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工与非全日制工的辞职程序有区别吗?
2020-05-28潘家永,小宜
江淮法治 2020年6期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在某广告公司做小时工一年多时间了,最近,因为报名参加更理想岗位的招录考试,要集中时间备考,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可老板说,公司现在很忙,少一个人会很麻烦,因而不同意我辞职。还说,如果未经批准就走人,公司会要求我赔偿损失的。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我可以一走了之吗?
读者:艾明
艾明读者:
首先要确定你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你属于此种用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规定,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即通知广告公司后就可以走人,不存在因此而要赔偿公司损失的问题。
如果你的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那么你属于全日制形式的用工。在此类形式的用工中,如果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虽然你有权提出辞职,但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是员工辞职的程序性规定。也就是说,你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不管公司批不批准,你都可以在三十日期限届满后走人。你如果违反上述程序性规定,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就得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项目数额,根据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