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献中所见唐五代时期的水利官吏
2020-05-28李并成
李并成
(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甘肃兰州 730070)
水资源为地球上最可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繁衍及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管护河流、湖泊等水体资源,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中有关水利机构及水利官员的设置,向为历代所重。笔者曾检索居延、敦煌、楼兰等地出土的汉晋简牍史料,对于两汉魏晋时期西北一些地区水利机构、官员的设置及其运作状况作了考察。(1)李并成、高彦 :《汉晋简牍所见西北水利官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8月14日,第5版。而在卷帙浩繁的敦煌文献中更是保存了不少唐五代时期水利官员的相关资料,而且大多为第一手的原始记录,弥足珍贵。对于这批资料,一些学者的论著中曾涉及若干(2)例如,周魁一 :《〈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历史地理》第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8—101页;王进玉 :《敦煌古代的水利建设和管理使用》,《古今农业》1989年第2期;李并成 :《汉唐时期河西走廊的水利建设》,《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郝二旭 :《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农田灌溉制度浅析》,《敦煌学辑刊》2007年第4期。,尤其是冯培红先生对唐五代时期敦煌水司机构进行了探讨(3)冯培红 :《唐五代敦煌的河渠水利与水司管理机构初探》,《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第67—83页。,对于笔者启发良多。然而就这一时期敦煌各级水利官员的设置及其具体运作状况来说,尚缺少进一步系统性的深究。笔者不揣谫陋,拟就此作一全方位的梳理和探析,以就教于学界。
研究历史上水利官员体系的设置及其运作状况,对于今天的河湖运行及其治理管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正史中所载唐代的水利官吏
考察敦煌文献中的水利官吏,首先有必要翻检一下唐代正史中有关水利官吏设置的状况。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在水利建设及水资源管护方面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完善的程度。发达的灌溉水系,需要与之配套的水利管理系统及管护人员。唐朝中央设置了水部和都水监。水部隶属工部,设水部郎中、员外郎及主事等官员 。《唐六典》卷七载:“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4)〔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 :《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25页。《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亦如是记载。(5)《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二十五史》第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223—224页,又《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41页。《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记之更详:“水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津济、船舮、渠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碨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标。京畿有渠长、斗门长。诸州堤堰,刺史、县令以时检行,而莅其决筑。有埭,则以下户分牵,禁争利者。”(6)《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二十五史》第6册,第133页,又《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02页。可见水部郎中、员外郎职掌各类水利有关事项。此外,京畿地区设有渠长、斗门长,诸州刺史、县令亦须亲莅检行堤堰水利事务。
