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甲骨文及卜辞所见商代摔跤考
2020-06-05芦金峰
芦金峰
甲骨文就是指契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甲骨文是目前我国境内发现的最早的文字,它是汉字最原始的形态。早期人们称之为“契文”“殷契”“书契”“贞卜文字”等,自1921年陆懋德发表《甲骨文之发现及学术价值》[1]一文后,学术界才普遍采用“甲骨文”称谓。殷墟是商代晚期的都城所在地。殷墟出土了大量的甲骨文,甲骨卜辞内容与司马迁《史记》所记载的晚商世系基本一致,印证了《史记》文献的可靠性,同时,甲骨文材料是这一时期记录商史的唯一信史。
商代在中华古文明史上具有特殊地位,但因文献记载的不足及真伪莫定等原因,商史研究的进展一直比较缓慢。孔子曾为商史“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4]而感叹。因此,记载商代体育的史料同样显得不足。长期以来,涉足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均不够详实,且很少从甲骨学视角去研究商代体育活动。在中国知网,检索关键词“商代”及“摔跤”词条下,几乎无文可寻。在教材和专著方面,杨桦主编《体育史》(高教2006年版)[5]第二章第一节内容“先秦”中对摔跤有所描绘。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编《体育史》(人体1989年版)[6]也对摔跤有所提及。体育史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体育史》(高教1987年版)[7]的第二章奴隶社会时期的体育中也谈到了古代摔跤运动。崔乐泉主编《中国体育通史》[8]第一卷第二章“夏商周体育”中开始梳理和涉及商代甲骨文中与体育相关的内容,但也只是略微提及,不够详实。综观以上文献,学术界一般认为摔跤运动起源于战国时期,始称角抵。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忽略了商周二代的相关史料,特别是忽略了商代甲骨文中的史料。自1899年王懿荣发现甲骨文至今的百余年间,殷墟出土甲骨总数已达10万余片。[1]经前辈学者细心整理、科学分类、深入研究后,主要将殷墟科学考古出土甲骨归藏于《甲骨文合集》[9]《小屯南地甲骨》[10]《殷墟甲骨文就是指契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花园庄东地甲骨》[11]《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12]等书目之中,为我们研究商代史,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参考;也为从甲骨学视角研究商代摔跤史,提供了重要的文献支撑。本文尝试以殷墟出土甲骨文为研究材料,结合先秦文献史料,从甲骨文视角出发,对甲骨文及卜辞中存在的商代摔跤项目进行挖掘、梳理与考证。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甲骨文合集》(简称《合集》)、《小屯南地甲骨》(简称《屯南》)、《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简称《花东》),《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简称《摹释》)、《殷墟甲骨刻辞类纂》(简称《类纂》)、《甲骨文合集集释》(简称《集释》)等为基础,精选其中与“体育史”相关的较完整的甲骨卜辞为主要考察对象。
1.2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与地下考古资料相结合的二重证据法;(2)古文字考释方法;(3)跨学科方法,结合文字学、甲骨学、历史学、考古学、训诂学、音韵学和体育学的相关方法进行比较研究;(4)计算机造字软件以及计算机图片处理方法:在文字输入处理上一般采用依据甲骨文字的原型而造字,造字软件使用计算机软件TRUETYPE完成。如果依据甲骨文字原型也无法释字,一般采用计算机图片处理系统,将卜辞中的原型附在文中,以保持卜辞释读的完整性;(5)甲骨文资料整理与应用:为研究需要和便于读者理解,卜辞释文一般采用宽泛为例,即尽可能与现代汉语释读相关,以便于阅读理解。如:卜辞中的“才”一般可释读为“在”;“乍”释读为“作”等等。卜辞释文主要依据《摹释》[13]《类纂》[14]《集释》《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文类纂》[15]为参考。卜辞中“囗”表示此处缺少一字;“……”表示缺二个或二以上的字。卜辞句型统一采用陈述句型。
