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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讨不回的专利权

2020-06-01蔡培展摘编

广州化工 2020年9期
关键词:申请专利报警器专利权

□文/蔡培展(摘编)

【案由】

1997 年11 月至1998 年3 月间,自然人李某自行研制开发了一种出租车显示报警器、防劫器。王某未直接参与该报警器的技术开发设计,只是帮李某购买过部分原材料。之后,李某将该报警防劫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王某申请专利。

王某于1998 年4 月28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00 年2 月12日获颁专利证书,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李某、王某,专利权人为王某。

2000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给王某发来通知书,告知该项专利权因未交纳第3 年度年费和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 条规定,该专利权于2000 年4 月28 日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2001 年初,李某起诉王某,请求依法判令收回本案所涉专利技术证书,确认该项专利技术成果权归李某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案件所涉 “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 技术是李某自行设计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 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由于该专利已于2000 年4 月28 日终止,因此裁定原告李某享有技术成果研制者身份权,驳回其要求确认技术成果权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所涉“出租车防劫、防卫显示声光报警器”技术由李某自行设计完成,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李某欲享有自己研制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者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式才能获得。

由于涉案技术已被王某申请专利且专利已无效,成为公知技术,二审法院所能确认的也只能是 “出租车防劫、防卫显示声光报警器” 技术是李某自行设计完成的。所以,原审法院驳回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技术成果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律师说法】

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非想当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制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权。

本案中,由于李某让王某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王某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只在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原告和被告。由于王某未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成为公知技术。

李某是该项技术原创设计人,享有研制者的身份权。由于该技术成果采用专利方式保护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进行形式审查,且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故其研制者身份权并不表明其一定拥有技术成果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该技术成果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授权机关已经授予被告,故原告以自己是该技术的研制者要求确认该技术成果权为自己所有,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技术研发者不等于技术专利权人。其原因是,研发者未亲自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又未把好委托他人申请专利的资料报送这一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但作为技术的研发人,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其中一个保护措施是专利申请资料研发者要亲自审查,最好亲自报送国家授权机关。

【链接:专利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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