与之同时,唐代还设有都水署及其所属河渠署,为尚书省外专管水利的机构,掌河渠、津梁、堤堰等的监督巡察事项 。《唐六典》卷二三“都水监”条云:“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二署之官属……凡京畿之内渠堰陂池之坏决,则下于所由,而后修之。每渠及斗门置长一人,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岁,府县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7)〔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 :《唐六典》,第599页。同时,都水监还置丞二人、主簿一人。“丞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禁人因灌溉而有费者,及引水不利而穿凿者;其应入内诸水,有余则任诸王公、公主、百官家节而用之。主簿掌印,勾检稽失。”(8)〔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 :《唐六典》,第599页。河渠署置令一人、丞一人。“河渠令掌供川泽、鱼醢之事;丞为之贰。凡沟渠之开塞,渔捕之时禁,皆量其利害而节其多少……”(9)〔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 :《唐六典》,第600页。
以上所记主要偏重于中央一级水利机构及其官吏的设置,至于地方诸州县水利官吏设置及其具体运作状况,正史中的记载均较为简略甚或缺失,但在唐五代时期的敦煌文书中却保存了不少相关资料。敦煌文书中所见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地方水利官吏,有都水令、都渠泊使、水官、部落水官、水监、部落水监、地方总水监、平水、渠头、斗门长等,以下分别对其加以探讨。
二、敦煌文书中的都水令、都渠泊使、水官、水监
都水令一职见于唐代前期敦煌文献。P.3265《报恩寺开温室浴僧记》(10)本文所引敦煌文书,分别见于《英藏敦煌文献》,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1995年版;《法藏敦煌西域文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2005年版;又见于唐耕耦、陆宏基编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2—5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以下所引文献依学界惯例,只给出敦煌遗书卷号,不再一一出注。载,该温室为令狐义忠为其亡父敦煌都水令所建功德 ,“ 则有至孝孤子令狐义忠,奉谓(为)考君右骁卫隰州双池府左果毅都尉赐紫金鱼袋上柱国敦煌都水令太原令狐公之建矣。惟公英奇超众,果敢非常,早达五丘,晓之九法。厚参半次,统以千渠。海量山怀,松贞椿茂。荣陪紫绶,抚益珠门。宁其寿尽算丹,沉形九地”。身为敦煌都水令,且“统以千渠”,无疑为唐代前期统管敦煌境内水利灌溉最高级别的长官。
中唐吐蕃统治敦煌时期(786—848年)(11)吐蕃统治敦煌的时间为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年)至宣宗大中二年(848年),此后直到北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为归义军时期。见季羡林主编 :《敦煌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于敦煌汉、藏文书中可见“水官”,或曰“水利官”(chu mugan)、“部落水官”(stevi chu mugan)、“水监”(chu-dpon)、“部落水监”(sdvi chu mngan)、“地方总水监”(spyivi chu mngan)称谓。(12)王尧、陈践 :《吐蕃职官考信录》,《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S.3074v《吐蕃某年五月至十二月某寺斛斗破历》记:“廿六日,白面四斗,付龙真英,充屈水官。”P.3613《吐蕃申年(804年)正月令狐子余牒及判词》载,令狐子余请求却还原属于他的六亩孟授索底渠田地 ,“ 付水官与营田官同检”,水官令狐通与营田副使阚□联署判理此事。据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一文译校的P.T.1089号敦煌吐蕃文文书,吐蕃占领敦煌期间曾派“曹昌熙为部落水官”(60行) ,“ 任命张悉诺腊为水利官”(62行) ,“ 任命李进为地方总水监”(64行) ,“ 任命杨律徕为水监,任命王恩为部落水监”(66行)。