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提升路径探讨

2020-06-01张永林

行政与法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安公安机关

摘      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应完善包括地方公安立法在内的公安工作制度体系。目前,各地公安立法还存在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欠缺特色性规定、不能适应社会治安防范现实需要等问题。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有利于建设法治公安,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规范警务运行机制。为有效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必须树立社会治安治理立法理念,准确评估地方公安立法需求与效果,完善和规范地方公安立法程序,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

关  键  词:地方公安立法;社会治安理论;法治公安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5-0121-09

收稿日期:2020-01-10

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陕西柞水人,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安法学和国家安全法治。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8年专项科学研究计划科研项目“治安管理责任、义务与法治化问题思考——以地方公安立法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JK0957;中国行为法学会2018年法学研究课题“我国社会治理中的法律行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中行法研001。

一、问题的提出

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公安法制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优异成绩,与刑事案件办理、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管理、网络安全、公安队伍建设等具体公安工作相关的公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各领域公安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期盼和要求,尤其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现实面前,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巨大变化也给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一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既有思想理念上的滞后,也有能力素质上的差距;既有体制机制上的制约,也有警务保障上的不足。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法治公安建设显得迫切且必要。加强法治公安建设要以完善的公安法律制度体系为前提,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律体系不仅是加强法治公安建设的需要,也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完善的公安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且涵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的地方公安立法。

学界目前对地方公安立法相关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分权视域下,对地方公安立法事权范围的讨论。学界通常依《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将公安事权分为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和央地共同事权,但对于各项职责具体归属于哪一事权,尚未达成共识。也有学者将公安事权分为横向事权和纵向事权,并认为纵向公安事权是自上而下,从公安部至各县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权划分;横向事权是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各项事权的划分。[1]二是借助对公安立法问题探究,分析中央与地方立法权优化配置问题,但并未专门就地方公安立法进行研究。如有学者借助对公安事务立法的考察,提出并细化中央与地方立法配置模式。[2]也有学者借助对公安立法考察研究地方性法规创制性空间。[3]三是结合地方公安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的对策建议式讨论。有学者认为,现有公安法律规定难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警察央地分权面临挑战,提出建立央地两警分设机制等建议。[4]也有学者认为,公安立法没有理清公安事权,公安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5]还有学者认为,公安立法存在大量空白领域、缺乏统筹协调和部门立法倾向。[6]这些讨论虽然一定程度涉及到了地方公安立法问题,但是专门针对地方公安立法的目标、方向与途径的研究还很不足。目前,我国地方公安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水平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强对公安法学的研究,能为法治公安建设提供理论支撑,[7]思考如何通过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地方公安立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地方公安立法是指在地方性法規中,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职责,并由地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总称。[8]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其收录现行有效的公安类地方性法规共计655条。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项下有328项,设区的市项下有272项,经济特区项下有32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项下有23项。就地方公安立法规定具体事项而言,涉及公安综合规定的161项,警察警衔警械的3项,治安管理的172项,户籍与身份证的23项,交通安全管理的56项,消防管理的107项,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的79项,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的12项,禁毒的32项,案件管辖与处理的1项,网络安全管理的9项。分析发现,地方公安立法涉及范围广泛,多侧重于治安管理领域(包含特种行业管理),而边防与出入境、禁毒、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地方立法相对较少。分析其原因:一是治安管理领域事项复杂、任务繁重,故而相关地方公安立法较多。二是涉及警衔警械、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存在公安事权划分不明、立法难度较大的问题。三是各地公安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各有不同,导致一些事项在某些地区立法较多,而在其他地区则较少。如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关于禁毒的立法相对较多,其他地方这类立法较少。四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各地公安立法的侧重各有不同。当前地方公安立法总体上侧重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也决定了各地公安立法中与治安管理相关的立法数量较多。虽然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公安建设背景下地方公安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完善,但对相关立法分析后发现,各地公安立法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地方公安立法体系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立法所规制的领域不全面。虽然各地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立法数量较多,但立法种类单一,且多数集中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方面,对其他种类危险物品的立法规制较少。另一方面,一些公安工作领域的立法层级较低。最典型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领域,目前安徽、福建、广西、江苏、上海、昆明、西安等地对此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但在全国层面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其上位法依据,导致特种行业概念界定模糊、行业种类规定不一等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公安立法的可操作性尚待加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实效与其细化度、可操作性是成正比的,[9]法律法规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地方公安立法主要是执行性立法,多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上位法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立法模式比较单一。为更好地适应法治公安建设,地方公安立法应结合地方实际最大程度地对上位法予以细化。就当前地方公安立法实际看,重复上位法立法情形仍大量存在,明显存在细化程度不足的问题,导致地方公安立法欠缺可操作性。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多数地方规定公安机关为法定主管部门,但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往往比较笼统,这容易造成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有些地方公安立法对义务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使得立法实效不强。如有的地方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三十日以上的义务,但对于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事实上,地方公安立法应尽量减少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增加立法规定的可操作性,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公安工作实际。

