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所反映的先秦时代的婚俗特征
2020-05-26陈扬
陈扬
摘要:《诗经》所反映的先秦时代中,有很多的风俗习惯被继承和保留了下来,尤其是婚俗特征方面。但是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具体表现父母之命、男尊女卑和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等方面。
关键词:《诗经》;先秦时代;婚俗特征
《诗经》所反映的先秦时代,婚姻的礼仪和风俗有很多被继承了下来,有不少的内容和特征与后代有很多的相同,但是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夫权在上,男尊女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一、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先秦时代是宗法社会,男女婚姻大事不能自己做主,一定要有“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这是《诗经》所反映的先秦时代的传统婚姻首要的特征和要求。
先秦时代的婚姻都是父母包办,反映的是一种家长制的社会习俗。不仅仅体现在政治和法律方面,而且在礼俗方面尤其是婚姻方面都是如此。
虽然《诗经》里面有很多诗篇都反映了先秦时代的男女可以自由恋爱的社会风俗,而且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和人口,也鼓励自由恋爱,提倡到一定年龄男女必须要谈婚论嫁,不得延迟。这些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一旦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就必须要依据当时的礼仪制度完成一道道程序繁琐的婚姻礼仪,首先必须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
先秦时代,男女结婚不仅仅是两个青年男女的事情,而且是整个家族的大事,不得马虎,必须要处于家族的整体礼仪来觉得男女之间的婚姻大事,不仅仅体现父母的意愿,也要反映家族的意志。父母作为家族的代表,他们的意见就直接决定了儿女的婚姻大事。而结婚的男女当事人的意愿往往无足轻重、无关紧要。
我们以《鄘风·柏舟》为例:
泛彼柏舟,在彼中河。凳彼两髦,实维我仪。之死矢靡它。母也天只,不谅人只。
泛彼柏舟,在彼河侧。晃彼两髦,实维我特。之死矢靡恩。母也天只,不谅人只。
这是一首描写少女追求恋爱自由,坚决反对父母搞婚姻包办的诗歌。由于少女与一位青年小伙自由恋爱,他们私定终身,但是没有想到却遭到了她的母亲的坚决反对。从这里可以看出,《诗经》所反映的先秦时代,婚姻大事是全由父母做主,是包办婚姻,根本不能私定终身,这是符合当时的礼仪制度的,这也是当时婚姻风俗的重要特征。
婚姻大事父母做主,先秦时代的婚姻就是父母之命、媒約之言在起到了不可忽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特征的婚姻制度在当时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那就是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确实在男女婚姻大事中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且也有相当比例的男女的婚姻生活也是十分幸福美满的。但是,相对于自由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尤其对门不当、户不对的青年男女来说,可以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造成了许多悲剧的婚姻。
二、夫权在上,男尊女卑
先秦时代是宗法制度逐渐完善的时代。这个时候,族权、父权、父权等以男性为中心的观念得到了强化。
司马迁的《史记·梁孝王世家》记载有一句“殷道亲亲,周道尊尊”。这里的“尊尊”就是指君尊臣子卑微,父尊儿子卑微,男尊女子卑微,夫尊妻子卑微。先秦时代的社会风俗是鼓励男女自由恋爱的,但是在结婚时一定需要父母的同意和家族的认可。在结婚的过程中,结婚的场面是十分庄重热闹的,但是女子嫁到男子家庭后,她们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的。先秦时代,女子就成为了操劳家务的做事工具,成为了传宗接代的生孩子的工具。女子在家族和家庭在没有发言权,社会地位比男子低。如《诗经》中有一首《小雅·斯干》诗篇,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先秦时代男女社会不平等的现象。
下莞上簟,乃安斯寝。乃寝乃兴,乃占我梦。吉梦维何?维熊维罴,维虺维蛇。
大人占之:维熊维罴,男子之祥;维虺维蛇,女子之祥。
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
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
诗句中可以看出,男孩一生下来与女孩生下来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样的。若是男孩生下来,那就是宝贝一样的。他可以享受檀木雕的精美的大床,他可以穿漂亮的衣服,他可以有珍贵的玉圭玩具。男孩大哭大闹,父母一点都不觉得烦躁和讨厌,而是觉得这样的男孩以后会成为栋梁之才。
如果是女孩生下来呢?待遇就完全不一样了。她只能睡在房屋角落的地方,只能玩陶瓷做的纺缍玩具,只能穿比较粗糙的衣服。郑玄注曰:“男子生而卧于脉,尊之也。”“女子卧于地,卑之也”。[1]由此可见,男女的地位从出生就已经决定了他们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可见男女的地位自打他们一出世就已经形成了定局,女子注定就要卑于男子,妻子一定会卑于丈夫。
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先秦时代,男女婚姻的重要作用就是为整个家族传宗接代,让家族血脉得到传承。统治阶级从发展社会生产和增强国力方面,他们也提倡多子多福和儿孙满堂。
《诗经》中就要许多诗篇歌颂了女子多子多福。如《周南·螽斯》、《周南·麟之趾》、《唐风·椒聊》等都是歌颂这方面的诗篇。
螽斯羽,洗洗兮。宜尔子孙,振振兮。
螽斯羽,亮莞兮。宜尔子孙,绳绳兮。
螽斯羽,揖揖兮。宜尔子孙,蛰蛰兮。
《毛诗序》云:“《螽斯》,后妃子孙众多也,言若螽斯。不妒忌,则子孙众多也。”[2]一针见血点出了诗的主旨。《螽斯》的独特魅力在于:六组叠词,锤炼整齐,隔句联用,音韵铿锵,造成了节短韵长的审美效果。同时,诗章结构并列,六词意有差别,又形成了诗意的层递:首章侧重多子兴旺;次章侧重世代昌盛;末章侧重聚集欢乐。
全诗就是以蝗虫具有很强的生育能力为起兴,祝贺新婚男女儿孙满堂。但并不是所有家庭都能如愿地子孙满堂的,先秦时代的人们经过长期的观察与总结,认为同一家族的人结婚孩子是不够健康的。所以,《左传》就记载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事。同姓之间不能结婚就已经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近亲结婚的陋习,对于促进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诗经》中有一些诗篇就反映了异姓结婚联姻的事实。如《召南·何彼檐矣》“平王之孙,齐侯之子。”毛传曰“武王女,文王孙,适齐侯之子。”《卫风·硕人》的“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这些无疑是对异姓联姻的重复强调。
在先秦时代,姬姓和姜姓之间多有通婚,姬姓与其它姓氏都有通婚的记载,在《诗经》中均可找到相应的证明。由此可见,周代实行同姓不婚制度还为了扩大统治范围、巩固统治地位、确保其江山稳固。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吴贤,哲李氓. 先秦婚制和婚俗在《诗经》婚恋诗中的反映[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