部落为吐蕃在敦煌实行的基层行政组织,吐蕃占领敦煌后废除唐代乡里制,推行部落制,在敦煌设有擘三部落、中元部落、上部落、下部落、悉董萨部落、阿骨萨部落等。(13)季羡林主编 :《敦煌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从P.T.1089号文书行文中看 ,“ 部落水官”应为掌管一个部落的水利官员,似为“水官”的下属;“水监”无疑为专门负责水利监察的官员 ,“ 部落水监”应为负责一个部落的水利监察官员 ,“ 地方总水监”应为负责整个敦煌地方的水利监察官员。可见,吐蕃占领敦煌期间,对于水利这一关乎民生及社会稳定的“大政”仍然相当重视,不仅设有各级水利官员,而且还专设不同层级的水利监察官员,以保证用水的公平合理,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法行为。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848—1037年),敦煌专置水司,为其节度使府所设诸司之一,职掌有关农田灌溉、修渠造堰、祭祀水神诸事宜。P.4640v《己未、庚申、辛酉年(899—901年)归义军军资库破用布纸历》多处提及水司:“九日,支水司都乡□赛神钱财纸壹帖 ,“ 十八日,支与水司盘灌粗纸壹帖 ,“ 廿三日,支与水司马圈口赛神粗纸叁拾张 ,“ 五日,支与水司北府括地细纸壹帖。”水司的最高长官应为都渠泊使,其职权相当于唐代前期的敦煌都水令。P.4986+P.4660《京兆杜氏邈真赞并序》记:“前河西节度押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殿中侍御史勾当沙州要(水)司都渠泊使钜鹿索公故妻京兆杜氏邈真赞并序。河西都僧统京城内外临坛供奉大德兼阐扬三教大法师赐紫沙门悟真撰。”该篇邈真赞的撰者署名“河西都僧统”悟真,据《敦煌学大辞典》,河西都僧统一职始设于唐大中二年(848年),一直到沙州被西夏占领时止(1037年);悟真于大中五年(849年)“朝授京城临坛大德”,曾担任河西都僧统主持河西僧务40年,卒于乾宁二年(895年)。(14)季羡林主编 :《敦煌学大辞典》,第636、354页。因而该篇邈真赞的撰写时间应在悟真任河西都僧统期间,即归义军前期。该篇邈真赞中的“要司”显系“水司”之误,归义军府衙并无要司之设,且都渠泊使显然是水司官员。该索公即担任敦煌水司都渠泊使一职。都渠泊使又可称作管内都渠泊使(P.3501v),或二州八镇管内都渠泊使。P.2496p1归义军时期《状半截》:“□□□□□□起居不宣,谨状。二月一日,内亲从都头知二州八镇管内都渠泊使兼御史大夫翟。宰相阁下,谨空。”所谓“二州八镇”即当时归义军政权统辖范围,其所辖沙、瓜二州及悬泉、雍归、寿昌、新城、紫亭、新乡、玉门、会稽等八镇,相当于今河西走廊西部疏勒河流域之地。(15)李并成 :《归义军新城镇考》,《北京图书馆馆刊》1997年第4期。
由文书中见,都渠泊使下设多名水官,分管境内诸渠水利灌溉等事务。检索水官一职,早在西汉时敦煌就已设置。敦煌悬泉汉简ⅡT0114③: 521简:“甘露二年(前52年)七月戊子朔乙卯,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效谷、广至西都水官,前省卒助置茭,今省罢,各如牒书到,自省卒徒茭,如律令。”(16)转引自马智全 :《汉简反映的汉代敦煌水利刍议》,《敦煌研究》2016年第3期。“大守”即太守,效谷、广至均为汉敦煌郡辖县,此二县中有“西都水官”,依理其他县亦应设有水官。疑“西都”可能为“西部”之误。当时的水官应设于县一级,分片管理该县灌溉等用水,且一度还协助厩置伐茭。茭即牲畜饲草,用以喂养军马、传马、传驴、耕牛等,需用量很大。
于敦煌唐五代时期文书中见,当时的水官有索、曹、罗、麴、翟、阴、陈、陆等姓。如S.2199《咸通六年(865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惠唯书》尾即有“索郎水官”的押署。又如,P.3165v《年代不详(10世纪)某寺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记:“四斗□水官用。”S.5008《年代不详(10世纪中期)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记:“麦壹硕,粟壹硕,水官马料用。”该水官姓氏不详。P.3763v《年代不详(10世纪中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粟叁斗沽酒,就宅看曹水官用。”P.3764v《年代不详(10世纪)十一月五日秋座筵设转帖抄》中提到“罗水官 ,“ 麴平水”。P.4003《壬午年(923年)十二月十八日渠社转帖》提及“翟水官”。S.6981/1《辛酉至癸亥三年(901—903年)灵修寺诸色斛斗入破历计会》记:“麦三石一斗,水官娘子施入。”S.1522v《年代不明(9世纪后期或10世纪前期)沙州某寺布破历》记:“布五尺,吊孝水官用。”S.1519/2《壬子年某寺油面破历》记:“廿九日,酒壹角请翟水官助行像用。”水官亦助力佛教行像活动。P.4906《年代不详(10世纪)某寺诸色入破历》记:“粟壹斗,大让河破,沽酒看水官用。” 大让河即大让渠,亦作大壤渠,笔者考得该渠属唐代敦煌绿洲东河水系支渠,浇灌今三危乡泾桥村、会宁村一带田地。(17)李并成 :《唐代敦煌绿洲水系考》,《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渠道破损,须由水官负责组织人们修补。