再次,有的地方公安立法欠缺地方特色规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等领域,各地立法数量相差较大,质量也是参差不齐。从各地公安立法规定内容来看,一些地方的主要立法事项高度重合,不无互相抄袭的现象。一些应当且能够凸显地方特色的公安立法很少,导致存在不少地方公安立法空白的领域,而这些立法空白领域恰恰有可能是凸显地方特色公安立法活动的空间。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多数地方公安立法而言,有关规范养犬的管理性法规还是比较有特色的。深圳早在2006年便制定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此后多地效仿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并对城市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养犬的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经营与留检、法律责任、犬只丢失、死亡情况下的处理做了规定,但特色中存在不足的是,各地关于养犬管理规范的立法内容大同小异。

最后,有的公安立法不能适应社会治安防范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地方公安立法的规定比较滞后,不能满足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如在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对于旅馆业、洗浴等行业,多数地方立法规定了应当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且对视频保存时间做了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有些地方仅规定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二是部分地方公安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时宜,甚至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如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但仍然有些地方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中还继续保留有劳动教养的规定。三是各地公安立法对地方公安事权划分的认识不一致,不能及时对一些需要规制的领域进行规制。如对于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有的地方将其纳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范围,有的地方则规定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升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目标要求

提高立法质量是新形势下加强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新增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规定。“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对建设法治公安、规范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而言均意义重大。

第一,完善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目标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是所有公安机关开展治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10]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强调和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動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考察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构成,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的公安法律法规,也包括各地的公安立法。地方公安立法是结合各地公安工作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恰适性。地方公安立法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各地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能力。完善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所以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既是提高地方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着力建设法治公安。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保护人民,依法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在执法工作最前沿,能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仅关乎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安全。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2015年2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提交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并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指向聚焦在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和着力建设法治公安三个方面。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正是法治公安建设的目的。这从一定的侧面也反映出,当前公安机关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尚不尽如人意,所以加强法治公安建设迫在眉睫。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好坏,直接决定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效果,它不仅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而且关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评价公安队伍建设与公安工作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11]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直接决定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会议强调,“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对公安机关而言,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12]地方公安立法往往涉及各地治安管理工作方方面面,各地立法质量好坏直接决定公安机关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第四,规范警务运行机制。警务运行机制是指不同的警力资源在警务运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规范警务运行机制就是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合理部署警力,充分运用科技化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完善警力指挥调度机制,完善和规范巡逻处警勤务模式,提高民警警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规范警务运行机制的本质是对各种警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安战斗力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社会治理能力过程所表现出的实际作战能力。[13]警务实战效能是检验公安战斗力的根本标准。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公安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这就需要整合各警种的优势资源,创建现代化新型警务运行机制,形成作战合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的警务运行机制有利于公安机关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提升保障,进而发挥公安作战合力效果。当然,警务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和规范,不仅直接影响公安工作的整体质量,而且直接反映了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警务机制的有效运行还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机制。[14]与警务运行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本身就是公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地方公安立法体系中,提高相应警务运行工作机制的规范质量,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推动警务机制高效、规范、科学地运行,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

四、提升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途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如何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意义重大,结合目前地方公安立法存在的不足,有必要从地方公安立法的立法理念、立法评估、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角度,探讨提升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具体途径。

