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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简介

2020-06-04汪麒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沙特

关键词 沙特 法院体系 诉讼程序 纠纷处理

作者简介:汪麒麟,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3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44

近年来,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企业加紧了“走出去”步伐。沙特阿拉伯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也是中国企业重点开拓的市场之一。目前,中资企业在沙特注册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超过160家 。中国企业在沙特参与经贸、工程承包等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当然也包括沙特的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本文拟穿插分析两个工程承包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简要介绍沙特的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以期为中国企业在沙特经营活动中保障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1:A公司(注册地吉达市)与B公司(注册地麦加市)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沙特法律并由沙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2014年因工程款支付纠纷,B公司向麦加“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未予受理。随即B公司吉达“商事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胜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案件,由商事法院负责审理,普通法院无权审理。

案例2:A公司与沙特政府B部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沙特法律并由沙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项目位于麦加市,由B部门吉达分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2015年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A公司向吉达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B部门以项目已移交麦加C部门为由,主张其不具有被告资格,同时以其总部在利雅得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追加C部门为被告,C部门同样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据项目已移交给C部门的行政命令,认定B部门不是适格被告,同时因C部门总部在麦加,认定吉达法院对C部门不具有管辖权,驳回了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提起上诉,并证明B部门并未将项目移交给C部门,且B部门吉达分部与项目有密切联系。上诉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裁决有误,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判决A公司胜诉。B部门未在上诉期内上诉,但吉达行政法院仍将案件移交行政上诉法院,在上诉法院开庭审查前,B部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上诉法院裁定结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1)政府部门作为合同一方的民事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而非商事法院;(2)政府部门的分支机构与争议案件有密切联系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3)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即使政府部门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初审判决也不生效,初审法院应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审查。

一、两大并行的法院体系

2007年沙特进行大刀阔斧地司法改革,颁行新《司法法》和《申诉委员会法》 ,重新构建普通法院系统和申诉委员会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将原属于申诉委员会系统的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转为普通法院系统。沙特现行司法体系图解如下:

圖1

(一)普通法院系统

按照沙特现行《司法法》的规定,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审判委员会和三个层级的法院: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第一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刑事法院、家庭法院、商事法院和劳工法院。普通法院主要审理不动产纠纷、违反交通法规以及超出其它法院管辖权的案件;刑事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家庭法院主要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相关案件;劳工法院主要审理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商事法院主要审理商业纠纷、合伙纠纷、破产等违反或与商事法律相关的案件。上述案例1中A公司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未予受理,是因为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商事法院管辖。

(二)申诉委员会系统

按照现行《申诉委员会法》的规定,申诉委员会系统包括行政司法委员会和三个层级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公务人员权益、撤销行政决定、行政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纪律、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决定等案件。案例2中,A公司之所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是根据沙特《申诉委员会法》第13条(d)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确定的,即政府机关作为合同一方的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政府机关分支机构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诉讼程序

2013年11月,沙特重新修订并颁布《民事诉讼法》和《申诉委员会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明确法院应依照伊斯兰教法和沙特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上述两个案例审理过程中主要适用的诉讼法就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共十四章242条,对诉讼程序规定较为详细。《行政诉讼法》共五章63条,对诉讼程序规定较为简单。因此,《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本法未规定之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下面主要从管辖权、初审程序、对判决提出异议的方法等三方面梳理沙特诉讼程序法中的特别之处。

(一)管辖权的确定

管辖权作为诉讼程序的开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沙特法院的管辖权,除《司法法》和《申诉委员会法》规定了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外,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讼法》第二部分,包括国际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国际管辖权可概括为属人管辖、合意管辖和特别管辖。对于起诉沙特籍公民的民事案件沙特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的情形;对于原本不属于沙特法院管辖的案件,只要诉讼当事人接受沙特法院管辖,沙特法院就有管辖权,这是合意管辖的情形。上述管辖权不适用于涉及沙特境外不动产的对物诉讼。对于申请在沙特采取预防性或临时性措施的民事案件,沙特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特别管辖的情形。

事项管辖权主要是指普通法院、家庭法院、劳工法院和商事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限范围。《申诉委员会法》第13条规定了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的案件范围,其中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作为合同一方的诉讼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

沙特《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规则,即案件归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沙特诉讼法规定,以沙特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实体为被告,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政府、公司或其他实体的总部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政府、公司或其他实体的分支机构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则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地域管辖权归属于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案例2中,A公司证明B部门吉达分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被法院依法采纳。

(二)初审程序

沙特《民事诉讼法》第三至十部分用135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包括起诉、出庭、庭审、动议、共同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断、证据、判决等在内的所有初审程序。在初审程序中,应特别注意如下制度:

1.特别授权制度。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授权制度类似,沙特《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了特别授权制度。委托人未出席庭审时,除非有特别授权,否则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接受或拒绝宣誓、和解、放弃上诉、免除债务、申请法官回避、选择或拒绝专家证人等。另外,办理诉讼授权时,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携相关文件前往司法部所属公证处办理,授权内容由委托人确定,但授权书文本由公证处法官签字盖章,而不是委托人签字盖章。

2.缺席判决制度。沙特缺席判决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如果法院已通知到被告方参加庭审,或者被告方在庭审前向法院递交了答辩,或者被告参加过任何一次庭审,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进行的裁决将不属于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丧失在此情形下的复议权 。上诉人缺席第一次上诉庭审,法院将直接裁定初审判决生效,上诉人丧失上诉权。

3.延期审理制度。沙特法院的诉讼效率较低,开庭审理的次数没有限制,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也比较宽松。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有效抗辩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答复其所提出的疑问,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官申请延期审理。案例2中,A公司在B部门提出已按行政命令将项目移交给C部门时,向法院申请了延期审理并获得了法院许可。

(三)对判决提出异议的方法

1.上诉

沙特诉讼程序法均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简易程序为10日)提起上诉。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将丧失上诉权,判决将生效。但沙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捐赠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监护人或政府机构代表等,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或者上述人员缺席庭审无法向其通知判决结果时,初审法院应当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如案例2,尽管B部门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初审法院也将案件移交上诉法院审查。因此,在与政府部门诉讼时,即使上诉期满,政府部门未上诉,初审判决也不生效,仍需经过上诉法院审查,还应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2.申请撤销判决

沙特《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法院作出或者确认的判决和决定,申请撤销判决的理由如下:(1)违背伊斯兰教法;(2)作出判决的法庭之成立有瑕疵;(3)作出判决的法庭无管辖权;(4)法庭认定案件性质特征存在错误。

上诉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天(简易程序为15天)内请求撤销判决,否则上诉人将丧失申请撤销判决的权利。申请撤销判决期间并不停止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果执行上述判决将导致重大损害,法院可临时中止执行判决,申请人则应提供相应担保。

3.申请复议

沙特《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存在伪造证据,出现新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欺诈,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判决内容前后矛盾,缺席判决,无诉讼代理人等七种情形,当事人有权在知道上述情形后30日内就生效判决申请复议。沙特《行政诉讼法》第43条以准用性规则援引《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即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复议的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总而言之,中国和沙特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有较大不同,中国企业应事先了解沙特的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沙特阿拉伯2018年版)。

查询沙特法律可登陆此网站:https://boe.gov.s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缺席判决属于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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