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020-06-04康如桃
康如桃
摘 要:2019年1月1日经过第七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并实施,相比于旧的个税法,新个税法是对目前经济发展变化、社会现实问题的回应,新修订的个税法为解决我国目前贫富差距,税收公平,完善税制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改变,事实证明,现行的个税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但是,需要承认的是,新颁布的个税法依旧不能完美的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例如:税基确定、税收计算方式、税收监管等,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及完善,本文主要针对改革后的个税法新增内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的探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对于我国的个税法的未来发展与完善能够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税基、分类征收、专项附加扣除、税收监管
一、我国现行个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税基范围广泛,但不够完备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现行的个税法的第二条中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缴纳的范围作了相关的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九项所得纳入我国个税应税范围并采用了将各类应税项目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上新个税法的第四条对个税免征项目如:奖金所得、国债和国家金融债券所得、补贴、保险赔款、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也进行了规定,同样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十项免征所得,所以,第二条、第四条两条条文形成了我国新个税法下的税基范围,而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税基范围不清,应税项目不完全的问题的出现。
(二)分类征税导致税收不公平
在新修改的个税法中,制定了分类征税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个税法第六条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经营所得采取了不同的税收计算方式,从表面上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却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不公平,会导致使得即使收入总额相同的两个人,因为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导致所纳税额的不同,从而导致税收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而分类征税的方式必将会在实践中导致偷税、避税现象的存在,采用此种纳税计算方式会造成税收不公平现象,加剧税法中实质不公平现象的增多,造成横向不公平1,降低了税法公平原则在个税法中的体现,也损害了从债的角度出发的税收性质。
(三)免征额“一刀切”,导致税收不公
现行个税法在旧的个税法的基础上将免税额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该项变化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变化,也符合国民收入上涨的现状,减轻了居民负税压力,但是,现行个税法的免征额依据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现状而言对于免征额的规定,各地区统一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扣除这种“一刀切”的设计中并没有考虑各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差异2,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东西地区收入水平的差距,若统一按照5000元的免征标准计算应税金额,我国西部地区在在扣除免征额之后,纳税人群占比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所以,全国“一刀切”的个税免征标准不会对调节地区收入分配差距有多大实质性效应,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3。
(四)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运行机制不完善
现行个税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对于该六项生活支出,确定了一定范围的减免,其目的是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尽管如此,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依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的面很广,具体情况非常复杂,对税收征管、纳税遵从、政府管理来说都是一个重大挑战。
(五)纳税单位家庭特征缺失
现行个税法对于纳税单位主要是以个人为单位,但是家庭一直是重要的课税单位。不论是我国历史上还是税制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将家庭作为课税单位之一,在我国文明发展进程中,以 “户” 为单位征收税款的现象一直存在。在税负设计中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更加符合家庭的整体经济能力4,同时在税制发达的美国也规定了以个人课税、夫妻课税并存的税收征纳模式,家庭成员同财共居的特征决定了即使税款由家庭成员个人缴纳,但仍需以家庭整体财产负担。如果家庭成员个人赋税太重,低收入的家庭生活保障必然会受到影响。
二、完善新个税的相关建议与措施