(一)树立社会治安治理立法理念

社会治安治理理念是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重要指导。治安治理与治安管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发案少、治安好、社会安定、群众满意”是二者共同追求的目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要在政府、公民、社会多方主体合作协商基础上突出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威,后者强调必须且只能由治安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可以将治安治理定义为运用国家正式力量和社会非正式力量解决治安问题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各方针对治安问题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15]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公民、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活动。治安治理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治安治理和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就是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是治安治理有效的根本保障。公安机关要实现治安治理有效的目标,必须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地方公安立法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治安治理的重要依据,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参与治安治理的效果。要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必须要树立治安治理理念,围绕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完善各地公安立法,努力打造好治理型公安和服務型公安。

(二)准确评估地方公安立法需求与效果

做好立法评估工作是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立法法》确立了国家立法评估制度,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立法评估制度对于包括地方公安立法在内的地方立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有效预测立法需求、检验立法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地方公安立法运用好立法评估制度,有利于提升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和完善地方公安立法体系,且通过对地方公安立法前期、中期、后期全过程进行评估,能够比较全面地把握地方公安立法的总体情况,能够为地方公安立法在制定、修改、废止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对地方公安立法而言,立法评估制度主要作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准确预测地方公安立法的需求。各地治安实际和形势各有特点,地方公安立法是地方公安机关开展公安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既要符合各地治安实际,又要满足应对治安形势的需要。第二,科学评估既有地方公安立法效果。地方公安立法效果通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效果来体现,是否需要修改和完善有赖于立法效果的准确评估。第三,明确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提升方向。高质量的地方公安立法同时有赖于立法前和立法后的评估,做好地方公安立法前、后的评估,有利于明确如何提升地方公安立法质量。与此同时,为确保立法评估制度本身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探索和构建多元化的立法评估主体模式。从立法评估主体的实践来看,地方立法评估可以分为内部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内部评估是由立法主体组织构成的,有自己做裁判的嫌疑,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存疑。第三方评估则是由社会公众构成,这样又容易陷入专业能力不足的局限。[16]充分发挥各方评估主体优势,结合内部主体和社会公众组成的混合式主体进行立法评估是不错的选择。在地方公安立法评估中,应广泛融合人大、公安机关、行业组织代表以及行业代表等主体参与立法评估,形成多元化立法评估主体模式,保证立法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和规范地方公安立法程序

完善和规范地方公安立法程序是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立法程序是指法定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补充法律等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步骤。[17]程序规范是保障实体正确的前提和基础,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提升必须要完善和规范地方公安立法程序。从当前地方公安立法实践来看,立法程序所具有的民主、科学、中立、效率等价值并未得到有效彰显,在立法项目选择、法律起草、审议、协调、通过、公布等环节都存在待优化之处。法治公安建设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发挥立法程序价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是为应对社会生活所作出的深思熟虑的结果,而立法程序则是为这种结果所做的制度性安排,程序并非机械的流程,理应体现其价值。地方公安立法要广开言路,用好、用实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媒体等方式开门立法,广泛征求警察界、学术界、普通民众等各界意见。在尊重少数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多数决议,在立法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少数人的言论权。同时,也要给立法者个人提供平等的意见表达权,防止立法者随波逐流,意见表达千篇一律。立法要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照公安事项的轻重缓急开展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确保地方公安立法的和谐、统一。为保证立法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公安法制机构职能主导作用,积极尝试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其工作部门领导牵头,联合有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团队等组成的联合起草团队。[18]坚持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立法,逐步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立法全过程,从法律起草到表决通过,都保证立法的科学、民主。地方公安立法事项繁多,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一事一议,每年确定若干重点立法项目,依“一项目一小组”原则推行立法项目主办制度,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四)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

