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2020-05-26张登辉
张登辉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新的成果,与我国传统审判模式偏重以“侦查为中心”相比,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对繁简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程序。对于简单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直接的物证调查程序、混合的人证调查方式、当庭裁决等能真正保护人权的实质化模式。相比之下,实质化的庭审更有利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义。
关键词:传统审判模式;速裁程序;庭前会议;庭审实质化
1 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下的刑事速裁程序
1.1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的背景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改革进行的尝试。为了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对部分程序进行简化,但是时间仍然较长[1]。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能否在简化程序,更好节约司法资源?
1.2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
2016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其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2]
适用条件总结: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
1.3速裁程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1)审判期限缩短
①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②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判决;③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减少不必要的庭审程序,法官当庭只需要询问被告对指控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和适用素材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3]。
(2)每个被告人都会有法律援助律师
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结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4]。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当事人,可以早日让当事人接受所应该接受的法律惩罚,早日接受法律的改造,早日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对于司法机,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的用于重大、疑难案件案件,让一般庭审案件的每个流程不流于形式,实现真正的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更好的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中复杂案件的审判模式
与传统的审判模式相比,庭审实质化审判的基本模式由三部分组成,庭前准备程序、实质化庭审程序、当庭裁判机制。
2.1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增加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5]。
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六)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于对方提出的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的名单是否有异议;(七)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八)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九)是否进行证据展示;(十)是否申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调解,或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迟延,而申请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庭前會议以法律争点、事实挣点和证据争点,排非程序的审查与启动、证据方法的确定为核心内容,为了解决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庭审的程序性事项,保证正式的庭审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促进庭审实质化,做好充分准备。
2.2实质化庭审与传统庭审的区别
(1)繁简结合的法庭调查程序
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调查程序的简化,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采用直接、言辞方式进行调查,繁简分明,当简则简,当繁则繁。
(2)直接式的物证调查方式
对于存在争议的物证采用原物、原件展示、识别的方式进行调查,以便更好的判断其真实性、证明力。
(3)混合式人证调查方式
实质化庭审包含控辩询问与法官职权补充询问的混合、交叉询问机制与传统质证的混合。
2.3当庭裁判机制规则
要求法官对事实认定结论应当源于当庭调查的证据,而不是“当庭宣判”;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源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独立判断,不受案件审批、请示汇报等途径[6]。
例一,某法院审理甲抢劫案。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甲与他人在某小区盗走一辆电瓶车,在甲把电瓶车推出小区大门时,被保安人员察觉,甲拿出刀威胁,被路过的两名警察当场抓获。被告人始终不承认拿刀威胁的情况,始终坚持是在被警察按倒在地时,从裤兜掉落。争议点:“甲是否拿出刀威胁”。
案卷材料内容显示,当场的保安、两名警察三人均指出被告人甲在被保安发觉时甲有拿到威胁的情况。
庭审前: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申请人证出庭作证得到许可。
庭审中两处变化:
证人陈述变化:保安的询问笔录是甲是一只手被拉住,另外一只手很快的拿出折叠弹簧刀进行威胁。这个情节是决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核心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也采用了这一思路,并通过当场呈现物证(折叠刀)、专家辅助人出庭模拟演示论证这种可能性小,一人未在经过专业练习,单手在一瞬间很难将折叠刀打开。而在保安当庭回答公诉人提问确认时,自己称并没有拉住被告人的一只手,辩解自己年龄大了,记不清楚。此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被很大怀疑。
两名警察证言变化:庭前公诉方警方的当场证人是两人,开庭时公诉人通知更换为一名警察出庭作证,在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时,发现原定出庭作证的一名警察并没有到场,真正到场的是一名协警。随后,协警出庭时,在接受律师的询问时承认是将被告按倒在地时才发现其手上有一把刀,并未看见其何时拿出,何时威胁。
结果:法庭调查表明,并没有充分证据质控被告人甲具有拿刀威胁,对于公诉人起诉罪行,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3 总结
结合案例,可以看出在实质化庭审中,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以直接的方式当庭呈现物证,合议庭在庭审中,通过当庭出示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能更好发现案件的真实情节等犯罪事实,相比“以侦查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直接采信公诉方的证人证言和物证,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好的体现司法正义,减少冤案发生。
总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庭审实质化目的是以实质真实代替形式真实,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体现在庭审中能最大可能的呈现案件的实质,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司法正义[7]。
参考文献:
[1] 李玲.司法改革体制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研究.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07.
[2] 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試点工作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6-09-04:4.
[3] 李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速裁程序研究[N].2017-03:1.
[4] 邵海林.刑事速裁应保障被害人知情权[N].法制日报,2014-01-31:3.
[5] 骆志峰. 完善庭前会议规则推动庭审实质化.检察日报,2017-05-14:3.
[6] 马静华.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上).为你辩护网,2017-11-17.
[7] 马静华.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下).为你辩护网,201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