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DCA循环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
2020-06-03李猛
李猛
摘要:基于PDCA循环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是以PDCA循环理论为基础,构建“四位一体”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旨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从而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现新时代国企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考核评价
一、前言
党的十九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一系列重要举措。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更加明晰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更加便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更加有效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提高效能。
二、基于PDCA循环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理论依据
PDCA循环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是以PDCA循环理论为基础,立足绩效考核评价的标准设定、过程实施、分析反馈、结果运用等环节,构建“四位一体”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在过程实施环节,实施月度与年度相结合、网络在线与现场实地相呼应的模式,即月度绩效实行网络在线考核评价、年度绩效实行现场实地考核评价。在分析反馈环节,按照月度和年度,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周期性分析反馈,与被管理者就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并实事求是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结果运用环节,一方面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被管理者薪酬奖金、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相挂钩;另一方面对绩效考核评价排序靠后的进行谈话约谈,帮助其改进提升。
三、基于PDCA循环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绩效考核评价的标准设定
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的标准设定要在遵循SMART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保密性和隐私性,以全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为依据,从常规性工作、涉密性工作、创新性工作等三个层面设定绩效考核评价标准。
(二)绩效考核评价的过程实施
传统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往往是以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签订责任书,年底纪委书记述职述廉并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打分的模式开展。这种考核评价模式显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很好地反映全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成效。本文所研究的基于PDCA循环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实行的是月度与年度相结合、网络在线与现场实地相呼应的绩效考核评价模式,即月度绩效实行网络在线考核评价、年度绩效实行现场实地考核评价。
(三)绩效考核评价的分析反馈
绩效考核评价的分析反馈是以月度和年度为时间轴进行周期性循环。其中,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得分限时由母公司和子分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向母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和母公司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待考核评价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母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在月度党群工作例会上进行点评,实事求是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联合考评组负责撰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报告,由母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进行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就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整改要求,安排部署工作。
(四)绩效考核评价的结果运用
1.月度绩效考核评价的结果运用
月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奖金挂钩,坚持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兑现的原则,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只扣不奖,最高扣减比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设定。
2.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结果运用
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比较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5个等级。凡本单位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因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拥护率低于60%的,不得评为优秀和比较优秀等级。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比较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5个等级。凡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不得评为优秀和比较優秀等级。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拥护率低于60%的,不得评为优秀和比较优秀等级。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挂钩,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任职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排名末位的进行点对点约谈,帮助其改进提升。
四、结论
基于PDCA循环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是在河钢矿业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绩效管理与考核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拓展、延伸和深化,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其目的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绩效管理,从而推动和实现新时代国企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