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西南少数民族盟誓习俗对提升村规民约效力的启示
2020-06-04高龙
关键词 少数民族 盟誓习俗 村规民约 效力
基金项目:本文为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普洱绿色经济发展协同研(SYSX201603)究”部分成果;普洱学院绿色经济发展研究创新团队(cxtd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龙,普洱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86
盟誓是中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中国历史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滇西南地区是边疆民族地区,解放前各民族虽然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但是通过盟誓,各民族之间保持了和平稳定。新时代,国家大力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推进农村基层自治,赋予农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的权利,全面促进基层自治。在滇西南,生存着佤族、哈尼族、傣族、拉祜族、布朗族、基诺族等16个世居少数民族,大多属于直接从原始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直过”民族,与内地相比,缺少乡村自治的文化传统,但是却存在着大量的通过盟誓形成的习惯法。1950年召开的普洱專区首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举行的镖牛盟誓就是滇西南少数民族盟誓的典型代表,普洱专区的各民族通过镖牛盟誓树立民族团结誓词碑,对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团结稳定起到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全面分析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盟誓文化的特点,汲取盟誓制度中的有益因子,提升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于滇西南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 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盟誓习俗
(一) 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
1950年8月,经过艰苦的谈判,普洱专区(下辖现在普洱市、西双版纳自治州、临沧市沧源县)35个头人组成民族代表赴京观礼团,观礼团成员有傣族13人,佤族10人,拉祜族6人,哈尼族3人,傈僳族1人,布朗族1人,佤族头人代表1人。普洱专业民族代表赴京观礼团代表赴京观礼期间,受到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其中佤族头人拉猛4次参加毛主席的接见。普洱民族代表赴京管理团在参加完国庆观礼后,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下,先后参观天津、南京、上海、武汉、重庆、昆明等城市。管理团成员沿途受到了各地民众的热情接待,深切感受到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份子的温暖。1950年12月26日,观礼团成员回到普洱后,召开了普洱专区第一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普洱专区26个少数民族的头人、首领、代表参会,与会各民族兄弟在听取赴京观礼团的报告后,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有了全面的认识,共同决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民族团结,消除民族隔阂。1950年12月31日,为纪念普洱专区第一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的举行,让子孙后代永远铭记民族团结会议的精神,普洱专区第一届少数民族代表大会决定按照滇西南少数民族传统举行盟誓。1951年元旦,普洱专区第一届少数民族代表3000余人齐聚当时的普洱县城(现为宁洱县城)红场,共同举行“民族团结盟誓”仪式。按照传统盟誓传统,举行了镖牛、歃血、喝“咒水”、签字仪式。镖牛由佤族头人拉猛实施,拉猛在3000民众的关注下,按照佤族传统习俗,在默念佤族传统咒语:哦,造万物的利吉神,阿瓦人第一个窝朗头人克利托,为阿瓦人寻找幸福的江三木罗,我拉猛今天镖牛,要跟共产党走,为今后不再打冤家,不再砍人头,和司岗里的兄弟民族团结一心,你们在天上看着,让我的镖枪镖在牛心上,让镖倒的牛倒向南方。 念完咒语,拉猛将镖枪刺入水牛的前胸,经过三次镖击,水牛倒向南方,镖口朝上,拉猛高兴得高呼:“共产党勐 、毛主席勐,我们各民族将团结一心,世世代代跟着共产党。”参与盟誓的各民族代表高盛呼喊:“水!水!水!” 。镖牛的结果为大吉,红场上各民族代表异常高兴,傈僳族代表李保杀了一只大红公鸡,将鸡血酒滴入一个个酒碗中,各族代表和党政军代表刺破大拇指将鲜血滴入酒碗,共同喝血酒。大会主席团主席张均带领主席团代表共同宣读誓词:“我们二十六种民族的代表,代表普洱区各族同胞,慎重地于此举行了镖牛,喝了咒水。从此我们一心一德,团结到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誓为建设平等、自由、幸福的大家庭而奋斗!此誓!”落款为普洱区第一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公元一九五一年元旦。歃血仪式结束后,傣族代表召存信、傈僳族代表李保、佤族代表拉猛、大会主席张均等48人在誓词后面用傣文、拉祜文、汉文签名,随后镌刻成碑,矗立在红场东侧城楼旁。
民族团结誓词碑建立以来,滇西南各民族团结一心跟党走,共同维护了西南边疆的团结稳定。民族团结誓词碑建立以来,普洱专区分出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被划入临沧市,参与盟誓的各种民族在后来的民族识别中,被识别为14个少数民族,不管历史如何变迁,各民族始终坚守当年的誓言,用行动生命和献血维护着滇西南边疆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参与盟誓的傈僳族头人李保被国民党参与力量逮捕后,宁死不屈永不变节,拉祜族头人李扎迫用生命守护民族团结,佤族代表岩火龙用生命和献血捍卫自己的誓言,佤族头人拉猛一生坚守誓言,全心投入民族团结工作,傣族头人召存信同志担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长50年,一辈子用自己的行动坚决捍卫民族团结。70年来,滇西南各族同胞积极支持共产党领导剿匪战争,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滇西南少数民族以自己行动维护着当年的誓言。如今,经过盟誓树立的民族团结誓词碑如今已经迁入了宁洱民族团结园,为保护民族团结誓词碑还建立八角亭。2006年,民族团结誓词碑被国务院批准列为全国第六批重点文物,国家民委将其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称民族团结誓词碑为“中国民族团结第一碑”。
