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的法理思考
2020-06-04赵金龙
关键词 公正处罚 贪贿犯罪 法理
作者简介:赵金龙,鞍山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58
在法理学的角度研究公正处罚贪贿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完善,分析了廉政制度的套路,将廉政制度发展放在社会变迁大环境中来进行考察,深刻理解法律条文中对于贪腐现象的处理规定,也应该意识到这些规定最终形成的社会原因。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的制度不断变迁,随着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对贪贿犯罪现象的处罚越来越公正和透明。
一、贪贿犯罪的法理发展
(一)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法制建设上升为国家层面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要求。法制建设是民主法治的重要表现和主要特征,是和谐社会的标志。在国家战略的维度,依法治国逐步全面落实,法律的完善也同步进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是时代背景中,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的现象也提到了日程,得到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自身的理论框架存在着一个更新观念和理论变革的。法学自身的理论框架存在的一个更新观念和理论变革的问题,尤其是在公众处罚贪污受贿犯罪的理论上发挥了法律公正的评价体系,被贪贿犯罪现象得到公正处罚,提供了思维方式和视角。从法治的国家理论和实践层面出发,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来研究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现象,是新时代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条件。
(二)贪贿犯罪的法理发展经过了初步发展,加快发展和全面发展的阶段
法理学的初步发展阶段,同时也是贪贿犯罪法理的发展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和要求中,法律的完善和改革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贪贿犯罪处罚的形式和方法也随着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促进了对公众处罚贪贿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从1992年到1995年是他会犯罪处罚的法理发展时期。提高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处罚贪贿犯罪现象,为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现象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处罚贪贿犯罪现象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形成和完善做了细致的研究和论证,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制度。这一时期的特征主要表现了人权以法治立法等备受关注,强调以人权为主题进行完善处罚贪贿犯罪现象,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后一个阶段是全面发展时期,自1996年至今是法国处罚贪贿犯罪现象的全面发展时期。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热潮背景,提供了公正说法,为贪贿犯罪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推动力。在我国法律体系和制度不断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对贪贿犯罪现象的处罚逐步公正、重视人性化。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现象是一个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相结合的过程。在法理的基础上,要不断的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法律为崇高的权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对贪贿犯罪的处罚。
二、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的法理现状
(一)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市场经济的交流不断深化,全球性的经济、文化等的交流更加频繁,世界成为提个统一的整体
无时无刻不进行着交流和贸易的往来,法律也逐步形成国际化的规则和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政治腐败是每个国家必然会出现的情况和现象,因此贪贿现象也是国际化现象,在全世界进行相互联合、相互协助,共同抵制贪贿现象的猖獗,也是维护世界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联合国在世界各政府间进行协调互助,为国际化的反腐败做出了很大努力和众多贡献。我国是联合国贪贿和反腐犯罪的处置的受益国同时也是贡献国,在国际范贪贿现象中提供了中国模式,积极參与了国际化的行动,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条文为我国。进行处罚贪贿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当前我国对贪贿犯罪的处罚大致存在着这种现象,制定预防和惩罚腐败及贿赂的财物标准,运用现有的法律有力打击商务活动中的贿赂,提供法律援助和合作,确保银行的保密规定不会妨碍对商业贸易中的腐败贿赂或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调查换成司法程序。
(二)随着我国对贪腐败的惩治力度逐渐的加大,增强了对反腐败的意识程度,深刻意识到贪贿犯罪对于社会稳定和安全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个人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威胁,同时在法律层面上更加严格的进行贪贿犯罪的处罚
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强化了对腐败现象的惩罚力度,法律条文中逐步增加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等贿赂现象,提供了法律参考依据。在法律制定和完善方面更加细化,比如以共犯从犯或者教唆犯的任何身份参与贪污腐败的现象。国家政府强化了反贪贿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同贪贿犯罪作斗争,积累反腐败活动的治理和惩治措施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反贪贿法律机制,使得犯罪现象得到了更加公正公平的处罚,加强了对贪贿犯罪的惩罚力度。
(三)与境外合作加大处罚贪贿犯罪力度
当前我国与其他外径外国家缔结了严格遵从法律追究行贿公职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明确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法规处理和惩治,完善互助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在道德的框架中发挥强制作用。力求与国际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共同打击腐败贪贿现象,形成了境外反行贿组织和工作组,与境外国家加强联系。形成了世界体系的反腐败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抑制贪腐现象的发生和贪腐犯罪的形成。同时通过法律的完善加强,降低了受贿的成本。在法律条文中增设了许多其他的重要要见,提升了对贪贿的严惩力度。行贿者和社会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受到处罚,影响到了腐败的程度,在政府体制中腐败必是严重的,我国接受了这种观念和方法加强对腐败的预见性惩罚。
三、公证处罚贪贿犯罪的改进
(一)对贪腐行为及其滥用公共职权行为的调查监督权
在法理层面上不断深化对滥用公共职权行为的调查和监督。通过法律的保障进行履行其职责,不断完善程序法规。法律应该完善和规定具有充分依据证明真正共有财产的犯罪。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适度改变行刑力度和策略,并且法律还要保障有关公共部门或者是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且相互监督,设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制度的神圣性,使得处罚在严格的监控中进行和实施。
(二)对贪贿犯罪行为等的检举、跟进权
法律要为违法犯罪行为等地揭发检举保障有其跟进权。不断提高民众的参与度,逐步完善实体检举的法律保障制度,跟进追踪的制度和法规,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及违法纪律人员受到法律纪律的惩处。法律在改善行政防止贪污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建议权。首先,法律要确保将有关案件的主要调查结果。智慧行政长官将针对主要官员贪腐指控的情况通知最高长官,其次要针对已发现的现有法律法规的缺点提出解释修正或者是废止的建议,同时如何制定新的法规提出建议。
(三)公正处罚贪贿犯罪的手段
在刑法典中对行贿犯罪根据不同目的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应当确保,行贿的形式和方式,以及参与的人员等,若贿赂做虚假声明,给予严肃的法律惩罚和制度的制裁,加强举报制度的完善,对检举有功的人员进行量刑或者奖励。在法庭或刑事诉讼程序等情况下提供虚假声明或陈述最高处两年徒刑。这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再次,法律要保障有权向上级长官提出建议做出规范性的行为,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贪污腐败部门的运作,改善公共服务及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种有利于贪污及实施步伐或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的因素。对贪贿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坚决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和法制的人人平等的根本属性。
四、总结
在大数据的平台中,贪贿犯罪逐步透明化和公开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信息化社会,可以采用网络征集和投票的方式加强法律制度和法规的使用,通过民众的选择和观点,充分发挥民主的性质,增加贪贿犯罪的惩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律机制维护有效的权利。来监督执行对贪腐现象的处罚。形成诸如立法、行政等必要措施,预防、监察、惩治、消除等部门的腐败行为,加大对贪腐犯罪进行调查,提起诉讼,同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变动和灵活处理,为贪污腐败现象提供一个严格的、不敢腐的环境。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适当范围内对其家人公布登记收入资产和负债对预防监察惩治等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公开或者是监督。对贪贿现象形成威慑,鼓励社会参与预防腐败,建立有效的機制。加强与境外的合作,形成国际性的联合组织,共同打击腐败现象,使得贪贿犯罪得到公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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