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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赋能金融监管科技
——基于技术和数据驱动型监管分析

2020-06-06刘军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区块监管

刘军

(九合集团,北京 100089)

一、研究背景

(一)政策环境

2017年5月,央行不仅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还首次提出:扩大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的范围、不断优化技术研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金融监管与时俱进,建立新金融监管范式的基础设施。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指出,区块链基础技术的研发有待于继续加强,融合区块链和金融领域,实现新技术驱动支持金融领域的发展。这些都为实现“区块链+金融”“区块链+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018年3月,工信部提出建全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标准会技术委员会、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委员会,这为区块链技术传播以及其延伸扩展带来积极影响。5月,证监会讨论了“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这也表明监管者对建立发展起与金融科技相适应的监管科技的重视与初步的部署安排,监管科技将成为未来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2019年9月,国务院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创新监管范式;

10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1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发布的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监督试行办法中,强调了银保机构监管的强度和深度保证监管有效性。这些政策条文都推动了监管科技的兴起,也为实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监管科技中提供了政策空间。

(二)传统监管模式与当下金融科技创新的断层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依然停留在“先发展后规范”的被动式监管模式。这种僵硬化治理思维与当下金融科技创新格局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甚至背道而驰。新金融业态的日益涌现,使得被动监管模式不得不向自动化监管模式转变,以应对金融科技创新所带来的新型特征风险,也迫使监管机构重新审视和反思目前的事前报备事后验收的传统监管模式,为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金融科技的“颠覆性创新”助推了新型金融业模式的发展,科技具有两面性,用好了是利器,用不好是悲剧。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为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挑战,使得金融之间的分业变得模糊,出现了泛金融化新现象。随之而来的是监管部门需要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式,化被动为主动,既不打击金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将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链接融合在一起发展,在这种契机下,萌生了金融监管科技。随着新型信息技术的兴起和推广,区块链技术等将有效打破传统监管模式和金融科技创新存在的断层状态。

目前,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于金融创新速度,相对应的监管法律法规更是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若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迅速适应、更新,势必将形成金融监管空白地带,给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由于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和先期不明确性,导致其很容易避开监管而使得传统监管失去监管效力,也加重了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1]。而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监管机构无法及时熟悉和掌握运用新技术,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二、区块链技术构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平台

利用区块链本身具有的技术特性,可以将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等所有的节点组网,对信息数据进行上锁加密钥式存储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每个点的数据进行交换也是点对点式,保证交易数据同步、共享,增加信息交流的充分性。并且某个节点数据丢失之后不会对其他节点产生影响,对交易记录进行多重保障。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多中心、增强信任的特点,可实现每个节点的权利和义务均等化,防止人为篡改[2]。由此可见,基于区块链技术下,能够使交易执行情况全网互通,随时更新、动态监测,实现监管透明化、监督无缝隙,避免金融腐败,也能够克服因金融组织边界化带来的传统监管交叉、监管空白等局限性。

在以技术和数据为支撑的金融科技环境中,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提高,一些不合规产品更不易被察觉,使得在金融科技下给金融领域带来许多“外溢风险”,出现一些新的风险特征。[3]于监管机构而言,应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适应金融科技的出现,同时转向“科技对科技”的新监管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应用,可以协调融合“区块链+金融”和“区块链+监管”[4],实现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统一。

监管的多中心化与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思想相吻合。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起的新型监管平台,保证交易执行情况随时被记录,不存在时间差,全网互通共享,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较为准确的察觉到金融领域的非健康态势,及时遏制非规行为,监管成效大大提高,在金融领域逐步建立起以“金融+分布式记账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其他的技术”的柔性监管协同。由此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一条链式的新型监管模式,通过链式有效识别违规操作、金融系统是否有序运行、是否存在不良现象等问题,启动预警系统,提高监管规则和程序的合理性,使监管更与现实贴近。简易图如下图所示:

三、区块链技术下的驱动型监管

利用金融科技的模糊性,部分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通过一些复杂的设计来试图规避金融监管,传统监管模式很难识别。而利用了区块链技术的新模式,以区块链贯穿始终,实现监管无缝隙,无时间差,更彻底,能够有效甄别金融产品形态的本质,避免监管失利。通过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分析和流程梳理,发现传统监管的痛点——事前报备、事后验收,这种监管范式缺乏整体统一性。而运用了区块链技术天然优势的新的驱动型监管模式,能有效避免当前我国主体分业监管的弊端,通过联合不同金融领域的多重监管主体,促进金融科技混业发展相适应的新态势。

(一)事前监管

当金融机构进行事前报备时,可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按照事先编制好代码,自行执行符合条件的金融交易。通过利用区块链算法,制定可编程和规范化的测试方案,实现对交易的事前测试。达到合格条件后,将相关数据和结果上传上链,通过丰富金融交易验证的手段,实现审慎性监管。在金融机构交易事前,就利用区块链算法、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技术,将监管政策和合规性要求编写成数字代码化的监管协议,从源头提升金融机构交易真实可信。同时强化金融交易报文规范管理,利用事前形成的干预机制,达到自动化拦截可疑交易,有效甄别高风险的交易,提高金融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准确性。从而达到事前监管的及时、精准。在区块链打造的事前事中事后链条中,事前监管就抓好源头管控,严把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以及金融交易入口关。

