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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安家”也不易

2020-05-20刘永加

风流一代·青春 2020年5期
关键词:安家欺诈契约

刘永加

热播的电视剧《安家》塑造了房产中介这一群体,全面展示了他们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其实,穿越到宋代做一个房产中介也不容易,那时针对房产中介的“清规戒律”一点也不比现在少。

实行挂牌准入制度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特别是在京城开封,田宅租赁和买卖频繁,市场的需求刺激了房产中介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他们在田宅租赁和买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时房产中介被称为田宅牙人。由于房屋租赁和销售的形式多样,手续很是复杂,所以在每一桩田宅的交易中,田宅牙人具有沟通田宅交易信息、提供居间中介服务、执行政府信用担保公证功能、监督田宅赋税、加强交易的规范性的职能,成为促进田宅流通的一个显目职业群体。

田宅牙人在沟通田宅买卖需求的同时,也有一些人会借助官方赋予的权力,勾结强者,欺行霸市,上下其手,进行种种违法乱纪的欺诈行为,从而产生了扰乱市场、阻碍田宅流通的消极作用。为了加强对田宅牙人的管理,宋朝针对民间交易牙人制定了《牙保法》,把包括田宅牙人在內的所有牙人都纳入官府的控制之下。宋朝规定: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

据记载,宋朝政府发给田宅牙人的“身牌”,是一种木质牌子,作为田宅牙人进入市场的行业执照。颁发“身牌”的目的,不仅在于管理牙人,而且要通过牙人监督商人,从而把官府的控制能力延伸到各个市场和各种物业的交换过程中去。这标志着,在宋代包括房产中介在内的各类牙人,都实行挂牌准入制度。

田产交易前须调查

在宋朝规定: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必须通过田宅牙人才会被国家认可。在进行田宅买卖前,田宅牙人必须根据档案记录的内容来确认卖方是否是田宅的所有者,检查交易田宅的所有权归属,就是为了防止“一物两卖”的重叠交易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田宅牙人必须进行调查,可向见证人了解有无界至争端和重叠典卖。同时,卖家必须提供“阄书砧基”,即“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龟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阄书是记录分家时各当事人所分得具体田产及其坐落方位的文书,若经官府盖印确认,则称“印阄”。砧基即砧基簿,上头标有田地的四至、数量、形状等,因图形像鱼鳞,俗称鱼鳞图,是经户主与官府共同确认的用来编造地册及税额的一种底簿。有了“阄书砧基”,田宅牙人就需要根据阄书、砧基簿的记载,来确认田宅交易的合法性,这样才能防止“一物两卖”的重叠交易行为。

如果因为田宅重叠交易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田宅牙人必须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刑事上还要判刑。对此,《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明文规定:“有将物业重叠倚当典卖者,本人、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受钱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主人,如业主填纳罄尽不足者,勒同署契牙保、邻人等,共同填赔,其物业归初倚当之主。”这里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房主钻空子一房两卖。这条法律规定表明,田宅牙人如若参与重叠交易,不管是否把钱财纳入自己的腰包,只要他知情,就和卖家同罪同罚。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重叠》记载了翁浩堂的一段判词,讲述了一个典型的关于房屋重叠典卖的合同欺诈民事纠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典卖人王益之将他的房屋、地基既典让给了王规,又典卖给舒元琇,经过判官的调查取证,证明案件的事实为:“舒元琇”仅仅是王规的假名,即舒元琇和王规是同一个人。其实,典卖契约的合同当事人就是王益之和王规,舒元琇是一个不存在的人,因为王益之欠了王规米酒钱一百贯,经过层层加息最后加至三百多贯,迫于无奈,在王规的胁迫下签了典卖契约,而田宅牙人陈思聦又为王益之作了证明。也就是说,陈思聦参与了这起田宅欺诈重叠交易案件,陈思聦承担连带责任,被判“并合照条堪杖一百”。由这一典型案例可见,宋代对田宅牙人的管理比较规范,法律也很完备。

遵循交易顺序原则

宋代在田产交易过程中,田宅牙人要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包括先亲后邻的交易顺序、查明房屋所有权、保证寡妇卑幼的房产权利、监督买卖双方纳税等,严禁弄虚作假。

显然,除了防止重叠交易的义务外,田宅牙人还必须保证田宅买卖符合交易的顺序,即“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这是防止在亲属圈之内遗漏田宅的所有权人。《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帖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吝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这就是要求在买家出价相等的情况下,田宅所有人同宗族中的本房近亲拥有最先的购买权,其次才是卖家的四方邻居。“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田宅牙人自由地进行说合买卖。

保证公平交易,不得欺诈

宋代对于田宅牙人的管理非常严格细致,对于上下其手、欺诈枉私的,一旦发现,严惩不贷。宋律规定:田宅典卖契约中,牙人不可或缺,只有田宅牙人对其进行担保,典卖契约才能生效。田宅牙人的作用如此重要,是因为其除了是订立典卖契约的见证人之外,还要对交易本身承担相应的担保连带责任。为了使典契担保更加能够让人信服,需要田宅牙人在交易的田产上设立物的担保,规定“如本主并保人填纳不足者,勒之检估吏人、牙人均补”。

为了加强惩戒力度,宋朝还规定牙人与牙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牙人与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同的担保责任,“犯人偿不足,知情牙均备。”

然而事实上,总有很多牙人贪图暴利,使得土地的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有史料记:“多是计会估量官吏,田宅牙人虚添亩角,增抬钱数。”在宋洪迈《夷坚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中就有记载:“广都人张九,典同姓人田宅,未几,其人欲加质,嘱官侩作断骨契以罔之。明年,又来就卖,乃出先契示之。其人抑塞不得语,徐谓之曰:‘愿尔子孙似我。欲语言而不得,洒泪而去。”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典卖田宅的张九就采取非常手段将“典卖田宅”的契约合同换成所谓的“断骨契”,指将房屋或田产卖掉之后不能赎回,就是因为他与官牙暗中勾结。

田宅牙人还利用一般百姓对田宅交易的不了解和复杂的程序,与官府中人相互勾结,同时串通田宅交易的当事人,进行欺诈交易,从而谋取暴利。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中,就有几则关于田宅牙人涉嫌田宅买卖的欺诈案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宋代对田宅牙人规定了“粜场印式,以限制牙人的上下其手”,就是通过由国家统一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来加强对牙人的管理,有利于保护商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偷税漏税。

宋代对房产中介这一群体设置这么多的“清规戒律”,就是要严加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这也为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编辑 郑儒凤 zrf911@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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