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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税收协定促进了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OFDI吗?

2020-05-26高雅

时代金融 2020年10期

高雅

摘要: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下,“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快速通道,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对外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基于税负水平及确定性两种渠道,考察税收协定签订对OFDI激励效应机制,采用2003年-2017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OFDI)数据并借助Tobit模型对税收协定对中国OFDI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中国的OFDI存在正向促进作用,且显著地受到税收饶让条款有无的影响: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的促进作用高于无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根据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双边税收协定  对外直接投资  “一带一路”

一、引言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对外投资发展报告2018》显示,截至2017年末,中国OFDI存量为18090.4亿美元,规模占全球比重5.9%,排名首次位列世界第二;流量1582.9亿美元,规模占全球比重11.1%,位居世界第三、发展中国家第一位。与此同时,企业跨境投资的活动也引发了税源与税收安排的国际协调问题。双边税收协定(BTT)是指各缔约国通过平等协商沟通,确定征税原则、税收管辖权,最终签署对签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资本跨国流动的相关章程,为企业“走出去”减轻了税收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积极加强与沿线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契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一带一路”朋友圈,双边税收协定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际上对税收协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并未达成共识,国内相关研究亦尚在起步,实证研究依旧匮乏。本文基于当前“一带一路”倡议这一大环境下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展开研究,分析税收协定签订对于企业“走出去”的影响机制,并探讨税收饶让条款的有无以及东道国税制结构异质性对对外投资的影响。

二、影响机制

(一)双边税收协定对FDI的影响机制

1.降低跨国投资税负水平及减少协调、谈判等交易成本以促进直接投资。一方面,在签订并实施税收协定之后,母国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提高了直接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从而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另一方面,由于国家间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税争议无法避免,一旦争议发生,便会面临较高的协调成本,而税收协定的签订使得企业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进行解决,其完备的处理系统保证了争议可获得高效、规范的解决。

2.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的税负不确定性,提高了对税后经营现金流的稳定预期。企业境外与在境内投资相比,不但具有更高的投资不可逆性,还面临更高的东道国税务环境不确定性。建立于不确定性环境下,考虑了投资不可逆的实物期权理论可更好地应用于海外直接投资等战略性投资分析。存在涉税争议时,MAP系统为解决国际税收冲突提供了指导准则,降低了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由此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降低了跨国投资项目税后经营现金流的不确定,进而降低了企业继续“等待”的价值对FDI产生激励作用。

(二)税收协定內容异质性视角下BTI 对FDI 的影响机制

目前双边税收协定大多以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而制定并颁布:即《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然而,各国在协议签署时又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存在一定差异,如税收饶让条款的有无。早在1953年英国皇家委员会向议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税收饶让抵免优惠的内容。此后众多学者针对税收饶让的理论及实施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意欲通过完善相关内容来最大化税收饶让条款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投资利益。王玮、叶舟舟(2013)的研究显示对于外国直接投资来说,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对其投资行为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对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尚未形成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数据选择及模型构建

(一)数据选择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截至2019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136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94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对外投资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由于此公报自2003年开始公布,因此选取“一带一路”国家中在2003年至2017年已签订并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删除样本大量缺失的国家样本,最后筛选出24个国家①作为研究样本。

(二)变量选取

被解释变量的选取,据数据可得性并参考现有文献做法,将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由于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数据是按境内投资者投资的首个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统计,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投资动机(杨宏恩等,2016),且Filippaios等(2003)的研究认为,与FDI流量数据相比,存量数据是研究FDI 区位选择的较优变量,而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外直接投资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流量数据较小且连续性较差,故借鉴大多数文献做法选取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数据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是否签订税收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作为主要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的选取则主要集中在东道国的经济水平、制度环境,地理距离几方面。为消除异方差现象,除比例形式的变量外,本文对模型中的连续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具体变量定义及来源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定

由于中国对部分国家有些年份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0,是典型的左截尾数据,因此本文采用了在处理零点缺失数据时常用的Tobit模型。此外,考虑到本文实证数据为面板数据,涉及到不同时间及不同国家,且有距离这一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本文所用的面板回归模型为随机效应模型。本文所用计量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国家,t表示年份,TA是虚拟变量代表两国是否签订了雙边税收协定,BR是代表“一带一路”的虚拟变量,本文自2014年起取值为1,Control为控制变量,β为各变量系数,εit为随机误差项。考虑到东道国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性,构建税收协定与政治稳定性变量的交叉项CTit,即ATit×POLit,分析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对税收协定的投资作用所带来的影响。

四、实证结果

(一)整体样本回归结果

表2报告了整体样本回归结果。各样本空间中税收协定的系数均为显著的正值,表明:不论税收协定中是否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都有很明显的促进作用。就各控制变量来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存在正向影响,对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东道国的人均GDP、劳动力数量及对外贸易依存度均对中国对其的直接投资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二)按税收饶让条款分组的回归结果

按是否还有税收饶让条款进行分组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可以看出,对于双边税收协定中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来说,税收协定变量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系数为2.7048;不含有饶让条款的国家,尽管税收协定的系数仍为显著的正值,但系数则大幅将至1.1463。表明税收饶让条款提升了税收优惠力度,加强了税收协定的激励作用。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正式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仅有44个,比重约为41%。且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多集中在早期签订,近二十年签订的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占比不到30%。

五、结论

本文基于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数据,分析了税收协定对中国OFDI的影响以及税收饶让条款的有无、国家税制结构异质性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税收协定的签订将会通过降低跨国投资税负水平和提升确定性程度两种渠道对OFDI产生促进作用,促进效用受到税收饶让条款的影响。其次,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促进了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最后,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的激励效应将高于无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

本文研究表明: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继续推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税收协定的商签工作,同时注重对税收饶让条款的谈签工作,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外投资的公平税负原则,使中国投资企业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其次,将税收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法治化,明确涉及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实施细则,增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减少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障碍。

注释:

①样本国家为印度尼西亚、伊朗、沙特阿拉伯、卡塔尔、斯里兰卡、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捷克、文莱、希腊、阿曼、巴林、阿尔巴尼亚、赞比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厄瓜多尔、古巴。

参考文献:

[1]马国强.税制结构基础理论研究[J].税务研究,2015(01):3-15.

[2]尹淑平,尹超.“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审视[J].税务研究,2018(11):86-89.

[3]杨宏恩,孟庆强,王晶,李浩.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投资协定异质性的视角[J].管理世界,2016,(4):24-36.

[4]王玮,叶舟舟税收饶让抵免对涉外投资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4):58-2.

[5]Bruce A.Blonigen,Ronald B.Davies.The Effects of Bilateral Tax Treaties on U.S.FDI Activity[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2004,Vol.11 (5),pp.601-622

[6]杨宏恩,孟庆强,王晶,李浩.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投资协定异质性的视角[J].管理世界,2016,(4):24-36.

[7]邓新明,许洋.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制度环境门槛效应的分析[J].世界经济

[8]Blonigen B A,Piger J.Determinants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2014,47(3).

基金项目:青岛市社科项目(QDSKL1501052)。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