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必须依靠法治运用法治完善法治
2020-05-30马怀德
文_ 马怀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总体战,打赢这场战争,法治是最重要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他再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必须依靠法治、运用法治、完善法治,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依靠法治才能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法治在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重要。只有依靠法治,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维护社会秩序,才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此类事件必须依靠法治,通过业已建立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和应急法律体系,动员各方面力量,构建预防、控制、救治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秩序。为此,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法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我国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领域已经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多数法律在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有些法律、法规属于应急法律,有些条款备而不用。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需要激活相关条款,进入应急状态,实现从平时到战时的转换。因此,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除了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之外,还必须适用应急原则,适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这是由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突发性;二是危害严重,造成的损失大;三是公共性;四是紧迫性,要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和公权力组织必须迅速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公众必须遵守和配合执行各项应急措施。在应急状态下,公权力呈现扩张趋势,政府可以采取封锁疫区、限制交通、征用物资设施、限制交易等措施,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私权利在应急状态下适度收缩和克减,接受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检验检疫、采集样本,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通告、命令。但是,基于法治原则,即便在应急状态下,也必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知情权等。
应急措施只能在应急状态下采取,一旦应急状态结束,就必须终止各项应急措施,迅速恢复到应急状态以前。如果疫情处于胶着状态,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分区、分类、分级采取应急措施显得更为重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应急防控措施。比如,中央成立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临时性的指挥机构,健全了疫情防控的指挥体系;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个城市对进出城市的交通进行管控;医疗机构对确诊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基层组织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努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等等。这些依法防控依法治疫的措施产生明显效果,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试想一下,此次抗击疫情,如果没有法律支撑,不依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控制疫情,不依法及时发布疫情信息,不依法采取武汉封城措施,不依法隔离确诊和疑似病人,不依法调集全国的医疗资源和物资,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因为我们有比较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依法履职行事,全民依法行动,我们才能在较短时间控制住疫情,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实践证明,法治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依据,不仅是日常生活的准则和规范,更是应急状态下须臾不可或缺的规则。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运用法治才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终战胜疫情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各项防控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调整关系、规范行为、处罚违法、惩治犯罪、维护权益。
(一)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增强几个意识。
一是合法意识。凡事都要讲合法性,做决策、想问题、办事情始终要有法律这根弦,考虑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以内,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要注意防控决策和措施的合法性,避免违法决策,防止违法采取防控措施,尤其要警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疫情防控措施。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应急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是合理意识。行使公权力既要有合法意识,也要有合理意识。尤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要注重公平、公正、理性,避免过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职、严格执法,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防止过度执法。
三是公开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还要有公开意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所有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体到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和发布,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每个公民的个人权益,《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明确规定。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将疫情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公开疫情信息,不仅可以减少过度恐慌,保证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可以将政府应急状态下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事实证明,疫情信息越公开,社会越稳定,公众越安心,防控越有序,矛盾也越少。
四是程序意识。程序是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要素的总和。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过程中,公权力急剧扩张,私权利适度压缩,但并不能放弃法治原则,省略所有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要求。必要的程序规则和要求仍应当遵守。特别在实施防控措施,严重影响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程序要求,确保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依法设定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须有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运用法治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有效实施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注重从规则和制度层面依法设定权利和义务、调整各类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在有效实施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点和防控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各种行为,确保法律有效实施。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部分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决定,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这些立法举措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其他单位、组织和群众参与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依法采取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
一是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二是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疫情发生以后,传染病迅速传播、暴发,及时切断传播途径非常必要。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是实施疫情严重地区公交停驶停运、通道关闭等交通管制措施。这类措施会给公众造成很大的不便,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这是切断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四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是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在疫情防控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现象。比如哄抬物价、拒绝管控、逃避隔离、传播谣言、泄露个人信息等;又比如,有的地方封村堵路、截留防疫物资等。对这些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执法机关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司法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疫情防控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维护防控秩序。
(四)疫情防控必须做到全民尊法守法
尊法守法是战胜疫情的法宝,这次疫情涉及面广,没有谁是局外人,每个公民都应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了解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效果。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聚集、不聚餐,服从各项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例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从外地返乡的人员如实向社区(村)登记备案,自觉居家隔离,并及时汇报身体状况。这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政府,通过决定、命令、通告的方式,对公民个人提出的法定要求,必须遵守。但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乡信息,以逃避隔离措施;也有人隐瞒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更有甚者,在医院就诊时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外出史,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还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个人如实报告不隐瞒是疫情防控的基本义务。故意隐瞒、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可以根据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尊法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疫情防控过程中公民的义务。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确保疫情防控取得胜利。事实证明,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能做到尊法守法、集体自律,这也是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
三、完善法治才能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场大考,更是对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检验。实践证明,只有依靠法治、运用法治,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只有健全和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和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做到更高水平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应对风险,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十三个方面的任务和举措。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和应急管理法治体系。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在依法防控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次疫情应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说明现行相关法律仍有空白、弱项和短板。这些问题,既有法律实施效果不佳、法律之间衔接不畅、执法体制机制不顺等原因,也有部分领域法律缺失、法律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总的来说,是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和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不够健全。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形成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方面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根据公共卫生领域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体系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其他法律;最后,还要在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社会管理、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时,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融入各项法律之中,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和应急管理法治体系。此外,还要健全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为公共卫生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