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口包裹被顺走涉哪些法律问题
2020-06-03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1期
关于包裹丢失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解答。
问:偷拿他人快递包裹,触犯刑法吗?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问:快递丢失,收件人的损失谁来担?
答:对于该问题,应当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分析。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包裹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包裹丢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收件人同意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的前提下,如果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此时收件人仍应向快递公司方追责。如果物业或门卫室签收了,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快递无人领取,该由哪方进行怎样的后续处理?
答:对于无人领取的包裹,快递员应该电话联系收件人,通知其取件。如果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收件人迟迟不领取包裹,快递员可以联系发件人,由发件人联系收件人,或者由发件人决定是否将包裹返回至发件人。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