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
2020-06-05黄尤加
摘 要: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合同法上的争议问题。文章先对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分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司法实践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的法理分析
无权处分合同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契合,也体现了物权的区分原则。相关法律主要涉及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①和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②。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应然性
私法自治的要义在于行为人意志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为自己设定义务。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因越界处理他人事物而导致效力问题的合同包括无权代理合同和无权处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学界普遍认为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原因为基于合同平等自愿原则,同时赋予真正权利人追认权、相对人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其直接指向合同产生的债权行为。对于无权处分合同,仅赋予了真正权利人追认的权利,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不符合立法者的一贯作风。
此外,在相对人为善意时,有双方权利不对等的嫌疑,使相对人陷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虽为合同主体,但其意思表示却不能对合同效力产生约束,合同主体地位无从体现,权利人与合同相对人的风险与利益分配亦显失公平。
保护物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法律一直追求的核心价值。不过,现代市场经济的立法强调社会本位,保护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因此,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上,应当兼顾“物权的安全”和“交易的安全”。
(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实然性
无处处分合同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中,一种情况是“一物数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多次买卖时,对于不能取得物权的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仅能出卖一次,对于其他买卖合同均为无权处分合同,这些合同非效力待定合同,否则相对人就无权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另一种情况为未来物的买卖。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买卖的标的物在种类上属于未来物。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标的物尚未存在,出卖人系无权处分人。如期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获得最大利益,减少库存压力,往往在没取得货物所有权前,就已确定了买家并订立了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并不关心此时卖家是否实际取得货物所有权,只关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下去。如果认定这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不仅会导致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长时间处于不明状态;而且,如果权利人不追认,该合同最终无效,那么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主张便失去了法律依据,明显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信用的维护。
(三)区分原则视角下的无权处分
所谓区分原则,指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③,即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不论是商事主体还是民事主体,都经常会进行目的为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进行这些行为时,当事人之间会首先订立一个债权意义的合同,然后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达到物权的取得或消灭的目的。无权处分合同即上文所述的债权意义的合同,合同双方应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真正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无权处分转换为有权处分,物权变动的目的得以实现。当真正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此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无权处分人基于负担行为即债权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
文章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民事”、“判决书”为关键词在法信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查到有效判决书259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份,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6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67份,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书68份。通过分析可发现,以最高院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释出台为分界点,司法实践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呈现截然不同的观点。
在中国石化销售三川公司与程度天华技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心族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心族同聚石化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川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认为“天华公司在未取得心族加油站项目所有权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将心族实业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行为、三川公司与天华公司签订的《转让加油站协议》应属无效。”该份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最终维持了四川省高院的判决,即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基于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原审案件审理时已发生的事实和存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虽然最高院的判决发生在2014年,其并未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被正名。2014年最高院另一份判决中,对于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与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认为对于未经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权处分合同,因未得到权利人追认的,属于履行不能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其余的判决也均肯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无权处分合同并非有效合同基础上的效力待定
司法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因为权利人处于未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效力待定。
这种观点看似结合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实际是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解不够准确。根据朱庆育的观点,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即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法定和意定的生效要件,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有效障碍事由。法定生效要件属于许可规范,关注的是“违反”的后果;意定生效要件是私法自治的正面体现,即当事人有权自由设定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有效障碍事由包括判断能力型(判断能力暂缺、行为能力瑕疵)、意思保留型(通谋虚伪表示、单独虚伪表示)、单方错误型、表意自由型(恶意欺诈、非法胁迫、乘人之危)、事务处置型(無权代理)④、强制秩序型(法律禁令、公序良俗、形式强制)。对于仅有积极要件的法律行为即为有效,对于存在消极要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消极要件的影响程度分为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⑤。由此可见,有效合同当然有效,不会转换成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系存在消极要件的合同,其属于广义的无效合同,在得到权利人追认后因条件成就转换为有效合同。若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因暂时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而系效力待定,若权利人拒绝追认而无效,即认可有效合同可转换为无效合同,存在逻辑矛盾。
(二)无权处分合同不当然有效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还需符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定生效要件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主要涉及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交易标的禁止买卖,如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交易场所违法等。
(三)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权利人追认并非物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条件。当无权处分情形符合善意取得时,相对人当然取得标的物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善意即主观上的善意,以相对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的善意。但从《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立法开始侧重于客观上的善意。用合理对价和所有权的转移作为评判标准,更好地发挥了物权公示原则的作用,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稳定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的交易都能够做到后面的两个条件。当相对人“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合同同时发生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也体现了立法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结语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了物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但合同法作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上位法,其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态度暧昧,仍会引起一定的争议。在编纂《民法典》时,可依据物权的区分原则明确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297页.
4.朱庆育教授观点认为事物处置型的有效障碍包括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两种类型,笔者并不赞同。《合同法》第51条在处理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时,有逻辑不清之嫌疑。将无权处分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有效障碍,即承认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相对人不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债权与物权不加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将造成“立法的司法不能”的情形。如孙宪忠《从几个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一文中提到的在2002年中央电视财经栏目报道武汉“一房多卖”案件,开发商仅开发139套商品房,却对外签订了175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房子的买受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不受合同约束,买受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变相保护了任意撕毁合同一方的不当利益,是对公平交易规则的践踏。因此在此后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将此问题作出处理,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加以确认。
5.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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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尤加(1989- ),女,河南南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