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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与分离:农民生产与生活空间关系的变迁及其逻辑

2020-05-19项继权张含梅

江汉论坛 2020年3期
关键词:生活空间农民

项继权 张含梅

摘要: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是农民社会实践的场域。在传统农业时代,我国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高度融合,这种融合具有自发性、自足性和封闭性特征,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自然性融合;集体化时期,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被限制在农村和社队,呈现强制性的组织化融合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日益分化、分离和多样化。从根本上说,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空间的发展变化,同时,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政策也规范和制约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选择和结构状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也将进一步多样化和复杂化。新时代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和生活空间多样化的趋势,立足农民生产发展和生活宜居的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多样化重组和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农民;生产空间;生活空间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精准扶贫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比较研究”(SQZL2018C04);西华师范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留守农民与流动农民政治认同比较研究”(17D062)

中图分类号:C912.2;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3-0131-07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富含社会性的空间则是人类实践得以展开的前提和载体,体现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脉络。传统乡村社会中,农民从生产到生活局限于相对封闭的村落空间中,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間高度融合。然而,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和职业分工及交易规模的扩大,农民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日益分离和多样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及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日益开放、流动和多样化,大批农民离乡离土进城务工经商,有的则离土不离乡在本地经商务工,或者离乡不离土受雇为农业工人;一些经营大户或农业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者不仅脱离直接的农业生产,生活场所也远离生产场域,甚至生活在城镇、生产在农场,成为当代的“不在地主”;在新农村及新社区建设中,不少地区大力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进一步分离和多样化。毫无疑问,农民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重组与分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的成果,表明在农村日益产业化、规模化、城镇化及市场化的过程中,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正在发生急剧的转型和变革。然而,农民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分离也意味着大批传统的生产与生活一体的小规模家户经营的解体,大规模的劳动力外流导致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和非农化,使我国农村陷入“衰落”或“衰败”。① 正因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正是由于工业化以后的城乡分工使得原来融生产和生活于一体的乡村逐渐成为单一的农业生产空间,产业的单一和社会生活的缺乏排挤了乡村居民,造成了乡村的空心化,导致了乡村的衰败。要实现乡村振兴,就要重建乡村生活空间,重新形成融生产和生活于一体的乡村形态。②

显然,一些学者看到了农民生产与生活空间的分离及其产生的深刻影响。但是,如何看待和评估这种分离现象及其后果,以及乡村振兴是否一定需要以及是否可能实现生产和生活空间一体化的重建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发展时期,也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及现代化加速推进时期,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空间仍将进一步调整、重组甚至分离,不仅农村将会有更多的农民离土离乡或离乡不离土及离土不离乡,也会有更多的资本下乡、能人下乡及市民下乡兴办新产业、成为新农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仍将进一步复杂化和多样化。正因如此,乡村振兴战略下未来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将如何调整、变化和发展,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一体化可否重建以及如何重建,不仅是理解和把握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变化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乡村振兴及农民生产和生活重建必须讨论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农民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关系的历史考察,分析其变迁的原因、动力、影响和趋向,探讨和解释其演变的逻辑,为进一步评估和理顺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二、农民及其生产与生活空间的多样化

对农民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关系的讨论,首先需要明确其主体。一般认为,农民有两种指称:一种是职业的概念,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另一种是身份的概念,是社会或法律赋予的一种社会等级或身份。在当代中国,农民不仅指农业生产者,更重要的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的人,因而它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

在任何社会中,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是在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每个农民都有其生产和生活空间。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生产空间”是指人类开展各类工农业生产或从事第三产业所需的空间。③“生活空间”则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既包括自然物理空间,即居住空间,也包括社会空间,如权力空间、交往空间、行为空间、关系空间等,还包括心理、认同等主观空间。④ 不过,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中,最基础和直观的要素无疑是其劳动生产场所及生活居住场域,这也是我们判断农民生产和生活关系状态最基本的可观察指标。

