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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第一种形态” 使“治未病”常态化

2020-05-26高志武

科学导报 2020年32期
关键词:汾酒执纪谈话

高志武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监督执纪要运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最难把握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条防线,也是确保党员干部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在违纪、违规这个泥潭中越陷越深的有效做法,这也是对干部最大的关爱。

汾酒集团党委一直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牛鼻子”来抓,出台了《汾酒集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对“第一种形态”的对象、内容、方式进行了明确细化,理顺了工作流程,并要求各级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从小事抓起,从细节严起,以制度化推动落实“第一种形态”规范化、常态化。

  一、學习新理论,实践新方法

汾酒集团党委对新理论的学习从未间断。“四种形态”最早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写入党章。2018年,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四种形态”单独列出,并以“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进行阐释。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进入了监察视野,运用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真正实现有遵循、有抓手、有依据。

中央有要求,汾酒在实践。在基层最管用有效的做法就是结合自身实际,扎紧制度笼子。2019年汾酒集团党委主持制定了“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全文由总则、适用情形、程序方式、保障机制四部分20条组成。“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规范为七种,即: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谈话函询。对应的适用情形上,分为四大类情节轻微的10种,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10种,具有代表性或倾向性情形列出6种,谈话函询情形5种,由轻到重加兜底条款共计31种。

  二、制度好不好,关键看“疗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引领全体人员增强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权威。”建立制度并不难,高效的执行和及时的反馈才是难中之难。从基层实践来看,“四种形态”中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执行中是最具价值的,也是最为关键的。

先前有一种倾向,原本是“第一种形态”就能解决好的问题,最后演变为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小问题拖成大祸患,不论是对组织,还是对干部,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党委书记要切实扛起主责,担起“顾大局、守纪律”的责任,对所在部门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实际工作中,难就难在后三种形态有“硬杠杠”,而运用“第一种形态”是要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谈的时候深不得、浅不得、软不得、硬不得。说得“过火”了,大家会认为你是“鸡蛋里挑骨头”;说得不到位,反而是隔靴搔痒,不起作用。

《细则》解决了“谁来谈、怎样谈”的问题。之前,出现过谈话推诿扯皮,谁也不想“唱黑脸”的问题。谈话过程以安排工作代替提醒谈话、警示谈话,三言两语、了无痕迹。此次出台的制度明确“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谈话人,同时为确保谈话工作质量,可以提级谈,不能降级谈。二级、三级基层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由二级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具体组织协调,压实了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细则》中一个比较好的做法,是将适合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的问题,由公司党委、纪委将制作好的《民主生活会问题提示卡》反馈给党员干部,可以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环节作为进行对照检查的参考,要求受到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务处分的同志把问题说清楚、讲透彻,让其在有关环节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带头直面时代之问、发展之问、为官之问。会后组织专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使“第一种形态”工作形成闭环。

  三、上医“治未病”,“良药”不苦口

“四种形态”明确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为构建更坚固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奠定坚实基础;也防止对“小毛病”熟视无睹,一处理就“拉清单”;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

主动调整思想,创新监督执纪理念,在咬耳扯袖上出点子、想办法。公司党委主动探索谈话的方式、方法,采取“刚柔并济”的做法,通过以诚相待、善意提醒等方式,让大家打心眼里接受你的观点,认同你的做法。有人反映汾酒销售公司某领导“取消六家经销商终端返利”,实际上只是一个工作没有衔接好的小问题。经过与当事人促膝长谈,该同志心中的“疙瘩”解开了,有理有据的批评教育也接受了。事后,他还由衷地表示:你这帖“良药”不苦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对违规违纪问题时进行责任倒查时,对苗头性问题失察的,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019年10月份,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公司某二级单位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情形存在,也存在“好人主义、失察失责”的问题。公司党委运用“四种形态”,分别给予两名司机记过和开除处分,办公室主任王某因监管不力被党内严重警告,该单位主体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则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警示谈话。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我们一定要一查到底,毫不手软,倒逼党委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也用党纪法规管住了“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广阔地带,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从汾酒集团2018~2019年的数据看,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提醒83人,占比69%;运用第二种形态轻处分26人,占比21%;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11人,占比9%;运用第四种形态移送1人,占比1%。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约谈函询等“第一种形态”的比例大幅提高,让抓早、抓小、抓经常成为挽救干部的主流。

推动“第一种形态”落实落地,汾酒集团在抓“前”、抓“早”、抓“小”上下足了功夫,号召并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筑牢信仰之基,绷紧作风之弦,扎牢制度之笼,补足精神之钙,保持清醒头脑,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永葆共产党员的清廉政治本色。

(作者单位:汾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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