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与农民增收悖论
——来自中国微观调查数据的证据
2020-06-05杨阳
杨阳
(1.合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大学 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谁来种地成为农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提出大力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土地适度集中形成规模经营,这就必然要求重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资源有效流动的前提是产权清晰,而由于历史原因,产权残缺,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始终存在的问题。为明确土地产权,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并保障农民合法权利,2011年初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在土地实测基础上,以确权登记颁证形式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新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自中央出台土地确权相关文件后,各省市陆续在2012年前后进行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并持续至今。农地确权被认为是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确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权利,也有利于以农地为代表的农村生产资源的有效流动,为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因此普遍认为确权能够增加农民福利,带来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那么事实确实如此吗?或者说短期内确权的增收效应可以显现吗?由于大多数地区确权结束不久,相关调研较少,数据也较难获取,现有文献尚未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性探讨。因此,基于微观数据,本研究力求对确权的收入效应进行深入研究,并分析这一效应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无论是在理论认知抑或实践指导中,这一问题的研究均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为文献述评,第三部分为数据说明和模型构建,第四部分为实证检验,第五部分是对实证结果的进一步解释,第六部分为结论与启示。
二、文献回顾
在农地确权理论探讨层面,一般认为降低土地流转交易成本会受到其产权稳定性和完整性的制约,产权的欠缺严重阻碍了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1-3];为降低交易成本而特有的双重合约使得中国农地“确权确地”“确权不确地”两种不同制度具有内在逻辑和存在必然性[4];长久确权弱化了土地使用权时间期限,全面股份化确权将集体经济资源的权益分享权赋予了农户,二者均促进了农民生产资料所有权逐步确立[5]。在农地确权认知上,不同区域,差异性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与经济特征均影响了其对土地确权的相关认知[6-7];国家赋权更易提高农户对公共治理领域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通过建立辅助解释土地确权政策文件的有效机制和加强土地确权工作宣传是提升农户认知水平的重要手段[8]。农地确权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土地政策的差异以及对传统村庄秩序和固化利益结构的冲击,使得在强大的行政压力之下,农地确权政策虽然得到执行,但作为制度载体的农村社会和农民表现为被动接受而非主动承认。农地确权在打乱原有格局后,却并不能够重新植入一套契合于村庄社会现实和农民需要的秩序机制[9];承包地流失面积大、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到户率低、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可能会阻碍确权工作顺利推进[10];确权还可能对现有股份经济的持续经营带来冲击[11]。为解决农地确权中存在的矛盾,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确权方式,并出台相应措施应对后确权时期股份经济可能遭遇的解体风险,基于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也是化解农地确权矛盾的有效方法[12]。农地确权最直接影响即是降低交易成本,改变农地流转效率[13-14];确权也提高了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确权提升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强度[15],并促进农业生产环节外包,农业从规模经济向分工经济转型[16]。在农村金融方面,确权不仅有利于减弱其对熟人社会的过分依赖,还可提升农民的参与机会,促进农村金融交易环境的改善,增加农民的贷款额度,增强农村金融的覆盖面。从金融宽度、广度、深度和交易环境四个维度推动农村金融的内生发展[17-18]。
在遵循农地确权的内在改革逻辑、农民确权认知、确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确权产生的影响这一主线的基础上,梳理了与农地确权相关的研究成果,发现相关文献鲜有关注确权对农民收入带来的影响,不仅实证部分无人涉及,理论层面的探讨也是凤毛麟角。确权的出发点是进一步完善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资源合理流动,为规模经营打下基础;确权的落脚点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因此有必要对确权后农民收入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探究确权收入效应的内在机制。
三、数据来源及模型构建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15年农业部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实地调研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调查地点分别为安徽省、四川省、山东省。在样本选择上,对县区、乡镇、村以及个体进行分层随机抽样,共得出有效样本1624份,其中安徽省573份,四川省800份,山东省251份。调查问卷主要涉及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土地确权登记情况、农地流转情况、农业非农收入支出情况及公共事务参与情况。
表1 调查样本确权情况
(一)基本特征
从表1可见,被调查对象中,获得土地确权证书的家庭占比为38.55%,总体而言比例较低。其中山东省获得确权证书的家庭占比最高,为49%,安徽省最低,为23.21%。确权颁证区域性差异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各地区开展确权的时间一致;另一方面是各地的重视程度及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在调查中发现,较多地区虽然未拿到确权证书,但是已经开始了确权工作或者准备开展确权工作。但是土地丈量工作早已完成,确权证书却迟迟不颁布的情况在部分地区也普遍存在。