从既有的研究来看,人们普遍注意到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及其空间状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陆学艺就曾按照职业类型、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与经营形式三个因素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⑤ 西方学者魏昂德(A. G. Walder)也从农民职业和身份角度将农民划分为农业劳动者、非农雇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集体企业管理者、村队干部、县级干部等七个阶层。⑥ 不过,这些大都是从农民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职业、身份、能力与观念等角度进行的分类。从农民生产与生活空间的关系状态来看,一些学者很早就注意到中国封建社会大量存在的生活在城镇而在乡村占有和经营土地的“不在地主”,以及各种原因引起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分离现象。对于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农民,费孝通先生也明确指出其存在“离土不离乡”、“离土又离乡”等多种类型。⑦ 这里的“土”与“乡”不仅涉及农民的生产或职业是否从事农业,还指其生活空间是在乡村还是城镇,这无疑是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关系及其变化最清晰和具有开创性的分析。此后,高帆也将当今农民划分为传统农民、离土农民、离乡农民、内源式新型农民及外源式新型农民等五种类型。⑧

显然,现实生活中,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多样性、多重性和复杂性,而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空间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农民是否离土和离乡(即职业和空间)两条标准,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不同时期我国农民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方向和逻辑。

三、自然性融合:传统农业时代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的国度。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言“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⑨。在漫长的传统农业时代,士、农、工、商“四民”既是社会职业的分工,也是社会地位的标志。⑩ 汉代人曾将“四民”定义为“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11}。四民中,又以农为主体。“三民居一,而五归农”是清代学者包世臣对四民比重的介绍,意思是说,士、工、商三民(也即非农业人口)加起来约占总人口的1/6,而农业人口则占到5/6。{12} 民国时期,农业人口仍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了极大的比重。{13} 正因如此,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人口占绝对多数。

在传统农业时期,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农业劳动和监管能力有限,农业生产大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即使历史上也存在过规模较大的“庄园”和“大户”等,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庄园大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二百五十顷,含带二山,果园九处”{14},但农业生产也大都是由“荫户”、“佃客”、“部曲”等分散经营。秦晖提出“关中无地主”,认为土改前的关中几乎是自耕农的世界,地权极为分散。土地兼并后,大地主也多是将土地租给自耕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由此,传统农业时代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由无数细小的自耕农和佃耕农所组成的小农经济。{15} 因而,传统家户小农分散经营状態下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融为一体,扎根土地、以农谋生、家户经营、居村而终、终老是乡成为传统农民的突出特点,也是“乡土社会”、“乡土中国”的典型特征。{16}

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向来是人们对于小农田园生活的遐想。然而,传统农业社会并非如此恬静和安宁。分散的小农一直面对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风险,“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里,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17} 灾荒、战乱、豪强掠夺、苛捐杂税不仅可能造成农民失去土地,离土离乡,生产与生活空间分离,也可能造成农民流离失所,丧失生产和生活空间。不仅如此,在传统社会中,农民也可能因兵役、徭役以及求学、务工等而离土离乡,迁移流动。尤其是随着近代工商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务工经商,离土离乡。1935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对22省1001县的调查显示,离村外流的农业户占总户数的4.8%,有青年离村的农户占8.9%。农民离村外流主要是因天灾人祸、逃避战乱(44.1%),因歉收、贫困、破产等外出谋生(25.8%),因经商、求学及外出务工(10.2%),还有其他投靠与婚嫁者(19.9%)。{18} 他们或从此落地生根,进入城市或外村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生产,实现了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转换和重新融合;或作为“候鸟人口”随季节变化南来北往,居无定所,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始终分离。

与此同时,近代以降,在特定的经济环境(苛捐杂税、商业发展、市镇勃兴、自然灾害)和社会环境(军阀混战、土匪猖獗)以及土地交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有些贫者不得不出售土地,而富者往往因“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而不断购置土地,商业利润又吸引农村中的富者迁居城市,这为“不在地主”阶层的形成提供了条件。有学者以自然村落为界定基点将“不在地主”阶层分为“城居地主”、“外村地主”和“邻村地主”。{19} 城居地主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置土地,往往采用租佃的经营方式,而居乡地主则会通过理性权衡来选择自耕、租佃或是雇工的经营方式。

