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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学习法与学习型社会建设

2020-05-28赵紫芮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

【摘 要】 终身学习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是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本文阐述了终身学习法颁布的背景,分析了我国颁布终身学习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工作、保障充足的教育经费、完善终身学习场所、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终身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终身学习活动等六个方面提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终身学习;终身学习法;学习型社会

一、终身学习法颁布的背景

自上世纪60-70年代,人类逐渐开始由工业化社会走向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社会最显著的特征是智能化、电子化、全球化和科技化,经济发展也由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迈向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信息化社会每日产生的信息量巨大,知识更迭速度大大加快,社会变迁的结果也无法预料,个体如果不保持终身学习的理念将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掌握丰富的信息、核心的知识、尖端的科技的国家将会顺应社会变迁,在时代潮流中发展成为富强大国。这样的时代更关注“人”的发展,从人性的根本利益出发,追求人生命价值的实现。为了使教育制度能够配合社会的转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各国政府开始大力倡导建设学习型社会,鼓励公民做终身学习的实践者。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保罗·朗格朗在1965年提出了“终身教育”的概念,即“人的一生受到的各种教育的总和”,之后随着人们对终身教育概念的进一步认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学习”的概念,即“社会成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需要,而贯穿于人的一生、持续的学习过程”。[1] “终身教育”向“终身学习”的转变,体现了个体的学习主体性、学习主动性。如今,终身学习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教育指导思想之一,并且各个国家为了推进公民终身学习,开始逐渐改革、出台相应的教育政策,提出建立“学习型社会”的目标。基于此,各国纷纷颁布“终身学习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公民的学习权,推进各国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二、终身学习法颁布的必要性

在面对时代潮流的发展与教育变革的情况下,我国也应颁布“终身教育法”,原因如下:

首先,经济竞争要求公民参与终身学习。当代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个体必须打牢自己的知识基础,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终身学习力,才能使个体拥有广泛的工作能力,保持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民提高学习力,能有效促进国家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对这一观点提供了更好的理论依据,即自然资源的贫乏与资本的多寡并不能决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素质的高低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所以,国家应对当前我国各级各类的教育及其功能、关系进行综合考量、整合和充实,在“终身学习”的理念背景下促进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的有效衔接,完善教育服务体制,为学习者创造便捷的学习环境,注重培养学习者的自我学习能力,推动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其次,人口结构变化呼唤“终身学习法”颁布。我国从2000年起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少子化的社会现象也在我国出现,这造成了我国学校教育的萎缩与劳动力资源的匮乏。为了降低這些现象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家就要倡导“终身学习”,并且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实施。这样就可以通过支持成年劳动力群体、妇女群体、老年群体、身心障碍等群体进行不断学习,提高其工作能力,发挥潜在人力资源优势。

最后,社会文化变迁需要“终身学习法”的颁布。智能化、电子化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从繁忙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公民有了更多的休息时间,产生了提高闲暇生活品质的需要。如何在休息时间培养、提升自己的兴趣爱好?如何选择高品质的服务与产品?……这些问题都需要公民做出选择,所以公民只有成为终身学习的实践者,公民才能过上“雅闲”的生活。

三、终身学习法颁布的建议

世界上其他国家颁布的《终身学习法》为我国颁布终身学习法提供了有益借鉴,笔者在参照美、日、韩三国的终身学习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美、日、韩三国在终身学习法的颁布进程中,政府起着统筹谋划,合理安排的统领作用,在我国现有国情之下,更要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美、日、韩三国分别在其中央与地方各自成立了终身教育行政机构,如:终身学习委员会,终身学习局,市道、基层终身教育中心等机构,来筹划组织终身学习相关事业的推进。我国也可分别在中央和地方上设立如此机构,这样的领导机构不仅对社会各单位开展终身学习具有较强的号召力、领导力与权威性,又能根据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及时制定、调整终身学习的学习任务、学习要求等等,就有可能解决我国当前在推进终身学习立法、构建学习型社会进程中遇到的缺乏顶层设计、终身学习中长期规划难以落实等问题。比如,1988年日本就已经设立了终身学习局,后又更名为终身学习政策局,位列各局之首,体现了日本对终身教育事业的重视。

第二,加快推进我国终身学习立法工作,终身学习法为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时代,我国在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2]社会建设方面就涵盖了学习型社会的创建。我国已经将发展终身教育政策写入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将终身学习与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作为我国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终身教育理念也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个别省市已经出台了各省市的《终身学习法》,积极推动学习型城市的建设。我国现在地方上已出台相关法律的有台湾省(2002年)、福建省(2005年)、上海市(2011年)、河北省与太原市(2012年)、宁波市(2015年)。在我国终身教育法还没有出台之际,个别地方省市率先出台终身教育法,有利于推动当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改变我国忽视法制、过度重视学历的不良社会现象,进一步传播终身学习理念。

第三,保障充足的学习经费,加大教育投资,为终身学习提供物质保障。经费的投入是保障学习型社会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美国在终身教育方面的经费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以联邦政府拨款为主,企业捐赠和地方政府税收为辅,还设立了各种奖学金制度鼓励民众参与终身学习;日本的经费有政府补贴、市町村补贴、企业补贴、参加者缴费、发行教育彩票等;韩国的经费保障有依靠政府出资,也有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同时韩国政府也在不断扩大政府对教育的投资,比如发行政府教育公债等。[3]我国也应借鉴这些国家经验,在经济发展可承受范围之内,加大对终身教育體制的投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终身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四,建立完善的终身学习场所。完善的终身学习场所可以为终身学习的推行提供场地保障。首先,可以拓展原有教育场所的功能,比如:中小学向社会开放,在较长的假期内社区等单位可借助这些场地开展终身学习活动。其次,完善现有的公共学习场所,据统计,截至2017年,中国省级行政区共有图书馆3166个,说明我国公共图书馆总量匮乏,同时也存在现存图书馆质量不高等问题,我国应加大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管理质量,完善城市教育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最后,要创建新型的终身学习机构,培养专业的终身教育人员,在专门的场所开展终身学习实践活动。比如韩国已经创办的终身学习馆、美国的学习交流中心等等。

第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终身教育发展也不例外,政府可以鼓励企业或私人团体开展相关终身学习活动。对于企业来说,强化企业的员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将终身学习纳入到企业文化之中,也可以借鉴法国与韩国的做法,为员工设置带薪学习假、图书费用补贴、研究费用补贴等。国家也可以鼓励商业学校、企业大学的发展,这些大学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能采用符合成人学习的方式和学习特点进行教学,满足市场和社会需要。同时继续加强对学分银行的研究,完善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转换机制,真正搭建终身学习系统的“立交桥。”

第六,开展丰富多彩的终身学习活动。现今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通过举办成人学习周的活动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终身学习,还有一些国家或组织会举办论坛、讲座、读书沙龙等丰富多样的活动来传播终身学习理念。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做法,以居委会、村委会等为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学习氛围,促进公民参与终身学习的热情。

【参考文献】

[1] 朱敏,高志敏.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型社会的全球发展回溯与未来思考[J].开放教育研究,2014.20(01)50-66.

[2] 桑宁霞.国际终身学习法比较研究[M].太原:山西出版传媒集团· 三晋出版社,2015.

[3] 颜晓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J].前线,2012(12)161-163.

【作者简介】

赵紫芮(1995.06—)女,汉族,宁夏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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