(一)制定明确的应税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法对于应税项目规定存在的应税项目存在的问题是法条规定的应税项目不完备,规定方式不合理。对于该问题的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于应税项目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健全、先进的美国,作为一个经过漫长税制发展的国家,首先美国对其境内居民根据是否拥有美国国籍进行分类,这一点与新税法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相一致,对于应税范围的规定,美国的应税范围也十分广泛,将除去免税项目、分相扣除额、个人宽免额之外的全部的个人所得纳入应税范围,并采取先缴费、在申报、后退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程序5,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能够清楚的界定应税范围,美国税法对于税基范围的确定采用了排除法,而采用这种方式使得应税范围明确。减少法律对纳税行为的误导性。
(二)制定公平、合理的个税计算方式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的计税方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保障。根据现行税法计税方式,分类征税制度的税收计算方式会导致税收不公平等问题,以及对于该问题的完善,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不同收入应税税率与减免政策的不同,会导致税收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家对于相关工作种类的补贴与支持,但是不合理的計税方式使得税收横向不公平现象加剧。
(三)根据地区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税额
5.合理膳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幼儿园保健医生在制定食谱时,应根据幼儿营养需要、粗粮细粮搭配、食品多样化原则的需要,制定出搭配均衡,营养合理,保质保量的膳食,为幼儿的身体发育提供保证。同时应多吃蔬菜水果,含蛋白质、钙、铬、维生素A多的食物,补充眼睛发育必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尽量少吃甜食,减少糖的摄入,避免高糖物质的代谢引起体内碱性物质的消耗,对于那些偏食、挑食严重的幼儿,可以通过个别谈心的办法,让幼儿认识到偏食挑食的后果,同时利用表扬鼓励,或是逐渐增加食用量的方法,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6.松弛有度,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
在户外活动中,孩子们神清气爽,远可观蓝天小鸟,云卷云舒,近可看蚂蚁搬家,赏红花绿草,让处于近距离用眼状态的眼部肌肉得到调节。同时在户外运动中,在幼儿不断的蹦蹦跳跳中,眼睛的睫状肌也不断的调节,这些,对幼儿的视力保健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幼儿园必须要保证幼儿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为孩子提供形式多样的户外活动,通过各种活泼有趣、色彩鲜艳的玩教具,刺激幼儿的眼神经,促进眼睛的发育。
(二)家庭
在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促进幼儿视力保健工作的开展中,作为幼儿人生第一任教师的父母,对孩子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幼儿园应做好家园合作,共同呵护幼儿那双明亮的眼睛。
1.普及眼保健知识
父母作为幼儿的第一任教师,他们对眼保健知识的了解及重视程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幼儿对保护眼睛的认识,因此在如何保护幼儿的眼睛上,幼儿园应主动与家长沟通交流,幼儿园利用宣传栏、家园联系栏、主题墙以及班级微信群等媒介,向家长普及眼保健知识。
2.參加眼保健知识讲座
幼儿园或社区应邀请家长参与幼儿视力保健的培训、讲座,向家长宣传科学用眼知识、家庭保健方法等眼保健知识,让家长认识到当前幼儿视力保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醒家长关注幼儿视力的发展,培养幼儿正确的用眼习惯,并定期为孩子进行视力检测,对一些早期视力障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3.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
父母虽然工作忙碌,但是也应帮助孩子合理制定作息制度,与孩子共同商量并确定看电视、玩电脑、手机的时间,并及时做好监督,不要让幼儿沉迷于电子产品无法自拔,造成视力健康出现问题。
充足的睡眠有利于幼儿的视力健康,父母也应引导幼儿制定规律合理的作息制度,并督促孩子遵守作息制度,保证孩子有足够的睡眠。同时父母也要遵守为孩子制定的作息制度,早睡早起,不要一味地让孩子睡觉,自己却看电视、玩电脑、手机到很晚。
4.均衡营养,合理膳食
父母应考虑孩子的身体生长发育所需营养,合理搭配孩子的饮食,不能为了孩子饮食喜好或家长图省事,让孩子长期食用高脂肪、高热量的食物,应引导孩子多食用新鲜的水果、蔬菜、肉、蛋、奶、鱼、动物肝脏及粗粮,不偏食,不挑食,让孩子的视力发育有良好的营养保证。
5.以身示范做好榜样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应处处为幼儿做到榜样示范作用,读书、看报、看电视时,姿势正确,距离合适,不躺着看书、看电视,为幼儿树立一个好的用眼习惯的榜样。在饮食方面,也应不挑食、不偏食,给孩子做好榜样。父母在平时多陪陪孩子,做一些亲子室内游戏或是来到户外,远足、钓鱼、参加一些户外活动,让孩子在亲近大自然的同时,给他们提供健康成长的保障,减少孩子接触电子产品的机会和时间。
6.创设适宜的生活学习环境
父母在为孩子创设生活学习的环境时,应注意采光问题,不能过分考虑美化作用,而使得室内光线过强或过暗,应采用健康安全的照明,让幼儿在学习、玩耍时光线合理。幼儿睡觉时,家长应关闭室内光源,让幼儿的眼睛得到充分的休息。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人因有了双眼才能看到光明,有了双眼,才能发现美和创造美,我们应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用眼环境,让每个孩子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让孩子在发现美创造美的过程中,谱写人生的华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