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2020-06-04张金灿
关键词 网络技术 社会舆论 司法审判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张金灿,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45
網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微博、微信、自媒体等各种网络信息传播软件的出现,给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带来了极大便利,不仅实现了信息的高效传递和交互,更方便了社会公众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管理和监督。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愈加强烈,司法审判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实践中,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逐渐形成对立统一的相互关系,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处理好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要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在积极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还要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服。
一、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媒体蓬勃发展,公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公众不仅可以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发表意见,还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热点案件的出现,通过高效便捷的网络传播,短时间内就能引起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司法审判活动实现“云监督”。例如:“许霆案”中,案件本身的定性及罪刑相适应的问题引发广泛的社会舆论,开启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的序幕;“药家鑫案”中,正义与人性引发社会舆论,形成了司法审判与舆论审判之间的博弈;“于欢案”中,辱母杀人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思考。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司法审判活动的进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平台第一时间了解司法审判工作进展,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不仅推进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更加透明公开,也促使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更加公正。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漏洞,反复多次取款17万余元,法院以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来就引发广泛的社会讨论。后许霆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在充分考量社会舆论的基础上,从许霆的犯罪性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方面分析探讨,坚持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正是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司法审判机关对“许霆案”作出了更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立法目的的裁判结果。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热衷于负面人事与强烈的非理性反应,是公认的网民舆论活动的显著特征。” 社会舆论是基于社会大多数意见形成的,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和网络信息的及时高效传播,往往会引发激烈的舆论反应,甚至会出现社会舆论绑架司法审判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1.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社会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今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热点案件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引起数以亿计的关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平台实时了解案件审判进程,高效便捷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司法机关而言,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司法审判活动,更加注重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另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司法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司法腐败和公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维护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缓解了司法机关承受的外部压力,保证了司法审判活动公平、公开与公正。
2.社会舆论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无论媒体还是公众,都会把案件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案件审判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现实中,媒体大众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并不敏感,但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却能够直接触发社会舆论的中枢神经。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步一步跟进,从初期的案情分析逐渐转移到裁判结果的激烈讨论,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正是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将司法审判活动保持最大限度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注重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将社会公众的评价作为衡量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泸州二奶受遗赠案”中,审判机关认为虽然遗嘱在形式上有效,但在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下,法官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原则,认为死者遗赠行为违犯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遗赠行为无效。社会舆论的监督直接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不仅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更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1.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因热点案件形成的社会舆论,通过媒体的渲染、政府部门的关注,给司法审判带来重重压力,往往会发生舆论绑架司法,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所谓的“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利用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发表干预和影响司法活动的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往往在司法审判活动尚未完结之时,对案件进行预测性判断,不仅给案件当事人带来困扰,还给司法审判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在法官做判决之时,如果被别的观点影响,法官就不再存在了。法院如果被胁迫影响,他们便也不是法院了。 因此,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以尊重法律和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基础,不能无限介入司法审判,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2.社会舆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由于我国关于媒体监管方面的法律尚未形成健全的体系,部分新闻媒体自身定位错误,为了获取流量和关注度,不惜夸大案件事实,甚至故意抹黑司法机关来误导舆论,故意煽动社会舆论发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再加上近几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案件当事人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不能维护其合法权利时,转而诉诸舆论寻求援助,舆论监督的异化会反过来加重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社会舆论一旦形成浩大声势,必然带来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动摇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导致司法日渐衰败,而司法的衰败又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如季卫东教授所言,“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在中国却碰到了制度和文化的瓶颈。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 司法的价值没有得到尊重,司法信任危机就难以解决,公众无法信任司法审判,转而依靠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寻求正义,久而久之,社会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公信力将日益衰败。
