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探析
2020-05-26彭爽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移动终端技术不断完善,加上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成熟,促使服务软件平台不断出现,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尤其是电子商务外卖平台崛起,人们不出门就能吃到可口的饭菜,让人们的生活工作变得更加简单。但同时各种关于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层出不穷,外卖食品安全无法保障让人们忧心忡忡。对此,本文在总结电子商务平台外卖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外卖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以便完善监管体系,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外卖行业在法律范围内规范运营。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食品安全;法律监督
移动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各种APP软件不断出台,使得人们的生活、工作或出行十分便捷,特别是以美团、饿了么等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外卖平台更是受到了年轻一代的青睐,成为年轻人员解决吃饭问题的重要方式。和其他需要外出就餐的方式相比,外卖平台的食品种类多、可选择性强,配送速度快与操作简单,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关于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新闻报道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由于缺少监管,使得外卖平台的食品安全无法保证,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所以,本文结合当前电商平台外卖现状,对如何保障外卖食品安全提出合理建议[1]。
1 电子商务平台外卖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完善,以及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出现,现有的行业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便是在网络中生产经营的餐饮行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网络外卖平台的出现,餐饮行业的许多店家选择在外卖电商平台注册出售餐饮,并且这一方式成为餐饮店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人们只需点开移动设备上的外卖APP平台,从琳琅满目的食品中选择自己想吃的或者需要的,然后静等外卖送到即可。同时,如果不想去超市选购零食,也可以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选择。因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食品成为许多年轻人的主要选择[2]。
在电商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外卖行业却非如此,食品质量问题频出,食品最基本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在2016年中央電视台的“3·15”晚会就曝光了“饿了么”平台上的一些商家不具备网上售卖食品的条件虚报地址、向平台上传虚假照片,一些不良商家的食品生产环境卫生令人堪忧,甚至还有一些无证黑作坊。如有人在百度外卖平台上点的扬州炒饭吃出了蟑螂等等。一时间,因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电子商务平台外卖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通过观察电商平台中外卖行业出现的问题,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①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从事外卖服务的餐饮店家自身的问题。如,一些店家不具有经营餐饮服务的资格与能力,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相关店面,非法开设黑作坊,在商品生产后通过微信、QQ或电话等和客户取得联系,直接送餐上门,一旦食品出现任何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为严重的一种。②网络平台的监管问题,比如在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照片等行为说明网络平台并没有尽到自己的审核监督职责,对商家提供的信息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商家能够上传虚假地址与图片。对此,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受损权益。消费者基于信任,相信网络平台从而选择商家提供的食品,认为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符合国家标准,从而放心购买,由此造成自己的权益受损,网络平台也应当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消费者与生产食品的商家之间产生信任,是源于网络平台,由其构建起了两者之间的信赖利益。所以,在网络平台严重失职的情况下,消费者面对的食品生产商家可能资格、条件都不具备,毫无信誉,那么电子商务平台就成为了食品违法犯罪的落脚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食品的商家与销售平台必须保障食品安全。因而从事外卖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审核与监管。但同时,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等也是造成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食品安全难以保障的重要因素。
2 电子商务平台外卖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
计算机网络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公开性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尚未有法律可以作为依据进行有效制止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外卖,因为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针对外卖食品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使得外卖行业比较杂乱,是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3]。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食品安全有许多专门性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格外严格的规制,但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外卖是一个新生事物,表现形式多样化,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如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因而电子商务外卖平台应保证在其平台上售卖食品的商家具有合法的证件,并对商家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可以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但对于如何审查许可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往往只是形式审查,只要具有合法的证就能注册售卖食品。对此,很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这也是我国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
2.2 政府监管执法不严
因为许多从事网络外卖的商家在经营方式多是线上线下相结合,导致电子商务平台中从事外卖服务的商家十分隐蔽,导致食药监管部门很难对商家的食品进行有效监管。首先,我国食品行业的监管模式还是以往的被动模式,外卖食品监管也不例外,这也就是说,只有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之后,食药监管部门才会介入调查监督,查处食品生产商家,对问题食品的发现与处理总是落后于群众或媒体,使得形成了一个不好的监管模式:问题出现—媒体报道—群众关注—政府部门跟进调查,每一个食品安全事故过后都会被遗忘,除特大事故之外。其次,食药监管部门人数不多、任务繁重导致资源有限,在网络外卖食品的安全监管上无法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更无法进行有效监管,进而出现监管漏洞。同时,当前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时间较短,长效监管机制缺失,使得一些监管人员在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监督力度不足,每一个进入消费市场的食品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影响[4]。
2.3 消费者维权困难
①维权成本高,缺少动力。众所周知,大部分网络平台外卖的价格一直不高,而且因食品安全产生的纠纷起诉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起诉就要负责举证,但与实际损失相比,司法成本明显较高,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放弃。②大多数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无法有效辨别食品的安全标准,不能正确判断何种情况才算食品安全问题。③侵权损害保障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只强调了网络平台与商户的义务,而没有具体规定责任承担方式。
3 完善我国外卖行业食品安全的相关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障有法可依
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新事物出现后并不会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只有在问题出现,发现漏洞不足后才会修订完善。网络平台外卖食品安全就是其中一种,虽然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对售卖食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行为进行了规定,首次承认了外卖的合法性,但法条内容形式化,并没有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还将对从事网络外卖的商家进行审核的权力与监管义务都交给了第三方平台,使得其自审自监,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去监督,从而无法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政府职责缺失,导致不能有效监督、遏制网络外卖平台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虽然2018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填补了一定的立法空白,但相关法律仍需完善,使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5]。
3.2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所谓的正义公平是永远存在于阳光之下的。要想保证食品安全,就必须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使所有制度公开化、透明化。对此,首先,网络外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外卖监管制度,保证监管到位,对每一位入驻商家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在每一个地区的分公司设立一个独立的审核部门,审核信息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对资质不符商家坚决剔除。其次,明确职责,完善惩处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到人。明确网络外卖平台的职责,在其内部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监督责任具体到人,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便于及时查明问题,落实责任,对其进行惩罚,给他们以警示作用。
3.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首先,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法制教育,采用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清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熟悉食品安全具体标准,懂得如何准确判断,从而使消费者知法懂法,能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畅通交流途径,建立售后交流平台,加强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联系,以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售后平台商找寻到餐饮商家的有效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网络平台,使其及时纠正,并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最后,建立消费者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既能够有效防止消费者乱用权利,又能真正发现问题,便于网络平台及时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对电子商务平台外卖食品生产商家与网络平台的责任予以严格规制,提高处罚金额,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望而却步,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4 结语
总而言之,网上订餐已经是人们生活中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成为大多数上班族与大学生的重要饮食方式。但由于目前外卖食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因此,电子网络平台外卖商家从一开始就要坚守法律底线,多方严格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不让任何一种不合格食品走上人们的餐桌。
参考文献
[1]李欣蔚.外卖行业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前沿,2019(2):59-51.
[2]张舒恺,雷欣.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监管问题[J].现代食品,2016(6):42-45.
[3]李哲漩,高新怡,种雨前.餐饮外卖潜伏的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交际,2016(21):68.
[4]王久月.论网络订餐环境下的高校食品安全监管[J].经济研究导刊,2017(23):190-191.
[5]央视网.“饿了么”惊现黑心作坊,看完你还会饿么[EB/OL].http://jingji.cctv.com/2016/03/15/ARTIURY ooAKcyQr6KVbMPfTr160315.shtml,(2016-03-16)[2020-01-04].
基金项目:2019年度信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9JJ051)。
作者簡介:彭爽(1991—),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