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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纷呈

2020-05-25陈向国

节能与环保 2020年4期
关键词:党政环境治理意见

傅涛认为,《意见》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意义重大。其中强化党政同则与责任主体上移,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共治尤其值得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巡视员、研究员周宏春认为《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强化党政同责

“坚持党的领导”位于《意见》的“总体要求”中,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对其职能的概述。这方面之前有过相关文件法规,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党政同责,实现各级党委的环保责任“由虚到实”,充分实现各级党委对环保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傅涛告诉记者,本次《意见》将党的领导与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紧密联系起来,更加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党政同责的重要性。傅涛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在“十九大”之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包含环境保护,又高于环境保护。很多时候,环保属于政府和企业的成本中心,投资主体没有直接受益,更多需要政府来推动。而生态文明建设的跨度更大,已经不仅仅指设施的建设,还包括环境治理、绿色消费以及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已经由原来的末端治理,向经济外部性更强、经济效率和投资效率更低的领域延伸。从这个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跨时期、跨区域、跨领域的三跨动力来推动,而三跨动力的驱动仅靠政府是不够的,还要有党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同责。”傅涛强调说。

责任主体上移

《意见》明确,在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的工作中,要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傅涛表示,《意见》中明确了省级党委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强调省级党委和政府在本地区环境治理中要担负总体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则负责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主体上移,也必然对应着财税体系的变化。傅涛指出,《意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傅涛认为,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上移,将更利于协调区域环境治理工作。“协调区域环境治理是近几年环境保护的主要趋势之一。近年来,全力共抓‘长江大保护’、‘黄河大保护’等环境治理工作成为环境产业关注的热点,但这些治理工作,基本都跨出了一个市的行政区域,如果只让县、市党委和政府具体负责,很难真正推动工作的进展”。对于区域协调发展,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为引领,以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为基础,促进区域间相互融通补充。这些战略规划绘就了今后一段时期区域协调发展的路线图。“本次《意见》的发布,对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上移,或将扩大地方环境管理格局,有利于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联动开展,也意味着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跨区域处置可能会成为现实。”傅涛说。

傅涛认为,《意见》中的“坚持多方共治”原则也是亮点。“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是该原则的简要诠释。傅涛认为,在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公众三大主体目标是一体的。坚持政府、企业、公众等的多方共治将会有力促进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企业坚持‘我要环保’的理念,真正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让好企业成为环保的同盟军,让生态环境局成为好企业的朋友。”傅涛强调说。

可操作性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巡视员、研究员周宏春认为,《意见》与之前的相关法规文件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中,提出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特别提到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其实,地方在治理环境污染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企业在开发建设时也会产生收益,那就要把这里面的权责利理清楚,“谁污染、谁付费”的导向在《意见》中表现得很明确。《意见》还提到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这个提法传递出了效率优先的理念,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或人去做。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形成以来,一些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在《意见》中的体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则表示,《意见》提出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环境治理模式、“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价格收费机制都是对以往实践成果的总结,有助于强化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能力和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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