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破局: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对策略
2020-06-04袁海娜
摘 要: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高发。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资金巨大,且该类犯罪多采用金融公司、众筹、数字货币等方式予以粉饰,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难以辨别其合法与非法。基于此,笔者从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问题提出入手,分析大数据时代该类犯罪的困境,辨析其成因,从而探索完善的可能路径,以期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打击此类犯罪,为侦办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建献言献策。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大数据时代;维稳
一、问题意识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享受到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但是,与此相呼应的是,互联网经济犯罪也层出不穷,其中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范围广、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大,线上线下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性大。其网络化趋势明显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法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法律和制度层面并没有有效的应对策略来打击处理该类犯罪。采取传统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处理手段并适用于此类新型涉众型犯罪案件,因而,如何正确分析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困境,如何突破当前困境、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二、困境:大数据爆炸引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一)涉及人数多、侦查难度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称之为涉众正是因为其所牵扯的人数众多。尤其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的普及,通过计算机远程“拉人头”、“搞集资”的案件比比皆是。较之传统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跨市、跨省甚至是跨国的案件出现井喷式的增长。不仅仅是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也往往十分分散。此外通过互联网的账号、IP的包装,犯罪嫌疑人隐藏较深,往往受害人也不了解网络的另一段是何许人也。因此,新型互联网涉众犯罪侦查难度大,对侦办人员的业务素养要求极高。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不容易被甄别。这类犯罪往往以高收益理财、公益众筹或者是国家的相关扶持性政策大做文章。不法分子通过成立公司或者有关组织,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外,该类犯罪不单单是个人犯罪,不法分子往往有相当的文化水平,通过团队合作,将自己打造成十分专业理财团队、融资公司、蒙蔽性很强。因此,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越来越“高知”化,普通老百姓很难辨别,其手段之隱蔽性使得其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国际化趋势
正是因为大数据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跨国性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日趋上涨。不法分子通过域外的IP向境内居民募集资金、实施诈骗,侦查人员很难立即将其抓获。一方面,不法分子通过域外IP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其真实身份就很难查证确认。另一方面,即便确认犯罪分子的身份,跨境抓捕也有很大难度,手续申办、异国法律的限制和犯罪分子的潜逃流窜都是破获该类犯罪的现实障碍。因此,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国际化特性也是该类犯罪日趋猖狂的原因之所在。
三、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原因解构
(一)立法角度:互联网涉众型犯罪立法的滞后性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无讼等法律法规检索有关于互联网涉众型犯罪的法律法规,发现有关规定的效力级别不高,规定不够完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最高检和公安部适当放宽了互联网经济犯罪的言辞证词证据标准。
由上述规定,立法层面对于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问题给予了重视,但是法律的滞后性致使对于该类犯罪的具体规定仍然没有出台,法律层面尚无规定,虽然有司法解释对此有所阐述,但是刑法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司法解释捉襟见肘。现有刑法体系的定罪不周延,侦查过程实操依据不全面都使得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理陷入窘境,发案率高。
(二)司法角度:证据难以调查固定及罪与非罪问题
1、经侦部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难。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犯罪分子知识水平较高、受过专业化的训练,所以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面临着种种阻碍。首先,基于该类犯罪涉案人数众多、人员分布十分分散,侦办机关一一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客观限制,所以证据收集难;其次,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隐藏深、手段不易被发觉,固定证据难。最后,互联网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如果从众多蛛丝马迹的证据线索中,寻求突破口,最终抓出幕后主使,对侦办人员的业务素养也是极高的。因此
2、罪与非罪问题问题。犯罪分子大多借助经济金融实体实施犯罪行为,达成牟利目的。尤其是在证券、基金、保险等一类案件中,真实理财和虚假理财相结合,涉案资金庞杂,难以区分。这类犯罪分子十分了解金融领域、商事领域的法律漏洞,通过钻法律的空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游走在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缘。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面临罪与非罪的问题,对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经济知识的涉猎也要求较高。因而,这也是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原因所在。
(三)市场角度: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鉴别水平不高的矛盾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做公益的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是消费者的投资鉴别水平却没有得到提升。银行、基金的收益率低使得不法分子以高利诱惑消费者投资的目的可以得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市场投资渠道较窄、门槛高、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投资经验不足、知识欠缺的矛盾为互联网涉众型金融犯罪提供了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互联网经济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分析犯罪高发的实质原因,从市场角度理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渠道,从监管角度形成事前防范机制,从立法角度予以于法有据,才能真正在司法领域减少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出现,从根本上打破困境,寻求破局。
四、破局:完善打击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可能路径
(一)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预警制度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不同于一时兴起的故意类犯罪,其出现、发酵、爆发往往会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建立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预警制度对于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应当拓宽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利用网络的信息畅通性,及时收集、整理、辨别、反馈所接到的举报线索;其次,将涉众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收集纳入绩效考核。最后,加强有效线索举报的奖励制度。对于发现有关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并且及时举报的人民群众,予以适当金额的奖励。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有利于打击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
(二)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办案模式、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集合犯罪所涉及的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作战,探索合作办案模式,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才是长久之计。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公安内部各个部门,同时联合证监会、银保监会、信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等,通过信息交互,达成对市场经济领域的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以期只要市场有风吹草动,就能立刻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
其次,探索合作办案模式。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与经济领域相关性、专业性极强,在案发后需要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领域的专业支持。同时,基于互联网信息的繁杂和犯罪证据的难以固定,需要工信部及有关通信公司的技术支持。涉众型经济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一旦处理不得当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信访部门也需要予以协助。搭建多部门合作办案模式,能够避免侦查部门在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被动寻求协助,个案建立合作组的现象。从而经侦部门能够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变被动为主动,提高侦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妥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后续问题
1.维稳问题。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群体性时间时有发生,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威胁。受害人群体庞大,损失巨大,侦办此类案件难度大、时间长,受害人迫切希望追回被骗财产的心情会伴随着信访等群体性行为。公安部门、政府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应对此类群体性时间,正面解决,以免激化矛盾,造成社会动荡,激發群体性事件。
2.追赃问题。该类犯罪案件的处理,公安部门和受害者的直接目的就是追回赃物,抓获犯罪嫌疑人。只侦破案件难以追回赃物往往不能真正安抚受害群众。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要尽可能的追回涉案资产,挽回损失。要坚持做到主要犯罪嫌疑人刑责追究到位,主要涉案财产追赃到位的原则,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合法手段,权利追赃挽损,降低受害人损失。并认真做好受害人统计,切实履行承诺,将追赃的赃款赃物及时返还给受害人,安抚受害群众,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群众安抚工作的根本之策。1
五、结语
该类犯罪的成因即涉及到经济领域。又涉及到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如何做到精准打击,有效打击是侦办此类案件的关键。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健全合作办案模式,畅通信息沟通,同时,加强自身网络侦办案件方式,深入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和类型,掌握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以此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袁海娜,1995年,女,宁夏,研究生在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