三、平 水
除上而外,唐五代宋初时期敦煌还多见“平水”一职。敦煌遗书中保存有一卷盛唐时期《沙州敦煌县地方用水溉田施行细则》(P.3560),该细则为依照《水部式》的指导原则,根据敦煌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制定的具体的灌溉行水章程,这是目前所见我国保存的唯一一份唐代地方灌溉行水章程,实可宝贵。细则分干、支、子等各级渠道细列其行水次序、时限,日数、承水多少等,并详述有关浇春水、浇场苗、重浇水、更报重浇水、更报浇麻菜水、正秋水、准丁均给水等的具体规定,贯穿了以“均普 ,“ 平水相量 ,“ 适时”和优先保证主要产粮区用水为核心的灌溉原则,它在当地与政府的其他政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细则称:“承前已来,故老相传,用为法则。依向前代平水尉宋猪、前旅帅张诃、邓彦等行用水法,承前已来,递代相承用。”所云“平水”,意为“平治水利”,平均分配灌溉用水;“前代平水尉”,意即早在唐代以前敦煌就设过“平水尉”一职。检索有关史料,吐鲁番出土文书《西凉建初二年(406年)功曹书佐左谦奏为以散翟定□□补西部平水事》(20)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第179页。记:“以散翟定□□补西部平水。请奉令具刺板题授,奏诺纪职奉行。”当时吐鲁番地区就设有“西部平水”一职,该职如有空缺须及时补任。当时西凉政权建都敦煌,于今吐鲁番地区设置高昌郡。(21)齐陈骏、陆庆夫、郭锋 :《五凉史略》,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既然高昌郡设有平水一职,那么作为都城的敦煌理当更应有“平水”之设。
其实早在汉代敦煌就已有“平水史”的设置。敦煌悬泉Ⅱ0114②: 294简:“出东书四封,敦煌太守章……合檄一,鲍彭印,诣东道平水史杜卿……”(22)胡平生、张德芳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杜卿当时即担任敦煌东道平水史一职 。《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记:“本注曰: ……有水池及渔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23)《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二十五史》第2册,第83页,又《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5页。有学者认为,此时的“平水”还不是官职,而是指水官的具体职责是“平水”和收取渔税。显然这种看法是立不住的,上引悬泉汉简明确提到“平水史”之职,是属于当时“史”一级的吏员。笔者以为,敦煌平水史的职责可能并不主要在于如上引《续汉书》所记收取渔税,因为似敦煌这样的极端干旱地区(敦煌年降水量不足40毫米),显然并无多少“渔利”可取(汉简等史料显示敦煌未有成规模的渔业生产),平水史应是敦煌郡负责平均分配灌溉用水的官员,东道平水史应具体负责敦煌境内东道的平均配水事务。同理,既有东道平水史,亦应有西道平水史,甚或北道平水史、南道平水史等。对于干旱地区而言水资源极为珍贵,合理、适时地分配灌溉用水对于当地农业生产及人们的生计无疑极端重要,因而“平水史”的设置在干旱地区尤为显得必要,其职责应主要在于“务使均普”,即对于有限的水资源均衡、普惠、适时地分配与使用,其职责应与吐蕃时期的“水监 ,“ 部落水监”有相通之处。
