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孩子擅闯泳池溺亡,物业应否赔偿

2020-06-03易刚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4期
关键词:阿华物业公司游泳池

易刚

两男童擅入游泳池,不幸溺亡

2019年8月7日,某市一对同父异母的小兄弟,大的8岁,叫阿华,小的7岁,叫阿平。两兄弟的父母在异地打工,无拘无束的两个孩子吃完午饭后,便一起出去玩耍。中午,兄弟俩来到一住宅小区,发现有一个关闭的游泳场,见天气炎热,就决定翻门进去玩水。两个孩子水性都不好,所以只是坐在游泳池边,用双脚戏水,结果不慎双双掉进游泳池……小区当班保安得知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医护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了全力抢救,但仍无力回天。

民警经现场勘察发现,游泳池入口处只有一道约1米高的铁门,围墙上有“防滑注意安全”“急救120”“报警110”等三条警示标志。小区物业公司的张经理告诉民警,游泳池只对业主开放,业主的小孩必须由大人陪同,且持有物业公司盖章的游泳票才能进入。泳池的开放时间是7∶00-9∶00、18∶00-21∶00,开放期间有一名救生员确保安全,其他时间通向泳池的铁门是关闭的,不允许进入。两名溺亡者并非小区业主的孩子,而且是在泳池关闭的时间擅自进入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一名业主在接受调查时,也印证了物业公司的说法。

一周后,物业公司的韦运强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认可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不立案处理(因为不是刑事案件,所以警方未予立案)。当天,韦运强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阿华、阿平的尸检费用。

面对死者家属,物业公司张经理说,韦运强只是事发时当班的班长,他支付尸检费却没告知本公司,这不能算是公司行为。物业公司同意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

家长索赔无果,状告物业公司

两个孩子在小区的游泳池内不幸溺亡,物业公司却找各种理由搪塞。由于死者父母与物业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辖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同年10月16日,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小区游泳池的铁门太低,只有1米高,且现场无人看管,即便是儿童都很容易攀爬入内。泳池边,除了有三条较明显的警示标志外,未见其他内容的警示标志。而且,在非营业时间,该游泳池的蓄水并未排至预定深度,也无安排专业人员看管,更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而阿华、阿平是在小区游泳池边玩耍时溺水身亡的,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游泳池的管理单位,对游泳池疏于安全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依法应当做出赔偿。

死者的父亲王德飙补充说:“事发时正值暑假,因我和妻子要外出工作,故将孩子托付给爷爷照看。两个孩子在事发之前从未去过这个小区。事发后,物业公司不但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尸检费用,还赔偿了5000元。可见,物业公司已承认自身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公司的工作人员垫付两个孩子的尸检鉴定费,以及拿5000元到死者家中慰问,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并非公司承认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而支付的赔偿款,不能以此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物业公司代理人说,小区在2015年12月已经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此同时,该小区业委会已经明确通知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已经没有物业服务法律责任和义务。小区游泳池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由小区业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该代理人还认为,阿华和阿平溺水死亡,是因其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并非物业公司不履行法定或者合同义务,亦或是实施人身侵权行为所致。再则,原告方作为阿华、阿平的法定监护人,却未尽到合理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发生孩童溺亡事故存在不可推卸的疏忽照顾责任。因此,依法应由阿华、阿平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有错,担责三成

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關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举证证实阿华、阿平溺亡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和小区已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物业移交手续。而且,案外人(小区居民)覃某某、张某某在派出所调查时均证实,物业公司在事发时仍对游泳池进行有偿管理,那么物业公司仍是游泳池的实际管理人。

另外,阿华和阿平是在游泳池溺水死亡,其父母状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标明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院还认为,阿华和阿平都是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王德飙、韦秀珍有责任对阿华、阿平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法定监护职责。而庭审中,因王德飙承认阿华和阿平于事发当日系自行到该小区游泳池玩耍,此前却从未去过,故阿华、阿平因自行到游泳池玩耍导致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故王德飙、韦秀珍应对阿华、阿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是小区游泳池的实际管理者,对游泳池负安全管理义务。但从游泳池关闭时的安全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来看,物业公司在游泳池关闭期间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警示及防范管理存在疏忽。因此,对阿华、阿平在游泳池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德飙、韦秀珍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外,物业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方共计19万余元。

据此,辖区法院于2019年12月中旬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德飙、韦秀珍、赵晓蓉19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猜你喜欢

阿华物业公司游泳池
加强物业公司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措施研究
特别的赛跑
游泳池
皇家游泳池
智扩游泳池
物业公司不如期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该如何维权?
房屋漏水不解决,业主8年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还得交
遗失在街口(短篇小说)
我比他们优秀
有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