(二) 滇西南少数民族盟誓的特点
目前,民族团结誓词碑已经矗立在宁洱红场70年。70年来滇西南各族人民谨遵当年各族头人共同立下的誓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精诚团结,共同维护了西南边境的安定团结。通过民族团结誓词碑我们可以看出滇西南少数民族盟誓的特点。
盟誓有非常庄重的仪式。仪式的神圣性是滇西南民族地区盟誓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特点。在1951年元旦的普洱专区举行的民族团结盟誓由镖牛、歃血、盟誓三个部分组成。镖牛的首先要选符合要求的水牛,镖牛前镖牛者要向念咒语,念完咒语再镖牛,根据镖牛的结果测定吉凶后再进行下一个步骤歃血。镖牛者本身必须是各民族所共同认可的能够与大家所共同信任的神灵进行沟通的人。在滇西南民族团结盟誓过程中,镖牛由大家所共同认可的头人拉猛来完成,拉猛在镖牛前先向参加盟誓的各族兄弟都认可的神灵利吉祷告,祈祷能够得到神灵的庇佑,获得大吉的结果,镖牛的结果果真和拉猛祈求神灵保佑的结果一致,为盟誓的成功举行提供了支持。根据镖牛的结果,傈僳族头人李保杀大红公鸡在每个代表的酒碗了滴入鸡血,各代表再刺破大拇指将自己的献血滴入酒碗,大家共饮血酒。通过这样神圣的意识为盟誓增加了较强的宗教色彩,让盟誓具有神圣性。其中镖牛、杀鸡是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盟誓所常用的牺牲。在滇西南地区各民族主要以农耕和狩猎为生,其中水稻是最为重要的农作物,在水稻种植过程中水牛是非常重要的劳力,是犁地耙田最重要的依仗。长期的生活中,水牛在滇西南各少数民族生活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加之水牛相对温和的性格,成为了滇西南各民族共同认可的好朋友,很多民族都有水牛崇拜的习俗。牛被认为是神灵派来保佑人们的圣神物种,具有通灵的效用,成为最为重要的宗教仪式的牺牲。在滇西南各民族的盟誓中也经常以公鸡作为盟誓的牺牲,原因在于鸡与人常年生活在一起,鸡鸣代表着新的一天的到来,公鸡尤其是色彩鲜艳的大红公鸡,是与神灵进行沟通的灵物,是各民族卜卦预测吉凶的重要牺牲。在民族团结盟誓中大家选取了各民族都认为最有灵性的水牛作为预测吉凶的牺牲,杀大红公鸡作为歃血的牺牲,是对神灵的最高等级的祭拜,以显现各民族对于民族团结盟誓的高度重视。傈僳族头人李保杀鸡,在每个代表的碗里滴入鸡血,意味着大家共同认可誓言。所有代表刺破拇指将自己的献血滴入酒碗,则意味着所有参加盟誓的民族兄弟将以自己的鲜血公共捍卫誓言,用生命保衛誓言得到遵守。
具有共同信仰的神灵是盟誓发生的约束力的重要前提。在民族团结盟誓过程中,镖牛和杀鸡都是为了和大家共同认可的神灵进行沟通,以获得神灵庇佑和认可。佤族头人拉猛在念咒语时所提及的利吉神是滇西南各民族共同认可的造物主,是大家共同尊崇的创始者,窝朗头人则是滇西南地区大家都认可的英雄,是大家共同崇拜的对象。通过向大家共同认可的创世神灵和英雄的祷告就能获得神灵的保佑,同时如若违背了誓言将受到神灵的惩罚。而惩罚意味着将与选为牺牲的水牛一样被杀死供大家食用。对于普遍存在原始宗教信仰的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对共同认可的神灵发誓,具有非常重要的心理强制作用。即使到了现在,由于科学尚未做到解决所有社会现象,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在滇西南民族地区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通过在共同信仰的神灵面前杀牲、歃血、宣誓,给予盟誓参与者强烈的心理暗示,饮食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生理需要,而成为联结血脉亲缘关系的重要纽带,言语也不再是表达自我的手段,而成为道德或精神的约束,通过盟誓仪式构建的关系或规则因其具有神圣的属性,轻易不能违背。 因为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精力,神灵在滇西南的盟誓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承担着保证誓言得到共尊共信的重要职责。
盟誓誓约通过时刻、木刻等特定形式固定下来。滇西南少数民族盟誓制度中,一个重要的仪式就是在宣誓以后将共同的誓言镌刻在石碑上,让后人世世代代学习和遵守。在西南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大量的碑刻和盟誓石,各民族都盟誓后将誓言刻在石碑上的习俗,一些没有文字的民族在汉族未传入之前,大多通过树立石碑纪念盟誓。西南各民族立石刻碑铭记盟誓,一方面是因为要将誓言的内容广泛进行宣传,让参与盟誓的人和被代表的人将誓词铭记于心,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大家共同立下的誓言向石头一样长久稳固,永远遵守,广西金秀瑶族当年立下的《三十六瑶石碑法律》至今仍然对当地社会秩序的调整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村规民约在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皇权不下乡的传统中国,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全国高度乡村高度政治化,乡规民约在大多数地方被废弃。随着改革开发的步伐,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赋予村民委员会以合法地位,乡村自治重新被提出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规定:乡村治理“坚持自治、法治、 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2018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民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村规民约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被广泛提及。