2 摔跤名称的流变及早期存在的问题
现代摔跤运动是指:两人徒手相搏的一种对抗运动,按照一定的规则,以各种技术、技巧和方法摔倒对手的竞技活动。包括相扑、柔道等,均属于摔跤运动的范畴。[16]这是指广义的摔跤概念,它包涵了相扑、柔道在内的摔跤运动。本文所指的摔跤运动,也是指广义的摔跤运动。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摔跤运动起源于战国时期,当时称之为角抵。其主要依据是,1955年陕西省西安长安区客省庄出土的战国时期角抵铜牌饰。如角抵的解释为:“是我国古代体育活动项目之一。起源于战国,其称始于秦汉。晋以后亦称‘争交',类似现代的摔跤。”《汉语大词典》对时间发展到魏晋南北朝、隋唐至宋时期,摔跤被称为争交、相扑,元朝又改称角抵,直到清朝才开始称摔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摔跤运动的名称流变,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个流变的过程,不仅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影响,也有摔跤运动自身内涵的诸多变化,例如在摔跤的技术、技巧上的差异。花家涛、戴国斌《从角抵到中国式摔跤》[17]一文已经对此作过一个前后梳理与论证,这里不再赘述。
就目前所见相关文献的记载来看,摔跤运动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中的记载,有关《礼记》的成书年代问题,学界一般认为《礼记》的成书年代不早于春秋时期,它是一部先秦至秦汉时期的礼学文献。[18]这个时期与上述出土“角抵”铜牌饰的年代大致相当。书中指出:“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19]《吕氏春秋》中亦有类似记载:“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率讲武,肄射御、角力。”[20]也就是讲,《礼记》与《吕氏春秋》中记载的内容是相同的。以此为证,多数学者称早期的摔跤运动为角力。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及考释后认为,上述文献中存在文字解读上的误读问题,熟悉古代文献的学者都清楚,古文字在书写的过程中,是没有标点符号的,后人为了阅读的方便,才增加了标点与注解。因此,在增加标点时,难免会带有主观的认识和色彩,从而造成对原著的误读。按照古文的习惯及原文的内容,笔者认为,《礼记·月令》中有关摔跤的记载应该读为:“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即射与御、角与力不可连读,而应该分别读为射、御、角、力。也即是说天子命令将帅讲武、习武的内容不是三项内容—射、御、角力,而应该是指四项内容—射、御、角、力。理由有二:一是同时代文献中的用语习惯;二是同时代文献中相关“力”的记载。从古代文献用字习惯上讲,这种以单字来概括某一事物的记载,在《周礼》和《礼记》。如《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又《周礼·浆人》载:“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礼记·礼运》载:“陈其牺牲,备其鼎俎,列其琴、瑟、管、钟、鼓。”《礼记·礼器》:“丹、漆、丝、竹、箭,与众共财也。”等等。这些可说明,在当时官方行书过程中,古人习惯用一字来概括某一事物。据此,笔者认为即周天子在月令到来之际,所命令讲武的内容包括四项技能,其中射与御分别指射箭和驾车的技能。射箭包括五种射的技艺,即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驾车也包括五种御车的技巧,即鸣和鸾、逐水曲、过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同样,角与力也需要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角和力则表现的是人的两种素质。“角”是指两两相当的摔跤运动,与商代的“鬥”(现简化为斗字)是一脉相承的,后文详述。“力”则是指个人力量素质的再现。如《说文》载:“力,筋也。象人筋之形。治功曰力,能圉大灾。”即力是指人之筋力之素质。俗语就是指力气。[21]《礼记·王制》上载:“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凡执技论力,适四方。”