由此不难看出,在传统社会中,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农业生产的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空间也存在融合与分离的不同状态。不过,总的来看,传统农业时代的小农经济是以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农为主体,以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为特征的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形成了一种生产与生活一体化的格局。农民的各种生活所需都直接或间接地从土地上获得,农民对土地具有半人身依附关系,农民的交往与活动空间极其有限,由此也形成了“安土重迁、故土难离”的乡土观念,他们不会轻易离开自己的土地和村落,常常世代累居于一处。{20}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21} 绝大多数农民躬耕于地,聚族而居,终老是乡,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融为一体。这是自然经济下的融合,具有自发性、自足性和封闭性特征,有限的土地、市场交换以及社会交往也使农民只能在狭小的空间中生产和生活。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近代化的发展,传统农业时代农民的职业不断分化,生产生活方式和空间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近代工商业的发展、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市镇的大规模兴起,对农村经济、社会以及人们的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分化和农民的流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加速分离和转换。越来越多的农民打破“守土”习俗,背井离乡,离村离土,脱离农业生产,进城务工经商,部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日益非农化和城市化。

四、组织化融合:集体化时期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9.9%,城市化率只为10.1%,中国依然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22} 不过,在中国革命中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牛等生产资料和房屋分配给广大贫农、雇农,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后,在大多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田地成为自耕农或中农的同时,地主和富农中的大多数也变成了自耕农。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后,无论贫雇农、中农还是地主、富农,人均耕地都在3—4亩左右,户均12—25亩{23},再次重建了农村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形式,由此也推动了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融合。不过,在随后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农民由传统时期一家一户的个体化小农转变为集体化社员,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由孤立分散的家庭经营转变为人民公社集体统一经营。至1958年,我国已有99.1%的农户参加了人民公社。尤其是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各地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将农民固定在自己所在公社内。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的区划结构与传统农民的居住结构在空间上相互吻合。生产队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组建,既是生产组织和经济组织,也是农民日常交往的基本社交圈和生活空间,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高度融合。但这种融合是一种被动的组织化的融合,带有强制性。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强调以农业为基础,“以粮为纲”,绝大多数农民都从事农业生产。不过,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化时期,很多合作社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在社内设立了副业组;1958年,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一些地方的乡政府和农业合作社兴起了乡办工业和社办工业;1966年后,一些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而办起一些轻工业、小农具制造业等,而后人民公社也办起了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办吸引了一部分农民成为非农劳动者,但因生产、生活仍集中在公社内或村落里,其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仍是融合的。还有一些自行外出的泥瓦匠、木匠或小工,他们农闲时外出,农忙时回家种田,流动空间一般较小,生活空间与生产空间也是融合的。此外,这一时期还有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在党和政府政策的作用下形成了某种形式的分离或融合。如1958年的“大跃进”,为了大炼钢铁,近3000万农民到城市进行工业生产,导致其生产生活空间转换,但因为国民经济出现的困难局面,国家又号召这些农民重新回到农村,其生产生活空间又重新融合。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为了缓解城市就业压力,党和政府号召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从1967年到1979年,有1647万知识青年在国家号召下“上山下乡”,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生产生活空间由此转移到了乡村。

显然,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经历了从个体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民的生产方式也从小规模家户分散经营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和集中经营转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日益组织化、集体化和集中化。尤其是“以粮为纲”的政策和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严格限制在农村,农民难以选择和改变自己的工作、职业、身份,农村职业、社会和空间分化程度低,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高度融合。不过,这种融合被严格限制在社队和农村,其实质是一种组织化和集体化的融合,具有强制性和封闭性。

五、多元化组合: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

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公社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的体制,家庭重新成为组织农业生产和核算的基本单位,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改革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分工和社会流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其生产和生活空间也极大地拓展,由此也打破了传统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同构及组织化和强制性的融合状态。

首先,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到1984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业生产又重新回归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自有生产资料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1984年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实行包干到户的占99.1%,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5%,形成了“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全国乡村人口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7%,全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总就业人数的64.05%,土地提供了近2/3的全社会就业、提供了绝大部分农村户籍劳动力的就业。{24} 可以说,家庭联产责任制确立之初,农民多是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小农户式的生产方式,而且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这种生产经营方式仍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大多数从事农业的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仍将融合于村落。