三、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价值冲突
(一)社会舆论的自由性和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之间的冲突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活动的专业化、法律化是实现司法审判独立与裁判公正的基础,要求审判活动要在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下进行,与社会公众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社会舆论对独立审判造成不利影响。然而,社会舆论的自由性主要建立在媒体新闻自由的基础上,本身具有开放性、广泛性,不仅要求信息的及时高效传播,还需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和全面挖掘,与司法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司法机关的保密义务有着天然的冲突,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信息偏差和片面分析,会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很大压力,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二)社会舆论的道德正义与司法审判的法律正义之间的冲突
哈特曾说过:“我们的确有很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对法律制度的批评里,正义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然而我们仍然要注意,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正义是对社会的总体评价,也是每个人内在的道德价值,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对正义有着共同的追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在社会活动过程中根据自身经历、个人情感、认知观念等因素的基础上来表达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是在庞大信息库中筛选出的具有代表性大众意见;而司法审判作为专业的司法活动,是社会公众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基于对公正的追求而开展的独立审判活动。道德是正义的灵魂,是一种内向性的表现形式,规范的是人的内心以及更高的精神价值;法律正义是一种社会性的表达,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人的行为。由此可见,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在追求正义的方式和价值维度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与冲突。
(三)社会舆论的感性和司法审判的理性之间的冲突
社会舆论往往是社会公众通过朴素的是非观及爱憎情感,基于个人经验、生活常识等因素进行感性的判断;而司法审判活动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综合各种因素后,做出专业理性的判断。媒体一旦从情感角度对司法案件进行评判,便不可避免的通过语言表达的艺术使公众坚信其评判的正确性,他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非难合理合法的司法裁判,并激化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当社会公众面对网络媒体上热点案件的信息,首先会感性地同情弱势方,然后一边倒地支持某一方,甚至存在不合理的认识,即“弱势群体”就是正确的一方;而司法审判中贯彻的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件中只有当事人,没有所谓的“弱势群体”,任何人的行为都只能且必须依据法律来判断,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正是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立场和出发点不同,一旦社会舆论越界,就会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矛盾。
四、司法审判活动中如何应对社会舆论
(一)利用网络平台,推动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当前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审判机关应当重视网络空间的民意表达,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推动司法公开,以积极的态度对社会舆论做出回应,实现司法审判活动与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人民日报谈“辱母案”中曾表示,“不要怕把案件放在社会聚光灯下。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司法审判机关通过网络平台,对社会舆论进行官方回应,及时通报案件最新进展,对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法律解答,引导社会舆论朝理性化方向发展,既表现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求真求实的工作态度,又展现了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专业性,塑造司法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处理民意,维护法律秩序
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发展历程来看,中国传统司法主要特点是德治文化和实质理性相融合,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关注舆论、回应民意,在保证个案正义的基础上将法律条文与社会生活相连接,缓解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和矛盾,才能让司法审判结果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从而妥善解决社会冲突。司法审判活动作为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要求法官作为裁决者,不能仅仅是输出法律的机器,更应该将各种案件因素包括社会舆论综合考虑,将法律政策、立法目的及法律原则等实质正义运用到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中,将社会舆论与法律适用结合起来,加强裁判文书的论理性,让判决结果更好地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与秩序价值。
(三)普及法律文化,树立法律权威
哈罗德·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是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牺牲,以及他的信仰。”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文化与儒家思想一脉相承,注重法与情相互协调,关注个案当下的处理结果和实体正义。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法律理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和价值平衡。面对当前社会公众注重情理的传统法律观念和重视程序正义的新时代法律理念的冲突,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载体,以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为依托,在关注社会舆论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普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法律观念,让社会民众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背景,传播现代司法文化,树立法律信仰,克服社会舆论中易误导、情绪化、非理性等缺陷,从而为司法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结语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焦点,不仅仅是裁判结果的合法性,更希望通过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来实现良法善治。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充分发挥到社会舆论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作用,又要认识到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和矛盾。司法机关需要正确面对社会舆论,寻求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的平衡,推进司法审判活动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更加公开公正,实现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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