注曰:“言此既无道艺,惟论力以事上,故适往四方境界之外。”[22]《诗经·邶风·简兮》载:“有力如虎,执辔如组。”《诗经·小雅·正月》又载:“执我仇仇,亦不我力。”《国语·齐语》:“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资治通鉴》卷八十六载:“力制奔牛,走及奔马。”[23]《晋书·唐彬列传》记载:“身长八尺,走及奔鹿,强力兼人。”[24]等等,说明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人们崇尚有力之士,更崇尚力大无比的将士。力量是人素质当中的基础,力量超强之人,在古代具有特别的优势,可以直接为王事服务。《史纪·秦本记》中记载:“……蜚廉生恶来。恶来有力,蜚廉善走,父子俱以材力事殷纣。”[25]就是讲,父子二人分别以“力”和“走”的优势,辅佐在商纣王的左右,父亲蜚廉是个飞毛腿,儿子恶来是个大力士。不仅如此,商王本人也是具有超凡力量之人。在冷兵器时代,“力”是衡量人的力量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而显示或评价个人力量大小的方法,一般是通过举重物来比试大小。在古代,举鼎比力,就成为显示个人力量的最佳选择。如《史记》中记载的项羽和秦武王都是以力举鼎的高手。项羽“籍长八尺余,力能扛鼎。”“武王有力好戏,力士任鄙、乌获、孟说皆至大官。王与孟说举鼎,绝膑。八月,武王死。”这是反映在当时,武王与孟说的一场以“力”比武的较量。
进而言之,当时冷兵器时代,力量作为一项独特的身体素质,在当时是深受社会认同的,同时也经常加以训练的。据此,古代文献中的“角力”不是指一种素质,而是指二种素质,指摔跤和力量。也即是《礼记·月令》和《韩非子》中记载的讲武之事,涵盖了四种需要经常训练的能力,即为射、御、角、力。
关于“角抵”,学术界一般认为源于秦统一以后。从时间上来看,秦统一是在公元前221年,距离西周早期从武王灭商的公元前1 046年算起,相差825年,这是早期从“角”的概念发展到“角抵”概念的时间。从地理位置上讲,西周的发祥地就是秦国所处的地域。从传承上讲,秦国王族还是西周的后裔(《史记·秦本纪》载)。这些都为“角”概念的继承和发展创造了外部和内部的条件。《文献通考》记载:“秦并天下,分为三十六郡。郡县兵器聚之咸阳,鐻销为钟;讲武之礼,罢为角觝(抵与觝相通)。”至此,“角抵”作为一个固定的词语而稳定下来,成为先秦摔跤的称谓。《汉书·刑法志》中也证明了此说法:“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可以看出,从“角”概念,发展到“角抵”概念,在字词上保留了“角”这一基本概念,又发展了“抵”这一属性。有关“抵”字义的性质,从概念上讲,是对“角”概念的进一步描述。《说文》载:“抵,挤也。”《广雅·释诂三》:“抵,推也。”又《说文》:“挤,排也。”《广雅·释诂三》:“挤,推也。”即在古汉语中,抵与挤为同源词。[27]即“抵”所表达的内涵是,两人在相角之时,相互“排挤”“推挤”对方的一种状态。这种两人相抵的动作,正是对“角”内涵的进一步详细地刻画。
但是,在汉以后的一些文献中显示,角和抵并非是一个固定的词语,角在史料中常作名词,而抵是作动词用。如《文献通考》卷一百四十七·乐考二十载:“蚩尤氏头有角,与黄帝斗,以角抵人,今冀州为蚩尤戏。”同样,《述异记》中也记载:“蚩尤耳鬓如剑、戟,头有角,与轩辕斗,以角抵人,人不能向。”显然,史料中的“以角抵人”是指双方在打斗之时,以角来抵住对方的动作,而非指“角抵”就是一词。一些学者往往以此为据,来说明“角抵”起源于黄帝时期,这显然令人难以信服。遗憾的是,史料中一再提到的关键词“斗(鬥的简化体)”字,确被后人忽略了它与远古摔跤的本质联系。“斗”字古文作“鬥”形,从甲骨文“鬥”字的字形所反映的指事来看,“鬥”才是最早指示两人摔跤的真实写照。
3 甲骨文“鬥”字本义考
3.1 甲骨文“鬥”字形义考
汉字的本义是指:“一个汉字由最初书写的字形上所反映出来的意义。”《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类》。繁体“鬥”字,小篆体作“”形。在甲骨文中作“”(《合集》0152正)形,是现在简化“斗”字的初文。甲骨文中的“鬥”字形体有多种(如图1):
图1 甲骨文中“鬥”字形体Figure 1 forms and structures of oracle character“Dou”
图2 “鬥”字形的演变Figure 2 evolution of the form of oracle character“Dou”
3.2 “鬥”字与“角”字相关的字义考
