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退休审批中的常见档案审核问题处理
2020-05-20朱冠宇
摘 要:退休审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业务,退休审批中需审核个人人事档案。由于历史原因,档案材料往往存在缺失情况,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主要介绍退休审批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以及主要解决方法。
关键词:退休审批;档案审核;材料缺失;常见问题
1 引言
退休指公职人员工作到一定年限,年老力衰或因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时,按照政府規定离开工作岗位,并按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费,以终余年的制度。退休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审批手续以及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本文主要讨论事业单位退休审批中主要遇到的档案问题及常见的解决办法。
2 退休审核中常见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时,实际上是需要核实确认二个问题,一是判断是否符合退休的条件,即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确认参加工作时间,因此退休审批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可以分为二类,分别是出生年月的认定问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实践中,往往存在档案材料缺失的问题,且由于年代久远,一般难以补充。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过程中,一方面要以事实为准绳,严格认定相关材料。另一方面,要主动积极,灵活寻找其他可信的历史资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 出生年月的确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办理退休的主要条件是工作人员的年龄是否符合要求。我国退休的相关文件[1]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女干部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可以延迟到60周岁退休[2]。
确认工作人员的年龄的最主要依据即确认工作人员的出生日期。在办理工作人员正常退休手续时,必须通过审核档案来确认工作人员的出生日期。这也对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平时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3]。
一般情况下,档案中关于出生记载的记录应该是统一的。当由于各种原因,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有两个以上时,应以最先记载且具权威性的材料为准。入团志愿书、招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等材料,一般因处于个人职业生涯的早期,形成时间早,权威性高,往往成为认定出生日期的权威材料。
在实际操作层面,当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具有两个以上时,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根据档案材料提出认定意见,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由本人确认。如个人或单位对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异议,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等户籍管理机构进行调查访问,取得户籍登记时的原始材料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凭证,凭认定表、户籍原始材料及个人人事档案到主管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2.2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的确认
目前退休审批遇到的参加工作时间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二是参军入伍。三是知青、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四是学徒工招工或者临时工招工。下面分别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详细分析。
1)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大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到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单位工作之日算起,档案中常见的认定依据为转正定级表等材料,转正定级表上一般会详细记载参加工作时间。
在实际审批业务中有可能出现档案中缺少转正定级表的情况。解决方案一是寻找备份,转正定级表作为重要材料,往往在转正单位的档案馆中存有备份。二是寻找替代材料,如毕业报到通知单、录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可以从侧面证实参加工作时间。
2)参军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参加工作时间从批准入伍的当月起计算,其军龄和到地方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档案中常见的认定依据为入伍登记表、转业登记表等材料。
在实际审批业务中有可能出现档案中缺少入伍登记表、转业登记表的情况。缺少入伍登记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现单位的人事部门可以到当时征兵所在基层单位的保卫部门,如县武装部查找当年征兵的有关档案,核实相关情况,并开具证明,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缺少转业登记表可以到转业时所在部队或转业所在城市的军队转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档案并开具相关证明,作为转业时间的依据。
3)知青、民办教师、乡村医生。1962年至1983年底期间,由各级知青办统一组织的下乡的原知识青年,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批准下乡之日起计算,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档案中常见的认定依据有招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下乡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公办老师或经组织批准被录取到学校学习,毕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或毕业后直接分配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经组织批准当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时算起。档案中常见的认定依据有招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民办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
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和直接参军后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进入各级学校学习,毕业后继续从事卫生工作或直接分配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算起。档案中常见的认定依据有招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乡村医生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知识青年、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各类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在退休时需要在工作年限计算中予以扣除。
由于历史原因,下乡知青,民办教师,乡村医师相关的档案材料往往不权威,没有正式表格,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材料不够齐全。如下乡知青没有下乡登记表,民办教师没有登记表等等。考虑到历史因素,现在认定的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个人的履历记载是否一致,在关键的材料中是否记载了知青下乡或民办教师经历。如在高考的报名登记表或入伍登记表中是否记载了知青下乡的经历,相应的政审登记表所在单位是否是当时知青或者民办教师所在的单位。二是看之前的正式材料是否对知青或者民办教师的经历予以认可,如毕业分配后的转正定级表上是否明确记载相关经历,组织部门的档案审核表是否记载相关经历等等。以上两条如均存在,则实际操作中一般予以认可相关经历。如记载不一致,则实际操作中往往不予认定相关经历。
4)临时工。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当过计划内临时工,后被直接录用、招工、招干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算起。档案中常见的认定依据有临时工登记表、招工登记表、聘干登记表等。
实际审核过程中,往往档案中缺少临时工登记表,在把握时要注意在招工登记表上是否有临时工工作的相关记载,以及此临时工工作是否和招工单位是否一致,如一致,则可以认定为工龄。如没有临时工工作的相关记载或者两者单位不一致,则不能认定为工龄。
3 总结
在退休审核工作中,往往遇到较多的档案审核问题,在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准确理解,严格把握政策。另一方面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好退休人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3]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14号
[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作者简介
朱冠宇,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生,目前从事人事管理、劳资、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