对于被调查对象而言,家庭总收入集中度最高的为2万元至5万元之间,达到了48.05%;其次是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就分类而言,非确权样本中2万至5万元占比更高,比确权样本多5.92个百分点。
表2 农村家庭收入分布情况
农业收入方面,毛收入低于5000元的高达63.12%。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1.24万元,以一个两口之家为例,总收入至少为2万,这说明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家庭而言,农业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已不到25%。这一方面说明了城镇化、人口流动及工业化为农村人口提供了就业岗位,促进其收入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业的势微。就分类对比而言,非确权样本中,收入处于5000至2万之间比例较高,而确权样本中,2万元及以上样本占比较高,比非确权样本多6.1个百分点。
非农收入方面,总体来看,明显看到有两个集中区域,一个是1万元以下,占比26.73%,一个是2万至5万之间,占比39.85%,如表2所示。前者多数是兼业农民,一年主要时间居住于农村,农闲时刻在周边或者附近县城做零工,获得一定工资性报酬;后者则以外出打工作为最主要收入来源,长年居住于城市,但是又无法定居于城市的典型农民工。分类对比来看,确权样本中,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比例较高,而非确权样本中,收入处于2万及以上的比例更高,比确权样本多7.72个点。
(二)模型与变量说明
为分析农地确权对农民收入产生了何种影响,本研究构建了如下计量模型:
incomei=a+β×righti+control+ui
其中income表示农民收入水平,在下文分析中会具体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部分;right表示农地确权状况,如果拥有农地确权登记证书,则right=1,否则为0;control为各控制变量,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年龄(age)、教育情况(education)、家庭子女数(children)、耕地面积(scale)和农技培训参与度(training)等;α为常数项,β为待估计参数,μi为随机扰动项。相关变量定义如表3所示。
表3 相关变量定义
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农村家庭的平均总收入为40 821元,这与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中农村家庭年均收入为49 497元同处于四万至五万区间,但是略低。原因是调查样本多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可以看出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状况处于更为艰难的环境。第二,本研究主要调查对象为40岁及以下的农村妇女,平均年龄为33.26岁,但是其平均受教育程度竟然未到初中,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妇女辍学较早,人力资本得不到充分的积累,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村家庭通过知识进一步提升其生活水平的可能性。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基本估计结果
首先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方程进行初步回归,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当控制调查对象的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子女数、家庭耕地数和农技培训参与度等影响农民家庭收入的因素之后,农地确权对农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明显为负,并且可以通过5%显著性水平的检验,进一步控制个体异质性和区域异质性,也得出一致的结论,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考虑到农民收入与农民确权可能存在的互为因果关系,为使得估计结果更为稳健可靠,本研究使用了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2SLS)以控制内生性对方程进行进一步回归,具体操作上选取“土地是否为平原”作为确权的工具变量,结果如表4右侧两列所示。采用工具变量法后,逐步控制个体异质性和区域异质性,得出的结果与OLS结果一致,并且均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确权对农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为负的结论是稳健的。虽然确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发现这一初衷并未实现,或者说短时间内并未取得效果,反而对农民收入的提高有抑制作用。
表4 土地确权与农民增收
注:“***”、“**”、“*”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
(二)稳健性检验:两种确权形式进一步分析
在农地确权中,基于本地的地域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的差异性,不同地区实行的农地确权方式也是有所差别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确权确地,将土地的承保经营权划分到各家各户,并明确土地的边界和大小,以证书的形式进行权利确定,这种形式多存在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另一种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即不直接将村集体的土地明确划分到每家每户,而是按照人口数等相关因素,给予每户一定额度的股份,归属于本集体的家庭按照这一股份参与集体经济经营获利的分红,这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两种不同的方式,确权对于农民的经济效应是否一致需要进一步检验。因此,本研究将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分别和未确权进行对比,进行进一步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土地确权形式与农民增收效应
注:上标“***”、“**”、“*”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
由表5可得,OLS的回归结果显示,确权确地这一农地确权方式与农民的家庭收入负相关,并且在使用工具变量克服内生性后,这一结果依然不变。相对来说,虽然古典均值回归和工具变量均未能证明确权确股不确地显著降低农民收入,但与其负向相关性是存在的。总体看来,确权对于农民收入的影响依然是负向的,两种形式分类的进一步回归依然支持了上文的结论。
五、“悖论”产生的原因
既然理论上土地确权使得产权界定更为明晰,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权利,加速了农村生产要素的流转,自然也有利于农民理性安排其土地使用方式来增加收入,但是为何基于实地调研进行实证分析却发现,确权反而使得农民收入在短期内有所下降呢?本研究试图以农民收入构成作为切入点探究其内在机制。
