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9年中国鞋类产品出口美欧的召回通报分析
2020-05-25文芳
[摘 要] 美国和欧盟是我国鞋类产品最主要的两个出口市场。梳理了2010—2019年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鞋类产品召回通报,针对我国鞋类产品被通报的数量、产品分布、通报原因等进行统计分析,直观反映我国鞋类产品出口欧美的安全状况,旨在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鞋类产品竞争力、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 欧盟;美国;鞋;召回通报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4-0028-04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re the two most important export markets of China's footwear products.Through combing the recall notifications issued by the EU 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 and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from 2010 to 2019, this paper makes a statistical analysis on the number, product distribution and notification reasons of the recall notifications, and directly reflects the security situation of the export of footwear in Europe and America. The purpose i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further improv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ootwear products and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footwear exported.
Key Words: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Footwear; Recall Notifications
一、序言
美国和欧盟是我国鞋类产品最主要的两大出口市场。据UN Comtrade数据库相关数据统计,2009—2018年,美国每年从中国进口的鞋类产品金额在其鞋类产品进口总额中的比例超过一半,欧盟每年有超过四成的进口鞋类产品来自中国。其中,2018年美国和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的进口额分别為146.4亿美元和102.8亿美元,在中国鞋类产品当年471.4亿美元的出口额中占比分别为31.1%和21.8%。在贸易数据亮眼的同时,美国和欧盟频频对我国鞋类产品发布召回通报。以2019年为例,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简称RAPEX系统)中,匈牙利、西班牙和德国等5个国家针对我国鞋类产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下同)发布了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12条召回通报,在鞋类产品召回通报中的比例为57.1%;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针对鞋类产品共发布了2例召回通报,全部为中国出口的产品。本文根据2010—2019年欧盟RAPEX系统和美国CPSC公布的有关资料,就欧盟、美国对我国鞋类产品发布召回通报的数量、产品分布、通报原因、处理方法、风险类型等进行统计分析,直观反映我国鞋类产品出口美欧的安全状况,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鞋类产品竞争力、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提供参考。
二、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召回情况
欧盟RAPEX系统是欧盟于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修正案而设立的,主要用于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及欧盟委员会互相通报在欧盟市场上发现的相关危险产品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危险类型和处罚措施等,每周通报一次,通过统一的平台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潜在的或已经产生的健康与安全风险。RAPEX通报系统涉及欧盟所有的非食用消费品,包括电器、纺织、玩具、化妆品、汽配、儿童用品、运动器材等各个行业,自2010年1月765/2008/EC实行后,RAPEX系统的范围从消费品扩展到了专业用品[1]。值得注意的是,欧盟RAPEX系统中也包括了冰岛、挪威等非欧盟国家发布的召回通报。
(一)召回通报总体情况
2010—2019年,欧盟RAPEX系统发布鞋类产品召回通报共计574条,其中有362条通报涉及中国鞋类产品,具体每年欧盟RAPEX系统发布与鞋类产品有关的召回通报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2013年和2014年欧盟对鞋类产品发布的召回通报数量最多,其中2013年也是中国鞋类产品近十年来被通报次数最多的一年,涉及的召回通报数量达到了68条,同比增长了240.0%;从2015年开始,涉及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数量逐年降低,欧盟对鞋类产品的关注度有所下降,中国被通报的鞋类产品数量总体也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在当年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总数中的占比仍居高不下。