其次,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种植业或是包括农林牧副渔在内的大农业都无法容纳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由此推动了农民的非农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发展使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由农业生产就地转向非农业生产,由此,部分农民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开始出现有限的分离。

再次,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为农村人口离土、离乡,进行跨区域流动提供了条件,大大扩展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空间,促成了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的“民工潮”。外出打工的农民“四面出击”,形成了从农村向城市、从内陆向沿海、从国内向国外、从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的流动特征和趋势,并且渗透到各个行业、各种职业以及各种经济性质单位。{25} 至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171万人。其中,本地农民工11237万人,约占农民工总量的40%;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约占农民工总量的60%。{26} “民工潮”初期的农民往往不带户口、粮食关系就走出家门,外出务工经商,他们大部分去无常所、居无常所,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状态,这一现象加剧了我国农民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分离。有些农民工也在分散—聚合循环往复的流动中依据地缘和业缘关系形成了自己的社区形式,即都市里的“村落”,使得其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重新融合。还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大多是“精英群体”)在非农化流动的过程中,通过创业或务工等方式获得较高的收入并在城市稳定下来,举家搬迁至城市,放弃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主动向市民身份转变,在城市实现了生产生活空间的转换和融合。

最后,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致力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和资本的双向流动,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开展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经营。这不仅逐步改变了农村的人口、资金、技术等向城市的单向流动,也使农村人口结构及生产和生活空间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一方面,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除传统式小农经营主体外,越来越多的农民发展为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工人、职业农民等内源式新型农民。截至2016年,我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达到376.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1.4%;家庭农场总数达44.5万个,其中有6.2万个被农业部门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从业人员达到845万人。{27} 同时,农业生产托管也蓬勃兴起,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农民的职业分化。这些内源式新型农民大多由传统农民分化而成,故其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基本上仍融为一体。另一方面,入村农民类型也更加多元化。除一部分外村农民流入本地农村从事农业或非農业生产外,还有各类市民及返乡人才进入农村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生产。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41.7万个,其中龙头企业有13.03万个。{28} 正如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指出的,“要支持乡村创新创业,鼓励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创新创业,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体系。”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乡村外部人才、工作者进入乡村,成为外源式新型农民,其生产空间与原有生活空间呈现分离状态或者在乡村实现了生产生活空间新的融合。

显然,当前农业生产的产业化、乡村工业化、居住集中化及乡村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等是推动农民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分离的主要动力,而发展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则有助于推进农民生产生活空间的一体化。不过,随着家庭农场的扩大,农业生产的发展,包括社会化服务的加强,一部分农民可能成为农业工人或雇工,而农场主也可能因雇工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而脱离农业生产,其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会再度趋向分离。因此,随着农村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及生产和生活空间状态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六、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变化的逻辑及未来方向

从我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及其发展变化的历程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空间呈现出不同的结构性特征。传统农业时代,在传统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和同构性,小农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落后的生产力以及重农抑商的政策和观念使得他们固守在乡土,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产和生活空间高度融合。这种融合呈现出自发性、自足性和封闭性,是一种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自然性融合。但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勃兴、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经济日益瓦解,传统农民也在不断分化与流动,其生产生活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化和分离。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不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也使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空间再度融合。不过,随着合作化、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推进,分散的小农重新被组织起来,纳入人民公社体制中。在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模式以及“以粮为纲”的计划经济体制严格限制了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加之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民的生产、生活被限制在社队空间,且难以选择和改变自己的职业和身份,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呈现带有强制性的组织化融合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启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国家政策和制度的不断调适,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他们分工分业、离土离乡,急剧分化和流动,其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呈现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现代化组合状态。

从农民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关系及其变化和发展来看,其显然受到了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是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变化的主要和内在根源。“每一个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29} 传统农业时代,农民主要在小块土地上使用手工工具进行生产和经营,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及交通条件不仅局限了农民生产经营的选择空间,也因劳动剩余及市场交换极其有限,制约着农民的生活和交往空间,从而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限制在狭小的乡村空间。随着生产技术水平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获得了更多职业转换、市场交易和社会流动的机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也日益分化、分离和扩大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的技术和装备水平迅速提升,农业生产日益机械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农村的交通和交易条件大大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迅速扩大,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以及与此相应的农民生产与生活空间的结构形式日益多样化。尤其是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进而推动了农民的流动、分化和非农化,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土离乡,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及生产和生活空间结构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

