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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5-25张明若

中国市场 2020年15期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

张明若

[摘 要]为鼓励和推动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需综合运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有效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实务中软件企业可能存在未能对“即征即退”增值税合理筹划、技术开发合同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存在一定的困难、新办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免二三减半”优惠政策两难选择等问题。软件企业应根据“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的具体用途分析确定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技术开发合同申请免税时需充分考虑该合同能否满足免税条件;新办企业根据政策时限实现税法获利,确保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三减半”优惠政策。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5.136

为了鼓励和推动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軟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国发〔2000〕18号文规定了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国发〔2011〕4号文明确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及运营维护免征营业税;财税〔2012〕27号文规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财税〔2016〕49号文落实取消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软件企业等如何享受企业所得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8号公告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执行“免二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享受到期满为止。软件企业需要综合运用这些不断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 税收筹划对软件企业的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有效降低税负

软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充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及“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1.2 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

软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对经营项目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分析计算,从而确定利润最大的优选方案,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进而实现经营项目利润最大化目标。

1.3 税收筹划有助于软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方面,软件企业为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调整完善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从而达到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软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而形成了良性循环,达到国家促进和调控软件行业发展的目标。

1.4 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软件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软件企业财务人员综合运用多项税收法规政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知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全面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 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软件企业未能对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

软件企业财务人员可能由于缺乏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及财务会计知识的原因,未能对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按照《“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件,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收入支出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

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75%。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样不得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自2019—2020年,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举例来分析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并用于不同用途的具体影响:某企业2018年将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100万元用于软件产品开发,且不形成固定资产即不需要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费用,如果企业选择将该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100万元研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此笔业务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将该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将100万元用于软件产品开发且不形成固定资产,根据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则此笔业务对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75万元。如果将即征即退增值税100万元用于软件产品开发且形成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

企业选择将该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形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此笔业务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将该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对应购置的固定资产则此笔业务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影响为-75万元。如果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用于扩大再生产,且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适用于可税前一次性列支的情况下,该笔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无差别的。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两种选择对利润表的影响有所不同。如果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用于扩大再生产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在税前一次性列支的情况下,作为应税收入时,取得收入当年净利润较大,以后计提折旧期间净利润较小,即作为应税收入时企业需要在收到补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大于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而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以后年度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而无须确认收入)。

企业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此笔业务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为0。如果即征即退增值税用于扩大再生产形成当期费用的情况下,选择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对净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相同。由此,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方式。

2.2 技术开发合同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存在一定的困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软件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免征增值税。软件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留存备查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根据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即研发活动受托方履行向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合同的义务。研究开发合同委托方应注意:敦促受托方履行向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合同的义务。受托方未申请,委托方可申请认定。否则,委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费用。软件企业技术开发销售收入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合同经过主管机关认定登记,在合同格式、合同执行等方面受到全面监控,委托费有可能出于保密需要,不同意受托方进行合同认定和登记;其次,由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委托方不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能性;最后,当软件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的情况下,选择征税收入对企业可能更为有利。

2.3 新办软件企业面临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免二三减半”政策的两难选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8号公告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执行“免二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享受到期满为止。由于政策有非常明确的时间要求,且无法预计该优惠政策在以后年度会否延续,对于新办软件企业来说,2018年是否实现税法获利是企业面临的两难选择。

3 完善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问题的对策。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在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将该项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

(2)针对技术开发合同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对策具体分析。首先,考虑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能否通过主管科技部门登记认定;其次,双方协商委托方需接受委托研发支出取得普通发票进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结果;最后,受托研发合同执行期间进项税额较大的情况下,需具体分析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更有利。

(3)新辦软件企业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免二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对策。新办企业通过预测公司未来五年的经营成果,必要时可选择放弃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等方式实现税法获利,可保证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三减半”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黄鹏鹏.关于软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财会学习,2019(6):9-10,15.

[2]王青.试探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误区[J].纳税,2018,12(32):47.

[3]张文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探究[J].纳税,2018,12(31):58,62.

[4]王春艳.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及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20):1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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