(二)召回通报的发布国家
2010—2019年欧盟RAPEX系统发布的574条鞋类产品召回通报由21个国家发布,其中362条涉及中国产品的召回通报分别来自16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具体的国家分布情况见表2。其中,德国是发布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最多的国家,数量达到了162条,涉及中国的通报有89条;针对中国鞋类产品发布召回通报最多的国家是西班牙,近十年共计发布了93条通报,在其发布的鞋类产品召回通报中的比例为71.5%;另外,爱尔兰、芬兰、捷克、挪威等国家非常关注中国鞋类产品,其发布的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涉及的全部是中国产品。
(三)召回通报的产品类别
按照RAPEX系统分类,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发布的362条召回通报涉及服装、纺织品和时尚用品,防护设备,爱好/运动器材,儿童保育用品和儿童用品以及玩具产品,通报数量分别为299条、51条、4条、4条和4条,具体通报数量和占比如图1所示;按照产品的穿用对象,通报涉及童鞋、女鞋、男鞋和玩具鞋等鞋类产品;按照产品用途和功能,通报涉及运动鞋、凉鞋、拖鞋、安全鞋、靴子等鞋类产品。
(四)召回通报的处理方法
17个通报国对中国被通报产品强制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纠正措施、消费者风险警告、扣押产品、禁止销售、召回产品、销毁产品、退出市场、拒绝进口和其它措施,分别涉及13条、10条、2条、29条、84条、11条、208条、92条和5条通报,生产商、进口商和零售商自愿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销毁产品和退出市场的通报数量分别为6条、22条、5条和14条(因部分通报涉及2种或2种以上的措施,故措施总数大于通报总数)。被通报的鞋类产品中,有13.5%的产品被欧盟成员国官方扣押、禁止销售、强制召回或销毁,有86.2%的产品被迫退出欧盟市场或被拒绝进口。由此可见,鞋类产品一旦被通报,极易给出口企业造成损失甚至丧失欧盟市场。
(五)召回通报的风险等级和类型
欧盟RAPEX系统召回通报的风险等级分为严重风险和其它风险两种。针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中,风险等级为严重风险的通报数量为348条,占比高达96.1%。在风险类型方面,362条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又分别涉及化学品、窒息、伤害、环境和其他5种风险类型,每种类型的通报数量分别为251条、85条、29条、2条和2条(因部分通报涉及2种或2种以上风险,故风险类别总数大于通报总数)。
(六)召回通报的发布原因
在召回通报的具体风险描述中,鞋类产品被通报的原因包括产品中含有短链氯化石蜡、多环芳烃、六价铬、邻苯二甲酸酯、富马酸二甲酯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含量超标,抗冲击性、抗压性能等机械物理性能不足,因存在易脱落的小零件和装饰元素易被误食导致窒息等等,主要涉及的欧盟法规包括《鞋类主要部件材料成分的标签指令》(94/11/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简称GPSD指令)、《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令》((EC)No 850/2004)、《个体防护装备PPE法规》((EU)No 2016/425和旧指令89/686/EEC)及其协调标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等欧盟法规。2019年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12条召回通报中,有4条通报的涉案产品因六价铬含量超标而不符合REACH法规,其他8条通报中的产品存在易脱落的小零件、婴幼儿可能会把它们放进嘴里而造成窒息。
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情况
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产品召回的国家,并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2]。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后,美国陆续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范围也扩展到包括几乎所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在CPSC召回通报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同为召回行为的主体,宣称“自愿”召回。实际上,“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才是原则,即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准入门槛不太高,但进入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一旦证实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因此,CPSC召回通报在形式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却带有强制性[3]。
(一)召回通报总体情况
2010—2019年CPSC發布的鞋类产品召回通报共计36例,CPSC于2010年对中国鞋类产品首次发布召回通报,至2019年已累计发布26例涉及中国产品召回通报,占比72.2%,具体每年CPSC发布与鞋类产品有关的召回通报情况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与欧盟RAPEX系统发布的召回通报相比,近十年CPSC每年针对鞋类产品发布的召回通报数量相对较少,2012年和2018年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数量甚至为0例;2013年CPSC对鞋类产品发布的召回通报数量最多的一年,通报数量为8例;2011年是中国鞋类产品近十年来被CPSC通报次数最多的一年,也是同比增长最多的一年,该年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数量为6例,同比增长了500.0%;中国鞋类产品的通报在CPSC召回通报总量中的比例较高,特别是2011年和2019年,CPSC发布的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涉及的产品全部为中国产品。
