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招聘平台监管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2020-05-26陆延娥
陆延娥
摘要:本文通过对网络招聘平台现存的监管进行调查分析,了解网络招聘平台监管现状,从而对其提出可行性建议。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从监管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监管内容(发布者、传播媒介、招聘信息具体内容)、监管主体(管理部门、平台自身、社会公众)、自身监管意识(事前查询、被侵权后维权)四个主要维度出发设计,并运用SPSS软件将调查数据进行定量的统计分析。
关键词:网络招聘平台;监管问题;监管机制
创新创业项目编号:201911548149
引言
在互联网正以包罗万象趋势发展的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的网络时代也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 Analysys 易观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招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 2017 年第 3 季度》数据显示,2017 年第 3 季度,中国互联网招聘市场规模为 16.9 亿元。网络招聘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监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许多大学生因涉事未深,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去找工作轻则遭财产损失,重则痛失性命,研究网络招聘平台存在的监管问题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一、研究过程
在研究过程中使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采用线下和线上的形式发放问卷,主要以南宁各大高校为调查对象进行发放并回收问卷。总共发放问卷达137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34份,有效问卷率是97.81%。本研究采用自行编制的《关于网络招聘平台监管问题研究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研究,其中问卷分为四个维度分别为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监管主体、监管意识,另外监管手段又下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三个指标,监管内容下分为发布者、传播媒介、招聘信息三个具体内容,监管主体又分管理部门、平台自身、社会公众三个角度,监管意识包括事前查询、被侵权后维权两个方面。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使用到的研究方法有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
二、結果与分析
(一)法律意识
根据调查数据,对人们在法律意识层面上与是否受欺骗进行研究,做研究分析。由于变量均属于定类变量,所以用Goodman和Kruskal tau值对样本进行相关分析,运用独立样本卡方检验去推断总体的情况,分析如下。
是否知道《网络安全法》。由Goodman和Kruskal tau值及其显著性(0.021<0.05)可知,自变量是否知道《网络安全法》与因变量是否受到欺骗在样本中存在相关关系,利用是否知道《网络安全法》推断是否受到欺骗可消除5.8%的误差比例。为了推断总体,要进行假设检验,设定原假设为是否知道《网络安全法》与是否受到欺骗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备择假设为是否知道《网络安全法》与是否受到欺骗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然后进行独立样本卡方检验分析,在显著性水平为0.02、自由度为2的情况下,卡方的临界值为7.824。2 =7.815 < 20.02= 7.824,统计量落在了接受域。可知是否知道《网络安全法》与是否受到欺骗不存在相关关系,结论不可以推断到总体。
是否知道《侵权责任法》。本研究过程中,自变量是是否知道《侵权责任法》,因变量是是否受到欺骗。由Goodman和Kruskal tau值及其显著性(0.045<0.05)可知,样本中自变量与因变量存在相关关系。为了推断总体,进行假设检验,H0为自变量与因变量不存在相关关系,H1为自变量与因变量存在相关关系。然后进行独立样本卡方检验分析。在显著性水平为0.924、自由度为4的情况下,卡方的临界值约为0.8875。2 =0.902 >20.924 = 0.8875,统计量落在了拒绝域中,故拒绝H0、接受H1,即可以认为在显著性水平0.924的情况下是否知道《侵权责任法》与是否受到欺骗存在微弱的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人们的法律意识对人们受到欺骗的行为并无多大影响,二者相关性几乎没有。受欺骗这一行为发生在使用网络招聘平台的过程中,跟法律意识无太大的关联,法律意识更多的时候用于维权上。在使用网络招聘过程中,“是否受到欺骗”占抽样数据的17.9%,而对于自身法律意识认知中,认为自己是十分有法律意识的人占50%,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这一关系。
(二)政府监管
对人们受欺骗的又一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本研究过程中,自变量分别为A1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络招聘平台、A2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A3相关部门曝光违法招聘平台的行为、A4相关部门存在激励政策,因变量为是否受到欺骗。均为定类变量,用Goodman和Kruskal tau值对样本进行相关分析,运用独立样本卡方检验去推断总体的情况。由表中数据可知,A1、A3、A4的Goodman和Kruskal tau值显著性水平均大于0.05,可知在样本中A1、A3、A4与因变量是否受到欺骗不具有相关关系,不能推断到总体。A2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Goodman和Kruskal tau值显著性水平0.036<0.05,可知其与因变量在样本中存在相关关系,然后进行独立样本卡方检验分析去推断总体。由卡方的值和其显著性水平(0.030<0.05)可知,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与是否受到欺骗在总体上存在相关关系,结论可以推断到总体。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的部分监管活动对于人们是否受到欺骗存在影响。但查看知网文件,其他学者提出以上的政府监管活动对人们受欺骗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可能与调查研究时收集的数据、被调查者的理解有关,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产生的是直接影响,人们比较直观的看到。而依法查处违法网络招聘平台、相关部门存在激励政策产生的是间接影响,人们选择时就容易忽略。