从商代晚期到西周早期,摔跤的称谓在文字上发生了变化,即商代晚期称摔跤为“鬥”,而到西周早期则称为“角”。这一概念的形成,便被后人广泛延用。又由于周朝长达800年的统治历史,更加巩固了摔跤作为“角”概念的地位。而商代称摔跤为“鬥”的概念便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西周金文虽然继承了殷商甲骨文的基本形体,但在局部上也会有较大的调整,其中在语言和文字的使用上,就是一个方面。从甲骨文中可知,“摔跤”这项运动在商代晚期称之为“鬥”,到西周时期称为“角”(音读为jue),发展到秦统一以后称作“角抵”。从地理位置上讲,西周与秦所处的地理位置大致相同。因此,秦延续使用“角”的概念也有地域使用上的条件。从商代晚期摔跤的“鬥”概念始,变迁到秦统一以后的“角抵”,“摔跤”的演变与发展,经历了约1 000多年。其中在商代晚期称“鬥”的概念持续最少约300年,如果再加上商代中、早期在内,“鬥”的概念持续时间会更长。社会的变迁过程中,人们在用字和语言上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角和角抵的称谓都保持了“角”内涵。说明“角”应与前期的“鬥”字之间应该存在有密切的关联。
“角”的本义,是泛指动物头上的角。甲骨文中的角是象形字,作“”(《合集》20533)形,从字形上看,动物的角是弯曲状的,角体中间有纹路。《说文》曰:“角,兽角也。象形。”现代《辞海》(第六版)载:“角,有蹄类动物头顶或鼻前所生的突起物,有防御、攻击等功能。”《周易·大壮》载:“羝羊触藩,羸其角。”[34]这里就是指“角”字本义。在《甲骨文合集》里,有“角”字的共有23版,没有一例表示有“摔跤”之意。
从训诂学的角度上讲,由于动物头上角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动物双方对抗中的相互抵触作用,使“角”的延伸概念中增加了“抵触”的内涵。《广雅》裁:“角,抵触也。”《周易·大壮》载:“羝羊触藩,羸其角。”另外,角与鬥之间也可互训,《故训汇纂》载:“角,鬬也。《文选·传毅〈舞赋〉》:‘埒村角妙'张铣注。”“角有鬥争意。《战国策·赵策三》:‘以与秦角逐'鲍彪注。”[32]再从“角”与“鬥”字义上讲,两者也存在密切关系。《说文》载:“鬥,两士相对,象鬥之形”。《故训汇纂》载:“角者,两两相当也。”可见,从训诂学和文字学的角度上讲,“鬥”与“角”确实属于同源,都有对抗、抵触之义。这在一定程度证明,代表西周时期的摔跤项目“角”,实质上是源之于殷商时期的甲骨文“鬥”字。角抵的角字没有用其本义,而是用其延伸之义——抵触。
4 甲骨卜辞中的“鬥”及涵义
在已发现的甲骨文卜辞中,“鬥”字在卜辞中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性质,这也体现了古代汉语中动名词不分的特征。作名词用时,“鬥”字在卜辞中多作地名用,应属于假借字。《合集》里有关“鬥”字的甲骨共16片,其中14片用作地名,如:乙巳卜,贞叀辛亥酒〔河〕。十月。在鬥(《合集》14584)。庚辰卜,宾,贞朕刍于鬥(《合集》000152正)。以上两条卜辞大意都是记录在“鬥”地发生的事情,或许该地就是殷商时期以“鬥”为主的场所,后以此而命名。而当“鬥”作动词用时,就专指“摔跤”运动,仍用其本义。共有4版甲骨,卜辞云:
(1)戊□卜,〔贞〕…其鬥。(《合集》19236图1)一期
(2)…己卯鬥。(《合集》8132图2)一期
(3)…省鬥。(《合集》21524图3)一期
(4)癸丑卜,王,不鬥眔(暨)[鸟](《合集》04726图4)一期
图3 《合集》里“斗”的卜辞Figure 3 oracle inscriptions of“Dou”in Collection
以上4条卜辞均属于殷墟一期的卜辞,即武丁王时期的卜辞。武丁开辟了殷商中兴的繁荣时期(《史记·殷本纪》)。上卜辞中第(1)条有些残词,但卜辞中“其鬥”之语的表述十分清晰,说明“鬥”字的动词词性无疑,即表示有“摔跤”之意。第(2)条卜辞由于残缺,只有三个字可识,是反映己卯日这天进行“鬥”(摔跤)的相关活动。
第(3)条卜辞残缺也比较严重,但卜辞中“省鬥”二字十分清晰,二字中间也无空隙,说明二字可连读,读为“…省鬥…”。“省”字的意义特别值得关注,在卜辞中“省”主要指“巡视”的意思,商承祚认为:“象省察时,目光四射之形。”闻一多也认为:“卜辞言省似皆谓周行而省视之。”[35]《说文》载:“省,视也。”《尔雅》也载:“省,察也。”邢疏:“省谓视察。”《易·观》曰:“先王省方观民设教。”孔传:“以省视万方,观看民之风俗以设于教。”在卜辞中,“省”字的含义一般指商王巡视某地或某事,如:王其省舟(《怀》1456)就是指商王省视其用舟情况。巡视也是商王经常要进行的一种制度。商王不仅巡视用舟的情况,还巡视其它活动。《礼记·月令》载:“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天子乃鲜羔开冰,先荐寝庙。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可知,天子巡视过程中,还需要有众大臣、诸侯相伴。由卜辞内容,我们可以推测,以上第(3)条卜辞的大意是指,商王去巡视在某地举行的“鬥”(摔跤)活动。这种商王亲自参与的省视活动,可能对西周的“角”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延续而继承了下来,《礼记·月令》中规定:“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天子命令开展的此项运动,一定会进行相应的省视巡察活动的。
