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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行业应对“337 调查”的对策研究①

2020-06-05韩良秋

市场周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救济条款纺织

韩良秋

一、“337条款”的基本内容

“337 条款”始于美国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337条款”根据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性质,依据不公平贸易行为是否侵害了美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划分了两套不同标准。 如图1 所示,根据是否侵权的标准不同,原告所需证明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美国贸易委员会作为“337 调查”的启动主体,经过听证会以及审查等一系列调查程序,对被告是否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裁决,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条款的发展与应用中,“337 条款”逐渐成为新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壁垒,严重破坏了公平的贸易竞争。

图1 “337 条款”的两套标准

二、我国纺织业的发展现状与“337调查”

2019 年我国纺织行业面临着内部与外部的诸多挑战。从内部环境来看,纺织行业面临着国内经济调整、市场需求下滑的压力;而从外部环境来看,汇率波动、贸易摩擦更增加了纺织行业经营的不稳定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商品零售额为13517 亿元,同比增长2.9%,增速较2018 年下降5.1 个百分点,较2017 年下降6.8 个百分点。 持续的贸易摩擦以及更加复杂的贸易环境同样给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带来巨大压力,根据中国海关数据,2019 年我国纺织品服装累计出口金额为2807亿美元,同比减少1.5%,增速较2018 年下降5.3 个百分点。基于统计局和海关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纺织行业在国内外的生产经营都有一定的放缓趋势。 此外,我国纺织行业也将受到2020 年年初的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 由于疫情原因,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复工生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预计纺织行业的产业链生产将进一步放缓。

我国的传统纺织行业虽然不是“337 调查”的重点对象,但是随着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与传统纺织行业的结合,纺织行业呈现出数字化、智能化以及创新化的发展趋势。纺织行业在组织生产中更加注重数字化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更加注重纺织行业产出品的科技附加值,关注产出品的创新性与品牌性。 随着纺织行业的转型革新与内外部持续承压的形势的推进,“337 调查”必将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不可忽视的贸易壁垒。 因此,提高我国纺织行业应对“337调查”的能力,建立对美国“337 调查”切实有效的应对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纺织行业应对“337调查”的措施

(一)宏观层面——探索制定中国版“337条款”,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337 调查” 时,大多数时间处于一个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20 世纪80 年代,日本也曾一度是美国“337 调查”的重点针对对象,给日本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日本通过构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构建日本版的“337 条款”完成了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的转化。

借鉴日本版“337 条款”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可以着手建立中国版的“337 条款”,一方面可以对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贸易行为进行打击,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另一方面中国版的“337 条款”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可以作为制定中国版“337 条款”的重要法律基础。 该法对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救济措施都有一定的适用性。 对于中国版“337 条款”在机构设置上,美国ITC 的经验可以被中国借鉴。从国家层面设置国际贸易委员会,并赋予其调查和认定知识产权侵权、做出贸易救济决定的权利。 针对其他国家恶意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向我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贸易救济措施,对实施贸易壁垒的国家施加制裁性贸易救济措施。

(二)中观层面——加强企业间联动,推动纺织行业协作

1.推动建立纺织行业专业的知识产权数据库

行业内部的数据库可以及时地提示企业哪些专利是已经被申请注册过的,那么无论在企业的研发环节,还是企业的生产制造环节,企业都要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滥用与抄袭。 这样做既是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避免自己的知识产权进入市场以后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知识产权数据库可以为企业的科技研发提供一个指向性引导。 知识产权数据库的运作见图2。

图2 知识产权数据库

行业内部的数据库可以帮助企业在出口之前做好自检工作,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每个行业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一般都是巨大的,且与其他行业没有交叉,那么普通的数据库就会存在着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尤其在纺织行业的转型革新阶段,行业内部的数据库可以做出更快更专业的更新。 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般的数据库往往对国外知识产权的收录以及更新较少,这让企业在进行出口自查时找不到一个有效的自检途径。

2.推动建立纺织行业内的专家咨询机构

在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除了会因为专利侵权本身败诉,还会因为不了解“337 调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救济措施而败诉。 应推动行业内的专家咨询机构的建立,包括涉外的法律机构与语言机构,以及专业的“337 调查”研究机构,解决企业在应诉时的法律程序问题以及语言沟通问题。 “337 调查”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专业的研究机构可以更好地掌握“337 调查”在纺织行业的最新动向,给企业的出口提供更好的建议与帮助。 专家咨询机构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减小企业应诉的难度,减少企业消极应诉的情况。 既能增强企业自身在应诉时的信心,也能改变美国对中国企业畏惧“337 调查”的印象,使中国在应诉方面占据一个有利地位。

(三)微观层面——利用专利丛林式布局与PCT制度,完善企业专利布局体系

中国企业在出口时面对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基础性专利掌握在对方手中,第二种情况是基础专利掌握在我们手中。 在现阶段的中美贸易中,第一种情况是中国企业更普遍遇到的。 针对第一种情况,中国企业可以实行丛林式专利布局。 用外围专利换取对手的基础专利的授权,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在中美的贸易中,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有效的专利布局,掌握着大量的基础权利。 因此,中国更应该利用好丛林式的专利布局,增加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的筹码。

PCT 即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跨国申请时一项重要的合作条约,其有效简化了专利跨国申请的程序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在递交国际申请之后的30 个月的时间内,可以作为申请人进行市场调研以及其他的前期准备工作。 此外,在申请递交的第18 个月之后,必须将申请文件予以公开。 中国的企业不但可以利用这30 个月的时间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更可以在申请的过程中了解美国在此领域的专利申请情况。利用PCT 做好专利先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美国“337条款”对我国专利侵权的控告。 在产品还没有流入美国市场之前,完成专利的自检工作,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同时,在遭受“337 调查”时,中国企业更可以拿出有力的证据,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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