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视角下的高密度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研究
2020-05-15罗名君萧嘉欣
罗名君 萧嘉欣
摘要:社会公平问题已成为公共空间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从公共空间的本质出发,解读公共空间的特性和相关的都市政策。借助社会学与人类学的定性研究方法,从使用者的角度去探讨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性、公平性和可达性。大部分的公共空间在规划布局和设计上存在三种现象:主观化、支配性和形式化。然而,决策者角度下的安全性、可达性和易用性往往与用户的需求相矛盾。在进行城市设计尤其是公共设施设计的过程中,开放沟通渠道,协助用户主动参与到空间设计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的均衡,社区互动空间的全龄融合等设计策略有助于构建更加平等、包容的公共空间。
关键词:高密度城市 公共空间 公共设施 公共性 开放度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 (2020) 04-0048-03
引言
城市公共空间是为所有人开放的场所。“公共性”( Publicness)是研究高密度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的视角之一。目前为止,关于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性的研究并不少,如城市设计对于处理中国城市公共性空间的作用[1],公共性视角下的城市公共空间发展路径探究[2],“公共性”的没落到复兴——与欧洲城市空间对照下的中国城市公共空间[3]。这些研究较多从宏观和决策层面去探讨公共空间的公共性,而从微观和使用者角度出发去讨论公共空间设计的并不多[4-5]。因此,本文借助社会学与人类学的定性研究方法,从使用者的角度去探讨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性(openness)、公平性(equity)和可达性( accessibility),从而导向一种更友好共融的生活环境。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本质
(一)解读“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的公共空间是一个体现民主的场所,公民可以在里面进行投票、集会和各种日常交流,例如讨论公共政策的集会广场[6]。在古罗马时期,公共空间的形式和功能变得更加丰富,例如一些神庙、竞技场、市政厅、司法厅等。到了中世纪,随着各种商业交易活动的出现,集市等广场也成为公共空间一种表现形式。在当代社会,公共空间有着更广义的概念。公共空间是所有人都有权进入和使用的场所。任何具有大众聚会、交流、参与、社会交往和互动功能的开放性空间都可以视为公共空间[7-8]。它不仅包括自然的环境空间,还包括各种可以自由出入的人造空间,例如街道、广场、公园等具有居住、商业功能的空间[9]。“开放性”(openness)是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10]。在讨论公共空间时,有三个方面需要考虑的:(1)有责任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需求;(2)民主的:所有使用者都能畅通无阻地到达和使用;(3)有意义的:有助于建立个体与场所之间的紧密联系[11]。夏铸九在《公共空间》一书中谈及,“公共空间”意味着“为所有人开放”(open for all),“非私有”(non-private)和“所有人共有”( belongs to all)[12]。
(二)公平性与可达性
列斐伏尔(1996)在《城市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the City)中提到,所有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都能有工作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有享受公共设施和大众运输的权利、有休闲休憩的权利[13]。大卫,哈维也提出,所谓的“城市权利”,并不仅限于个体获取城市资源的权利,同时也包括居民主动改变与创造城市生活的权利[14]。然而,底层大众在无意识参与构建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无序、零散和杂乱,这些都与城市管理者所希望的有序、整齐、崭新的城市面貌背道而驰。因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都市的翻新,各种自下而上打造出来的旧有的“空间”被一步一步消灭,从而实现城市空间豪宅化。重构后的空间往往与社会等级密切相关,暗示着特定群体可以进入,同时也把某些群体排除在外。由此可见,都市中的公共空间并非每个人都能共享可达[15]。
(三)与高密度匹配的都市政策
在高密度都市中,城市公共空间及公共设施往往由政府主导。公共交通、街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及设施对于在高密度城市中生活的人们来说显得至关重要,尤其在城市空间极为匮乏的香港[16-17]。近年来,香港政府就如何提供居住环境和生活质素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策略,但大部分的讨论都聚焦在经济增长上。同时,为了使每个人都能够畅通无阻随心所欲地到达每一个公共空间、享有各种资源,政府也提出构建无障碍环境。然而,政策和准则的制定也往往取决于决策者的喜好,而忽视了不同使用者的真实需求和使用喜好,导致部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因行动能力和年龄因素等限制被排除在外。
二、香港公共空间的案例研究
基于上述理论框架,我们对香港公共空间进行了一系列的使用研究。本研究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研究,访谈对象包括政府官员、非营利组织、不同类型的使用者群体(包括特殊需要人士如轮椅人士、视障人士、老人等)。其中,我们更邀请部分访谈者到指定的公共空间进行活动,并及时记录所观察到的情况。在实地观察和用户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香港的公共空间依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一)主观化
研究结果表明,大部分的公共空间在规划布局和设计上是由决策者决定的,由于缺乏足夠的用户调研,导致一些公共空间和设施在使用上并不能真正地满足用户的需求。这种意见偏颇在无障碍环境的构建方面显得尤为明显。决策者角度下的安全性、可达性和易用性往往与用户的需求相矛盾。有视障人士表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政府会出于“安全性”的角度而把他们排除在外。例如,在地铁站内的盲道会把视障人士引导去使用升降梯和长长的楼梯,而非大多数人习惯使用的扶手电梯。而事实上,香港的大部分视障人士都有接受过使用扶手电梯的专业培训,他们懂得如何在不依赖他人的情况下根据声音提示信号安全地使用扶手电梯。而且,升降梯对于他们来说使用体验并不良好,因为他们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去寻找控制面板和对应的楼层。因此,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他们更偏向使用扶手电梯。同时,他们也表示绝大多数的危险通常不是发生在使用扶手电梯时,而是在注意力没有那么集中的情况下,如前方突然出现的凸起来的阶梯,如图1。
(二)支配性