(一)土地确权可以显著提高农民农业收入
通过控制影响农民家庭收入的其他相关变量后,表6的最小二乘法估计(OLS)以及克服内生性的工具变量回归(IV)均证明了土地确权能够显著增加农村家庭的农业收入。为进一步比较,本研究借助核密度相图比较了确权样本和非确权样本的农业收入的差异性(对收入以e为底数做了对数化处理),具体如图1所示。
表6 土地确权与农民农业收入
注:上标“***”、“**”、“*”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
图1 确权与非确权样本农业收入核密度对比图
通过核密度图可发现,非确权样本家庭收入更接近于正态分布,而作为对照,确权对家庭农业收入分布情况具有显著冲击效应。虽然确权样本收入集中区域数值略低于非确权样本,但是其较高农业收入的样本占比明显提升,这反映了确权事实上对农村家庭农业收入产生了正向促进作用。产权禀赋效应和预期效应是产生这一结果的内在原因。
禀赋效应可以定义为“一旦某一物品成为自己拥有的一部分,人们倾向于给其更高的价值评价”,其实是“规避损失”的一种体现,即相较于等量收益而言,损失对个人心理影响更强,人们更计较损失。产权强弱与禀赋效应的大小有直接关系[19-21]。农地确权虽然没有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但是以证书的形式巩固了农民承包权经营权的拥有,可以说是产权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农民的农地产权禀赋效应就越强,这就导致农民更倾向于自我经营农地而不是将其流转出去。
在不确定风险存在的前提下,人们会基于当前的经济形式和政策环境,理性地预测可能产生的收益及损失,从而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22]。对于国家力量较为强大的中国而言,土地政策的变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更为全面和深远。对于农民来说,确权颁证无疑是政府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信号,而这一信号给予的信息是未来政府将会在农业生产中投入更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因此,良好的预期在农业生产者中形成,他们更有信心从事农业经营并付诸实施,有效地刺激了农村家庭农业收入的提高。根据数据统计,确权样本中,进一步转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的比例为11.27%,而非确权样本,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生产的比例只有8.80%。
(二)土地确权与农民增收“挤出效应”
既然确权有利于农村家庭农业收入的提升,那么为何确权对其家庭总收入反而起到抑制作用呢?考虑到在中国农村,农民兼业现象普遍,在农忙时进行农业生产,在农闲时外出打工是粮食种植区大部分农村家庭的真实写照。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构成了一个家庭一年的总收入,那么确权对于农村家庭非农收入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基于已有数据,本研究做了如下计量分析,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土地确权与农民非农业收入
注:上标“***”、“**”、“*”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
同样,利用最小二乘估计(OLS),发现确权这一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并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利用工具变量法(IV)克服内生性后,仍然支持这一结果。因此确权确实明显地降低了农村家庭的非农收入。为了能够更直观反映这一结果,基于数据做出确权样本和非确权样本非农收入的核密度图,具体见图2所示。
图2 确权与非确权样本非农收入核密度对比图
由图2可见,相较于确权样本,非确权样本的非农收入分布核密度图更加右偏,即确权对农村家庭非农收入的分布产生了负向冲击效应;也就是说,确权降低了农村家庭产生较高非农收入的可能性。农地产权的制度约束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农地产权的残缺性,使得其无法对农地进行市场化交易;二是农地用途的专用性,对于农民而言,无论农地是否流转出去,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部分地区甚至只能用于粮食类作物的生产经营,这就限制了农民直接使用或转让农地资源进行非农生产获取更高报酬的可能性。农业生产获利是极低的,农地制度约束使得农民一旦从事农业经营,那么较高的机会成本就是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另外,作为外部因素的变动,确权也打破了原先农民进行兼业生产的系统均衡。确权改变了先前存在的农户在农业就业和非农就业抉择上的均衡点,而需要多次尝试并纠正才可以形成的新均衡并未在短期内实现,因此对农村家庭的总收入产生了负向作用。
在将收入进行细分,分别考察确权收入效应后,发现确权可以显著提高农村家庭的农业收入,却降低了家庭的非农收入。总体上,农业收入的增加并不能弥补非农收入的减少,确权对于收入的挤出效应就体现了出来。在图3农村家庭总收入的核密度图中亦可发现,非确权样本曲线明显右偏,其频率最集中的收入段也是高于确权样本的,这与上文的计量分析高度吻合。
图3 确权与非确权样本家庭总收入核密度对比图
六、结论与启示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生产性资源合理流动,中央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了农地确权。确权的宗旨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并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那么确权是否显著影响了农民收入变化,带来了农民福利的增加呢?本研究基于2015年农业部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实地调研数据,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探求其内部机制。研究发现,土地确权并没有在短期内提高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反而对其有一定抑制作用。悖论产生的机制为作为产权禀赋,土地确权虽然可以提高农村家庭的农业收入,但是由于制度约束,却显著降低了其非农收入,农业收入的增加无法弥补非农收入的损失,使得总收入下降。
基于结论,本研究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土地确权作为现阶段农村工作的重点内容,依然需要贯彻下去。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土地权利,是促进农村资源有效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第二,应当合理引导农民的就业选择,不可盲目推进农地流转。引导土地向有技术有经验的种田能手集中,种粮大户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合理控制流转地的大小,稳中求胜,推进家庭农场的持续经营。第三,创造更多非农就业机会,合理引导农民向城镇转移,并逐步打破户口及身份的桎梏,让农民工真正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