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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20-05-28陈思涵牟中鑫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分析

陈思涵 牟中鑫

摘    要:在互联网快速发展期间,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其作为时代产物,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并逐步发展成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现如今,国内电子商务已步入成熟阶段,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方便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但因销售环节与交易环境较为复杂,因而,需要民商法的跟进。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应及时调整具体细节,更有必要进行创新。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分析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市场经济带来机遇,同时对民商法的创新提出严格要求。该文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民商法的创新展开研究,并提出创新途径,目的是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当前阶段,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卖方可以借助文本或者视频等方式来销售产品,同时也能通过商业拍卖、电子证券的方式开展一系列销售活动。在电子商务发展期间,需要借助民商法,两者相互影响,电子商务的创新可以有效促进民商法的创新。

1.信息交流

买方和卖方间的信息交流,是谈成交易的首要条件。在购买过程中,买方一般将自身需求当成前提,当然,他们还会综合考虑经济现状,从而对商品质量和数量提出对应要求。有些消费者还会提前列出采购清单,通过网络反馈或互联网途径选取适宜的商家。对于卖方而言,应结合自身优势进行产品定位,同时明确商品价格,当然,还有必要制定出营销计划,便于尽快将商品销售出去。当制定营销计划时,应提前熟知市场政策,保证计划行之有效[1]。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交流的完成,是保障交易成功的关键。

2.电子合同

在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是借助电子数据交换,该种签订形式,简化了交易流程。当然,在签订合同以前,卖方和买方都需要遵循交易原则,并进行谈判、协商,在该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会认真分析商品质量、数量、交款形式等多种因素,在确定发货时间和地址之前,还应协商好索赔条件的具体事项[2]。当签订电子合同时,买卖双方都会借助电子商务提前协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的具体明细,最后签订合同。

3.合作前手续

在电子商务初次达成交易后,应提前将合作手续办理好,该流程一般是在履行合同以前,这是因为涉及以下问题,比如,资金、保险、运输等,双方都应进行协商,并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之后,买卖双方还应选取合适的方式交换票据,等所有手续备好,才可以配送商品,进而完成销售。

4.合同履约

对于卖方而言,不仅要为产品的储存、组织办理手续,还包括商检、税务等。当履行合同时,包含第三方服务商,也就是快递企业,卖方通过快递企业将商品发给买家,而且买卖双方都能借助互联网终端,获取物流信息;另外,银行和其他机构在履行合同时,同样会给电子商务提供帮助完成付款,并将法律支持当成前提,暂时保管交易款,等交易完成以后再来决定款项的去处[3]。

通过研究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知,它没有违背民商法中的规定,只不过没有明确界定交易关系,所以,需要借助民商法来确定民事主体,同时还应理清交易关系,确保交易公正公平。

二、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如何创新民商法

1.明确民商事主体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中,包含卖方、买方、快递公司等,这表明民商事主体和电子商务主体存在不同,而且还会约束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重新界定民商事主体时,应先明确主体所占地位,尤其是在信息时代,因新型民商事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发生改变,只有重新界定,才可以满足市场发展要求,减少出现电子商务纠纷的几率,从而带动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当界定电子商务主体时,必须合理评估虚拟主体,保证符合交易要求;此外,还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信息具有真实性,而且还可以在信息确认以后第一时间传递给另一方,不断完善确认方式,特别是技术方面的职能,更应设计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识别系统[4]。创新民商法,需立即认证管理个人的电子身份,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是否安全至关重要,该举措能保证个人或者企业的商务行为不被损害。

2.安全认证

众所周知,互联网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占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其作为交易工具,可以帮助买方和卖方完成整个交易活动,使得互联网被大范围普及,且运用成本低。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互联网带来较大便利,买卖双方不需要出门便能完成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时间和采购成本,但却增加了交易风险。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该种特征来获得利益,导致网络安全存在隐患。而在电子商务中,因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含有虚构成分,加之双方都是陌生人,使得交易风险增加,严重的话甚至还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5]。在该种环境背景下,必须创新民商法,并依照互联网的特性,全面掌握发展要求,同时将民商法的适应性当成创新目标,明确立法的具体事项,不断提高民商法的科学性,保障交易主体的安全。同时还应对民商事主体做出详细规定,要求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实名认证,并确定其法律地位。

3.仲裁机制

现如今,电子商务也对仲裁机制提出较高要求,在创新期间,期望创新仲裁机制,使得电子商务可以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由于电子商务主要借助互联网来完成交易,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必须健全仲裁机构,为满足市场环境的需求。当然,创新民商法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本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网络服务责任以及电子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应;同时还应将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义务等纳入电子合同中,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此外,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不断改进民商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电子商务和民商法展开探究,可以有效为市场经济指明发展方向,还能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模式。除此之外,对民商法进行创新,除了能规范市场秩序以外,还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保障市场的安全,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电子商务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为全面发挥其法律作用,最终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彪.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7):9-10.

[2]梁秋莉.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北方经贸,2019(06):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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