开放性对城市管理者而言意味着不稳定(uncertainty),而这种往往是决策层和管理层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任何不稳定因素都阻碍了政府的管理,使城市空间因为缺乏规矩而产生混乱或危险。因此,在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中,决策者和管理者会通过各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去建立秩序(built order),并尝试通过设计和管理去支配使用者的行为。比如,为防止露宿者或其他人在长凳上睡觉,长凳在设计时就会在中间加上两到三个扶手作为间隔,限制性的设计让使用者只能坐而不能躺在长椅上。再比如,草坪是一个很好的休息空间,不少人喜欢躺在草坪上享受日光浴,这也是一种自发性的休闲活动方式。然而,为保持整齐有序的城市形象,游客并不允许躺在公园里,因此,公园会安排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查管理,如发现有任何人违反规定,立即驱赶,如图2。
正如米歇尔·德,塞托在探讨城市空间中人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提到,城市使用者往往有自己的使用方式,他们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一些“策略”和“战术”绕过机制和规训去进行日常活动。他们会通过一些自发性的活动去打破秩序,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调整,如拆卸栏杆,又或者在管理人员离开后继续保持原有的休闲活动方式。
(三)形式化
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让更多民众有机会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政府在公共空间及公共设施的包容性设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红绿灯路口、扶手电梯口前增加发声或震动装置,从而辅助视障/听障人士单独出行。然而在公共空间包容性方面也存在不少形式化的设计,比如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突如其来的触摸地图或者盲道,这种从天而降的设计往往忽视了残障人士的真实使用习惯。而在标准的制定上,很多设计原则和规定并不能有效地传达给执行者,导致执行者在方案的实施上存在理解的偏颇,他们的关注点更多放在是否有提供这些设施,而不是是否提供了合理有效的设施。比如,海滨步道为大众提供了一个休闲散步的空间,这种空间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畅达性。然而,为了突出所在区域的观赏性,很多公共空间在设计时候并没有考虑特殊人群的使用。鹅卵石的地砖错落有致地排开,为轮椅人士和推婴儿车的人们带来极大的不便。在实际使用中,他们只能曲折地绕过这些极具装饰性的凹凸地带,如图3。
三、公共性角度下的公共空间设计策略
(一)开放沟通渠道,协助用户主动参与到城市的设计
公共空间从城市治理角度来说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和限制性。在城市公共环境的构建中,公共空间经常“被规划”和“被限制”。这种由决策层自上而下的设计往往与城市使用者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弹性制度,现今大部分的公共空间都是单一的,充满限制的。
然而,公共空间不应该仅为政府团体和精英阶层服务,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才是真正的使用者。这意味着城市公共空间在促进社会创新的同时也要兼顾可持续设计和全民幸福感。因此,设计者和规划者需要从使用者的角度去理解用户的需求和期待,制定弹性制度。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设计,有助于从他们的角度去了解问题,最大限度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从而提供更多有效的解决途径。各种协作式的民间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可以在决策者和用户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这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通常比较容易取得用户的认同和信任,协助用户主动参与到城市的设计中,如图4。
(二)通过人群精细化分类,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和安全性
公共空间及设施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到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让人们不会因为社会阶层、行动能力、性别年龄等因素而不能平等地使用[18-20]。公共设计需要兼顾空间的公平性和开放性,考虑老人、小孩、妇女、残障者以及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最大程度地把人群进行精细化分类有助于设计师和规划者基于用户的使用方式去了解他们对公共生活的期待。例如是老旧小区公共空间的微改造,可以根据居民日常生活圈的需求,按5—10分钟的步行距离对公共空间进行合理分配,优先安排弱势群体的活动空间和设施。
在实践规划和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冲突和经费预算等多种限制因素,包容性设计不可能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公平。然而,正如其中一个受访者提及到,残疾人需要的是公平享有空间使用的“权利”,但并不是“特权”。换句话说,这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互动、沟通、适应、妥协与和解,开放设计通道,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的均衡,而不是把某方的利益凌驾于他方之上。在此过程中,用户能被理解被尊重,身份得到认同,从而对公共空间的使用产生一种安全感和依赖感。
(三)配合“在地老化”养老模式理念,实现社区互动空间的全龄融合
“在地老化”是我国台湾地区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重要方针政策,通过整合既有资源,因地制宜,以为老年人提供不同需求的服务,是老年人能够持续在自己熟悉的地方愉悦地生活。在高密度城市中,社区公园、广场的对于老年人的作用尤为重要。虽然不同年轻群体对空间需求不一样,但是老年人和儿童对于空间安全性的要求却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在社区营造中,可以结合老年人和儿童两个群体进行考虑,如儿童游戏区域与康乐设施或休闲空间的邻近设施。这样就可以让老年人与儿童互动的过程中得到精神满足。此外,可以设置不同类型的安全步道和休憩空间,把动态活动区和静态活动区串联起来,可以让不同群体(如老年人、年轻人、儿童、带小孩的父母)在社区交往中获得亲情和情感的满足,形成全龄社区的融合气氛。
结论
公共空间与人民的生活紧密相连。尤其在高密度城市中,公共空间可以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开放性是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然而都市中的公共空间、设施并非每个人都能共享可达。由于决策、设计和管理问题导致部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因素被排除在外。另外,因为不同群体的需求具有差异性,公共空间的设计也面临也如何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通过对公共空间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在进行城市设计尤其是公共环境设计的过程中,弹性和多元的设计思路有助于构建更加平等、包容的公共空间。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课题羊城青年学人课题(2019GZQN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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