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20-05-14尹小龙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宽容 伦理观 人文关怀
作者简介:尹小龙,甘肃政法大学2017级侦查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80
刑事诉讼宽容伦理观的实现是具有必要性的,从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方面体现出来,在面对价值多元化的环境,让更多的诉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通过谦抑理念让执法人员更加谨慎使用自己的权力,从而实现和谐理念。这些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要想实现宽容伦理观,就需要落实相对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有关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微罪处分制度。这样就能让更多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概念
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所蕴含的关于宽容伦理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让刑事诉讼法中的各个主体能够获得权利的维护以及克制使用权利。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要尊重其人权,对于受害者要伸张其正义,对于刑事诉讼主体要懂得克制使用检察权、量刑权等等。这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下的人文关怀,体现对各方权益的平衡。
二、在刑事诉讼法中实施宽容伦理观的必要性
(一) 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的重要体现
价值相对主义法主要是来源于新康德学派的价值相对主义,这种主义的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应该是动态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从而实现法律应有的公平。从更为深刻的角度来说,在刑事诉讼法中实施宽容伦理观就是为了让更多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和伸张。因此,价值相对主义法的哲学基础,就是希望所有人的法律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尤其是指人们的价值观念等内容。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相关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价值相对主义哲学,那么就会造成使用单一的标准来衡量当前的情况。这对于相关人员的实际情况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最终只有少数人,甚至是没有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胜利。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我们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要实施宽容伦理观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因此,宽容伦理观只要在“正义”“合法”“安定”的基础上,就能让更多人收益,这也是实现“相对”理念的重要体现。
(二) 价值多元化环境的必然要求
价值多元化环境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很多具体案件是需要放在具体环境中实施审理。这就与死板的法律条文会出现冲突的地方,而在实施宽容理论观的过程中就能更好地将两者进行协调。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特定条件下的罪犯,这样做会有三点好处。第一点,在使用宽容伦理观之后,其罪犯的状况会发生变化。尤其是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会有较为健康的一面,这对于后面的刑事诉讼工作带来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具体的流程中会按照相关人员要求进行操作,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投入。第二点,体现了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的人文关怀,不会让很多罪犯认为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态度是冰冷的。这是需要实施宽容伦理观的基础上,才能让更多人感受到其中的好处。第三点,通过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实施宽容伦理观,这就让很多罪犯认识到自己是能够得到正确、公平地对待。这样就能减轻罪犯的翻盘心理,从而更加配合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
(三)刑事诉讼谦抑理念的内在要求
“谦抑”是对刑事诉讼、相关功能以及具体流程的认识和观念,这主要表现在五点上,即空间上的萎缩性、时间上的最后性、开始时的克制性、实施中的妥协性以及结果上的宽容性。通过上述刑事诉讼谦抑理念的梳理,我们知道了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宽容伦理观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果公布之后,就需要对相关犯罪者实施惩罚。要是从惩罚的角度来说,就是侵犯了犯罪者的人权。这一点和人文关怀是背离的,这样反而不能体现公平性。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必然会侵犯其人权,但是这对很多社会成员来说是公平的。从而犯罪者的角度来说,要想更加尊重其权益,就需要实施刑事诉讼谦抑理念,这样就是对刑事诉讼起到严谨对待的作用。
(四) 落实“和谐”理念的基础措施
和谐主要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主要是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从宏观来说就是社会、生态等等。而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需要涉及到微观层面的概念,主要是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相关方。
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来说,他们的权益是需要保护的。与此同时,被害人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这就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矛盾。和谐理念的重要意义就是能平衡这两者之间的权益,作为被害人来说,有精确的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实施定罪。从而让被害人的正义得以伸张,而被法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也是有人权的。这就需要刑事诉讼宽容伦理观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实施宽容,从这个角度来说就能实现两者之间的权益平衡。
从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来说,其权利也是需要实施平衡的,这里主要是刑事诉讼的执法人员。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必然会使用到偵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权利,作为执法者就需要对这些权力的使用加以克制。和谐理念的重要内容中,就是让各个相关方的权利能得到伸张,这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这就需要实施宽容伦理观的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而在量刑的时候体现和谐理念。
三、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的实现
(一)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宽容落实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就专门论述了相对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涵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能够确认,但是其罪行情节轻微,不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过大或者是实质性的伤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免于处罚,并不会提起诉讼。从这个条款中,就能落实形式诉讼中的宽容伦理观的工作,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
首先,诉讼过程中,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是其情节轻微,因而归“可诉讼不诉讼”的范围内。这就在诉讼过程中,就可以试试不诉讼的方式。其次,在使用范围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规定。这样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这个规定,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个不诉讼范围是有限度的。这不是作为相关犯罪嫌疑人免于处罚的“避风港”。最后,从社会情况来看,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较为容易重回社会,继续生活。同时,这样的不起诉制度会让整个社会看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秉持宽容伦理观的理念。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社会的危害是需要通过严谨论证的,不能只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宽容落实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当前较为新颖的一种宽容方式,这对于解决当前的刑事案件还是值得推荐的。从这一点上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各种方式的和解,保证了自己的损失能够得到控制。对于受害人以及家属来说,也能让各种损失得到严格的控制。这是降低刑事诉讼成本,解决双方矛盾的一种良好方式。
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是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承认的,没有任何辩解。其认错的态度是非常诚恳的,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的主体应该鼓励,并向双方推荐和解解决。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是家属有解决该问题的意愿,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从这个角度来说,刑事诉讼主体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愿。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刑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诉讼主体是不能使用这种和解制度的。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赔偿得到被害人或者是家属的同意,这就能够在物质、精神、名誉等方面得到挽回。通过使用和解制度,能够充分落实当前刑事诉讼宽容伦理观。
(三)未成年人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宽容落实
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宽容落实,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做。
一方面,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想落实该宽容制度,就需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是附加条件的,主要包括“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罪”。只有符合这三项条件,才能实施不起诉制度。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非常诚恳的认错表现,那么就能有机会免于起诉。三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人需要参考被害人的意见,这也是重要的条件。
另一方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该制度,要符合三项条件。一是犯罪年龄在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这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更好地学习生活的现实需要。二是对于刑事处罚在5年以下的,可以使用记录封存的制度。这样就能保证未成年人的人权,同时还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明确了封存的效力,主要是让很多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学习、工作的时候,不需要向任何人告知这些内容。这样就能实现记录封存的作用,这就能落实宽容伦理观。
(四) 微罪处分制度的宽容落实
正如在上文中论述的那样,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可以免于起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能免于处罚,这是需要重点强调的一点。要想落实微罪处分,就需要做好三件事情。一是犯罪情节必须要是轻微的,另外在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上,只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或者是偶犯。这样就能防止其他人随意使用该制度。二是犯罪嫌疑人有诚恳的认错态度,这是在微罪基础上实施量刑的重要参考。三是要确定监护人,并实施严加看管,否则微罪重罚。
四、结语
本文中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进行了研究,这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人文關怀。因此,需要说明从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价值多元化环境、刑事诉讼谦抑理念以及“和谐”理念的角度论述了刑事诉讼宽容伦理观落实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了四点落实措施:首先,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角度,让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能有机会重新生活。其次,通过和解制度,降低刑事诉讼的成本。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群体要特别照顾。最后,就是针对微罪实施处分,告诫其不要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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