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0-06-04王丽芳郭靖天
王丽芳 郭靖天
摘 要: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至关重要。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存在公开主体拓展不够、公开范围尚未明确、公开形式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法,强化公众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完善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以期推动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实现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3-0012-02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由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和公开形式三个要素构成。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信息公开在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和公开形式上都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阻碍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进程,不利于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亟待提上日程,需要着重解决。
二、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困境
1.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拓展不够。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及时发布《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并按年度定期公开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等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然而,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狭窄,仅局限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没有进一步拓展到市、县、乡、镇政府。掌握较多农村生态环境信息资源,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关系密切的市、县、乡、镇政府没有承担起公开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的责任,影响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农村生态环境知情权,阻碍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进程。
2.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尚未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而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确定。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开生态环境组织机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业务管理、政务管理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五个方面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对不予以公开的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不清,扩大了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和政绩考量,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公开不利于其政绩提升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剥夺了公众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3.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一般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环保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等十七项政府环境信息。作为农村生态信息公开的主体,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公开农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农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生态信息,并没有及时主动地公布。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形式不够规范,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在公众依程序申请信息公开后,常采取故意拖延等不作为的方式,增加公众获取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的难度。
三、完善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
1.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促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现已无法满足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需求。应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法,对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和公开形式都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公开主体及其责任和义务,为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拓展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相互协作,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细化公开范围,具体列举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种类,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具体阐述申请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避免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和相互推诿的现象,确保公众享有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知情权。
2.强化公众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的充分公开有赖于公众的监督。公众作为信息公开的监督主体之一,要意识到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对于农村生态环境有效治理和美好幸福健康生活充分实现的重要意义,积极行使监督权,强化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一是强化对公开主体的监督,督促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能力。二是强化对公开内容的监督,注重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实质内容和具体内容的公开,确保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强化对公开形式的监督,当政府不主动公开必要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或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合法申请受到政府拒绝时,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知情权。
3.完善地方政府农村生態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应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当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因自身行政利益不主动公开农村生态环境信息或公开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而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时,公众不仅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还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向法院请求赔偿。同时,监察机关接受群众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侵权举报后,应做好保密工作,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參考文献:
[1] 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4,(9):105-124.
[2] 崔露露.生态文明视域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8.
[3] 王灿发,林燕梅.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行政管理改革,2014,(6):27-32.
[4] 贾亚琪.论生态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权及其实现[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17.
[5] 奚金才,林怀满.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困境及完善措施研究[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1):332.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government rural ecologic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vital to promot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Some problems such as absence of subjects,unspecific content and nonstandard ways exist in local government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It is essential to develop special law abou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strengthen public supervis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mprove legal relief of local government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o achiev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local government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so that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can be solved well and rural economy develop sustainably.
Key words: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formation;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loc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