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林效益补偿问题分析
2020-05-26魏继花
魏继花
[摘 要] 森林是陆地自然生态系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生态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核心,其外部性特征与公共性特征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难以估量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基于此,本文对生态林效益补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生态林;效益;补偿
[中图分类号] S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0)08-82-2
当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环境污染现象极为严重,环境、资源、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森林作为陆地自然生态系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既能为社会提供多种林副产品及木材资源,又肩负着多种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而生态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核心,其外部性特征与公共性特征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难以估量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我国从2001年起开始将国家级生态林补助资金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框架,我国生态林效益补偿的序幕自此拉开。
1 补偿标准偏低
补偿标准是完善生态林效益补偿的重点与难点,务必要基于“差异化”和“动态化”方式来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虽然目前我国生态林效益补偿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补偿标准偏低,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匹配现象。以青海省为例,2017年个人所有、集体所有的省级生态林补偿标准为225元/(hm2·a),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3.75元/(hm2·a),补偿性支出为221.25元/(hm2·a),但是这些补偿性支出仅仅能用于生态林管护,当地林农受益较少。同时,不同地区执行的生态林补偿标准是一样的,长此以往,必将会对经济发达地区管护人员的主动性造成影响。鉴于此,应采取差异化补偿标准,建议林业管理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变化、生态区位、林分质量和管护状况等因素来对生态林进行分级分类评价,而后制定对应的补偿标准,实现差异化补偿,优质生态林要优价补偿,劣质生态林要低价补偿,将生态林补偿制度落到实处。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林分质量较高、生态区位重要、管护成效显著的生态林,则在现有补偿的基础上给予额外的激励性补助;与此同时,生态林补偿标准也应实现逐年动态增长,并且增长幅度应等于或者适当高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值[1]。
2 林业分类经营不完善
从林业分类经营来看,生态林应具有专门的政策措施、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8年6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不破坏生态功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林下种养业等。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生态林范围内的全部森林,无论是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抑或者国家所有,也不管原本是属于经济林,抑或者商品林,统统都要划分为生态林,不仅不能随意开展生产性砍伐,而且对林木的收益权、经营权、处置权都加以较多约束。由于林业经营本身就存在专用性强、经营周期长、风险因素大等问题,生态林严格的行政规定通常会让经营主体措手不及,既不能获得应有的经营收入,又不能获得足够的国家补偿金额,最终导致入不敷出,经济发展陷入窘境。所以,很多经营户从内心深处不愿意将林地被划分为生态林。
由此可见,我国林业分类经营制度存在“轻经营”“重分类”的弊端,尤其是生态林管护政策严格,但管理体系不完善,嚴重缺乏让生态林经营主体既能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又可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机制。这样一来,生态林建设不得不只依赖于国家的生态补偿。如果能有效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制度,妥善解决好生态林的微观经营体制问题,那么必将能为生态补偿作用的发挥打下坚实的基础。林业分类经营的关键环节是基于市场机制来构建符合分类经营要求的运行机制与微观主体,将森林经营的社会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均体现出来。因此,在设计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时既要体现出“生态优先”,又要正视生态公益林经营主体对于经济效益的合理要求,即既要按照实际情况来科学、合理地划分生态公益林的区域,又要结合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来制定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制度。此外,政府应加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政策保障与资金保障,尤其是要侧重于支持各地开展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本地实际情况的长效机制[2]。例如,将林业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职能逐步剥离,组建新的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等;并且应出台与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相关制度及法规,逐步形成具有可行性、前瞻性的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框架。
参考文献
[1]杨晓阳,张凤臣,柴永煜,等.关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以青海海西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为例[J].林业资源管理,2007(2):29-33.
[2]陈钦,刘伟平.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J].林业经济问题,2015(4):214-21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