(三)信息过滤与监管
根据调查目的,对网络招聘平台的信息、技术手段与人们受欺骗的影响进行分析。本研究过程中,自变量分别为B1网络招聘平台自身存在关键词警告或屏蔽手段、B2网络招聘平台自身存在信息过滤手段、B3网络招聘平台自身存在对传播媒介跟踪备案手段,因变量为是否受到欺骗,由于都是定类变量,用Goodman和Kruskal tau值对样本进行相关分析,运用独立样本卡方检验去推断总体的情况。从B1、B3的Goodman和Kruskal tau值显著性水平可知,因均大于0.05,所以其在样本上与因变量不存在相关关系,不能推断样本总体。但其他学者研究证明其是存在相关关系的,这由于网络招聘平台自身存在关键词警告或屏蔽手段、网络招聘平台自身存在对传播媒介跟踪备案手段是在招聘后期进行的手段,被调查者对此不是很了解导致。
根据B2的Goodman和Kruskal tau值显著性水平(0.049<0.05)可知,其在样本上与因变量是否受到欺骗存在相关关系。为了推断总体,研究小组进行了假设检验,原假设为B2与是否受到欺骗不存在相关关系,备择假设为B2与是否受到欺骗存在相关关系。之后进行独立样本的卡方检验。根据卡方值及其显著性水平(0.040<0.05),可知统计量落在了拒绝域中,故拒绝H0、接受H1,因此可说明网络信息的技术监管手段与人们是否受到欺骗存在相关关系。人们在浏览工作信息过程中,过滤了部分虚假信息,自然而然人们受欺骗的可能性就下降了。
(四)自身行为
对人们自身行为与是否受欺骗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本研究过程中,自变量分别为会检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对网络招聘公司会事先查询,因变量为是否受到欺骗,由于自变量是定序变量,因变量是定类变量,所以用Lambda值及其显著性水平分析样本的相关性,之后用卡方检验去推断总体。根据自变量会检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的Lambda值及其显著性水平(0.035<0.05)可知,自变量与因变量是否受到欺骗在样本上存在相关性,将可以会检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作为自变量,是否受到欺骗作为因变量,可以消除2.1%的误差。根据自变量对网络招聘公司会事先查询的Lambda值及其显著性水平(0.046<0.05)可知,自变量与因变量是否受到欺骗在样本上存在相关性,将对网络招聘公司会事先查询作为自变量,将是否受到欺骗作为因变量,可以消除3.8%的误差。对样本进行假设检验,H0自变量与因变量不存在相关关系,H1自变量与因变量存在相关关系,然后进行卡方检验分析。在自由度为8的情况下卡方检验的临界值为(0.2)2=11.030、(0.3)2=9.542;在自由度为10的情况下,卡方检验的临界值为(0.2)2=13.442、(0.3)2=11.718,由此得知,因变量的卡方值均大于卡方检验的临界值,接受H1,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会检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对网络招聘公司会事先查询的自身行为与是否受到欺骗存在相关性。人们对使用网络招聘平台的检验、查询行为越多那么受到欺骗的可能性就越小。
古语有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任何场合都适用,在用网络招聘平台时,对其中的信息存在疑惑,做出行动解决这些疑惑,必然会减少被欺骗的可能性。当然,存在这些监管行为证明你防骗意识很高,这也是必须的。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论文通过实际调研,得出以下的结论:首先,在总体情况下,政府监管行为、网络招聘平台自身在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监管手段、监管内容还要完善,监管主体的责任需要落实。其次,在受欺骗的影响因素上,人们的法律意识、政府的监管、网络招聘平台信息的公开及自身的监管、自身的行为均与人们受欺骗相关。根据上述的结论及问卷开放题的数据提出如下建议:
(一)监管部门
政府部门在落实对网络招聘平台监管时,应该用好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应该尽快的完善相关行为的惩戒的法规和制度,落实具体细则。对违法的网络招聘平台必须给予处罚公示,执行撤销营业执照、关停服务、行政处罚等的行政手段。另外,在社会公众举报某网络招聘平台时,政府监管部门要及时站出来,给予回应,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定期开展招聘内容的间接或直接的专项整治活动、巡查检查。在公民满意度上,政府监管部门需落实好每一项工作,提升公民的满意度。
(二)招聘平台自身
前期要进行申请审批,后期要落实备案制度,做到“事前查询,事后追责”,平台应该落实实名认证制度,以身份证、企业执照等具有法律认证的证明来防范不法人员;完善平台的服务体系,加强平台的反馈功能,用户举报信息公开化,建立招聘方企业信用积分评价制度、定期发布招聘方失信名单等措施,增强平台使用者的警惕性;及时处理滞后以及问题信息,删除、屏蔽虚假信息发布者,进行技术监控;自觉签署遵循行业自律公约和倡议,增强平台的社会责任感,平台本身要合规运营。
(三)使用者
作为网络招聘平台的使用者,虚拟网络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首先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的诱骗。其次,还需要增强社会经验,提高自己对虚假信息的判别能力,若无法确定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求职者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核实,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验相关工商信息、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查找通讯方式并询问等措施都可有效避免虚假信息侵害。此外,求职者在被侵权后应该及时举报虚假信息,并且向相关责任人问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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