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2020-05-14孙兰君
关键词 诚实信用 《合同法》 适用
作者简介:孙兰君,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343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 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其实诚实信用原则早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只不过那个时候将其作为一种道德准则,是要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讲究信用的道德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产生了种种不利影响,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化,经济危机也频频发生,所以急需法律来规制一下市场,以缓解社会矛盾和动荡。立法者开始重视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原本作为道德规范的原则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之间交易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们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必须互相具备信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更是合同能够成立并顺利履行的基础。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断在变化发展。其总的来说有两个发展趋势:一是其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二是其效力在不断增强,“已经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所以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可以被运用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尤其是在《合同法》的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在道德和法律上对市场交易的主体进行双重约束,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交易活動的安全与秩序。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性原则,它的存在促使交易双方会尽快的完全给付义务,以便合同能顺利的得到履行。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交易的保障,那么交易双方就无法相互信任,只能进行一些能够即时结算的业务,这样也会造成交易市场的不稳定和不安全,也会限制交易的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有效的防止了交易过程中出现欺诈行为,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建立起相互的信任,有效的推动社会财富的流转,增加社会总财富。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合同双方进行交易时需要由谁先完成给付义务或者需要同时完成给付义务等等问题都关系到市场交易的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就起到了指导作用,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2.降低交易成本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在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如果没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那么肯定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交易另一方进行调查,从而花费大量额外的信息成本,提升了正常的交易成本。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在《合同法》的许多条款中都蕴含和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本文将分先契约的义务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先契约的义务阶段三个阶段来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一)先契约的义务阶段
先契约的义务主要产生的时间是要约生效后到合同订立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有签订合同的意向,这种时候双方都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欺诈等等。用于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阶段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这个时候合同还没有成立,磋商双方本没有形成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照理说这种时候双方之间也并不存在谁需要承担责任这种事。但是因为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出于对于对方的信赖,相信合同能够订立成功,并为了促成合同顺利订立会付出一定时间和金钱上的努力。这种时候如果对方突然放弃签订合约,那么这一方必然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信赖才会产生的,本质是是因为相信双方都会信守承诺。这种时候,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去规制这种行为,那么一定会动摇交易市场的诚信根基,故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就是典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契约的义务阶段的适用。
(二)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的履行阶段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内容的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合同的履行阶段当事人的义务分为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并不是和合同主要义务同时出现的,因为附随义务一般都不是直接订立在合同条款中的,所以它是随着交易活动的进展过程而产生的,可以充分的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使得执法者能够灵活执法。一般的附随义务中就包括了诚实信用的义务,“诚信原则作为附随义务要求合同双方不得以欺骗为前提;不得存在与合同约定中不相符的权利瑕疵或产品质量瑕疵;要按照时间要求,不得拖延等。” 一旦订立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旦一方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那么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也可以看出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督促合同双方能够诚信的履行合同的义务,使得合同能够更好的得到履行。
(三) 后契约的义务阶段
后契约义务主要就是指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合同的一方需要为了维护另一方的利益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时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最具典型得到例子就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结束后,被雇佣方离开工作岗位后也应当承担对雇佣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这一点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中有所体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后契约义务虽然是合同履行结束后的义务,但是对合同能否实现双方当事人所期待的目的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灵活的变动以适应不同合同的要求,而后契约义务产生的基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适用的又一重要体现。
三、完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现今《合同法》的法律规范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交易市场中的不诚信现象仍时有发生,故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本文将对完善《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一些建议。
(一) 构建有效的失信惩戒措施
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是合同能否得以履行的重要影响因素,故当事双方的诚信记录是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想要了解到的。我国现今的失信惩戒机制仍不够完善,即使现在存在着许多“老赖”,他们转移财产、伪造债务,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却没有切实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打击他们,只有法院网站会公布失信名单和影响银行贷款,导致大批“老赖”有恃无恐,甚至一些普通民众因为不了解他人的誠信记录而上当受骗,所以我们应该要“快、准、狠”的打击失信行为。例如失信行为人失信行为全面上网,可以在固定网站或者app查询到全国有失信行为的人。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失信惩戒部门,专门划分失信等级,对不同失信等级的人都进行一些不同限制,例如限制各种优惠政策和福利的获取。
(二) 规范自由裁量权
民事案件尤其是由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都比较大,而且案件涉案金额都不低,如果对这种权力不加以规范,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故笔者建议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规制这种行为。
第一,定期对案件进行抽调复查。这样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权力滥用的行为,也可以对法官起到威慑作用。
第二,做好内部人员思想文化建设。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素养教育,定期组织思想道德教育,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使得他们能够依法裁判,不滥用自由裁量权。
注释:
韩世远编.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8.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郑强编.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M].法律出版社,2000.
参考文献:
[1]林怀满.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4(32).
[2]徐国栋.诚信原则理论之反思[J].清华法学,2012(4).
[3]徐洁.论诚信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衡平意义[J].中国法学,2012(5).
[4]杨巍,杨燕.诚实信用原则立法演进之比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