二是社会政治制度和政策是规范和约束人们生产和生活空间选择的体制性外在条件。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的。从历史进程来看,不管哪一时期,农民生产与生活空间的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制度和政策的影响与制约。传统农业时代重农抑商的政策及封建家族组织与观念制約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选择及结构形式,而新中国成立以后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及城乡二元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直接决定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尤其是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应的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阻碍了农民的城乡流动,将农民严格地限制在农村;政经一体、政社不分和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空间限制在集体空间之中,生产和生活空间高度融合和一体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逐步获得生活方式及生活空间的选择权,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日益多元化。特别是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不断废除城乡二元化的制度和政策,大力促进农村和城乡人口、劳力、资源等要素自由流动,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民进城并开始鼓励资本下乡和市民下乡,农村居民的构成日益多样化,农民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毫无疑问,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选择提供了更加自由和广阔的空间。

也正因如此,对于我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未来发展及其走向必须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趋势以及进一步改革开放所提供的制度和政策空间才能准确地判断和把握。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时代,新的技术革命和全面深化改革不仅会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调整,也会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农民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也将进一步多元化和复杂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必须立足农业、农村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自主权和选择权,鼓励和支持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多样化重组和现代化发展。一是要继续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在新的基础上的融合;二是要继续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空间的多元化转换和融合;三是要继续加快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工人等,鼓励和支持部分农民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分离;四是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化体制障碍,促进城乡人口、土地和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鼓励和支持资本下乡、市民下乡,促进资本、技术和市民与农村土地和农业的结合,并推动市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乡村融合。也正因如此,将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融合作为唯一目标,并力图恢复和重建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一体化,不仅过于简单,也违背了农业、农村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在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中,不需要也不可能将农民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恢复到单一的一体化状态。尤其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以及农民的非农化、职业化和市民化,势必进一步推动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分化、分离和多样化。当前及未来的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也必须立足这一发展趋势与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根据不同类型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需求,推进农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重组和重建,适应和满足日益多样化和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注释:

① Y. Wang, C. Chen, E. Araral, The Effects of Migration on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Commons: 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 World Development, 2016, 88, pp.79-93.

② 王晓毅:《乡村振兴与乡村生活重建》,《学海》2019年第1期。

③ 盛科荣、樊杰:《地域功能的生成机理:基于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的解析》,《经济地理》2008年第5期。

④ 董运生:《演变与重塑:中国农民生活空间的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⑤ 陆学艺:《重新认识农民问题——十年来中国农民的变化》,《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6期。

⑥ A. G. Walder, Income Determination and Market Opportunity in Rural China, 1978-1996,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 2002, 30(2), pp.354-375.

⑦ 费孝通:《小城镇、大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⑧ 内源式新型农民指在原有承包地的基础上,承包同一集体内部其他成员的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外源式新型农民主要指来自乡村之外的农业经营主体,其不拥有土地承包权,但通过土地流转而获得了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权。高帆:《中国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的农民分化及其引申含义》,《复旦学报》(社会学科版)2018年第5期。

⑨ 蒋鹏翔主编:《四部要籍选刊·管子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6页。

⑩ 姜涛、卞修跃:《中国近代通史》第2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11} 《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

{12} 包世臣:《说储上篇后序》,见《安吴四种·中衢一勺》卷七。

{13} 杨子慧:《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5页。

{14} 《宋书·列传·卷五十四》。

{15} 趙德馨:《中国近现代经济史(1842—1991)》,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页。

{1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9—11页。

{17} 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8}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3册,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0—51页。

{19}{20} 安宝:《离乡不离土:二十世纪前期华北不在地主与乡村变迁》,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115页。

{2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8页。

{22}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编:《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11页。

{23} 国家统计局:《我国农民生活的巨大变化》,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

{24} 叶兴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40年演变与未来走向》,《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6期。

{25} 王俊祥、王洪春:《中国流民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9页。

{26}{27}{28}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年鉴(2017)》,中国农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103、81、82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5页。

作者简介:项继权,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张含梅,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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