敦煌文书中记有多位平水,似应是由汉代的平水史沿袭而来的。前引P.3763v《年代不详(10世纪中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即提到:“粟壹斗卧酒,罗平水园内折梁子时用” ;前引P.2032v《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又提到罗平水造文书、造胡饼沽酒、庄上斫柳木、买柳木及梁子等事项。P.2040v《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亦记有罗平水:“面一斗,罗平水园内折梁子僧食用……面一斗,罗平水园内(庄上)折梁子僧食用……豆肆硕伍斗,罗平水梁子价用……粟贰斗,于罗平水买地造文书日看用。”S.6981v/7《申年、酉年(948—949年)欠麦粟抄》亦提到“罗平水”。看来此位罗平水当时颇为活跃。此外,P.3764v提到“麴平水”。P.2032v《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有安平水:“麦肆斗,安平水患念诵入……粟四斗,安平水患时念诵入……粟七斗卧酒,安平水举发人事用。”P.3231《癸酉年至丙子年(973—976年)平康乡官斋籍七件》提及“令狐平水”。P.4716《年代不详(10世纪后半叶)兄弟社人名单》提及“李平水 ,“ 小平水”。S.11353《年代不详(10世纪后半叶)八月十六日社司转帖》提及“程平水”。P.3372v《壬申年(973年)十二月廿二日常年建福转帖抄》提及“马平水”。P.2680v《年代不详(10世纪后半叶)纳赠历》提到“穆平水,生绢两匹、白绵绫壹尺”。
此外,在莫高窟供养人题记中亦保存了有关“平水”的若干条珍贵资料。五代第98窟北壁贤愚经变下端东向第十二身供养人题名:“节度押衙知南界平水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史中丞上柱国王寿延供养。”第四十四身题:“节度押衙知南界平水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侍御史郭汉君一心供养。”该窟西壁贤愚经变下端南向第十九身题:“节度押衙知四界道水渠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监察御史阴弘政供养。”该窟西壁贤愚经变下端北向第二身题:“节度押衙知北界平水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目员子供养。”(24)敦煌研究院编 :《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45页。由此可见,平水主持行水溉田按“南界”等不同区域划分;一界内可同时有不止1位平水,如南界就至少有王寿延、郭汉君2位平水。笔者考得,由于敦煌绿洲自然地势格局及水流走向所限,唐代敦煌城周绿洲的灌溉水系可分为东西南北4大片,即“四界”,其中西部绿洲以宜秋渠、都乡渠、孟授渠、阴安渠4条干流为主干渠(大河母);南部绿洲以阳开渠、神农渠为主干渠,北部绿洲以北府渠为主干渠,东部绿洲以东河水(三丈渠)为主干渠,它们组成整个城周绿洲的灌溉网系,哺育了举世闻名的敦煌文明。(25)李并成 :《唐代敦煌绿洲水系考》,《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因而于敦煌城周绿洲东西南北“四界道”区域,分别设置了多位平水,以便于灌区管理。
除敦煌城周围绿洲外,敦煌西南约70千米处还有一块面积约40平方千米的小绿洲,即今南湖绿洲,古阳关之所在。汉代这里设龙勒县,唐代设寿昌县。这片小绿洲上有大渠、长支渠、令狐渠等多条灌溉渠道。P.3559《唐天宝十载(751年)敦煌郡敦煌县悬泉乡、慈惠乡、从化乡差科簿》记:“平怀逸,载五十九,上骑都尉,寿昌平水 ,“ 王弘策,载五十六,飞骑尉,寿昌平水”,知寿昌绿洲亦设平水,则整个敦煌绿洲在西界、南界、北界、东界、寿昌灌区内均设有若干位平水。
敦煌所出P.2507《唐开元廿五年(737年)水部式残卷》(以下简称《水部式》),对当时农田水利、舟楫桥梁等的管理组织、渠道堰坝的设置维修、灌水用水的时间和方法、农业用水与其他用水矛盾处理办法,以及相应各级管水人员的职责和奖惩等均制订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农田灌溉及其他水利事宜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如规定:“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 ,“ 务使均普,不得偏并”,为当时农田灌溉的基本规则,自然也是平水的主要职责。S.6123《戊寅年(978年)六月十四日宜秋西枝渠人转帖》记:“今缘水次浇粟汤,准旧看平水相量。”即依照原有旧规,由平水“相量”,以公平用水。
四、渠头、斗门长
前引《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载 ,“ 京畿有渠长、斗门长,诸州堤堰,刺史、县令以时检行,而莅其决筑”(26)《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二十五史》第6册,第133页,又《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第1202页。。其实不仅是京畿地区,渠长、斗门长的设置应是唐五代许多州县的普遍现象,敦煌文书中将其称之为渠头、斗门长,这应是属于基层一级的“河长”。P.2507《水部式》曰:“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前引《唐六典》卷二三“都水使者”条亦曰,渠长、斗门长“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27)〔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 :《唐六典》,第599页。。即渠长和斗门长在浇田行水时专门负责掌控用水量的多少。P.3559《唐天宝十载(751年)敦煌郡敦煌县悬泉乡、慈惠乡、从化乡差科簿》中,登录渠头15人,年龄以中男者居多,其中年龄最大者为59岁的安忠信,年龄最小者为17岁的任景阳,带勋衔者2人,即上柱国史神通、张大忠,又有翊卫3人: 张大忠(另一位同名张大忠)、安忠信、唐神楚。
