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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保护税的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研究

2020-06-03张羽翔

商业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税制改革

张羽翔

[摘 要] 目前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主要以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为主体,配合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等税种,但是还未形成统一的绿色税制体系,其改革也迫在眉睫。环境保护税存在征税范围偏窄、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税收收入去向不明确等问题,而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其他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也存在各种问题,提出环境保护税应扩大征税范围、科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税收收入去向,改革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等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绿色税收;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4-0148-02

一、引言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获得腾飞,但也带来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等一系列问题。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绿色”也成为“十三五”时期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目前我国正在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加快绿色税收制度改革。例如,2018年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在绿色税收制度建设上跨出重要一步,但要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需要很长一段路程。因此,基于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开征,研究绿色税收制度的改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偏窄。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音污染和固體废物。这些征税范围均是原排污费中规定的污染物,并没有包括像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碳等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污染物,以及铅蓄电池、烟火、鞭炮等高污染环境物,后者仅仅以征收消费税的形式来加以控制,效果并不明显,或不足以控制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另外,对机动车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并没有划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2.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缺乏激励性,对纳税人按照行业划分的豁免条款虽然规定了永久性,但是缺乏适度的灵活性。缺乏对落后产能企业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落后产能企业在自身资金短缺难以升级改造的情况下,如不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倾斜,不仅限制企业加大对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技术研发的投入,而且不利于向环保企业积极转型。二是部分落后产能企业的达标生产率不断降低,很可能导致产品供给不足。

3.税收收入去向不明确。虽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其收入全部归为地方政府收入,但是其收入具体使用的方式和领域并没有明确,将其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总预算并不能保证其专款用于环境保护事业,这便还不如之前的排污费,因为至少排污费必须专款用于环境保护事业。另外,在细化其收入使用时,也缺乏对个人的关注,虽然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个人,但其最终环节却通常由个人承受,也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税的顺利计征。

(二)其他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消费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对烟、酒、化妆品等特定产品征收,具有选择性,表现为征税范围覆盖面的狭窄性,没有将一些高污染性产出的商品、高能耗产品纳入其中,如高档装修材料、含氟利昂产品、不可降解包装物等高污染物,导致消费税很难发挥其绿色导向性功能。另外,高档奢侈品、高耗能和高排放物品也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物品都具有消耗资源高、工序复杂等特点。

2.资源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目前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矿产和盐,而没有将滩涂、草场、森林等宝贵资源纳入其中;二是征税标准不科学。仅以矿产量来衡量资源税的征收多少显然不科学,这样致使企业选择开采难度低、质量好的矿产,而放弃难度大、质量低的矿产,造成资料浪费;三是从量计征不合理。导致企业负担能力与实际税负不相协调,税负在不同矿产资源间也显示不公平;四是税收优惠不完善。目前税收优惠仅侧重于企业资源开采利用率的提高,而忽视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利用等的正面引导。

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至少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设计面较窄,仅仅涉及建设城镇上的公共事业,而忽视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事业。但是,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村地区更需要加快公共事业、环保设施等建设;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自身独立的计税依据和稳定的征税对象,仅仅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因此对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的建设作用较小。

4.其它绿色税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其它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这些税种目前的法律制度均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偏窄、适用税率偏低;耕地占用税的设计偏离了初衷,远远没有达到对耕地的保护作用,私自占用耕地的现象屡见不鲜;车船税设计粗化,只是按辆征收显然不合理,车辆油耗、尾气排放量等重要指标并没有纳入计税依据当中,根本解决不了大气污染问题;车辆购置税的设计加大了小排量汽车的销量,违背了节能减排的初衷,加剧了大气污染。

三、加快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1.扩大征税范围。笔者认为二氧化碳应该被纳入征收范围,将那些污染大、危害大、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例如多氯联苯、二恶英、二甲基酰胺、总氮、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国家应该尽快把这些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类型进行征税,设立更为科学的绿色税种,例如“二氧化碳税”、“固体垃圾税”,这样有益于对环境保护税种的开发和分类。

2.科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该根据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来进行差别征税,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大征收力度,对于那些主动注重环保、自觉淘汰排放不达标设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减免税费,鼓励更多的企业注重环保工作,减少企业更换节能设备的压力。这样可以促使一大批企业主动关心排放和环保问题,提高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我国环保工作的开展,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我们的空气质量,缓解雾霾天气。

3.明确税收收入去向。通过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和学习,发现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把环境保护税的税款进行专款专用,用于改善环境使用,提高了这部分税款的使用效率。所以,我国也应当在税法中加入环境税专款专用,还可以设立一个基金,把环境保护税收来的税款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我国治理环境污染。只有立法才能保证税收的用途和去向,有利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推进其他绿色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1.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我国还应该尽快加深消费税改革,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那些高污染、高消耗的消费品都纳入到征税范围内,同时还要把那些不能降解的、含污染物的产品、高档奢侈品、过度包装产品、私人飞机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体现出消费税倡导绿色消费的理念。可以建立纳税范围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来调节税率和征收范围,提高那些除医疗卫生用品外,对环境破坏较大的一次性用品的税率,例如,一次性筷子、饭盒等。在制定新纳入消费税产品的税率时应该尽可能按照“高污染高税率”原则,从根源进行打击,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绿色导向作用。

2.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国家应该继续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把其征税范围扩大到生物以及非生物范畴,加大对那些主要依靠非再生资源进行生产企业的税率。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均土地面积有限,对于国土资源要十分重视,可以通过对各零散税种的整合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除了土地资源外,淡水资源也是非常宝贵的,我国应该尽早实现水资源税的改革,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来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

3.改革其他绿色税种法律制度。车辆购置税应该根据尾气排放、能耗等条件来设置税率,对于那些消耗高的车型应该加大税率,对于那些消耗低的车型应该降低税率,鼓励人们尽量选择环保的车型,同时还可以对电动车进行税率优惠。车船税可以采用國际先进理念征收碳税,从而控制人们对豪车的追求,减少排放。我国所有税种都应该对那些有利于环保的行业进行税率优惠,对那些重污染的企业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税率,从而引导这些企业重视环保工作,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要鼓励那些主动淘汰旧设备的企业,旧设备往往排放量都较大,对资源的利用效率也低,但很多企业往往不舍得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如果国家支持他们,并给予一部分的税收优惠,补贴更换设备的费用,那就能大大提高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在较大程度上解决排放超标的问题,改善我国的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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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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