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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入户”的认定

2020-05-26王盼盼

青年生活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入户

王盼盼

摘要: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他人房间,秘密窃取,是盗窃的一种,法律上将其单独明确为盗窃罪行为类型之一。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犯罪类型,但不受次数和数额的限制,引发学界争论,实践中存在着认定难、辨析难的实际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学界争议观点,深入分析入户盗窃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辨析入户盗窃的“户”的特征和范围,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和认定入户盗窃。

关键词:入户盗窃;户的认定;入户方式的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相关规定

入户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还侵犯他人的居住权。刑八加入“入户盗窃”的定罪规定是一大创举。

“入户盗窃”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引起了学界更广泛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7日发布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释明了“户”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两个方面。如果具备以上两个特征,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户”。对于类似于兼具经营功能和生活功能的特殊场所是否应认定为“户”的问题上。

《刑修(八)》生效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成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刑修(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罪行为类型,删除了盗窃次数对入户盗窃构成犯罪的限制,即入罪标准只要非法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户”的认定

对于“户”的含义,“户”的字面解释就是住户、家庭的意思,而“户”在法律层面可以理解为是供公民吃喝、休息等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该场所具有日常家庭生活的特性,在理论上目前主要有这样一些观点:一是认为“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二是认为“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三是认为“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人员的宿舍等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等,不属于“户”,但是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被确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居室,实际上具有住室的性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可以认定为“户”。最高人民法院释明了“户”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两个方面,“户”具有封闭性、排他性和家居生活性三大特征。

笔者认为“户”必须是相对封闭的场所,才能形成私密的空间,该场所具有日常家庭生活的特性,遭遇他人非法入户,才有受侵害之说。入户盗窃其所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与安宁,而且在心理上对居住人的侵害较一般盗窃更大。

三、入户方式的认定

“入户”方式认定。入户盗窃中的“入”是“客观侵入行为+非法主观意图”。认定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入户方式具有非法性。还要考虑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理, 即在入户的瞬间是否具有非法性的犯罪故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以盗窃等犯罪为目的非法进入户内而實施的盗窃行为,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只能成立普通盗窃。归纳为破坏式入户,潜入式入户,欺骗式入户。具体分析如下:

破坏型,行为人主要针对白天家中无人或者事先踩点掌握户主不在家的情形采用这种方式,通过撬锁破门或破坏其他障碍物而进入户内。这种入户方式往往会对公民住宅的防盗门窗等安全防范设施造成严重损坏,这种方式如果被人发觉,从而出现为抗拒抓捕、隐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可能转化为抢劫。破坏型盗窃行为危害性极大。

溜门或溜窗型,行为人主要针对户主忘记关门窗、户主熟睡或者户内暂时无人等情形,趁户主不备轻手轻脚进入户内盗窃财物。此种入户方式,行为人只要蹲点观察,等待户主熟睡、户内人员出门或者忙于手上事情而疏于防范的机会。这种温和的入户方式同样对居住安宁与平稳的侵害。

欺骗式入户,是行为人基于非法目的,以冒充社区志愿者、产品推销员、水电检修工等名义,编造理由、捏造事实,骗取户主信任后,经户主同意进入户内的一种非法入户方式。实务当中,行为人进入他人户内从表面上来看是获得户主的许可,但实际上是因为户主受到了行为人的蒙蔽和欺骗,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决定。行为人如果采用这样的欺骗方式进入他人“户”内,盗窃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行为比一般盗窃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入户盗窃不仅侵害了国民财产法益,也对居住安宁与平稳侵害,甚至造成一定心理上危害。所以,在《刑法修正案( 八)》盗窃罪的修改中新增加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方式,换言之,入户盗窃行为直接构成盗窃犯罪。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意图看严厉打击盗窃行为。但随着当今时代新生事物与新现象日益增多,相应的“入户盗窃”行为也呈现出多样性,应对“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和转化以及其他刑事理论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细致、深入、精确地研究,为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相关案例提供更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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