上件文书中又登录“斗门”(即斗门长)5人,年龄最长者为44岁的索贞会,年龄最轻者为20岁的曹光庭,其中有上柱国1人,即索贞会;上柱国子1人,阴嗣壁,24岁。以上渠头与斗门长的设置情况与前引《唐六典》所要求的“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显然有所不同,敦煌当时虽有年50以上并具勋衔担任渠头者,但大多数渠头和斗门长为中男且并无勋衔,显示出敦煌担任渠头者固然需要年纪较长“职资有干用者”,但因其所负责任较重,一般多选用年富力强者担当,以便组织带领渠人顺利完成通底河口、疏浚渠道、修补堤堰、征集柴草、修治泻口、防汛堵漏、“田新桥”等任务以及有关差役等,由此表明当时敦煌的水利官员的设置可参照中央政府的法规而灵活执行。文书中还显示,担任渠头和斗门长应属于百姓差役,当时每条渠道都应有渠头,每座斗门都应有斗门长,渠头和斗门长是在执行官府指派的杂徭,他们除担任渠堰管理之外,还参加修渠等差役。因而渠长、斗门长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他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官员,应属于水利官吏中的“胥吏”,实为官府中供役使的人员,即如杜甫《石壕吏》诗中“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中的“吏”。
迨及归义军时期,仍有渠头设置。如S.6185《年代不详(10世纪)归义军衙内粗面破历》记:“……拔草,渠头粗面贰斗……六日,都头令狐万达传……拔草,渠头粗面贰斗;七日,拔草,渠头粗面贰斗。”拔草,即清理渠堰杂草,需渠头组织渠人从事。
S.5874《地志残页》:“本地,水是人血脉……须在河口劳(牢)固……”说得何等之精辟,似敦煌这样的干旱地区,水资源正如人的血液一样极为宝贵,因而必须要使河口牢固,通水顺畅,不可泄漏浪费,这正是渠头的职责所在,也是当地人们的高度体认和切身利益所系。
斗门建造在河流分水之处。前引P.2507《水部式》中对于河渠斗门安置的位置、安置所用的材料及做法等,均提出了颇为具体的要求:“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溉灌之处,皆安斗门,并须累石及安木傍壁,仰使牢固。不得当渠造堰。诸溉灌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其傍支渠有地高水下,须临时暂堰溉灌者,听之。”由于斗门的设置及其尺寸大小,直接关乎引用水源状况及水量的多少,因而不能允许私自开设,必须经过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以“务使均普,不得偏并”。至于在支渠上临时引水者,则可听之。
笔者考得,唐代敦煌城周绿洲设有马圈口堰(已如前述,为甘泉水,即今党河流入绿洲后的第一道拦水、分水堰堤)、都乡斗门、五石斗门、阴安斗门、平河斗门5处最主要的分水斗门,其中甘泉干流上4门、都乡干流上1门;此外又有次一级、再次一级的若干斗门,以便按相关规定将河水分入各个支渠、子渠,以保证其“均普 ,“ 适时”。(28)李并成 :《唐代敦煌绿洲水系考》,《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显然,斗门因其等级的不同,斗门长亦应因其所管辖渠道等级的高低、所负责任的大小而有“级别”上的差异,差科簿中登录的索会贞、曹光庭等人,因其所承担的为百姓杂徭,可能为级别较低的支渠或子渠上的斗门长。对于渠长、斗门长的工作,《水部式》规定:“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可见唐代对渠长、斗门长的工作职责制定有严格的监督、巡察及奖惩制度 。《水部式》中还专门对沙州的水利灌溉规定:“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前官即前任水官,由于农田灌溉系一县之大事,行水时日内仍需前官出马巡察,以保证灌溉行水的顺畅。
五、唐五代宋初敦煌民间的渠人社
除上考各级水利官吏外,唐五代敦煌民间结社中还有专门的渠人社,亦与农田灌溉事宜密切相关。敦煌文献中明确提及 “渠人社”或“渠社”的“渠人转帖”等文书约有20件,如表1所示。
