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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2020-05-26史博卿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史博卿

摘要:《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旨在能够保证后续的庭审能够集中、高效地进行下去,但实际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庭前会议大多都是走过场的形式,并且该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了充分高效地发挥该制度的职能,本文将通过提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来保障当事人应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

關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庭前审查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顾名思义,“庭前”指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的诉讼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主要针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法官在对案件审判中的先入为主,且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能够保证后续庭审的有序推进,不触碰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庭前会议制度的诉讼职能主要包括受理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开示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

虽然刑诉法并未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作明确规定,但《刑诉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须启动庭前会议的案件,往往有一些法院启动了庭前会议,这不但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没有体现庭前会议实行繁简分流的原则。

(二)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针对的内容

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职能是保证后续的庭审能够集中、高效地进行下去,使控辩双方能够充分行使自己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事与愿违,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法院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案件的一部分实体性内容,这就会导致庭前会议变成了一次开庭活动,这是由于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庭前会议所针对的内容作具体规定,这并不利于保障控辩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三)未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

《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也就是说,被告人参不参加均可,并不是“应当”即“必须”参加。而实际上,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对于不同案件,控辩审三方有不同的观点,更何况,若庭前会议涉及到被告人的重要权益,此时被告人若不参加,并不利于保障其合法的刑事诉讼权利。

(四)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达成的事项及其法律效力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通过庭前会议所达成事项的法律效力,这样就会引起公众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质疑。而庭前会议主要就是处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使后续的庭审能够有序进行,但很重要的一点往往会被忽略,就是对控辩双方共同认可的事项,赋予其法律效力,降低无正当理由却提出异议发生的可能性,使共识在质证阶段能够一带而过,让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得到充分地质证,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还可以使庭审高效顺畅地进行。

三、解决庭前会议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的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种类繁多,但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所以,要严格规定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的范围。根据《刑诉解释》,一般情况下,案件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一定区域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明确以后,才可以更好地开展后续的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内容,反对走过场的形式

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前的准备程序,主要职能就是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实体性问题,通过庭前会议使控辩双方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便于通过后续的法庭的集中审理。此外,还要注意法官避免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防止庭前会议变成开庭活动,因为庭审阶段才能够更好地处理实体性问题。庭前会议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法庭审理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两者各司其职,互不矛盾,这样才能够最大化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可能导致庭审活动中断的事由事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申请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专家辅助人到庭等,上述事由均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所以,为了后续的庭审能够顺畅运行,应该在庭前会议中就处理好这些事由,为后续庭审的正常运行做好准备,这也体现了法院的集中审理原则。

2.控辩双方开示证据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均可出示搜集到的证据,并互相对对方所搜集的证据的程序及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但不得出示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由法官整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列出不存在异议的事项,在后续的庭审中就可以简化对不存在争议的事项的质证,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可以留出多余时间对案件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地调查和辩论,使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排除非法证据

对于控方所举出的有罪或重罪证据,控方应证明该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而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若控方无法证明取证程序合法,或者辩方有证据证明控方所举出证据的取证程序非法,此时就应当排除该证据,以免对法官造成污染。同理,对于辩方所举出的无罪或罪轻证据,辩方也需要证明该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若辩方无法证明取证程序合法,或者控方有证据证明辩方所举出证据的取证程序非法,此时也可排除该证据。当然,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应该由法官裁决。

(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形及辩护人不到庭或没有辩护人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由于庭前会议针对的事项均是程序性事项,而程序性事项往往影响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益,对被告人的影响较大,所以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除此之外,才是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若辩护人不到庭或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情况看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这样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四)明确庭前会议达成的事项及其法律效力

对于庭前会议讨论的情况,法官应做好会议笔录,以便于后续的裁判,同时,还应赋予庭前会议所形成的决定以及会议笔录的法律效力,对于控辩双方所形成的共识也要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防止被随意推翻。但是,若庭审中一方确实有合理理由证明庭前会议所达成的共识确实违反本人自愿,此时则可以推翻该共识,并遵照庭审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参考文献

[1]孔文静.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5,22(05):5-7.

[2]娄志愿.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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