(二)召回通报的产品类别
按照鞋的穿用对象,CPSC发布的针对中国鞋类产品的26例召回通报涉及童鞋、女鞋和安全鞋,其中童鞋召回通报有19例,在鞋类产品召回通报中的比例高达70.4%;按照产品用途和功能,通报涉及休闲鞋、运动鞋、凉鞋、拖鞋、雨鞋、安全鞋、女式靴子、狩猎靴、等鞋类产品;按照产品材质,主要涉及皮鞋、塑料鞋、橡胶鞋以及混合材质的鞋类产品。
(三)召回通报的处理方法
2010—2019年与中国鞋类产品有关的CPSC召回通报的处理方法分布情况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美国CPSC对涉案的中国鞋类产品采取的措施包括退款、替换和修理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涉及24例、3例和1例召回通报(因部分通报涉及2种或2种以上的措施,故措施总数大于通报总数);中国鞋类产品一旦被CPSC通报,被强制召回并退款的概率高达92.3%。另外,在19例涉及的中国童鞋召回通报中,有94.7%的召回通报的处理措施为退款。
(四)召回通报的风险类型和发布原因
26例针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涉及的风险可归类为窒息和伤害两种类型,每种风险类型的通报数量均分别为13例,其中13例存在窒息风险的通报所涉案的产品均为童鞋。在召回通报的具体风险描述中,被归类为存在窒息风险的13例召回通报所涉案的中国鞋类产品均因存在易脱落的装饰品或零部件而存在可能造成幼童窒息的风险,其中有10例召回通报涉及消费者报告,最多的1例通报共涉及17名消费者反馈的报告,但目前均未涉及人员受伤的报告。被归类为存在伤害风险的13例召回通报中,中国鞋类产品主要是因为材料的抗压等机械性能不足,产品存在设计缺陷,产品存在锋利边缘,产品功能达不到特殊防蛇咬、防压等特殊保护目的或产品功能不符合广告等原因,容易导致产品的穿着对象受到伤害而被通报,目前这些通报中有9例通报涉及到消费者的报告,并且有7例通报涉及了人员受伤事件,最严重的1例通报为CPSC于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有关“KEDS”女鞋的召回通报,该通报共涉及27例人员受伤的事件报告。
四、结论
从欧盟RAPEX系统的召回通报来看,2010—2019年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有362条,其中有13.5%的产品被欧盟成员国官方扣押、禁止销售、强制召回或销毁,有86.2%的产品被迫退出欧盟市场或被拒绝进口,给出口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丧失了欧盟市场;虽然欧盟从2015年开始对鞋类产品的关注度有所下降,但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通报在当年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总数中的占比除2016年外仍高于50%;中国鞋类产品主要因为化学物质超标、机械物理性能不足、存在易脱落的小零件和装饰元素等问题,不符合《鞋类主要部件材料成分的标签指令》、《通用产品安全指令》、REACH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令》等欧盟法规而被通报,其中化学品风险是欧盟最关注的风险种类,涉及的通报数量为251条,在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中比例为69.3%。因此,中国鞋类产品出口企业亟需加强对出口产品中化学物质控制,从而符合欧盟相关法规的要求。
从美国CPSC召回通报来看,CPSC非常关注中国鞋类产品,自2010年对中国鞋类产品首次发布召回通报,至2019年已累计发布26例涉及中国产品召回通报,在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总数中的比例为72.2%,特别是2019年CPSC发布的鞋类产品召回通报涉及的产品全部为中国产品。童鞋是CPSC重点关注的对象,涉及中国童鞋的召回通报有19例,在涉及中国鞋类产品的召回通报中的占比高达73.1%。与欧盟相比,CPSC召回通报仅涉及窒息和伤害两种类型,美国也更关注鞋类产品特别是童鞋中是否存在易脱落的小部件以及机械物理安全性能要求。因此,相关鞋类产品特别是童鞋出口美国时,需加强产品設计和质量控制,提升机械物理安全性能,避免存在易脱落的小零件或装饰品。
[参考文献]
[1]雒霞,路华.2013年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通报情况简析[J].皮革与化工,2014,31(3):39.
[2]常虹.欧盟对华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及我国企业的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3(9):42-46.
[3]陈学章.从一般消费品召回透视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7):60-62.
[4]诸乃彤,王媛,周磊.解读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J].中国检验检疫,2008(11):39-41.
[5]程言清.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J].世界农业,2002(10):16-18.
[6]文芳.近十年我国出口欧美家用电器召回通报情况分析[J].对外经贸,2018(5):34-37.
[7]驻美国经商参处. 美国消费品管理体系介绍[EB/OL].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dxfw/nbgz/201603/20160301281965.shtml, 2016-03-24.
(责任编辑:顾晓滨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