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警方破获销售假烟案
2020-06-01
成都邛崃一市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他人处购买大量假冒卷烟,再通过朋友圈大肆售卖,经营金额累计66310元,非法盈利约16000元。邛崃法院判决,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緩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林春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在两友人处购买大量假冒名牌卷烟,再通过本人的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向微信好友进行大肆销售,经营金额累计66310元,非法盈利约16000元。
2019年4月22日,林春嘉驾驶小轿车前往邛崃市临邛镇某小区内,欲准备销售车上运载的香烟时被邛崃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从他的车上查获中华、玉溪、云烟、黄鹤楼等香烟共计95条,同日执法人员又在其位于邛崃市临邛街道某暂住屋内查获中华、玉溪、云烟等香烟共计21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16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涉案卷烟价值共计71980元。
随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查获的卷烟116条、轿车一辆、手机一部。今年1月6日,林春嘉主动向法院退缴非法获利16000元。
邛崃法院认为,林春嘉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明知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予以销售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中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829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林春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卷烟116条属于违禁品、手机一部属于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轿车一辆不属于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处理。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