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平台中恶意剪辑视频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5-28朱新宇
朱新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渐渐产生了剪辑师等新兴职业,通过发布剪辑视频来吸引流量、获得收益。但有些人却对原视频进行恶意剪辑,甚至诋毁、贬损原视频中的人物,该行为不仅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还可能侵害原视频中人物的各种民事权益。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触犯刑法。而我国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范恶意剪辑行为。以某站为例,探究恶意剪辑视频的版权归属问题,厘清与恶意剪辑行为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依据现有法律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 恶意剪辑;侵权;维权
伴随短视频产业的兴起,剪辑技术应运而生,自媒体平台中不少人通过剪辑视频获利。而由于剪辑视频素材来源种类丰富、成本低,导致自媒体平台中剪辑视频侵权的现象频发,面对海量的数据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如选秀节目出道的歌手蔡徐坤打篮球的表演视频被某站中的用户剪辑成各种鬼畜视频,点击量高,传播范围广,有的视频还使用了侮辱性词汇,导致受众对视频源的理解產生偏差,给蔡徐坤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后发函某站,某站却称“平台中的用户是合理使用作品。”可见,恶意剪辑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版权归属不明确、相关主体侵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本文通过梳理恶意剪辑的过程,剖析恶意剪辑的构成要件,对自媒体平台中恶意剪辑视频的行为推出应对策略。
1 恶意剪辑侵权行为概述
1.1 恶意剪辑行为的定义
剪辑的初始作用是将不同的分镜头连接成一个镜头,从而生成一段连续的新视频,最先被运用在美国影片制作过程中。随着相关剪辑软件的出现,剪辑视频是指经过二次编码产生的新视频,主要集中发布在自媒体平台中。一段制作精良、内容充沛的剪辑视频,往往能给行为人带来大量关注或收益。这导致有些人为了获得关注,故意对视频源进行恶意剪辑,通过改编、修改原视频内容或贬损、降低原视频中人物的形象来制造舆情、博眼球,从而获得他人关注。
由此可见,恶意剪辑行为可能存在两种法律风险:一是可能侵害了原视频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二是可能损害了原视频中人物的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如我国游泳健将傅园慧为让大家更了解游泳运动员的日常而参加综艺节目,节目组却为了收视率恶意剪辑,导致大家误解傅园慧没教养,本人后发文怒斥节目组诋毁自己名誉。所以,恶意剪辑就是指行为人主观持故意的心态,利用相关剪辑软件剪辑原视频造成受众对真实内容产生误解、对原视频中的人物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的行为。
1.2 恶意剪辑行为侵权现状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达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①。而根据2018年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统计,视频类作品仅66 630件,不到我国短视频用户的0.01%。根据微博数据中心的统计,微博用户日均发布视频量达150万+②。可见,我国短视频总量和受到版权保护的短视频总量完全不对称。
近年来,我们经常看到明星维权,如《声临其境》中的演员郑恺在录制完成后声讨节目组恶意剪辑,给自己招黑,原因是他与专业配音演员边江竞技获胜,这一结果给郑恺招来不少质疑之声,果断退出节目。传统媒体如此,更何况在自媒体平台中,面对海量的数据,恶意剪辑行为更加频繁。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网民的版权意识还不够,另一方面是自媒体平台没有很好的保护作品的机制,基于互联网基础设施架构的自媒体平台,很难完成审查、监督的工作。
2 规范恶意剪辑行为存在的障碍问题
综上,一个剪辑行为可能侵害两种法益:一是原视频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二是原视频中人物的民事权益。本章就该问题分别进行讨论,先明确恶意剪辑视频的版权归属及其受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再明确了哪些行为人侵犯原视频中人物的民事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1 恶意剪辑视频的版权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版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作品要被版权法保护必须满足:1)作品必须是人类非功能性的智力成果;2)作品内在的思想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表达,法律一般不保护人们心中所想;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4)外在表达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形式[1]。对于剪辑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从素材来源看,原创素材的剪辑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非原创素材是指将他人作品引用到剪辑视频中,未注明来源一般都属于侵权。从发布形式来看,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作品一般需要注明是否原创,否则构成侵权。从传播途径来看,分享、转发属于自媒体平台的基本使用功能,除非作者声明不得分享转发,否则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版权[2]。而恶意剪辑视频是在剪辑视频的一种形式,其是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需要先考虑是是否构成剪辑作品,即素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注明原创或转载地址,后考虑其内容对原创作品是否存在虚构、断章取义等现象,然后判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等权利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恶意剪辑视频的版权归属,但考虑到恶意剪辑视频一般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修改出来的新视频,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且容易制造舆情,所以,恶意剪辑视频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2 恶意剪辑侵权后的责任主体划分不明晰