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属于边疆民族聚居区,在滇西南居住的少数民族在解放前大多处于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发展阶段,基层村寨社会秩序主要依靠习惯法、原始宗教和盟誓等制度维持,没有成熟的村规民约。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滇西南边疆民族地方所有村组织都按照党和国家要求制定了村规民约,希望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实现基层农村治理能力的提升,维护好边疆民族地方的繁荣稳定。但是由于村规民约的制定的程序、内容和颁布的形式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导致滇西南边疆民族地方村规民约未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调研分析,发现村规民约存在效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滇西南边疆民族地方部分村规民约酝酿时间不够,未能充体现村民意志
村规民约大多由基层政府提供模板,村组织以填空的形式形成村规民约,不能代表村民普遍意志。村规民约作为村级组织治理本村的自治规则,理应反映村民共同的意志,获得村民普遍的认可。然而,由于时间紧,滇西南地方原本就缺少成熟的村规民约,村两委成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无法起草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规民约,部分村寨曾经出现过以村规民约限制村民人身自由、剥夺村民基本权利的情况。滇西南各地由政府出面统一制定村规民约模板。由乡镇政府将村规民约模板发至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稍微进行修改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村规民约。由于村民没有参与村规民约的起草与修改,更没有进行全面的讨论,对于村规民约的内容不熟悉,所以在生产生活中很少以村规民约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至于通过村规民约,被认为是一种政治任务,大家积极投票通过,但是没有人认真去思考村规民约的对于乡村治理的重要作用。因为制定仓促,没有民意基础,缺少对当地文化传统的认可,滇西南边疆民族地方大多数民众对于村规民约缺少认同感,村规民约在制定之后成为了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无法进入内心的规则,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成为摆设。
(二) 滇西南地方部分村规民约未能反映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难以得到村民的认同
不能体现地方性文化传统的自治规则,难以得到民众的内心认同。滇西南各地多数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很多特有的文化和习俗,在各地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认同。作为乡村自治规则的村规民约,只有充分吸收本村民众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文化和习俗,并将其作为村规民约的一部分,才能唤起村民的内心的认同,进而在生活中自觉去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然而,在現实中为了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降低备案审批的成本,确保各行政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不会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各县区在制定村规民约以前组织司法、民政、文体等行政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基本内容进行商议确定村规民约的模板,并聘请法律顾问对村规民约的模板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由行政部门商议,并经法律顾问审核过的模板,主要体现的是基层政府和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对于乡村治理的愿望,难以根据本村发展历史和特有的习俗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村规民约。面对千篇一律,无法体现地方传统文化的村规民约,村民缺乏讨论、执行和维护的热情。
(三)制定和颁布程序的随意性,降低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可度
因为制定和颁行程序的随意性,滇西南地区民众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可度不高。在2018年,滇西南地区历来都有信仰原始宗教的传统,对于重要的祭祀、盟誓都有一套非常严格完整的程序。2 018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乡村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必须要在三年内形成一套高效的乡村治理规则,并且村规民约必须经过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五个步骤。应该说如果严格按照五个步骤,村规民约确实能够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可。然而现实中,滇西南地区部分乡村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省略了大部分的步骤,部分乡村由村委会干部根据模板起草村规民约,起草后经过一段时间公示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然后备案,对于广泛讨论,征求意见环节基本上都省略了,广泛宣传步骤基本没有,中间的修改完善环节,由于前面的广泛讨论环节没有,基本上无人提出修改意见。由于程序不够完备,且无法与传统的重要议事程序结合起来,大家对于村规民约缺乏一种神圣感,觉得有没有村规民约都无所谓。
(四) 缺少对违规人员的惩戒措施,降低了村规民约的效力
如果不会因为违反规则而导致任何不利,那么这个规则最终将形同虚设。公民因为违反国家的法律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确保了法律效力,公民因为违反合同导致违约责任,使得公民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由村民共同制定认可的规则,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人应该进行惩戒。但是根据《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意味着村规民约不得对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处分,为了防止村规民约因为违法而导致责任,大多数村规民约里面都不涉及到违反村规民约者的责任。规定了村民的义务,但是却不会因为对义务的违反而带来不利的后果,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缺少一种敬畏,在生产生活中完全不重视村规民约。