表1 敦煌文献中有关渠人社的记录
民间结社的主要目的在于团结互助,依靠群体的力量抵御个体难以抵抗的灾难或难以应付的局面。渠人结社者通常为使用同一条水渠灌溉的民户,水渠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所系,组织起来自然便于互帮互助、协调解决灌溉、修渠及承担徭役诸事务,因而渠人社具有日常生活互助与生产的双重性质,而不同于其他多数结社主要在于生活互助。如表1中P.3412v《壬午年(982年)五月十五日渠人转帖》记:“……己上渠人,今缘水次逼近,要通底河口。人各锹壹事,白刺壹束,柽壹束,□壹茎。须得庄(壮)夫,不用斯(厮)儿。帖至,限今(月)十六日卯时,于皆(阶)和口头取齐。捉二人后到,决丈(杖)十一;全不来,官有重责。其帖各自示名递过者。壬午年五月十五[日] 王录事帖。”转帖即社邑通知社人参加活动的通知单,转帖中须写明何时何地何故从事何种活动,需自备何种工具或物品,如不参加者将给以何种处罚等事项。“通底河口”为渠人社中最常见的活动。干旱地区风沙较多,且河水中含沙量亦大,积沙往往填淤河床、堵塞河口,影响行水的顺畅,故而需要不时加以清理,特别是在“水次逼近”,马上就要渠道行水之时更当如此。
与敦煌相类似,同样处于干旱地区的唐代龟兹(今新疆库车)还专设“掏拓所”,专置掏拓使,专事浚通、修缮渠堰水道之事。如大谷8066号《唐掏拓所文书》记:“掏拓所: 大母渠堰,右件堰十二日毕。为诸屯须掏未已,遂请取十五日下水。昨夜三更把(?)花水汛涨高三尺,牢得春堰,推破南□(边)马头一丈已下,恐更腾涨,推破北边马头之春堰……检何漕之堰,功绩便□水,十四日然〔后缺〕。”(29)[日] 小田義久主編 :《大谷文書集成》第3卷,日本京都法藏館2003年版,第225頁。由于春汛上涨太快,已将南边马头春堰冲破,北边马头春堰亦面临威胁,急需加固抢修,反映出掏拓所直接负责渠道的疏浚维修,以保障行水安全。
此外修补泻口也是渠人社的一项重要工作。如P.5032《甲申年(984年)二月廿九日渠人转帖》记:“……上件渠人,今缘水次逼近,切要修治泻口,人各白刺五束,壁木叁茎,各长五尺、六尺,锹壹事。帖至,限今月三 [十] 日卯时,并身及柴草于泻口头取齐。如有后到,决丈(杖)七下;全段不来,重有责罚。其帖各自示名递过者。甲申二月廿九日录事帖。”孟宪实认为,转帖中的录事是渠社唯一的组织者,也是渠人劳动的监督人,此人或许就是渠头。(30)孟宪实 :《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当时的农业生产是可以单家独户完成的,但水渠灌溉是需要统一管理、有序进行的,非单家独户可以从事,因而组织起来就成为必要的选择 。《水部式》规定:“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百姓均出人功,自然有必要组织起来而为之。渠人社作为一种颇为重要的民间力量,无疑是对于地方政府的水利管理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
结 语
由上考可知,唐五代时期敦煌一地伴随着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设立了一套由不同层级组成的行之有效的地方水利官吏系统。唐代前期设有都水令,为当时敦煌境内“统以千渠”最高级别的水利官员。中唐吐蕃统治时期不仅设有水官、部落水官,而且还专设水利监察官员(水监、部落水监、地方总水监),以保证用水的公平合理,防止可能出现的舞弊不法行为。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专设水司,长官为都渠泊使,其下设有多名水官,属于次一级的水利官员,其职级类似于吐蕃时的部落水官。此外又分别在敦煌绿洲的西界、南界、北界、东界、寿昌灌区内设置多位“平水”,以“平治水利”,平水“相量”为务,公平分配灌溉用水。平水为另一种类型负有特殊责任的水利官员,这在水资源颇为短缺的干旱地区显得尤为必要,平水的职责与吐蕃时期的“水监”应有相通之处。除此而外,每一条灌溉渠道均设有渠头,每一座斗门均设斗门长,渠头和斗门长属于基层一级的水利管理“胥吏”,他们“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即在浇田行水时专门负责掌控用水量的多少,他们除担任渠堰管理之外,还参加修渠等差役。平水、渠头、斗门长的设置见于敦煌整个唐五代时期。不仅如此,农田水利乃一县之大政,需县官亲自检校,每到行水之时还要委派数名“前官”巡察,以防纰漏。上述这套水利官吏系统层层负责,相互配合,有效运作,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农田灌溉的顺利进行。与之同时,唐五代宋初敦煌民间使用同一条灌溉水渠的农户,还自发地组织起一批“渠人社”,以便于互帮互助、协调解决灌溉、修渠及承担徭役诸事务。渠人社无疑是对地方政府的水利管理体系的一种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