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对信托业的影响
2020-05-19陈翠李梦彭雅琪
陈翠?李梦?彭雅琪
摘要:近20年来我国信托业飞速发展,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不乏也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刚性兑付和多层嵌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性。本文首先强调了资管新规的发布对违规行为的明确定义,然后通过对金融术语的解释证明目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存在高风险通道业务、刚性兑付缺乏灵活性、公司内部治理缺陷、投资者门槛较低以及创新力度不足五个方面。接着阐述了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最后提出了信托公司要合规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积极学习新规及与信托业相关的各项法规,提高理论水平、提高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促进业务信息透明化,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以及增强甄别高质量投资项目的能力等,以期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合规健康发展。
关键词:资管新规;合规发展;刚性兑付
一、资管新规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促进了社会资金融通、活跃了金融市场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待整改的问题如监管套利,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资管新规是规范资产业务,统一各金融行业的监管标准于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一套指导意见。
1.1 资管新规的基本原则
(1)要把坚守风险的原则始终放在第一位,对于金融管理的机构来说,要更加主动地参与主动资产管理的活动中来,风控部门要主动化解存量风险,对于增量风险严格把关。
(2)金融机构要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目标,履行作为中介机构的有效职能,对接投资者和需要现金流的大多数成长型企业。而不是让资金脱实向虚,仅仅只在金融机构中流转。
(3)将监管中的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做到对金融机构的全面覆盖,不放过漏网之鱼。维护消费者最根本的利益,让消费者有法可依,有权可维。
(4)将对症下药作为处理问题金融企业的主要原则,针对多层嵌套、过度杠杆、严重套利等问题设立统一的监管标准。
(5)将监管目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难处,在设定监管目标的同时给予他们一个缓冲的期限进行整改,而不是如同商鞅变法一样严厉不从实际情况出发。
1.2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适当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也有了新的要求:拥有不少于500万元的金融资产的自然人或者是最近1年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教育,需要让客户从接触产品到充分了解产品,明确产品存在的收益和潜在的风险程度,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来推荐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严禁为提高业绩而诱导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
1.3 资产组合管理要求
首先要求每个资产管理组合的资金去向清晰明了,具有可清晰识别的风险,以便于更好的对这些产品展开监管。
在资产中,对公募基金来说,其中的单一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10%。对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基金来说,单一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可以超过证券投资基金的30%,也不能超过该发行股票公司流通的普通股的30%。
二、 合规
是指在工商界,在这里特指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要符合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进行违法买卖。如信托行业中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强行买卖高风险产品,或者对客户做出保本高收益承诺等都是不合规的甚至是违法行为。
巴塞尔协议之后规定的最低的资本充足率为8%。这个要求使本质作为企业的银行不能充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于是银行就通过通道业务与其他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合作,以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变相帮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并且将这笔资产处理为表外资产,再利用货币乘数扩大他的实际影响力,使这一笔巨款巧妙地避开了监管要求。但2018年的资管新规明确要求从缓冲期到2020年以后,信托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同时禁止了多层嵌套的不良行为。
三、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3.1 打破刚性兑付
刚信兑付是指信托公司的投资组合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发生亏损时,信托公司利用资产中的自有资金或通过借债的其他资金来弥补投资者亏损部分的强制履行合同的方式,他是信托行业里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但这种情形最初的根源就是投资者信任的缺失,造成这种刚性兑付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起源于英国的信托承载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正如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并不适用一样,英国所创造的“陌生人”社会的中小投资者能做到完全相信受托人代理买卖它的金融资产。而我国只学习了这种制度而无法实现他真正的内涵,就是信任,在“熟人社会”盛行的我国商业模式,信托公司不得不以刚信兑付的形式来弥补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缺失。二是我国信托行业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很多买卖交易的信息确实不能做到完全透明化。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足使委托人心中产生了另一种形式的对“风险溢价”的期待,就是刚信兑付的这种机制。
资管新规打破刚信兑付机制,有利于信托业减少畸形化的发展态势,促进真正的信托业务回归其委托人自负盈亏的本质。发挥信托在社会资产中真正的资金融通的作用,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预防非系統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但与此同时,资管新规的实行使本身缺失信任感的投资者委托人会更加不信任信托公司,从而减少信托公司委托量的业绩,使得信托业的潜在收益大大减少。由此看来,如何平衡金融安全和信托公司业绩是今后解决该“电车难题”的研究内容。
3.2 缩减信托业务规模
截止2018年第四季度末,信托的规模在资管新规发布后受到了重大的冲击。2018年的第一季度的信托规模明显呈上升趋势,但从第二季度开始明显出现了滑铁卢现象。《意见》对通道类业务的打击尤为明显,因为通道业务是促进近三年信托业务增加的主要因素,在新规发布之前已近接近75%,表面上看起来信托业务逐渐变得流行,但实际上却没有为健康的实体经济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对多层嵌套的打击也尤为明显,这种行为会加大系统性风险的扩散性,使得这些资本并没有真正的流向急需资金的实体企业,只是在各个金融公司之间流转,没有对实际的GDP产生任何正面的影响。资管新规要求实施后不能超过两层嵌套,这就间接地降低了信托公司的基础回报率,减少投资者的购买意愿。
参考文献:
[1] 方雅茜,甄志昊.资管新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8(10):66-69.
[2] 熊宇翔.资管新规下信托公司转型[J].西南金融,2018(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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