(五)缺少先进示范典型的引领,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缺乏制定高水平村规民约的动力
制度最终的生命来源于制度实施产生的效益。一种规则、制度要真正调动民众的积极性,需要制度执行以后产生的效益作为动力。在滇西南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先前很少有村寨制定了完善的村规民约,现在在国家的强制要求下制定了村规民约的村寨并没有因为制定了村规民约而取得了更大的成绩,或者是因为村规民约制定水平高得到更多的资源。在村民或者乡村经营看来,村规民约的有无、制定水平的高低并不影响本村的发展。相反,制定高水平的村规民约,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支付更多的成本。在高水平的村规民约本身尚未为村寨发展带来资源的时候,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缺乏主动制定高水平村规民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 滇西南地区盟誓习俗对提升村规民约效力的启示
作为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且本身缺乏制定村规民约历史的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要制定具有广泛认同的村规民约,需要从传统的盟誓文化中去寻找答案,将盟誓文化中一系列好的有用的做法吸收到村规民约中,不断提高村规民约的效力,促进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滇西南边境地区与全国一道建成全面的小康社会。
(一)村规民约必须经过庄严的程序,得到村(寨)民感受到村规民约的严肃性
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传统的盟誓都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任何一次盟誓都必须由头人、巫师共同测定吉日,或者在传统的属龙、属牛的日子举行,需要在盟誓前面共同商议确定誓约的内容。盟誓仪式要举行镖牛、杀羊、杀猪向共同认同的神灵祈求保佑,向共同认可的神灵念咒语,由神灵确保誓约的效力,最后要共同宣读的誓约,共同喝酒共享牺牲,盟誓仪式市神圣的,参与盟誓的各方在盟誓过程中感受到了盟誓的严肃性,经过盟誓后的誓约得到了大家广泛的认同。相反,今天我们为了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为了快捷地完成制定村规民约的任务,往往由几个村委会组成人员商议一下,像做填空题一样很快就完成了村规民约的制定。虽然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经过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五个步骤,但是在实践中即使村民委员会领导不按照程序制定村规民约,乡镇政府也很少过问。很多村规民约的制定既没有对村规民约的重要性和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更没有真心实意地向村民征求意见,最后的村民会议也大都是走形式,没有真正发动群众的力量。最后我们发现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大多数各县区的村规民约基本上都长一个样,基本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基本上都没有体现自己的文化传统,基本上都不能被大家给记住。
滇西南边疆地区的村规民约不仅要遵循《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五个步骤,还要结合本村的实际,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原始宗教信仰、传统盟誓结合起来,要体现出村规民约制定的严肃性。在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几乎都保留着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对于盟誓虽然现在少了,但是深植于内心的认同并没有消失。在原始宗教活动活动和盟誓中都有宰杀牺牲和共同烹食牺牲的仪式,在宰杀牺牲的过程中,所有村民都保持着及其崇敬的心灵,在这些重要的原始宗教活动中甚至连女性都不能参加。今天我们制定的村规民约虽然是现代治理的重要举措,但是现代治理的制度要获得广泛的认同,需要和传统的习俗结合起来,我们主动吸收传统宗教活动和盟誓制度中的一些有益成分,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国家关于村规民约制定的五个步骤,还要加上滇西南边疆民族地方特有的仪式,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传统的祭祀、盟誓仪式中庄严的习俗结合起来,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一年一度的祭拜仪式结合起来,村民共同宰杀烹食牺牲,让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仅符合国家的规定,也符合地方习俗中庄严仪式的认同,甚至获得地方保护神的认同,让广大村民对村规民约产生敬畏之心,从内心深处认可村规民约,在生活中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让村规民约成为真正的村民自治规章。
(二) 吸收地方传统文化精髓,体现村规民约的地方性
村规民约村庄的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则。在广土众民的泱泱大国,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普适应规则,国家法律无法把一切的关系都调整好,加之国家政权力量只到乡镇一级,国家无法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制定符合所有地方文化、习俗的法律法规,国家把村庄一级的治理权限下放给村庄,由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形式实行自治。滇西南地区传统的盟誓能够得到盟约参与人共同的认可,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和献血去维护盟约的执行,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因为盟约的内容是符合盟誓人共同的文化习俗的,盟约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盟誓参与方的认同的基础上制定的。
