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改革 、更大赋权、更严监管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用地审批“放权”
2020-05-21新华社
用地审批权下放基于什么考量,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对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就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推进放管服 优化营商环境
用地审批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原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在新增建设用地从严从紧、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上用地审批周期较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冲突。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改革的动因。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积极推动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如根据行权能力更加科学地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合理设定审批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形式审查”、重复审查,提高用地审批水平和效率,并强化权责对等,取得一定效果。但因有关法律法规限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用地审批周期长等问题。
“主要是审批层级高、环节多、事权错位,中央一级审批范围较大,也承担了部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事权。例如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制定和实施,事权本应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时,方案却要经过层层形式上的审查后上报国务院。”该负责人说。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在解决“三块地”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时,一并推进用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核心是增加国务院“授权”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依然保留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以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三十五公顷以上耕地、七十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审批权。
考虑到全国80%以上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且重大项目多数需要占用耕地三十五公顷或总用地七十公顷以上,因此很多项目用地实质上仍需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依照新土地管理法,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同时经审慎研究,将国务院保留的用地审批权通过委托方式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最终形成这一决定。
赋地方更大自主权 提高要素保障效率
此次下放的用地审批权主要有哪些呢?
该负责人表示,首先,依照新土地管理法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8个省份,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区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自然资源部的用地预审事项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批准事项同时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期限与国务院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时间相同。
“依照法律规定将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体现了权责对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实施上述改革,一方面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自主权,大幅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另一方面,中央部委在完成对非试点省份用地审批任务的同时,可以拿出更多精力对承接授权和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监管。”该负责人说。
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改革效果令人期待,但对于放下去的用地审批权,如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下放用地审批权绝不意味着放松用地审查和监管要求。耕地保护的核心手段是规划的管控和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部分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后,通过实施严格的监管,不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产生影响。”该负责人强调,不论是授权还是委托,主要是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对用地效率的要求,只是审批事权的重新划分,审查遵循的规则、标准没有变。“下放用地审批权后,绝不意味着城市可以‘摊大饼’扩张了,城镇的开发建设,依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模、布局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
该负责人说,审批权限下放后,实际上压实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过去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一定程度存在着地方组件不认真、把关不严格的情况。现在权力给了地方,责任也给了地方,不按规则审查,将承担责任和后果。
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自然资源部将在监管上下功夫,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政策、规则、标准、要求,规范审批行为,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二是运用航空航天遥感监测、三维地形展示、互联互通的审批监管平台等自然资源技术集成手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
三是从用地审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综合评估各地土地管理水平,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