行为人除了对原视频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还可能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当恶意剪辑视频在自媒体平台中公布之后,其他参与者用户和自媒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当用户同意某站使用协议后登录使用,形成合同关系。用户提供流量,平台提供功能。因此恶意剪辑的参与主体具体包括恶意剪辑人传播者和自媒体平台。从发布途径看,用户基于自媒体平台本身的功能分享、转发视频,如未明确禁止转载,不构成侵权;自媒体平台作为第三方,除了对一些敏感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外,对用户的其他作品实行形式审查,也就是说只有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作品被侵权后负有删除侵权视频、消除影响的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严重影响到了平台的利益,也可以由平台召集被侵权的原创作者向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从影响后果看,自媒体平台拥有大量用户,恶意剪辑视频扩散速度很快,但造成这样的后果的责任主要在于恶意剪辑行为人自身,传播人没有直接的故意,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自媒体平台也只负简单的消除影响的责任。
3 恶意剪辑行为的法律规范
3.1 通过民法及版权法规范恶意剪辑行为
综上,恶意剪辑行为存在两类法律风险:一是侵害原视频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二是侵害原视频中人物的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前者易制造舆情、破坏社会和谐,不利于鼓励人们对作品进行原创而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后者基于对原视频中人物的民事权益的侵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如果贬损、丑化了原作品中人物的形象和精神价值,且产生了恶劣影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短视频中的蔡徐坤被恶意剪辑,存在大量的抹黑行为,给蔡徐坤本人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就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要求某站和恶意剪辑行为人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再如某站谷阿莫侵权事件,谷阿莫利用剪辑技术制作几分钟系列电影,即将他人的电影剪辑成短视频,迅速获得全部剧情。使得谷阿莫迅速走红、获得收益后被告侵权,某站立即下架了他的所有短视频。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所以,我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這不仅需要法律的协调,更需要自媒体人的自律精神,合理正当地使用他人作品,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应有的权益。
3.2 利用刑法规范恶意剪辑行为
恶意剪辑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如果被侵权人认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通过《刑法》对恶意剪辑行为进行调整:“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侮辱、诽谤罪”③。该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为人权尊严权、名誉权;2)客观实施了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恶意剪辑属于其他方法;3)一般主体;4)行为人主观为直接故意。该罪属于亲告罪,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恶意剪辑除了可能达到侮辱、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如以剪辑视频做伪证。但刑法规范恶意剪辑时要严格神审查程序,防止他人利用科技手段达到反目的。近年来,我国国民对自己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越来越重视,这是时代文明进步的表现。所以,在全民编导的时代,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剪辑时,一定要慎用影像剪辑权。
4 总结
综上所述,影像剪辑权的滥用,一方面可能导致生成虚假内容,侵犯视频源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还可能践踏被剪辑对象的民事权益;情节严重的,还会达到侮辱、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这些都在提醒我们不得不考虑地更长远一些,作为自媒体人时要加强自律,作为被剪辑对象要加强维权意识。
注释
①http://www.cac.gov.cn/2019-02/28/c_1124175686.htm。
②https://data.weibo.com/report/reportDetail?id=433。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作品、著作物与版权[J].工业产权,1989(1):10-13.
[2]马婧.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9.
[3]董惠姗,刘慧萍.英雄人物名誉保护的文化价值与立法构想[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7(7):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