创来之不易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局面。

五、 结 语

紧急状态的背后是风险社会不得不面临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经济危机等问题。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消化这类社会问题实是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特别关注紧急状态下的个体如何行为,如果该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则反映在社会层面的是法秩序整体不被动摇,而倘若该行为总是背离法律要求,那么紧急状态着实威胁到了法治。

以决策心理为视角展开的考察表明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守法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在此,还不能忘记的一点是:我们在讨论公民守法问题时所指称的公民并不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体。实际上,这个公民可能是工人、商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司法人员,还可能是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的决策者与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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