(二)事中监管

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对金融机构的每一笔交易实施动态记录和监控,进行跟踪管理,解决了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协同共治,真正达到监管的目的:促使金融机构合规发展,使得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通过区块链技术准实时、动态性,可以使得监管机构实时了解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信息,及时发现金融机构的市场操纵和诈骗行为,时刻规范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5]。金融机构一旦进行交易,在区块链的每一个节点都会对该交易数据进行广播并一致存储,基于这种技术支持能够有效保证对事中监管的全覆盖,使得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互通有无。

(三)事后监管

在智能合约机制下,通过判断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易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异常报告,提示报警。基于区块链技术下的全覆盖、全方位的数据集,保证了事前事中数据的统一性,之后利用监管数据模型分析最终数据,及可视化合规分析得出较为精准的结果,在专业化技术支持下准确判定金融机构的风险层级即金融系统的风险层级,从而在监管机构中出现一条风险预警线,有针对性的利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对触及预警线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随着技术的不断的优化完善,不断优化监管模型,在区块链准实时、数据一致共享的技术支持下,能够对金融机构的运营能力和风险实时精准评估,监管机构也能根据区块链提供的交易数据及时改进监管决策,在区块链技术支撑下不断更新监管政策建模,衔接金融科技创新,不断进行监管创新。

四、区块链技术的数据驱动型监管

数据驱动的监管核心是构筑智能化监管平台,突破传统模式的窘境,实现分布式平等监管,最终以创新式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6]。区块链技术下的数据驱动型的监管,可以综合全流程的金融数据,尤其聚焦于事中事后环节的穿透。“大数据时代”也为数据驱动型监管提供了时代背景。数据成为当下的核心元素,金融数据对于业务运转、决策支持以及风险事件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因此一定要确保数据无异常、无缺失、统一。在2018年3月,银监会在数据治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数据治理的概念及全覆盖原则。

传统监管模式下,存在监管机构对金融数据真实性怀疑,很难考量报表推送的数据是否反应事实的情况。而区块链本质上是集存储、传输、访问、共识、加密的分布式数据库机制,利用区块链技术多中心、透明、准时、数据共享、不可篡改、加密等特征可以有效保证金融数据和报表数据的真实有效。

(一)事前监管

有了前因才会有后果,因此事前监管是必须要进行的。我们基于区块链进行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等贯穿于整个数据流程中,因此第一手数据必须保证质量,后续监测和分析才有价值和意义。在传统监管模式下进行事前报备、事后验收时,会出现数据混乱性、无效性等弊端,而数据事前监管是要消除这种弊端,实现数据全覆盖,从数据源头入手来保证数据可靠。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则,进行实地勘察,确保数据获取的第一现场对应的软件、硬件、人工操作流程等环节的真实有效,来保障数据起点的安全可信。有了区块链技术的全链条、全流程的数据监测,从而实现事前监管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基础条件。数据的事前监管为后续在事中实时监测、同步上传、全网一致,为事后的数据分析,完善智能预警机制,形成智能报告等环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事中监管

在央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到要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规则库,完善监管数据采集机制,实时获取风险信息,自动抓取交易业务特征数据,保证监管信息真实、时效。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数据的全网互通共享,且不存在数据传达的时间差,实时上传更新其操作,在区块中记录的交易数据在哈希函数不可逆的条件下,会形成时间戳。已经记录上链的数据在所有的全网节点都有备份,仅仅修改某个节点的数据无法实现修改数据的目的,并且区块链的可追溯性保证了金融数据和监管数据的安全透明性。传统模式下弱化了事中监管,无法确定最终数据的真伪性,因此事中数据监管,能打消这种疑虑,使监管机构得到金融数据统一、真实。

(三)事后监管

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交易数据的时间戳标志特征,数据无法篡改,监管机构可将自己获取的数据与金融机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判断是否一致,据此做出事后监管和治理的依据。将区块链赋能于监管,利用区块链数据信息可追溯性,基于区块下的算法验证和工具查询能够完整准确的获得交易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性[7]。事后对历史交易数据进行整理,智能分析海量交易数据,构建业务的风险监控模型。借助区块链,融合不同主体、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比对数据的一致性,主动识别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达到监督金融机构及其交易的合规性的目标。事后依据整合的数据自动生成智能报告,克服传统监管下数据真伪性的弊端,通过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状况的判断会更加即时准确客观。

五、总结

“金融+科技”给金融领域带来机遇和挑战,使得金融领域的风险特征更复杂,有必要更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基于区块链下的金融科技监管,依据区块链天然优势和当下数字经济时代,构建起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平台,打破僵硬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柔性监管模式。基于区块链的技术数据监管,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穿透式监管,形成和建立起基于区块链的新型金融数据监管模型、智能合约的预警系统,助力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引导、规范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打通监管端和合规端,实现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融合的新生态,区块链赋能金融科技监管,提升监管精细度和匹配度。基于区块链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如下图所示:

区块链技术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思维方式以及监管科技的技术手段,实现区块链和金融各方面的融合是未来的走向,但区块链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还需要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进行不用模式的监管,未来在逐步完善区块链监管科技的各个流程体系,更加会促进合规区块链的发展,促使监管无缝隙,无死角,监管规则更符合于现实,既提高监管成效,又能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比,实现监管端和合规端的统一,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区块链监管科技工具,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管科技体系。逐步实现将区块链作为监管科技的技术手段还有很多未开发的领域等待挖掘和实现新的突破,区块链给我们绘制了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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