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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

2020-06-04周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 家务劳动

作者简介:周魁,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19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对其结婚前和结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及其管理等等其它方面的法律制度。而夫妻财产制又分为很多不同类型,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是其中一种,是丈夫或妻子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法划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之间的关系的延续期间获得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意味着从两人结婚开始到夫妇婚姻结束或一方死亡这段时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事先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对待。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处分,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

夫妻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其除了具有一般财产的特点外(即表现为金钱、财物以及其他民法上可以直接支配的标的物等有形财产和知识性财产收益、期待收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等无形财产),还带有一些其他特点。

第一点就是主体特定,即只限于夫妻双方。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其主体。谈到了夫妻这个法律主体,就不得不说说与其相关的几类主体,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在现实生活屡见不鲜,其长期生活在一起,也会产生共有财产,但这些都不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的定义,不利于对夫妻的法律保护。

第二点就是兼备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夫妻共同财产的人身性是其不同于其他一般財产的特殊性,这很好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是立足于男女成立婚姻这一人身关系之上的,而之前论及的未婚同居以及婚外同居正是缺乏这一人身关系,才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第三点是其范围的明确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财产的赠与; (五)应列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运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我们平时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收益等无形财产。而且立法还看到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类型、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所以才有了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制度设计。这一点也在慢慢得到社会的重视,理论界对人力资源、期待权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论,也正反应这一点,具体下文再详细讨论。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婚姻法》是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的积极影响是不用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婚姻法》的重要制度,其意义之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也存在几大主要问题:

(一)有规则无原则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仅有59条,里面的基本原则也只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而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家庭婚姻生活的重要部分,在《婚姻法》总则却没有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规定,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也只有3条,它的内容很是简单,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远远不够。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一条原则性规定呢?

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这部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人民学习和遵守这部法律的方向引导,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文化水平的提高,夫妻价值观、婚姻观逐渐变化,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争议纠纷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受案比例也不断增加。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则规定极其简单,对司法实践很不利。当人民法院面对一起关于夫妻财产纠纷时,翻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找不到好的适用规则时,这个时候应该是去找法律原则,而我国现行婚姻法正好没有这样的原则规定,此时对人民法院来说是很尴尬的。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现今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矛盾所表现出的特征,如果仅仅是依赖司法解释来解决肯定是不行的。社会实际情况千变万化,今天是这样一幅模样,明天又换另外一种,司法解释永远跟不上实践的变化速度。而且一部法律的司法解释颁布的太多太快,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就不会那么强了,人民对该法律的信赖度必然降低,而且人民法院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也会很茫然无措。

(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不明

何谓分居期间,就是指夫妻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但双方确实已经不生活在一起了。有的分居是因为工作或学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正闹离婚,笔者在此只讨论后面一种,即夫妻闹离婚而分居,那么在这段期间内一方所获得的财产究竟是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获得者个人财产?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只是早前的一部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具体规定,即夫妻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或使用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夫或妻单独管理或使用的财产只归为各自所有;还有一个但是,如果双方所分到的财产相差太过悬殊,则由分的多的一方将差额部分抵偿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