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是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亦有利于增强地方公安立法的针对性。针对目前地方公安立法数量较多,但内容不够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以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首先,要以解决地方公安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完善地方公安立法,形成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国家层面公安立法为支撑、地方公安立法为补充的公安立法体系。在此过程中,应积极使用现代智能科技信息手段辅助立法,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立法建议筛选、立法资料智能检索、法规草案辅助生成、文本智能审查、智能辅助立法评估等各个环节,提升立法效率。要对现行有效地方公安立法进行筛查,存在抵触、内容空泛重复、与国家大政方针不符、规定滞后等问题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其次,加快推进地方公安行政管理事务法治化。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针对目前地方公安行政管理事务法治化水平不高的特点,急需制定一系列相关地方公安立法,以为公安机关提升公安行政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提供保障。特别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特种行业、道路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网络安全、禁毒等重点领域的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再次,要掌握地方公安立法技术,尤其是立法表达技术。具体而言,地方公安立法文本要规范,形式要件要完备,内容要科学、严谨,具体规定符合立法目的,文字表达要严谨、准确、简洁,法律词语、句型选择要恰当。为有效发挥立法技术在保证法律文本质量的作用,各地可以制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为地方公安立法提供立法技术上的规范指引。最后,有必要对专门术语的使用进行统一和规范。[19]当前各地公安立法对诸如“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之类的专门术语使用缺乏严格考察,甚至造成了同一术语在不同地方公安立法文本中的不同内涵,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给地方公安立法以及地方公安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有必要对公安专门法律术语予以统一和规范。

地方公安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虽然目前各项公安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地方公安立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各地公安立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使地方公安立法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未来地方公安立法要重点研究解决的课题。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背景下,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有利于建设法治公安,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规范警务运行机制。为有效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必须探索有效的实现途径。在地方公安立法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社会治安治理的立法理念,通过公安立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治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治理;要准确评估地方公安立法需求与效果,结合公安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明确地方公安立法具体目标和要求,科学论证起草制定各地公安立法计划以增强立法前瞻性,克服部门主义立法倾向,坚持立法为民;要完善和规范地方公安立法程序,坚持民主、公开、平等参与的立法原则,开展深入细致的立法调查,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规范立法程序,充分发挥公安法制机构职能主导作用,争取地方人大对公安立法工作的支持。最后,要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既要以解决地方公安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完善地方公安立法,又要在掌握地方立法技术基础上加快推进地方公安行政管理事务法治化。

【参考文献】

[1][5]程小白.公安事权划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纽结”[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3):5-6.

[2]金黎钢,张丹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新论——基于警察事务立法之考察[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72-79.

[3]金黎鋼.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4]刘琳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警察央地分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58-65.

[6]万邵鹏.科学原则对中国当下公安立法实践的启迪[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52-57.

[7]杨宗科.法治公安呼唤公安法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47-61.

[8]周云.完善公安立法之浅见[J].行政法学研究,1996,(3):68-71.

[9]丁祖年,郑春燕.中国地方立法的现实与转型[J].地方立法研究,2016,(01):47-58.

[10]张永林.论国家治理理念背景下的公安治理能力及其构成[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7,(1):25-30.

[11]卞建林.論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J].东方法学,2019,(4):4-13.

[12]孙茂利.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8,(19):41-44.

[13]杨宗科,张永林.公安法文化思考[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6,(3):72-77.

[14]张永林.“枫桥式”社区警务的实践特点与价值[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2):87-95.

[15]徐凤英.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探究[J].政法论丛,2017,(4):111-118.

[16]焦俊峰.论治安治理理念及其实现途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8-23.

[17]刘钢柱.加强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问题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5):71-75.

[18]汪全胜,卫学芝.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法案模式析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3):39-48.

[19]张永林.论治安义务与治安责任——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地方立法为视角[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5):13-19.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

Zhang Yonglin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overall rule of law and 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reform,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system including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At pres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such as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the operability is not strong,the lack of characteristic provisions,and the inability to adapt to the actual needs of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governance,to building a legal public security,to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and to standardizing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police.In order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legislative concept of social security governance,accurately evaluate the needs and effects of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improve and standardize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ve procedures,and promote the refinement of 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

Key words:local public security legislation;public security governance;rule of law public security

猜你喜欢

公安公安机关
市公安采风咏
2018,静乐公安,矢志向前!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对群众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是怎么收费的?
脑筋转个弯
公安边防部队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