村规民约只有继承吸收了地方性传统习俗,才能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一个地方由于气候、文化、民族构成等原因,总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本地所特有的文化传统。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由于自己的特有的气候、民族构成和地理环境,在生产互助、邻里关系、灾难应对、疾病防治、水源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套在本地行之有效的传统。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规则,村规民约的内容不仅要有村民基本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有村庄(寨)在长期发展中形成具有普遍认可效力的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传统文化习俗。传统文化习俗是一个村庄(寨)成其为这个村庄的根本原因,地方性传统文化习俗是村规民约的灵魂,是村规民约获得村民认可的核心要素。我们要将各少数民族村寨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为大家所共同认可的习俗习惯,尤其是关于公共资源分配、公共环境保护、灾难救助的习惯习俗吸收到村规民约中,让村规民约的地方性充分表现出来。
(三)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惩戒体系,确保村规民约的权威性
作为村庄自治章程的村规民约需要配套的惩戒体系保障其效力。滇西南地區传统的盟誓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所有盟誓参与人都有责任保证誓约得到执行,如若有人违背誓约不仅自身要受到无形的神灵的惩戒,同时其他的盟约参与人会共同对违背盟约的一方进行惩处,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立碑以来,滇西南边疆各民族为了遵守誓言很多人付出了生命和鲜血,至今盟约仍为滇西南边疆各民族所遵守,正是滇西南各民族对誓约的遵守维护了滇西南边疆民族地方稳定,保卫了祖国西南边疆的长治久安。
作为村庄自治章程的村规民约应该建立起相应的惩戒截止,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人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不利结果。不管是国家的法律还是一个组织的行为规则,只有对违反者进行相对应的惩处后,才会产生让人敬畏的作用,才能得到遵守。目前的滇西南地区大多数地方的村规民约只是表明了要对于违反者进行惩罚,但是对于如何惩罚没有规定,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则直接在每一条约定的后面写出对于违反者进行罚款,罚款的数额从50元到200元不等,除了罚款,基本上没有其他的惩罚。村规民约作为村组织的自治规则,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处罚权,它只能在自治规则允许的范围形式惩戒权。根据村民委员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对于村规民约的惩罚权进行了限制,村规民约不得随意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不得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不等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得随意对公民进行罚款。那么村规民约应该如何行使惩戒权来保证自己的效力?村规民约可以通过限制违反者的荣誉、获得资助资格、对违反者进行曝光、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通过对违反者进行惩戒,不仅惩罚违反村规民约的当事人,同时也对其他村民进行教育,形成一种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治理氛围。作为基层政府也要支持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进行惩戒,否则村规民约将成为一纸空文。
(四)基层政府要对村规民约制定得好的村组织进行奖励,形成崇尚村规民约的良好的氛围
奖优惩劣,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由于滇西南地区各民族严格遵守民族团结盟誓,国家对于滇西南边疆各民族严守誓约的行为进行了褒扬,2006年,民族团结誓词碑被国务院批准列为全国第六批重点文物,国家民委将其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称民族团结誓词碑为“中国民族团结第一碑”。由于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在长期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并没有形成良好的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习惯,基层政府要对于积极制定并严格遵守村规民约的村组织进行表彰,让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中优秀者得到更多资源、获得更多的荣誉。通过精神上的奖励和资源分配上的倾斜,让治理能力强的村组织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颂扬,逐步形成依法、依规治村的良好风气,促进边疆民族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注释:
陈约红.拉猛的故事[G]//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员会.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史资料:第一辑,2004:192.
“勐”在瓦语中意为好。
“水!”在滇西南少数民族语言中意为“要得!”
丁桂芳.仪式、契约与秩序——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群体盟誓制度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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