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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校园暴力的刑法规制

2020-06-01唐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校园暴力

关键词 校园暴力 刑法规制 校园风气

作者简介:唐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17

现如今,校园暴力现象日益普遍,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前,我国刑法当中并未明确规定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办法,校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校园暴力事件惩处力度明显不足。为此,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校园暴力刑法规制工作,从而有效抑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一、“校园暴力”界定

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校园暴力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校园暴力最为相似。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指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及校外活动,或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发生的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事故。相关领域的学者认为,校园暴力包括学生对学生、教师、学校和校外侵入者对学生和教师所做出的各类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或为了达到目的而胁迫或压制被害人的所有行为。而韩国的法律中则将校园暴力定位为校内外发生的侵害学生身体、精神和财产的所有行为。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校园暴力,是引发校园暴力认知偏差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校园暴力主要指校园辐射范围内所发生的,在校生对其他同校或异校学生或教师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隐秘性。

二、我国校园暴力的主要特征

(一)偶然性

暴力事件是不可预知的,校园是青少年群体的聚集地,青少年情绪波动较大,而且青少年喜欢伸张正义,但是青少年情绪的稳定性较差,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最终因小事没有妥善解决而演化为暴力事件。

(二)演进性

暴力事件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历了低级到高级,渐变到突变的演化过程。如高考前某县中学门前发生的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钱财的事件,学生家长在协商和处理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高年级学生在情绪十分激动的情况下怒砸汽车,打伤对方,该类暴力事件充分展现了校园暴力事件的演进性。

(三)严重性

校园暴力事件会为受害者造成巨大的伤害,部分伤害会产生长期的影响。校园暴力事件的伤害主要表现为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两个方面,由此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肉体伤害经治疗能够痊愈,经济损失也会在日后的生活中逐渐弥补,但是精神上的创伤却是永久的,暴力事件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严重危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三、校园暴力事件的诱导因素

(一)未成年人主观因素

多数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往往会为了朋友的利益参与打架斗殴。部分青少年过早的接触社会,极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实施犯罪。此外,大多数校园暴力的受害者维权意识淡薄,或者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在遭受校园暴力后會选择沉默不言,而这也使得施暴者的不正当行为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因素

我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孩子的生理发育与心理疏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下,绝大对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环境优越,备受父母或长辈的宠溺。然而这也使得独生子女养成一种自私自利、刚愎自用的品行。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受一点委屈,都会伺机报复。部分孩子的监护人常年寄居外地谋生,对孩子的教育缺乏重视,未能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久而久之,这些“留守儿童”会产生厌学的心理,过早的接触社会,在不良风气的侵蚀下成为顽劣成性的地痞流氓,甚至是以欺压同学、抢夺钱财为乐趣。

(三)社会因素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这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不良社会风气。另外,受大众媒体宣传影响以及社会环境的熏陶,社会上的帮派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青少年的好奇心较强,青少年时期正处于性格塑造期,其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故而青少年会受到不良风气和影视作品的影响,步入歧途。这类青少年讲究江湖义气,依仗团体的优势和不良的习气,打压欺负低年级的同学,甚至在校内收取保护费,然后用保护费去玩游戏,该行为极其不利于青少年的心理成长,所以说,社会因素也是导致校园暴力的关键要素。

四、校园暴力的刑法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可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然而,这种过于宽松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惩处条例,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反而由于犯罪成本较低,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保护伞”。

部分法律学者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未成年人列为刑法范围,加大刑罚力度。由此,进一步凸显刑法的强制性、严明性与公正性,对潜在的未成年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概率。如果刑法不予支持对未成年犯罪行为追求刑事责任,是否会促使其再次犯案,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目前,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宽容政策已经无法满足校园暴力事件对刑法规制的需求。如何实现刚柔并济成为解决校园暴力事件的关键。如今,大多数未成年人都较为早熟,而且明辨是非能力与自主控制能力有所增强。如果刑法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则可以起到震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作用,预防校园暴力事件。

五、关于刑法能否根治校园暴力问题的探究

众所周知,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重要契约,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刑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成为未知数。客观来说,法律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的惩处方式,只有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才能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制裁。然而,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主体行为人更多的是靠一种内在的意识与良知去控制自身行为。如果犯罪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情感认知不足,人格品行缺失,单纯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根本不足以控制犯罪行为。

古语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暴力事件不是突发性的,也不是偶然性的,是施暴者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为此,要想根治校园暴力问题,必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整合,素质教育与心理教育的整合,从细节入手,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深化其情感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健全人格。然而青少年教育工作存在“注重理论成绩,缺失心理辅导”的情况,这使得未成年人在各种压力的驱使下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并演变成为校园暴力事件。总而言之,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在建立健全刑法规制的基础上,还需不断提升教育水平,促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六、从根源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措施

(一)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融合到刑法规制中

英国律师布雷克斯顿在其著作《英国法释义》中首次提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指,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能够提供有利的佐证证实犯罪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性,即便其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全面推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能够有效弥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刚性缺陷。也有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融合到刑法规制中,对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缺乏客观考量,与刑法主张保护公民的基本原则相冲突。而这种法律层面的意见相左,也进一步激化了“以教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为主”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原则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得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刑法规制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

我们认为,依托“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弥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刚性缺陷,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而且“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并不是单纯针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实行了充分的考量。在此基础上,可以限制一个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责任年龄范围。例如,英美法等国家在刑法草案拟定的过程中,将该年龄限定在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范围之内。

所谓的“恶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具备主观伤害意识,并且在不缺失行为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暴力伤害手段。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融合到刑法规制中,能够真正实现犯罪行为人的罪责刑相适应。

(二)促进校园暴力处理与累犯制度的有机整合

现行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人所制定的,且由于适用标准与适用条件有严明的规定,将十八周岁以下的犯罪行为人也列为累犯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如,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在免于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执行完毕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公民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构成犯罪的,追加刑罚。从刑法规制层面来说,将未成年人未累犯复核制度与前科封存制度等相整合,既可以有效遏制校园暴力事件,避免人格缺失、行径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无端利用法律缺陷,也可以对偶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起到规范教育的作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定和谐。

(三)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作用

针对情节较轻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监护人只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本身也要进行与民事赔偿相对应的社会性服务;针对免于刑事责任或延缓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恶意性明显,而且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的校园暴力事件,应当及时申报至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予以收容改造教养。

此外,要深入基层,成立社区心理辅导诊室与校园心理疏导诊室,并采取非刑罚处罚与社区改造教养相结合的方式,高度发挥社区的监督教育作用。再者,合理区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全面推行心理咨询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采取切实可行的心理疏导措施,帮助其健全人格。

七、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制性规章条例。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应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推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针对犯罪行为情节轻重性,明确限定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同时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工作与心理教育工作,以减少或是杜绝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率。

参考文献:

[1]张瑞,付立忠.校园暴力刑法规制探讨[J].嘉应学院学报,2018,36(1):63-67.

[2]谢润康.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8(2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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