第(4)条卜辞相对比较完整,是记载商王亲自参与“鬥”这项活动。卜辞中的“”字从止、从隹,余永梁释为是“进”字,叶氏从之。孙海波释为“”字。[35]笔者认为孙说可从,“”字在卜辞中作名词用,这里指人名。有关姓在卜辞中的记载较多,姓可能为侯国贵族(《合集》6839、《合集3321》)。眔作连词用,眔即暨字[36]。暨字的后面一般也跟名词。“鸟”字有些残缺,但可识读,在甲骨文中鸟字主要也作名词用,即作星名、地名和人名。[29]此条卜辞大意为商王在癸丑日这一天贞问,是否不要(举行)和鸟两个人之间的争斗活动(摔跤)。如果这版甲骨记载属实的话,那将是我们知道的中国最早的摔跤竞技的记载了,距今约3 300年了。
从以上甲骨文字和卜辞记载可知,“鬥”(即摔跤)早在殷商时期就已经存在,其显著的特点就是两个人徒手搏斗。此种徒手搏斗的摔跤运动,广泛被各朝各代继承与发展的诗、词等形式记载流传。如前文所提及《礼记·月令》(西周时期)中规定:“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汉书·武帝纪》文颖解:“两两相当角、力,角技艺射、御,故名角抵,盖杂技乐也。”[37]魏晋时期诗载:“惟余欲而是恣,纵逸游于角觝。”(晋·《西征赋》)唐诗按相卜记:“内官初赐清明火,上相闲分白打钱。”(唐·韦庄诗)元朝时期又重称角抵:“黄须年少羽林郎,宫锦缠腰角抵装。”(元·《上京诗》)清朝之时,摔跤有诗曰:“广场回望静无尘,走索跳丸百戏陈,侲子仙倡排两列,御前先唤撩跤人”(清·《避暑山庄纪事诗》)。由此可以看出,从商周到晚清,在3 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摔跤运动从未间断过。在冷兵器时代,经常练习角抵,方可以在战争中与敌人搏斗和在田猎中与猛兽相斗。因此,角抵常常作为军事训练的内容被官方十分重视,并由商王亲自参与,并形成制度。《礼记·王制》载:“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股肱,决射御。”注曰:“言此既无道艺,惟论力以事上,故适往四方境界之外,则使之擐露臂胫,角材力,决射御胜负,见勇武。”《吕氏春秋·孟冬》也记载:“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率讲武,肄射、御、角、力。”
由上可知,从卜辞来看,在商代晚期,举行两人相鬥的摔跤竞技时,商王是要亲自占卜并参与进行的,说明商王对此十分重视。相关文献也记载夏商两代王,都是当时摔跤的高手,这在史料中也多有记载。夏代最后一位王桀和殷商最后一代王纣,都是力大无比,神通过人,敢与猛兽搏斗的勇士。《史记·律书》记载:“夏桀、殷纣手搏豺狼,足追四马,勇非微也。”[38]这是记载两代先王“力大、善跑”的当时写照。《史记·殷本记》还记载殷商最后一位王纣力大无比的事实:“帝纣资辨捷疾,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手格猛兽。”从史料上来看,作为夏王的桀和殷王的纣都十分好斗、善斗,这种善于搏斗的本领,可能会充分展示其王身份的勇力与智慧,从而达到令手下众臣信服的目的,同时起到威慑四方的效果。
5 结论
综上所述,从甲骨文“鬥”字形和卜辞记载内容可知,摔跤运动早在殷商时期就已经存在,其在商代被广泛称之为“鬥”,其本义就是指两人徒手相搏,其性质表现的是技击与对抗。卜辞中反映的商王与贵族之间的“鬥”活动,是目前所见最早的“武事”活动内容之一,也是我国最早记载摔跤运动的史料。西周时期,摔跤被称之为“角”,成为官方讲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形成制度,按月进行相应的学习与训练。秦统一以后,在继承“角”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角抵”的内涵,并成为官方讲武的唯一内容。从时间上讲,商代晚期的“鬥”要比秦统一以后的“角抵”早约1 000年,即我国摔跤运动可以追溯到3 300多年以前的殷商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